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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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海关根据1958年7月对外贸易部发布的《海关对进出口礼品放行办法》,
对中国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与外国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相互赠送的礼品,海外
华侨热爱祖国、关心社会事业而赠送的物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监管:(1)对外国
政府机关、团体、学校赠送给省级以上(包括省级)的政府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
校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礼品,海关凭接受单位书面证明,免证免验免税放行。如果是
赠送给上述机关、团体,院校的一般工作人员的礼品,必须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核准,
并出具证明后,海关予以免证免验免税放行。(2)凡来中国访问、参观、展览、谈
判或者参加会议的外国代表团和外宾进口的礼品,免验免税放行。中国派往国外的
代表团及其成员在国外接受的礼品由代表团负责人出具证明,海关免验免税放行。
(3)中国政府首长及派往国外的代表团带出的礼品,海关免验放行。(4)中国省级以
下的机关、团体、企业、医院与国外相互赠送的礼品,应当由接受或者赠送单位出
具证明。进口礼品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内的,由关长批准免税放行,价值在人民
币500元以上的,由海关请示上级决定征税或者免税放行。(5)海外华侨集体或个人
赠送给国内省级及以上的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海关凭接受单
位的证明,免验免税放行。对赠送给省级以下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医院等
单位的礼品,海关凭接受单位所在地省人委的书面证明,免税或者征税放行。到了
60和70年代,青岛海关对入境礼品,凭有关单位的证明,免税放行,如接受单位事
后将礼品出售,必须向海关补缴关税。在进出境礼品和捐赠物资没有严格区分的一
段时期内,青岛海关不仅验放了进出境礼品,也验放了一些华侨和港澳同胞无偿捐
赠的物资。如1978年青岛海关凭有关单位的证明,免税验放了由华侨赠送给徐州矿
物局的救护车1辆,华侨赠送给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的
电算器86台,还有华侨赠送给省侨办的复印机1台和港胞赠送给栖霞县侨办的收录
音机4台。改革开放后,在对外交往中,互赠礼品的现象大量增加,为此,海关总
署于1981年8月重新制订了《海关对进出口礼品管理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
青岛海关对入境人员带进的礼品,按其本人的行李物品验放。超出规定范围的,不
准进口,予以退运。对邮寄进口的礼品,按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的监管规定,征税放
行,超出规定的,按一般货物,办理验放手续。
  1983年以后,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重新修订的《海关对进出口礼品管理的规
定》对中方接受外方馈赠的工艺美术品,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和价值在人民币50元以
下的一般礼品,予以免税放行;价值在50元以上的礼品,凭厅(局)级机关以上单位
的证明和物品清单,免税验放,由政府统一处理。对出国访问的代表团(组)和因公
出访人员携带出境的礼品,只要不是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
予以放行。另外,对外国企业赠送给国内经济贸易单位的物品,除价值在人民币50
元以下的一般物品外,按进境货物办理进口纳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