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等件及对国外贸易进出口货物之补充规定的布告
工商字第一号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
为执行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华东区进出口货物稽征暂行办法,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进出口贸易厂商登记办法,华东区进出口物品免税暂行条例,本府根据山东省具体情况,呈奉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特作如下补充规定公布施行:
甲、关于国外贸易进出口货物之补充规定:一、猪鬃为输出统销品,由国外贸易公司申请特许出口许可证出口之。凡从海路转运出境者亦同。二、生油、生米、大豆、粉丝列入特许出口类,得由国外贸易公司和私营进出口商申请特许
出口。三、苞米、小米、高梁、豆饼、生饼列入禁止出口类,禁止出口。四、花边与绣花用布、线,列入准许进口类。并规定从价征税百分之七点五。
乙、在一定期间内,除统销品和禁止出口特许出口品外,上海进出口商得持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局手续,在青岛办理进出口事宜。但进出口关税及其他有关进出口应付之规费均须一律在青岛缴纳。
丙、山东国外贸易,暂定由山东国外贸易管理局青岛分局与烟台分局、石岛办事处具体管理。连云港、龙口、威海及其他海口,除准许办理国内贸易进出口外,不得办理国外贸易。烟台、石岛两地之进出口结汇,因两地均无外汇指定银行,得由进出口商径至青岛办理。
丁、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华东区进出口货物稽征暂行办法,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进出口贸易厂商登记办法,华东区进口物品免税暂行条例及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上列补充规定,均定于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本府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公布之山东解放区进出口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解放区征收进出口货物税暂行条例亦即废止。此布。
附件(正文略):
(一)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二)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三)华东区进出口货物稽征暂行办法;
(四)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五)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六)进出口贸易厂商登记办法;
(七)华东区进口物品免税暂行条例。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
鲁政发[1990]158号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所提住房补助基金留企业,用于解决本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
第二条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凡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凡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对先进技术企业,经企业所在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可免收场地使用费五年,对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品产值60%以上的企业,可免收场地使用费五年。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设施费,只收增容的实际工程费。
第三条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条件和邮电通讯设施,按照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对上述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凡我省能够供应的,按照合理价格优先供应。供应不足的,可由企业组织进口解决。
第四条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产品出口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类企业自投产获利的年度起,免缴地方所得税。
第六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七条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己退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款。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不以现汇形式汇出,而用于购买我省的产品时,在同等价格、质量要求条件下,优先供应。这部分产品出口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举办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解决其外汇平衡,可以实行综合补偿的办法。经批准,外国投资者可将获得的人民币利润,用于购买我省外贸出口计划外或者完成收购计划后的产品出口。这部分产品出口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各类留成外汇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准许调剂的其他外汇,都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相互调剂。
第十二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年限,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证。其工程施工、建筑费用,按照省同行业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十三条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的自主权。企业有权依照合同、章程制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有权建立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经营管理制度,决定本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财务收支预算;有权对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自主定价;有权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制定津贴、奖惩制度;有权招聘、招收、辞退或者开除职工,但须向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有权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或者辞退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有权拒付对企业的乱摊派和不合理负担。
第十四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鲁政发[1991]128号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外贸体制改革,加快对外贸易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使各级各类外贸企业更好地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联合统一对外的轨道,现将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文)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继续完善出口承包经营责任制
为确保实现我省“八五”规划提出的出口创汇目标,省政府决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由省经贸委对全省出口总额、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低限)、财务盈亏实行总承包,向省政府负责,一包5年。省经贸委可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情况和国家出口政策导向以及各类出口经营企业的不同情况,逐年分解下达各项承包指标。省经贸委所属各外(工)贸公司承包指标由省经贸委直接下达,承包形式由省经贸委研究确定;其他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出口总额、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低限)三项承包指标,由省经贸委负责核定下达,盈亏指标和其他经济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一同确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要把各类外贸企业的承包经营成果与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紧密挂钩。在承包人奖惩、工效挂钩、集体福利、职工奖金等方面,各承包企业的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具体办法,坚决打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严格奖惩制度,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在严格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行简政放权,鼓励和支持企业的内部分配上拉开差距,做到奖罚分明,确保兑现。
要积极稳妥地改革外贸企业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引入人才竞争机制,真正把德才兼备、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和关键业务岗位,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各类出口承包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理顺各方面的关系,进一步完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各项承包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理顺外贸财务承包关系
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省经贸委直属企业的财务由省经贸委一个口对省财政厅,实行零对零承包,盈不缴,亏不补,综合运筹,统负盈亏。省外贸总公司纳入省经贸委统一核算后,原已列入省财政预算的300万元的上缴利润,由省经贸委负责每年继续按定额上缴。
省丝绸公司、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自今年起划归省经贸委直接领导,其财务关系仍维持现行体制不变。
省华隆进出口公司的财务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纳入省经贸委统一核算。
省经贸委所属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统一由省经贸委初审汇总,按规定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年度财务决算经省财政审查批准后,再由省经贸委分别批复,井接受省财政监督。
省经贸委以及贸促会的行政事业经费仍纳入省财政预算。国家为鼓励出口下拨的各种资金,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要按规定用途及时拨付到位。各级财政、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外(工)贸企业,促使各企业加大运筹措施,力争在“八五”期间,全部消化上一轮承包遗留下的出口亏损挂帐。
三、全面建立自负盈亏机制
在进出口企业中建立自负盈亏机制,是这次外贸体制改革的核心。省经贸委要坚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努力扩大出口,既要给企业活力,又要给企业压力,区别企业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各企业的盈亏指标,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对盈利企业,要确定利润和上缴利润指标。对那些出口结构较差、经营困难的亏损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从严核定部分亏损,给予定额补贴,并限期扭亏为盈。以前年度无亏损挂帐的企业,较核定盈利指标增盈的部分,可全部作为留用资金,按财政部、经贸部(91)财商字第43号文件规定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有亏损挂帐的企业,较核定盈亏指标增盈减亏的部分,可选按以上两部文件精神提取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挂帐亏损。省经贸委要加强宏观调控,实行综合运筹,相互调剂,以盈补亏,坚决杜绝新的亏损挂帐。
省政府确定,省经贸委领导管理的各专业外贸公司视同一个整体,作为100个大中型试点企业之一,享受中央和省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规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省经贸委可适当集中一部分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重点产品的开发和自属企业的技术进步。
四、改革外汇分成和出口收汇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关于外汇分成的有关规定,我省贸易外汇额度的分成比例,除原油外,其余商品无偿上缴中央20%,有偿上缴30%(外贸出口企业20%,生产企业10%),外贸出口企业40%,无偿上缴省政府8%,市地政府2%;机电产品,有偿上缴中央30%(外贸出口企业20%,生产企业10%),无偿上缴省政府5%,外贸出口企业留成65%;来料加工工缴费,上缴中央10%,地方留成90%,其中外贸出口企业45%,省政府10%,生产企业35%;省外货源的留成外汇,原则上全部分给外贸出口企业和省外的生产供货单位,留成比例由双方商定。生产供货企业有偿上缴中央10%的外汇额度的人民币,可继续用于出口企业运筹补亏,扩大出口。
省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出口收汇管理,本着方便企业、有利出口的原则,实行跟踪结汇,确保及时安全收汇。各类出口企业要严格执行出口收汇管理制度,对严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出口企业,要给予严肃处理。
五、提高省内留成外汇使用效益
为了强化全省出口综合运筹能力,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对省属各外贸公司的留成外汇,由省经贸委集中统一管理。在保证全省对外偿债和其他重点用汇以及企业自营进口业务用汇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使用。
省计委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方自有外汇计划管理,编制全省综合外汇收支计划和省内自有外汇进口计划,按照先还贷后进口的原则,搞好外汇平衡。省统一安排的进口项目原则上由省外贸总公司或经批准有该类商品进口经营权的公司组织进口,切实防止多头经营。
省外汇管理局要进一步完善省内外汇调剂市场,加强统一领导、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安排的进口、技术引进计划,制定调整用汇投向指导序列,保证重点用汇,提高留成外汇的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进口物资计划和经审查批准进口的机电设备计划,省计委、经贸委、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等部门直接将进口计划和进口货单下达给省外贸总公司、有关进出口公司,与指定的海外企业联合统一对外询价、订货,所用外汇由省统筹安排,进口价格允许实行高进高出,到货后按省下达的分配计划拨交给各有关地方和部门。
省外贸总公司要充分发挥多年来形成的进口优势,协调有关进出口公司和海外企业及时掌握和反馈国际市场行情,创造条件,设立保税仓库,实行跨国经营,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外汇使用效益。由省外贸总公司进口部分,比调剂价格增加的盈利,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挂帐和公司的发展基金。
省内各有关方面要大力支持省外贸总公司的工作,使之在促进工农业生产,提高全省出口综合运筹能力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对省外贸总公司进口规模扩大及补偿外汇额度人民币所需增加的贷款资金规模,银行要保证供应,并实行优惠利率;对省外贸总公司(包括其他外、工贸公司)进口经营的物资,可以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并准许经营部分专营商品。海关、商检、工商、物价等部门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提供优惠条件。进口经营所用的统筹外汇视同调剂外汇,计入销售成本。
六、深化地县外贸体制改革
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地县级外贸企业的财务关系与省脱钩,与地县财政挂钩。除经贸部所属省外贸各专业公司和省外贸总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省外贸专业公司在各地的直属企业,省属各类外贸学校的隶属关系不变,仍由省经贸委和省各外贸专业公司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外,其他地县外贸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均划由各地县管理(具体划转名单由省经贸委确定)。
地县级经贸行政管理机构实行经贸合一,组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市地、县的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工作。市地、县经贸委列入同级政府部门序列,编制、经费均由地方负责。市地、县的外贸经营机构可按业务量的大小自行合理确定。
为促使地县外贸企业尽快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增强基层外贸企业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地县外贸企业财务与省脱钩,改与地、县财政挂钩后,要向当地政府承包,盈不缴,亏不补,一定4年不变。各级各类银行要积极支持市地、县外贸体制改革,保证出口商品收购的资金供应,并享受优惠利率,对一九九一年前形成的亏损挂帐实行不加息、不罚息、不停贷政策。省里原来确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
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出口供货计划和出口创汇计划管理体制。各市地的出口商品供货计划由各市地政府向省政府承包,确保完成。出口商品供货实行计划指导下的合同制,由供需双方按照省下达的年度计划,签订供货合同。继续改革出口商品流通体制,实行直线发运、直线结算。以减少环节,降低费用,提高出口竞争能力。
各地县外贸企业要适应体制的变化,在积极发展出口商品生产,组织出口商品货源的同时,走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内外结合、综合运筹、提高效益、扩大出口的新路子,不断增强企业活力。
七、积极推行出口代理制
各类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转变经营思想、经营作风和经营方式,积极做好出口代理服务工作。要不断拓宽代理出口的范围,在贸贸、工贸、商贸等企业之间均可推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代理出口办法。代理出口的双方应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委托代理协议,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对省内生产的供货部门自产和收购的产品,允许在不违反国家外贸政策的前提下,自寻市场,自找客户,委托有该类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实行代理出口。
委托方代理出口的商品所需贷款享受与外贸企业同等的优惠利率,并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八、进一步整顿外贸经营秩序
按照既要搞活、又要管好的原则,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整顿外贸经营秩序的具体办法,为全省各类进出口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开展进出口业务,未经批准,不得超范围经营。对计划列名和实行进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关进出口企业要按进出口计划或配额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不得无计划、无配额成交。
对于国家规定的第三类出口商品,要严格按专业和商品类别分工所核定的经营范围,实行有管理、有秩序地自主经营。对多家出口、交叉经营的商品,要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和价格协调,由主营外、工贸公司提出客户、市场、价格协调方案,经省经贸委批准后,下达有关公司执行,严禁抬价抢购和低价竞销。省经贸委可与海关等部门协商,划定部分大宗骨干商品实行出口专营,未经批准的公司一律不得经营。
为了鼓励扩大出口,调动出口企业的积极性,对各出口企业之间专业分工和经营范围边缘的新商品,要实行谁先开发谁经营的原则。对积极开发新商品、开拓新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新商品、新市场的认定和核准经营办法,由省经贸委另行制定。对那些虽然划定在某个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但多年来发展不快、甚至萎缩的商品,要在加强管理的情况下,指导企业之间开展合理竞争,必要时由省经贸委重新调整出口经营分工和商品经营范围。
九、大力加强工贸结合
各级外贸企业,要充分发挥在市场、信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适应体制改革新形势的需要,抓好经营思想、经营作风、经营方式、经营路子的转变,使工贸结合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外贸企业要准确及时地向生产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帮助搞好技术引进和设备更新,建立和完善出口生产体系和出口生产加工区。工业企业要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与外贸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商品的开发工作,稳定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档次,增加出口适销对路商品的生产。要增派工贸联合的出国推销、展览、考察团组,搞好国际市场调研,指导改进生产,不断增强我省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和对国际市场的应变能力。对技术密集、售后服务要求较高的机电产品,可由工贸双方在主销市场联建贸易维修服务机构,边推销、边服务,形成国际化、多功能海外营销服务体系。
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外向型企业的步伐。省经贸委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争取进出口经营权。工贸企业之间要本着“自愿结合、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参股联营。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以贸或以工为核心层的生产出口型企业集团,以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同时,要工贸结合,互相支持,大力开展“三来一补”业务,积极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使更多的工业企业与国际市场联系起来,以增强外向型经济发展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十、加速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全方位开拓国际市场,是保证我省对外经济贸易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根本出路之一。要积极贯彻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按照经贸结合、统一规划、发挥优势、合理布局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规划方案,逐步建立起与全省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相适应的全球性的国际信息网络、促销网络、技术引进网络、经济合作网络,基本形成以贸带经、以经促贸、内外结合、形成合力的经贸运行机制。在巩固和发展现有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现有海外企业,要整顿、调整、充实、加强,扩大辐射面,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多种形式的新的海外企业。
为了加快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各类外(工)贸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要按出口创汇额的2-30‰提取管理费,上缴省经贸委集中使用,专项用于发展海外企业、培训经贸人才、建设信息网络、装备现代化设施等,努力为开拓国际市场服务。
积极鼓励全省各市地、各行业发展海外投资,引导和支持工贸结合共同在海外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就地生产、就地装配、就地销售,发展对周边国家的转销出口业务,提高出口市场占有率。支持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在海外设立贸易分支机构或与出口生产企业联营建立出口商品展销中心,逐步形成高效面广的国际营销体系。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销业务人员,要进行奖励和表彰。
十一、为外贸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外贸”和全省“一盘棋”的思想,适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加速全省经济向外向型转变的发展战略的要求,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杜绝扯皮,提高效率,努力改善各级外贸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外部环境,增强全省对外开放的合力。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外贸体改工作的领导,精心研究,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关心和支持外贸工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扩大出口商品生产、供货的优惠政策和强有力的管理措施,确保扩大出口货源。
计委、经委、经贸委要互相配合,主动协调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出口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在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资金方面实行出口产业倾斜政策,重点发展新技术、高附加值、高创汇的项目,按照“八五”规划确定的“出口创汇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达到100个,过500万美元的200个,过300万美元的300个”的目标,组成专门工作班子研究制定项目计划、逐项落实到企业,并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优先落实资金和各种配套措施,力争早见成效,做到“以质取胜”,全面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不断向外向型优化调整。
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外贸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搞好服务,支持其生产经营,使外贸企业尽快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路子。
金融部门要千方百计保证对各级外贸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的资金供应,并按国家规定实行优惠利率。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确保出口退税及时、足额。
商检、海关、工商、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简化手续,方便企业。
十二、全面提高经贸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
要从加速发展全省外向型经济的战略需要出发,切实加强经贸队伍的“两个文明”建设。全省经贸干部职工要认真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经贸业务学习。在政治上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和爱国主义思想,针对当前国际形势的变化,认真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重点是进行国际形势教育和廉政、反腐、防变教育,增强抵制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防止和平演变,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在业务上做到技术精湛、外语过关、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现在抓起,对各级经贸干部进行外语基础培训和经贸基础知识培训,对广大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要广开渠道招聘录用各方面的经贸专业人才,重点是海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既要抓好在职培训,也要开阔视野广泛招聘人才,包括从国外就地聘用我退役经济商务人员以及华侨、留学生在我省海外企业工作。
凡过去省发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者,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国发[1990]70号文件及有关配套文件执行。
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订各项实施细则,尽快下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