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放区海关对报关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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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战争胜利后,人民东海关为了发展工商业,便利商民,保障船运富商利益,
稳定报关业的经营,促进市场繁荣,在1947年3月1日,经胶东行署批准公布实施《
东海关管理报关业暂行章程》,要求经营报关业者,不分公营、私营或合作性企业,
均需事先到所在地海关报请备案,经批准后经营报关。凡需经营报关业者,需取得
两家以上殷实铺保证人(公营需有上级机关证明),经海关批准后方可经营报关业,
如有违反民主政府关税法令等行为或潜逃者,一切损害由保证人完全负责。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得经营报关业:(1)违反海关章程经海关处罚,限令停业整顿,期限
未满者;(2)破坏地方治安,违犯民主政府法令,经处罚停业限期未满者;(3)因其
他原因经海关审查,认为不适合经营报关业者。
  为了加强对报关业者的管理,海关要求报关业者代客办理报关结关手续时,应
遵照海关章程,违者应担负其应有责任。报关业者迁移、转移、改组或歇业前必须
向海关申请备案。要求报关业者出席海关召开的会议,每年1月重新向海关登记。
报关业者只准用一个行名报关,并将详细地址、电话号码刻于报关用的戳记上等。
其它各解放区海关参照人民东海关制订的章程,都规定了各自的管理措施,对报关
业的管理,各解放区海关的作法大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