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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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以下简称青岛海关)设在山东省青岛市,隶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下辖济南、烟台两个副局级海关和威海、龙口、淄博、潍坊、
日照、石岛等6个处级海关。是国家设在山东省的监督管理机关,担负着对进出境
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监督管理,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
计和办理海关其他业务的任务。
  山东沿海自古以来港口贸易昌盛,海陆交通发达,设立关卡征收税赋的历史悠
久。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商品交换的需要,山东各诸侯
国之间就设立许多关卡,开始征收通关商税。当时齐国曾修筑东起琅琊台(今属胶
南市)西至平阴的齐长城,沿边境设立16处关卡。
  自秦汉时起,国家经济、对外交往和对外贸易有了较大发展,出现了空前的繁
荣景象。国家在设关地设置了“关都尉”,征收出入关税,稽查行人,守护关口。
  隋唐时期,对外贸易有了长足发展,并由陆路转到海上。唐代订立“市舶法”,
设市舶使。当时胶州湾内的密州板桥镇(今胶州市营海镇)日渐繁荣,成为北方重要
通商口岸,朝廷大臣由此与高丽(今朝鲜)往来频繁。
  宋代海上贸易和对外交往进一步发展,到宋哲宗元佑三年(1088年),在密州板
桥镇设立专门管理海上对外贸易的机关-市舶司,当时是北方唯一的可视为较完备
的海关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征收税款,处置舶货,办理船舶出港和回港,招徕和
保护外商。在隶属关系上受中央和地方双重统辖。
  密州板桥镇市舶司设立不久,金兵南侵,战火蔓延,海上贸易受阻,市舶司即
废。元代仅在江南泉州、广州等7处设立市舶提举司,密州板桥镇市舶司没有恢复。
  明朝初期,朝廷对外鼓励贸易,对内则实行海禁防寇政策,海上贸易受阻。明
朝后期海禁政策放松,青岛地区海上贸易十分活跃,但仍未重设市舶司机构。
  清乾隆年间(1736-1795年)沿海对外贸易和交往逐步扩大,清政府又在青岛地
区的金家口、青岛口等海口设卡厘税局开征厘税。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西方殖民势力用军舰大炮打开了中国封闭的大门。咸丰
八年(1858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中英天津条约》,条约规定增开牛
庄、登州(后改芝罘,即烟台)等9处为通商口岸。咸丰十一年七月十七日(1861年8
月22日),烟台正式开埠并宣布筹建东海关。翌年3月东海关监督衙门(常关)建成开
关,其行政和业务由清政府登莱青兵备道道台崇芳兼海关监督进行管理。东海关监
督衙门设立后,立即将山东省5府16州县自行管理的烟台、青岛等23个海口厘局改
制为东海关钞关,统归东海关监督管理。各钞关按照户部制订的税则征收厘税并全
部上缴户部。1912年东海关监督衙门改为东海关监督公署,至1938年废除。
  咸丰十一年(1861年)清政府成立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并设立海关总税务司署。
同治二年(1863年)赫德继任总税务司后,根据《通商章程》第十条关于“任凭总理
大臣邀请英(美、法)人帮办税务”、“各口划一办理”的规定,仿照江海关的模式
设立了东海关税务司署(俗称新关或洋关),委任英国人汉南为首任税务司。其任务
是监管外国进出港口和国内通商口岸的船舶,按照《协定关税》的税则与税率征收
关税。东海关税务司署直属海关总税务司管理,同东海关监督衙门是同级,但受其
监督。所收税款由东海关监督逐月检查存放,汇缴户部。由于清政府的腐败无能,
海关总税务司署名义上是中国的,实际上由洋人控制,中国政府已丧失了海关管理
权。在此情况下东海关监督衙门的权力逐步被东海关税务司署代替。光绪二十七年
(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清政府被迫偿付巨额赔款,因海关税款不足用以抵押
赔款,根据总税务司署命令,烟台港及其50里内的常关于11月11日起并入洋关,
1930年12月所有常关全部裁撤,统归洋关管理。至此,东海关监督公署实际上成为
洋关的附庸。
  青岛地处山东半岛西南端,位于黄海之滨胶州湾畔,风景秀丽,气候宜人,又
有通商所需的天然良港,德国人早已垂涎。光绪二十三年十月七日(1897年11月1日)
“巨野教案”发生后,德国借口保护侨民,派军舰控制了胶州湾,出兵占领了青岛,
迫使清政府于翌年3月6日与德国公使海靖签订《胶澳租界条约》,9月2日起青岛成
为自由港,向世界各国开放。光绪二十五年三月八日(1899年4月17日)海靖与总税
务司赫德签订《青岛设关征税办法》,决定设立胶海关,于同年7月1日建成正式对
外办公。胶海关是中国政府设立于外国租界的海关,自建立起至1945年抗日战争结
束,在这期间的管理权一直由外国人把持,直属海关总税务司署管辖,是半殖民地
性质的机构。胶海关设立后,陆续在港口、火车站、邮局及各海口设立了分关分卡,
对东海关在青岛地区设立的常关也逐渐收归直接管理,加强关税的稽征和进出口货
物物品的监管。自胶海关设立后,山东境内出现了两个各自独立的海关,分东海关
区和胶海关区。东海关关区西起直鲁交界的埕子口,东至威海卫东侧。胶海关关区
北起威海卫东侧,南至苏鲁交界处。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个关区的划分时有局部变
化,直至新中国成立后才统一为一个关区。
  东海关和胶海关除了担负对进出口轮船、货物、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征收关
税、查缉走私、编制统计等任务之外,还包揽了一些与海关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事
务,如兴办邮政,航道疏通,港务、海务、气象管理等。除此之外还通过洋人税务
司的参与,插手中国的外交、政治乃至国防事务。
  东海关和胶海关行政上实行西方一整套人事管理制度,对外国人称洋员,而对
中国人则称华属。公文、书信、会话均用英文和德文,日本占领时期用日文。自建
关至1945年期间东海关有77任税务司,胶海关有27任税务司全部由洋人包揽。部分
华人只是担任帮办等低下职位。为了加强对华员的控制,东海关和胶海关根据总税
务司的命令,对华员实行“密报考绩制度”,主管关员必须定期向税务司密报华员
是否服从、业务是否熟练、英语是否流利等等。这种密报考绩成为华员升迁、调动、
淘汰的主要依据。东海关和胶海关人员的招募、晋升、调遣、奖惩均由税务司掌管。
在生活待遇上洋员也享有大量特权。华员薪金只有洋员的1/10。海关高级洋员拥有
高级公馆、别墅,仆役成群,并享受定期回国度假等特殊待遇。
  对国际贸易进出口来往于通商口岸及通商口岸与内地间的货物和船只的监管,
是东海关和胶海关的业务工作基础。海关设立后逐步建立和完善申报、查验、征税、
放行的监管业务及有关制度。
  东海关和胶海关的首要职能是征收关税。自东海关监督衙门设立后,原厘税局
征收的山东沿海帆船贸易的税捐和厘金及各州县土药税统归海关经办,将山东沿海
各海口钞关征收的税厘,每月解缴东海关汇总上缴户部,仅胶澳地区每年平均上缴
东海关税银2万海关两、厘金6000海关两。1899年7月1日胶海关开关后,第一年征
收进出口正税和厘金2.76万海关两。1901年开始,东海关和胶海关按照值百抽五的
片面协定关税征收关税并全部上缴海关总税务司管理。1914年,由于第一次世界大
战的影响,东海关和胶海关的税收大幅度下降,1915年降到建关以来最低点,之后
逐年回升。1936年仅胶海关年收入关税达2030万元(国币)。1938年日军侵占烟台和
青岛,烟台和青岛港变为日军的军港,东海关和胶海关在日军武力挟持下执行日伪
政府发布的税则,因无对外贸易,此时关税收入甚少。抗战胜利后东海关及威海、
龙口关虽然解放,因刘公岛、崆峒岛仍被日本军队占领,无海上贸易,税收也寥寥
无几。青岛被国民党军队占领,依然为军港性质。因忙于内战,贸易量很少,所以
胶海关的关税收入极少。
  半殖民地时期的海关查禁进出口货物走私,防止偷漏关税阻力很大。1929年执
行《国家税则》后,许多商品国内外差价扩大,走私日益增多。日本侵略山东期间
走私更为猖獗。从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期间,国民党军政人员、美日军队与官僚买
办资本相勾结,以“援助物资”、“军用物资”等名义进行公开或半公开走私,使
山东经济遭受严重破坏,海关当时虽有缉私艇,并加强巡缉,也无可奈何。
  海关统计是东海关和胶海关的一项重要业务,在漫长的海关历史中以进出口货
物为主要统计对象,曾经按10年、年、季、月编制了大量的贸易报表和报告。这些
报表和文字报告涉及山东经济、政治、军事和人文地理等方面的情况,保存了许多
重要的较为科学、规范和可靠的历史资料,反映了旧海关统计为列强侵华利益服务
的性质。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胶海关被国民政府派员接管,直到1949年青岛解放。
东海关及威海、龙口、石岛各海关由胶东民主政府派员接管,建立了胶东解放区海
关。1947年9月,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胶东,曾占据烟台、威海、龙口海关。1948
年8月胶东全部解放,重新建立了胶东解放区独立自主的新海关。
  随着解放战争形势的发展,1947-1948年,在中共山东省委的领导下,山东各
解放区又先后组建了渤海、滨海、滨北3个解放区海关,并在各海口边缘设立许多
海关事务所和检查站。随着时局的变化,4个解放区海关机构时有演变。在海关工
作过的供给制人员有1083人。山东解放区海关是设在解放区的海港和解放区与敌占
区交界地的行政管理机关,担负着监管解放区对国外和敌占区进出口运输工具及其
所载货物、进出境旅客及行李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对敌实行经济封锁及进
行海关统计等任务。1949年山东全境解放后,各解放区海关完成了历史使命,部分
撤销或合并,大批海关干部随军南下接收上海、福州等海关或分配到胶海关及工商
税务等部门工作。
  山东解放区海关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全体海关工作人员在艰苦的战争
年代,冒着生命危险坚守海关工作岗位,忠实地贯彻执行共产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为积极开辟海外贸易和对敌占区的贸易,扶持解放区内工农业生产,争取军需物资
和民用紧缺物资进口,充裕人民政府财政,建立对敌经济封锁和粉碎敌人的经济封
锁,发展解放区经济,支援人民解放战争,作出了重大贡献,为全国解放后接管旧
海关培养了大批优秀干部,为建设人民海关积累了宝贵经验。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派工作队接管了胶海关。根
据党的“完整接管、逐步改造”的方针,对海关机构和制度进行了根本性改造,废
除了为帝国主义利益服务的法规,执行全国统一的新法规,把50年间由洋人把持的
胶海关,迅速改造成为人民的海关。1950年2月11日,胶海关正式更名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青岛海关,东海关正式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关。1951年1月1日,烟
台海关改为分关,归青岛海关直接领导,从此山东省成为一个关区,青岛海关的建
设迈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海关总署相继颁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青岛海关据此制订
了一系列有关货运监管、征税、查私等主要业务规章。根据继承和改造的原则,有
步骤地对旧海关进行改革,将胶海关和东海关时期的海务、港务、气象等工作分别
移交当地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加强对进出口货物及运输工具的监管,建立了以许可
证为依据的监管制度,加强税收管理,查缉走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保护和促进
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上来。
  1953年1月,海关总署划归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青岛海关与山东省对外
贸易管理局(1954年2月19日在对外贸易部驻山东特派员办事处基础上建成,以下简
称山东省外贸局)合并,青岛海关的隶属关系在中央归外贸部海关管理局领导,在
地方受山东省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关局合并后青岛海关除继续执行原定任务外,原
山东省对外贸易管理局执行的各项任务统由海关办理。1954年,青岛海关将进出口
贸易计划工作移交山东省外贸局。1955年青岛海关的领导关系又作调整,受对外贸
易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在行政上由山东省外贸局代管。
  50年代,青岛海关在建设新海关过程中,为适应大规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
要,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充分发挥海关的职能作用,为保护和促进山东国民经
济的恢复和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1960年11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各地海关体制下放的精神,青岛海关体制进一
步下放成为山东省外贸局所属的处级单位,海关人员大批分配到外贸等单位工作,
各项业务工作也开始削弱。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青岛海关内部机构瘫痪,1967年1月成立青岛
海关革委会,至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撤销。“文化大革命”期间,
青岛海关的各项业务和规章制度遭到破坏,监督管理职能削弱,1967年7月停止了
统计和征收关税工作,税款与外贸进出口公司利润合并上缴。1969年1月解除对国
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查验职责,直到1970年7月才开始恢复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文化大革命”使青岛海关在组织机构、人事管理、业务制度等方面蒙受了重大损
失。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论指导下,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
中国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海关建设也很快得到了恢复和发展,海关工作的指导
思想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1980年1月,国务院对海关体制进行改革,海关建制
收归中央,恢复垂直领导。青岛海关被确定为厅局级单位,重新归属海关总署,由
山东省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从此,青岛海关的建设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政策指引下,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迅速,
外贸经营单位增多,贸易渠道方式和种类也灵活多样,海关监管的业务量大幅度增
加。青岛海关坚持从大局出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清除“左”的影响,认真贯
彻“促进为主”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把关服务”的职能作用,在业务工作中贯
彻了“坚持制度、依法监管、简化手续、加速验放”的监管方针,适时改革监管模
式和制度,不断简化操作手续、改进工作作风,以适应对外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
  1984年,青岛、烟台两市被国务院批准为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沿海港口城市,并
被国务院批准兴办两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山东省形成了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
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3个层次的开放格局。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海关业务工
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此,青岛海关根据中央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灵活措
施,采取许多新举措,有力地促进了山东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青岛海关进一步明确监管、
征税、查私、统计四项基本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口岸的实际情况,
不断制订促进山东外贸经济发展的措施。根据“促进为主、从严治关”的精神,在
监管山东口岸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
税和其他税费,上报、执行和承办关税减免退补,查处走私、违规案件,做好案件
处理工作,编制海关统计,开展关区内的稽查和后续管理等工作上,都不断深化改
革,沿着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海关管理制度的道路迈出了新的步伐。
  在监管工作方面,青岛海关监管的货物从一般贸易货物为主扩大到包括经济技
术开发区优惠减免货物、外商投资企业货物、保税货物、来往于特区与内地货物和
对港澳台贸易货物等在内的其它货物。监管的运输工具也从单一的船舶扩大到飞机、
集装箱和各种车辆等,监管的进出口货物从1980年的959万吨增加到1992年的2419
万吨,监管的船舶也从1979年的1864艘次增加到1992年的6309艘次。为此青岛海关
强化监管职能,不断改革管理模式和作业流程,实行海关主管、企业自管、社会共
管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许可证商品的监管,开展评选、表彰“信得过企业”活动。
对新型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前期管理、现场管理和后续管理三位一体的监管
体系,实行全方位监管。推行稽查制度,有效开展专项和常规稽查。在监管现场简
化手续,实行接收申报、加速验放“一条龙”服务。对某些专项、重点工程进口货
物,实行特事特办,随报随放。在旅检现场,对进出境检查制度进行不断改革,配
备了先进技术设备,加速验放,同时加强对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以及渗透性宗教
宣传品的查禁。
  在征税工作方面,青岛海关制订《青岛海关征税工作实施细则》、《青岛海关
审价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认真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
入库”的征税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先税后放”制度,对海关信得过的大中型企业
实行“先放行,后征税”的优惠政策。为确保关税及时入国库,不断健全、验估、
归类和征收减免、退补等作业环节,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征税的基础工作。同时,
认真执行国家制订的关税优惠政策,为山东省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和发展对外贸易
服务。对减免税的审批,既坚持严格把关,又注重从实际出发,及时请示办理减免。
1988-1992年青岛海关共征收关税47亿元,减免关税35亿元。仅1992年青岛海关就
征收关税11.26亿元。
  在查缉走私方面,针对进入80年代走私形势日趋严峻的特点,青岛海关发挥了
查私工作的主导作用,依靠地方党政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点,认真查处走私大案要案,把进出口许可证商品和减免税
货物作为监管重点,把海上走私作为主要查缉渠道,配备得力的人员和缉私装备,
加大查私力度,全力查处海上走私和利用伪造单证非法进出口国家限制商品、利用
瞒报价格偷逃关税及倒卖减免税货物等走私违法活动。在旅检现场重点查处走私毒
品、文物和反动、淫秽印刷品及音像制品。1980-1992年共查获走私案件2959起,
案值达6635万元人民币。仅1992年就查获走私案件207起,案值达3361万元人民币。
  统计工作自1980年恢复以来,青岛海关随着业务量的加大,设立了统计部门,
充实了统计人员。开发运用计算机录入统计数据、编制统计报表,按时向上级报送
数据磁带,每年都以报表及时、统计数字准确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赞扬,被海关总署
列为统计报表免复核单位。1992年在贸易统计、业务统计、统计分析三个方面,青
岛海关被海关总署评选为统计工作特殊贡献奖。
  在科技应用方面,为了适应海关各项业务和行政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青岛海关
以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和现代化通讯设备的应用为主。1980年以来,每年科技设备成
倍增加,逐年更新换代,加快办公自动化和先进检查设备的装备和应用。1992年在
海关业务各个环节以及统计、财务、人事、办公文秘等领域,广泛应用计算机管理,
并建成了有线、无线、内线、外线相互沟通的现代化通讯网络,为缉私及各项海关
业务的开展提供了现代化的科技保障。
  机构设置和管理方面,自1980年青岛海关升格为厅局级海关以来,机构不断扩
大,人员逐年增加,到1992年青岛海关已有处级单位20个,科级单位100个,隶属
海关8个,正在筹备的海关1个。人员由1980年的158名增到1992
年的916名,其中厅局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74人、科级干部196人,海关专业技术
干部449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91名,中专(高中)326名,初中以下99名。同时加
强了海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文化教育,使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干部队伍初步达到革
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青岛海关受到海关总署和
山东省表彰的单位20个、个人8名,连续3年被山东省和青岛市授予“精神文明先进
单位”。
  山东省内设立海关至今,已有130余年的历史,几度兴衰,经历了半殖民地半
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与中国荣辱兴衰的历史紧密相连。青岛海关今后将
以自己独特职能,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