第二辑 自主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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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2年,在中国“关税自主”的呼声下,华盛顿会议达成了《九国关于中国关
税税则协定》,同意立即修订1919年税则,切实值百抽五;允许中国加征2.5%附加
税,裁撤厘金。但中国关税自主问题未得解决。依据该协定修订的税则共分15类,
税目582条,从量税与从价税的税目比例为3∶1。东海关和胶海关奉命于1922年10
月1日公布新修税则,12月1日实施。
  1928年6月,国民政府发表宣言,废除不平等条约,美英等国先后与中国签订
新约,承认中国关税自主。1928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了第一个国定税则。进口货物
分为15类,718号列;从量税率计400余项,从价税率330余项,免税者4号列。该税
则仍旧保持“值百抽五”,其税率由“值百抽五”加上英美日3国所拟定的7级附加
税率综合而成,计分7.5%、10%、12.5%、15%、17.5%、22.5%、27.5%等7级。1929
年2月1日东海关和胶海关实施该税则。
  1931年,国民政府进行关税改革,取消复进口税、子口税、常关税和厘金,开
征转口税、救灾附加税、关税附加税。同时修订1929年的税则,取消“值百抽五”
的税率,提高关税税率。但是该税则仍受《中日特别关税协定》的约束,对于某些
以日本为主要来源的进口商品,3年内不得加税。税则分进口和出口两部分,进口
税率12级,最低税率5%,最高税率50%,计16类647目;出口税则分6类270目,从价
税率7.5%,从量税率5%,东海关和胶海关从1931年6月1日起颁布实施。
  1933年5月,《中日特别关税协定》期满,国民政府对1931年税则进行了修订
并提高税率。税率自5%至30%,分4级,税则分15类672目,东海关和胶海关于5月24
日起实行。
  1934年7月制订4部国定税则,此税则将进口货物分16大类,共672个税则号列。
除关税者外,最低税率5%,最高税率80%,共分5%、7.5%、10%、15%、20%、25%、
30%、35%、40%、50%、60%、70%、80%等13个等级,大多数税率在25%以下。出口货
物分为6大类,共213个税则号列。除免税者外,共分5%和7.5%两个税率等级。
  抗日战争爆发后,伪南京“中华维新政府”与“华北临时政府”订立了新进口
税则及修订出口税则,并于1938年6月1日起在各沦陷区实施。该税则除21种物品税
率采用1938年1月临时政府实行的低税率外,其余仿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的进口关
税税率执行。抗战胜利后,东海关被胶东抗日民主政府接管,实行解放区税则,胶
海关被总税务司接管,遂恢复沦陷前旧制。
  1948年,根据《关税贸易总协定减让表第八附表》,国民政府修订颁布新的关
税税则。税则税率第一次由单栏改为国定税率和协定税率双栏。其中协定税率适应
于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及当时与中国订有最惠国条款的国家。在分类与税则号列上,
保持了1933年税则旧貌,为16类672号列。税率有大幅度提高,最低5%,最高200%,
一律从价征税。8月9日胶海关正式实施,直至1949年6月青岛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