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0月,山东省根据国家进出口委员会关于执行《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结合本省实际,规定了各地市对外加工装配项目和补偿贸易项目,以及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使用外汇额的审批权限,由原定各地市审批权限15万美元,改为青岛、济南、烟台、潍坊4地市扩大到50万美元,其它地市扩大到30万美元。在此规定额度内的项目,在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辅料,不影响燃料动力平衡,不涉及国外市场配额,国内配套资金、现汇不需要省里解决,盈亏由企业自负的前提下,可由地市进出口委(办)组织当地工业部门、外贸局、银行和有关进出口支公司(无支公司的请省公司参加)审查,经地市进出口委(办)批准(审批权限不再下放),报省进出口委备案即为有效。
各地市的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审批权限扩大后,省各进出口分公司、中国银行青岛分行、青岛海关的有关工作权限也应相应下放。省各进出口分公司可下放一部分工作给地市支公司。根据省公司的授权、委托,支公司可代表省公司协同企业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和办理有关事项。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原则上按经营范围归专业进出口分公司归口承办代理业务;不经专业进出口公司承办代理业务的,各地市进出口委(办)在审批项目前应征得省外贸局的同意;企业在组织商品出口时,可凭地市进出口委(办)的批件向省外贸局申办出口许可证,并委托省外运公司承办运输业务。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各支行,可按照各地市扩大了的审批权限,参加本地市对外加工装配项目和补偿贸易基础上的谈判,决定是否给予担保。关于签定合同、结汇等工作仍由分行办理。为适应各地市此项业务的开展,分行逐步适当增加各支行的贷款种类和额度。
1988年3月18日,国务院在《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通知》(国发[1988]21号)中,将山东省威海市、青岛市、烟台市所辖县(市)、潍坊市及所辖县(市)、淄博市及所辖桓台县和莱州市、日照市划入沿海经济开放区。为贯彻执行中央的这些方针政策,1986年11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1988年5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等5个规范性文件,扩大了各市地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
一、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凡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列入山东半岛经济开放区的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5市和济南市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其它市地和列入山东半岛经济开发区的临沂地区日照市,在2000万美元以下、县级市和计划单列县(区)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分别由市(地)、县(区)自行审批;其它县(区)的项目审批权,由各市地在上述权限范围内自行规定。省外贸局、省冶金工业总公司项目审批权限为3000万美元以下,省丝绸公司和有对外经营权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审批权限为1000万美元以下。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审批权限为1000万美元以下。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的项目,均需报省外经贸委和省外贸局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二、赋予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5市和济南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签约权;允许企业、团体、个人利用各种渠道和关系外出承包工程、开展劳务合作,由各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报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备案。
三、对于山东省在香港、美国、西欧等地的国际经济贸易中心城市设立贸易机构或兴办独资、合资经营企业;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和企业集团,经所在市地人民政府或行署批准,可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举办独资经营或合资经营企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下放省内商务人员出境审批权。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和加工出口企业、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劳务承包工程企业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因业务洽谈、采购、推销、售后服务等商务活动出国,分别由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或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一年内再次出国,由企业自行审批。
1989年,日照改建地级市,列入山东半岛经济开放区的城市由5个增加到6个。1990年2月19日,国务院在《关于将济南市划入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函》(国函[1990]15号)中,同意将济南市划入沿海经济开放区。山东半岛经济开放城市增加到7个。1990年12月,山东省对《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进行了重新修订:1.山东半岛沿海经济开放区7市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其审批权限均在3000万美元以下。2.山东半岛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各市均可成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分公司,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3.各类企业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和事业性经济实体,可到境外投资兴办非贸易性企业。
第一节 审批权限
1981年10月,山东省根据国家进出口委员会关于执行《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结合本省实际,规定了各地市对外加工装配项目和补偿贸易项目,以及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使用外汇额的审批权限,由原定各地市审批权限15万美元,改为青岛、济南、烟台、潍坊4地市扩大到50万美元,其它地市扩大到30万美元。在此规定额度内的项目,在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辅料,不影响燃料动力平衡,不涉及国外市场配额,国内配套资金、现汇不需要省里解决,盈亏由企业自负的前提下,可由地市进出口委(办)组织当地工业部门、外贸局、银行和有关进出口支公司(无支公司的请省公司参加)审查,经地市进出口委(办)批准(审批权限不再下放),报省进出口委备案即为有效。
各地市的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审批权限扩大后,省各进出口分公司、中国银行青岛分行、青岛海关的有关工作权限也应相应下放。省各进出口分公司可下放一部分工作给地市支公司。根据省公司的授权、委托,支公司可代表省公司协同企业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和办理有关事项。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原则上按经营范围归专业进出口分公司归口承办代理业务;不经专业进出口公司承办代理业务的,各地市进出口委(办)在审批项目前应征得省外贸局的同意;企业在组织商品出口时,可凭地市进出口委(办)的批件向省外贸局申办出口许可证,并委托省外运公司承办运输业务。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各支行,可按照各地市扩大了的审批权限,参加本地市对外加工装配项目和补偿贸易基础上的谈判,决定是否给予担保。关于签定合同、结汇等工作仍由分行办理。为适应各地市此项业务的开展,分行逐步适当增加各支行的贷款种类和额度。
1988年3月18日,国务院在《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通知》(国发[1988]21号)中,将山东省威海市、青岛市、烟台市所辖县(市)、潍坊市及所辖县(市)、淄博市及所辖桓台县和莱州市、日照市划入沿海经济开放区。为贯彻执行中央的这些方针政策,1986年11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1988年5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等5个规范性文件,扩大了各市地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
一、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凡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列入山东半岛经济开放区的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5市和济南市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其它市地和列入山东半岛经济开发区的临沂地区日照市,在2000万美元以下、县级市和计划单列县(区)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分别由市(地)、县(区)自行审批;其它县(区)的项目审批权,由各市地在上述权限范围内自行规定。省外贸局、省冶金工业总公司项目审批权限为3000万美元以下,省丝绸公司和有对外经营权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审批权限为1000万美元以下。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审批权限为1000万美元以下。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的项目,均需报省外经贸委和省外贸局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二、赋予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5市和济南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签约权;允许企业、团体、个人利用各种渠道和关系外出承包工程、开展劳务合作,由各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报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备案。
三、对于山东省在香港、美国、西欧等地的国际经济贸易中心城市设立贸易机构或兴办独资、合资经营企业;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和企业集团,经所在市地人民政府或行署批准,可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举办独资经营或合资经营企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下放省内商务人员出境审批权。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和加工出口企业、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劳务承包工程企业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因业务洽谈、采购、推销、售后服务等商务活动出国,分别由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或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一年内再次出国,由企业自行审批。
1989年,日照改建地级市,列入山东半岛经济开放区的城市由5个增加到6个。1990年2月19日,国务院在《关于将济南市划入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函》(国函[1990]15号)中,同意将济南市划入沿海经济开放区。山东半岛经济开放城市增加到7个。1990年12月,山东省对《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进行了重新修订:1.山东半岛沿海经济开放区7市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其审批权限均在3000万美元以下。2.山东半岛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各市均可成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分公司,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3.各类企业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和事业性经济实体,可到境外投资兴办非贸易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