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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资企业进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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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依照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一系列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目按合同规定用于投资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生产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由山东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同时,会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再履行其它审批手续,按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免领进口许可证,按海关规定监管验放。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按下列情况分别审批办理:1.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而进口的机电产品和企业自用进口的机电产品,每年由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和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机电产品控制指标;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现行法规、企业实际投资、生产经营情况,经检查设立企业的合同及其附件、企业批准证书、所在地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审批进口指标;企业凭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进口指标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散件、关键件,生产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内销产品(如汽车、电视机、收音机、冰箱、空调机等),按国家规定,由企业主管部门纳入各地区、各部门进口控制指标内解决(按行业主管部门渠道上报解决);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家限制进口原材料生产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实施办法》,根据企业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批复同意的生产产品的内外销比例,凡生产外销产品的原材料进口,由当地海关监督;生产内销产品的原材料进口,经审查企业原批准文件后,向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进口内销产品原材料许可证指标。企业凭外经贸部下达的指标,按规定程序申领进口许可证。
二、出口
举办利用外资项目,凡涉及到国家公布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批准外资项目建议书之前报告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的正常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待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后,企业凭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出口许可证商品的同意批复文件、合同、批准证书、验资报告、企业所在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申请出口计划指标报告,报山东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再由山东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以正式报告上报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年度出口计划。企业凭批准后的年度出口计划办理产品出口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