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捐赠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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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赠物资进口前,受赠单位必须向所在地海关交验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进口
许可证,经所在地海关(青岛市区的由青岛海关业务二处负责审批)审核并签署意见
后,于捐赠物资进口时向入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青岛海关对捐赠物资的进口,按照下列规定监管:(1)对实行限额管理的国家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尤其对汽车、
复印机、微型计算机,不仅要审核批准文件,还要审核是否在限额以内。汽车全年
全省只能批准接收捐赠数量为100辆,复印机全省全年只能批准接受捐赠数量为300
台,且每次限批30台以下,微型计算机全省全年只能批准接受捐赠数量为100台且
每次限批3台以下。(2)对未规定限额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必须有省一级机
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省侨办等核准,并报经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
的批准文件。(3)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和专营专卖的捐赠物资,要有省侨办核报国
家主管部门归口核批的证件;(4)对其它捐赠物资,每批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
元)以下的要有省侨办的审批文件,1万元以上的要有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5)
对于中央和国务院直属单位接受的捐赠物资,要有中央和国务院部委一级的批准文
件。
  捐赠物资进口时,青岛海关对批准接受直接用于本单位工农业生产、科研、教
学、医疗卫生以及建设少儿活动设施、幼儿园、敬老院和孤儿院,安排残疾人就业
的生产企业,用于修缮古迹保护文物,用于环境保护,挽救濒危动植物,筑路修养
等公益事业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免征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则照章征税。对
外商投资企业和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企业的外方代表,中国派驻境外(包
括港澳地区)的中资机构,以及外国官方或民间经贸团体、外商等向中国有关单位
赠送的物资和各种无偿援助的物资,不属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范围,不予办理。
1982年山东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在对外经贸活动中接受西德劳椰公司、美国宇宙公司
免费提供的两条烟叶复烤挂秆作业线,另外接受外商无偿提供的活沙蚕保冷生产设
备1套,公司要求按捐赠物资免税放行,经审核认为已超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范
围,后凭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山东省外贸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予以征税放行。
1979年是山东省接受捐赠物资较多的一年,计有:小轿车18辆、大中旅行车23辆、
彩色和黑白电视机85台、电算机1030架、收录机58台、影印机4台、录相机3台、照
相机3架、打字机3台,其它208件,现汇港币110万元、外汇人民币11万元,接收捐
赠物资的单位主要有各级侨办、侨联、县一级医院、公安局,以及华侨旅行社、华
侨饭店、友谊商店等单位。
  1982年青岛海关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
理的通知》。对捐赠进口物资加强管理,使捐赠现象减少。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
对外联系扩大,港澳同胞捐赠的现象又开始增加。仅1992年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进
口的物资价值达1000万元,捐赠进口汽车92辆。但青岛海关对利用捐赠渠道,内外
串通搞假捐赠,进行套汇、逃证、逃税、倒卖等走私违法活动的,都给予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