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厘税制、低税制、赔偿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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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厘税制
  咸丰三年(1853年)清政府开征厘金,咸丰九年(1859年),烟台厘税局设立,厘
金的征收制度分为活厘(也称行厘)、板厘(也称坐厘)。活厘为通过税性质,从商行
征收;板厘为交易税性质,收于坐贾,所定税率以从价为标准,即为值百抽一。但
在执行中则多为从量抽厘,各海口抽收厘金比较混乱。1861年8月22日烟台正式开
埠后,关税的征收执行清政府厘金制度。东海关监督衙门设立后,统一了山东沿海
各口关卡的管理,对税则进行修定。除洋税外,所有各项粮食货物税均照户部颁布
税则和天津钞关章程征收常税。1899年胶海关开关前,税务司阿里文对胶澳地区常
关、分关、卡的调查说明,此处应该执行户部订立的官方税则,而实际上执行着不
相同的4种地方税则。各口也无固定章程,而是根据贸易的繁荣与否每年变化。货
物税的增减由负责各分关的委员和各分卡的书办决定,有时以2倍的船钞代替进口
税。

  低税制
  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国社会走向半殖民地化,关税开始失去自主权。从鸦片战
争到辛亥革命70多年的关税(称洋税)法规和征税办法为晚清税制,执行的是低税政
策。1858年英法等国用武力强迫清政府修改订立的《通商各口进出口应交税则》,
正式确定了“值百抽五”的关税原则,该税则规定了出口货分12类174个税目;进
口货分14类177个税目。1862年东海关税务司设立后即执行该税则。1868年,按照
《天津条约》规定,税则应10年修订1次,但这期间世界货价呈上升趋势,原定从
量税折成从价税,实际早已在5%以下,维护原税率对外商销售商品有利,因而各国
以多种借口阻挠修订。1899年胶海关设立后仍执行该税则。
  辛亥革命前,总税务司无权管理税款,仅由其委任各关税务司按照税则核计应
收税钞数目,据实列账由海关监督汇缴地方巡抚,再由巡抚奏报政府,并遵命加以
支配。

  赔偿税制
  清政府被迫签订《辛丑条约》,规定以关税抵押赔款。各国公使为保证债赔,
决定税收管理统划归税务司,以英国为首的债权国乘机组织“海关联合委员会”,
推举英国的汇丰、德国的德华和俄国的道胜3家银行为董事,确定《总税务司代收
关税代付债款办法》。规定各关要按期将征收的关税税款汇交3家银行,然后由总
税务司按期通知银行拨付有关国家。根据《辛丑条约》规定,东海常关50里内的关
税由洋关接管。东海关关税指定存入英国的汇丰银行,胶海关关税指定存入德国的
德华银行。
  1914年5月,中华民国财政部通告各关,50里内外各常关依津海、山海常关之
例,比照海关税则折半征收为标准,改定税率。现行税则不及海关税则的半数,一
律比照海关税则,折半征收,等同海关税则或超出者统以现行税则。
  1918年,中国政府以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胜国的身份要求修改税则,增加关税。
为了保证巨额赔款,协约国不得不表示同意修改。新税则仍根据“值百抽五”原则
以1912-1916年5年间平均物价为计算标准,进行修改,物价计分为17类税目773个,
640个税目规定从量征税,133个税目规定从价征税。东海关和胶海关均从1919年8
月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