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国后对报关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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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初期,青岛海关实施《海关管理报关行暂行办法》,该办法同建国前管理
报关行的规定比较,增加了政治的内容,规定凡有反动行为、经当地人民政府查明
属实者;曾违反关章,受到重大处罚未满3年者;以及海关员工因案裁撤者等均不
得从事报关业务。这样,有些不附规定和不健全的行号被淘汰。青岛海关注册登记
的报关行仅有227家。
  为杜绝因报关行保证金不足而可能造成的关税损失,青岛海关于1950年开始改
进了对报关行的管理。凡来海关申请注册登记的报关行,一律劝导加入报关行同业
公会作会员,以便由公会协助管理。坚持不愿入会者,将保证金提高到相当数额。
对申请登记的报关行资格,除政治要求外,还要有相当的资金,有电话装置,有门
面及办公家具,人员至少有4-5名,有负担营业税能力,在具备这些条件后,由海
关派专人调查及核对印签,予以注册登记。
  1953年9月15日,旧海关遗留下来的报单及与有关的工作制度完全废除,青岛
海关奉令执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实施办法》,以许可证办理报关手续。青岛海关
不再管理报关行。
  1980年1月1日起,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指示,正式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废除《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实施办法》,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明细单》和《免领
许可证验放凭单》。从此青岛海关设立报关台,接受报关,并组织培训报关员。
1986年9月开始,进出口货物分别在新设立的进口科和出口科办理报关手续。
  1985年7月1日起,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
单位的注册登记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
理规定》,制订了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加强管理的措施。规定:报关单位对其指定
的报关人员的一切报关行为应负法律责任;对报关员实行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发给
《报关员证》后,才能办理报关事宜;报关证有效期1年,到期年审办理新的《报
关员证》;报关单位因故更换报关人员应报海关批准;除经批准的专门报关企业外,
其它单位未经海关批准,不得代理非本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报关员必需严格按
海关规定从事报关,如有违反海关规定,海关除对其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可
取消其报关资格。青岛海关为提高报关人员的素质和填单的质量,促进进出口货物
的及时验放和疏港,加强了对报关员的培训和管理,到1992年底办理报关员培训班
30多期,培训报关人员2000多人,建立了一支合格的报关队伍,在对帮助海关完成
任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