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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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非贸易性的进出境印刷制品和摄影底片、照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
复印件、手抄本以及唱片、录音带、录像带、视盘,电影胶片和计算机的纸带、磁
盘光盘等信息储存介质等物品,由海关监管它们的内容是否正常。
  对进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监管,一方面要给国内外的正常文化艺术交流以
充分方便;另一方面,又要防范某些敌视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势力所进行的破坏和
国外腐朽没落文化对中国的侵袭。海关监管进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任务是:促
进对外经济、科技、文化交流;防止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进行思想文化渗透,打击
各种违法破坏活动。建国后至1959年,邮递进出境的非贸易性印刷品并未列入海关
监管的物品范围,只有当邮局发现有夹带物品、货币(包括票据、证券)金银等的嫌
疑时,才将印刷品送交海关处理,青岛海关在接到邮局送来的有夹带或确有夹带嫌
疑的进口印刷品后,立即签发通知书交邮局转交收件人,要求收件人在收到通知书
7天以内由其本人或者它的代理人前来海关当面拆验,过期由海关会同邮局拆验,
对邮局送交海关处理的有夹带或确有夹带嫌疑的出口印刷品,海关立即签发通知书
交邮局转交寄件人,要求寄件人在受到通知书7天以内来海关当面拆验,逾期不来
拆验或寄件人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青岛海关会同邮局拆验。无论进口还是出口,
如果印刷品有问题,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1959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正式将这项工作列为海关的一项职责。1966年1月,
国务院批转了外贸部、公安部制订的《进出口印刷品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海
关对进出境印刷品管理的任务、范围、禁止进出境印刷品的内容、扣留、退运、放
行的政策界限,违禁印刷品的处理等。海关在工作中如发现印刷品的当事人涉及政
治破坏活动或嫌疑的,应移送边防检查站或公安部门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
这项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在极“左”思潮影响下,管理办法已难以正确执行,妨碍
了正当往来。因此,这时期邮寄进出境的非贸易性印刷品明显减少。据统计:1965
年青岛海关监管的进出境印刷品是22148件,到1971年底只有15820件。“文化大革
命”结束后,国家逐步调整进出境非贸易性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验放政策。1979年
2月,外贸部、外交部拟订了《关于放宽外籍人员进出口自用印刷品规定》,并经
国务院批准实行。
  改革开放后,青岛海关监管的进出境非贸易性印刷品数量不断增加。1978年监
管的进出境非贸易性印刷品为46058件,1979年上升到66518件,1980年为82003件,
1981年为110680件,1982年为129914件,1983年为130198件。1981-1985年期间,
国务院接连发布了《严禁进口淫秽色情书刊的通知》、《关于严禁进口复制、销售、
播放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等文件。
青岛海关根据总署的要求,严格查缉通过进出口渠道违法流入的反动淫秽的印刷品
和音像制品。仅1983年,青岛海关查扣没收了反动印刷品127件、反动心战品76件、
宗教迷信品632件、淫秽色情书刊1118件、荒诞丑恶印刷品11件、内容不健康的印
刷品2640件、黄色下流录音带1441盘。1988年6月青岛海关严格执行海关总署制订
的《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以下5项列为禁止进境的印
刷品:(1)攻击中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共和国家领导人,
煽动对中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2)
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有其它色情淫秽内容的;(3)境外宗教团体机构或个人向中国散
发宗教印刷品的;(4)宣扬星占、卜卦、风水、相命等迷信内容的;(5)其它对中国
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对于出境印刷品,只要是不涉及国家秘密或禁止
出境的,海关均可放行。
  1991年,青岛海关执行海关总署对外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
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邮寄进境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到达青岛邮电局后,由邮电局交海关开拆邮袋,经海关检查准予放行后,即交邮局
投寄。对印刷品的开拆、重封均由海关单独进行,不需要会同邮局,一般也不加贴
“重封”标记和加盖验讫章。出境印刷品,在交邮局投寄前,应先交海关查验,有
时还需填写报关单,经海关检查准予放行后,即可交邮局办理投寄手续,在检查过
程中,如发现反动、淫秽等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由海关依法处理。
  青岛海关对进出境非贸易性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监管验放工作始终遵循“简化
手续,加速验放,放有原则,扣退有据,宽严适度,处理合理”的原则,做到:(1)
把住旅客带进关,把住船员带进关,把住外商常住人员带进物品后续管理关。外商
自用物品验放尺度较宽,青岛海关一方面严格按规定办事,经常核对,按规定督促
物品持有人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另一方面加强同外商所在地保卫部门联系,共同
管理。(2)建立“专人登记,双人保管”等制度,即凡是扣留、没收的印刷品和音
像制品,各业务现场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另一人保管实物,入库时二人共同签字。
同时对保管人员提出了“六不”的要求即:对外不提供、不借用、不扩散、对内不
传看、不翻阅、不私留,并规定各业务现场每月必须清理一次,上缴调查处统一清
点销毁。再如对验放、扣退的日历、挂历和宗教用品实行登记制度,(3)在不违背
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把政策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恰当地处理好有关问题,使海关
对进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监管工作更有效地为“促进为主”总方针服务。(4)
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思想教育,增强他们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1987-1992年青岛海关监管的音像制品统计表

表2-18           单位:件
┌──┬──────┬─────┐
│时间│录音制品  │录像制品 │
│  ├───┬──┼──┬──┤
│  │进口 │出口│进口│出口│
├──┼───┼──┼──┼──┤
│1987│5833 │128 │3823│3  │
├──┼───┼──┼──┼──┤
│1988│3997 │131 │2497│12 │
├──┼───┼──┼──┼──┤
│1989│863  │107 │2700│43 │
├──┼───┼──┼──┼──┤
│1990│5492 │481 │2479│69 │
├──┼───┼──┼──┼──┤
│1991│10635 │365 │5090│78 │
├──┼───┼──┼──┼──┤
│1992│15469 │171 │2643│3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