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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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境邮包是国内外亲友之间互相联系的一条重要渠道。这类邮包中的物品数
量零星,品种繁多;而且收寄件人包括国内外社会各阶层的人士,其中有国际友人、
外交官、外国专家、留学生、外国旅游者、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其眷属,重要统战
对象和一般居民等。对进出境邮包的监管工作涉及到国家的外交政策、侨务政策、
统战政策、宗教政策等,情况比较复杂。海关在查验进出境邮包时,收寄件人一般
不在现场,海关无法当场询问了解情况和宣传解释海关的法规,增加了处理问题的
难度。对进出境邮包监管的目的就在于核查邮包中的物品是否符合“自用、合理数
量”这一原则,有无不准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检查邮寄物品中有无夹带藏匿走私和
政治性破坏物品,但在查验物品时特别要注意防止错拆享有免税、免验对象收的邮
包的事情发生。
  建国以来,对进出境邮包的监管办法,随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而几经改变和调整,
但“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没有改变。企图通过邮寄邮包进行套汇,托购物品,以
物易物,分散寄递物品出售牟利,以及向国内散发违禁物品等行为,始终是不允许
的。
  1955年10月,对外贸易部制订发布了第一个《海关对国际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和《海关对个人收寄香港、澳门邮递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按照这两个《办法》,
青岛海关准许收寄件人邮寄进出境物品的限值是:国际邮包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50元,每人每年进出口各不超过人民币300元,港澳邮包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
元,每人每月收或寄各以一次为限。对邮寄进出口的物品,准予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但邮寄进口的物品,一律征收关税和货物税或商品流通税,对邮寄出口的物品,免
征关税。进口限量表列有29个品种,对其中西药一项,进口时海关需凭医生或医院
的证明放行,其他物品如计算尺、绘图仪、听诊器、外科整形器材以及植物种子、
衣服等可以放行。1955-1959年,青岛海关每年监管的进出境邮包只有10000至
13000余件。在这段时期内,青岛海关做了5项工作:(1)加强宣传,将两个《监管
办法》翻印成小册子分发给省内47个市县的侨务、邮电、民政等共计96个单位,使
他们在收寄物品时有所遵循,以免超出规定往返退运。(2)结合青岛关区的具体情
况,进行了研究分析,确定了贯彻的具体措施,如深入调查研究,建立邮递物品收
寄件人的卡片制度,仅青岛市内的收寄件人就建立了225份卡片。这样既照顾了收
件人的合理需要,又打击了敌人利用邮递物品进行的经济、政治破坏活动,如1957
年,通过对重点邮包的查验,共发现政治性破坏案件5起,经济性走私案件13起,
其中有从荷兰寄进的利用国内出口货样封袋作为退件夹藏假的《人民日报》;从日
本寄进的西药样品的纸盒夹缝内藏匿反动传单,由原苏联寄进的食品罐头中夹藏钨
钢等案件。(3)采取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以便有效地控制重点对象,
方便正当的收寄件人,在具体方法上还采取把邮件按来自的不同地区分别堆放,再
按物品类别集中查验,这样做不仅便于掌握重点地区和重点对象,还节省了翻阅不
同完税价格表的时间,避免了在运用两种税率方面可能发生的差错事故,提高了查
验的质量,加快了验放速度。1959年全年在邮递物品监管工作中就查获进口信件夹
带人民币和出口信件夹带美钞和零星物品22起,均对收件人进行教育后将有关物品
放行。(4)采取方便措施,便利收寄件人,如对患有慢性病的病人收到的药品,如
第一次已交验医师证明,以后可以根据情况免于交验。再如鉴于当时东南亚各国无
理限制华侨汇款,决定对侨胞收到的物品,如因暂时无力缴纳税款的,均酌情予以
减免。
  60年代初期,由于中国国内遇到经济困难,食品缺乏,从国外和港澳地区邮寄
进口的食品大量增加,据统计,1960年寄进的个人邮包(小包、包裹)共3060件,重
5629公斤,其中由西方国家和港澳地区寄进的邮包比1959年增加了约250%,下半年
比上半年增加了100%以上,这些进口物品大部分为大米、面粉、豆类等粮食和猪油、
花生油、奶油、咸肉、腊肉、腊肠、挂面、饼干、糖、鱼干和各类罐头等副食品。
1961年青岛海关监管的进口邮包增为87457件,1962年进口邮包继续增加达到88228
件,为建国后的最高纪录。青岛海关遵照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的指示精神,对华侨和
港澳同胞邮寄进口的大量粮副食品一律免税放行。青岛海关为了照顾侨眷和港澳同
胞家属的生活需要,使进口的粮副食品及早到他们的手里,抽调人员,加班加点加
快对进境邮包的验放。烟台分关撤销后,原由烟台分关查验的邮包,全部集中到青
岛验放,增加了青岛海关的邮运监管工作量,1962年6月开始实行关、邮会同开袋,
由邮局拆封包件,海关查验征税放行的办法,加快验放速度,做到当天到达的邮包,
当天就验放完毕。1963年由于国内经济有所好转,粮副食品的紧张程度有所缓和,
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对华侨及港澳同胞携带和邮寄进口粮食副食品的管理的指
示》,青岛海关根据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的通知精神,加强了对华侨和港澳同胞邮
寄进口粮副食品的监管工作,对邮寄进口的烟、酒、糖精、燕窝、银耳、鱼翅、海
参、干贝、鲍鱼、兔唇、鱼肚、茶叶、咖啡、可可、味精、鸡汁、牛肉汁等17种物
品,一律作为粮副食品以外的一般物品对待,在限值以内的征税放行,超出限值的
予以退运。
  1963年监管的进出境邮包为41770件(其中进口35052件,出口6718件)较1962年
减少55.79%,1964年监管的进出境邮包28634件,比上年减少了31.45%,进口物品
的种类也有很大变化,粮副食品明显减少,旧衣服、布料则明显增加。为了加强对
邮包物品的监管,采取以下措施(1)进一步健全卡片登记制度,对本市的收寄件人
采用按人建卡、按路编号、按户归档,对其他各市的收件人则根据收件人的政治面
貌、包裹多少物品种类等情况,建立部分重点卡片,以便为确定重点提供可靠依据。
(2)在坚持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基础上,制定出《青岛口岸进口邮包物品验放尺度》,
将经常进口的衣着、布料和重点物品都规定了具体的自用合理数量。(3)为了严格
执行限次、限值、限量的规定,建立了邮包登记制度,将进口邮包分别地区和收件
人逐包登记,对超出限次、限值的邮包予以收购或退运。仅1963年就退运了4512件,
占进口邮包总数的12.87%,对限量方面的处理是区别对象,灵活掌握。对于分散寄
进、冒名顶替以及套、逃外汇等案件,则给予严厉处理。(4)改进查验方法,采取
按地区将全省的收件人划分为3个查验台,固定专人进行查验。(5)经与邮局协商,
自1964年10月开始,实行新的《海关委托邮局代收税款办法》。实践证明新办法手
续健全、责任明确、数字正确、交接清楚、汇款集中、入库及时,防止过去汇款差
错、往返查询和垫付等现象的发生。(6)正确执行政策,既要严格按政策办事,又
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华侨寄给在国内求学的子弟的物品,其中有些子弟经
济确实困难,无力缴纳税款,因而向青岛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海关在调查属实的基
础上,给予减免税款,仅1962年就对15名侨生减免了税款753元。
  70年代,东南沿海地区出现利用国内外差价大的邮递物品进行投机牟利活动。
为此,对外贸易部于1977年7月修订了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规定,对进出境邮包
在原有限值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包次(每年每户限收寄4包次)、限量、限品种的措
施。为了做好这项工作,青岛海关驻邮局办事处进一步健全了邮递物品收寄件人的
卡片制度,对进出境邮递物品限每年每户收寄4包次。
  改革开放后,海关对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限制逐步放宽,进出境机会也增多,
有些物品可以免税随身带进,不需要再通过邮寄付税进口。为此青岛海关从1979年
11月起,按照修订后的《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海关对寄自或寄往
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对进出境邮包放宽了每包的限值,
国际邮包由每次价值不超过50元放宽到每次价值不超过1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
或寄出各不超过300元放宽到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800元,由海
关按章征税放行。港澳邮包由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元放宽到每次价值不超过人
民币3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300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放
行。邮寄物品限量的品种也大为减少,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外,只规定了
电子计算器、录音带、衣料、药品、香菇、发菜、黑木耳和集邮邮票的限量、限值。
但海关重点管理的物品,如电视机、收录机、手表、照相机、自行车、缝纫机、电
风扇等仍不准邮寄进口,同时对麝香、蟾酥、杜仲、冬虫草、天麻、朱砂、片子黄、
六神丸、安宫牛黄丸等中药材和中成药,仍不准邮寄出口。1980-1983年,进出境
邮包的数量仍然不多,保持在16000-17000件之间,进出口邮包中除有亲友之间相
互赠送的馈赠品,如药品、衣着、杂项物品等外,还有为数不少的货样,来料加工
货物等商业性邮包,为了进一步照顾和方便收寄件人,进一步放宽了限值,还实行
了免税额。对国外邮包,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0
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
行。如进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足3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港澳
邮包,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
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300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如进口邮包每次
税额不足5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限量表的物品品种也减少
到集邮邮票、中药材(中成药)、录音带、人参4种,不准寄出的中药材只有麝香和
蟾酥2种,另增加了避孕药和避孕用具不准寄出。
  为进一步贯彻对台政策,加强海峡两岸同胞之间的联系,从1984年9月起,青
岛海关进一步放宽寄进的台湾邮包的验放尺度,对邮寄进口的一般生活用品,只要
在自用合理数量内,全部给予免税放行,对台胞寄进的重点管理物品,每次予以免
税放行1件,对超量寄进的重点管理物品,则征税放行,避免退包。同时在确定是
否是台胞寄进的邮包问题上,也放宽了解释,以下几种情况都可按台湾邮包验放:
(1)从台湾寄来或经港澳、外国转寄进口原包装没有开拆过的。(2)原包装虽已开拆
过,但仍保留台湾邮戳和包装,或者从内装物品、所附书信等内容上能确定是寄自
台湾的。(3)虽无台湾原包装,但收件人能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统战部门或对台
办的证明,或台湾亲属另寄来的信件中,证明物品是由定居台湾的亲属自己或委托
离台人员带到国外和港澳地区寄来的,经海关核查属实的。由于采取以上措施,青
岛海关监管验放的进出境邮包有了大幅度的增加,1984年达到21432件,1985年增
加为26688件,1986年增加到达34511件。
  1992年9月,根据总署指示再一次调整进出境邮包的限值和免税额,国际邮包
限值由每次200元提高到400元,免税额由50元提高到100元。港澳邮包,限值由每
次100元提高到200元,免税额由10元提高到50元。由此1992年青岛关区验放的进出
境邮包急剧增长,达79715件,比1991年多验放9584件,增长了730%。工作量虽然
增大,但在实际监管中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狠抓“三
度”,即验放尺度、验放速度和作风态度。对进出境邮包的监管作业程序是:进口
邮包一般都是由邮局代收件人向海关办理报验手续,并负责开拆和重封邮包,邮局
因此而要向收件人收取验关手续费。邮包的报税单或小包邮件上的“绿色标签”就
作为向海关申报的单据,由海关凭以核查邮包内的物品是否与申报的名称、规格、
数量相符。同时检查邮包中是否夹藏走私物品和政治破坏物品,近几年曾在进境邮
包物品中查获夹藏的手表、火石、西药等物品,曾查获反动“心战品”和在炸子鸡
罐头食品中查获反动标语等。因此邮包的开拆查验和重封,必须由海关与邮局会同
进行,以便互相监督、共同合作,避免差错和漏洞。经拆验并由邮局当场重封的邮
包,海关在邮包上加贴“经青岛海关(或者有关下属海关)拆验,并会同青岛邮电局
(或有关地方的邮电局)重封”的红色标签。进口邮包经海关查验后如属免税放行者,
在邮包上加盖“免税放行”戳记,直接交邮局投递。如属应税邮包,即由海关开具
税款缴纳证三联单后,将邮包和缴纳证一并交付邮局,由邮局投递并向收件人收取
关税税款。邮局对每份缴纳证收取手续费,连同每日代收税款总金额2%的汇费,一
并从代收的税款中扣除,余额按期解缴国库。
  出口邮包方面,寄件人必须到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办理申报查验手续。经海关查
验准予放行后,由寄件人封包,海关在邮件上加盖“验讫”章,属1公斤以下的小
包邮件,加贴“绿色标签”,1公斤以上20公斤以下的邮包则在包裹单上加盖放行
章后,交邮局办理寄递手续。外地邮局转来青岛的出口邮包,则由邮局代寄件人向
海关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