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以货易货”,恢复对外贸易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后,6月15日即开放了对外贸易。当时还处于战争时期,全国尚未统一;青岛口岸贸易萧条,国际邮运不通,银行汇兑中断;全省仅有的40余家私营进出口商几乎全部聚集在青岛,他们对党和政府心存疑虑,业务经营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在此情况下,为迅速发展生产,繁荣经济,青岛地区军事管制委员会工商部决定开展“以货易货”,恢复对外贸易,并本着“推广输出,管理进口,扶持生产”的原则,颁布了以货易货暂行规定:1.所有物资收入、经营商,均须先向工商部对外贸易处办理申请,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始得持向关税机关办理出入手续。2.当前解放区对外汇兑关系尚未正式建立,故一切物资出口必须有等值的物资输入,方可申请输出;否则,概不准出口。3.海关一切报结关手续及税则、税率仍旧不变。6月30日又公布:“觅具妥保也可先出后入”。
由于当时管理办法较宽,经营进出口利润丰厚,加以对解放前旧案的妥善处理和国营企业的积极推动及宣传教育,对外贸易逐步恢复开展起来;私营进出口商迅速增加,贸易额逐月上升。1949年11月,私商户数已由解放前的40余户增加到80余户;其进出口额在口岸进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也由6月份的27.69%上升到11月份的44.32%。对外贸易的恢复开展,支持了工农业生产,促进了城乡物资交流,为以后对外贸易的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二、贯彻执行新结汇办法
1949年12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指示,公布实行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结汇办法),以结汇代替易货,依照附表管理进出口物资。为贯彻实施新结汇办法,山东结合本省实际,报经华东财经委员会批准,作出了三项补充规定:
1.猪鬃为输出统销品,由国营对外贸易公司申请特许出口许可证出口,凡从海上转运出境者亦同;生油、生米、大豆、粉丝列入特许出口类,得由国营对外贸易公司和私营进出口商申请特许出口;苞米、小米、高粱、豆饼、生饼列入禁止出口类,禁止出口;花边与绣花用布、线,列入准许进口类,从价征税7.5%。
2.在一定期间内,除统销品和禁止出口、特许出口品外,上海进出口商得持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局手续,在青岛办理进出口事宜,但进出口关税及其它有关进出口应付的税费,一律在青岛缴纳。
3.山东国外贸易暂定由山东国外贸易管理局青岛分局与烟台分局、石岛办事处具体管理。连云港、龙口、威海及其它海口,除准许办理国内贸易进出口外,不得办理国外贸易。烟台、石岛两地之进出口结汇,因两地均无外汇指定银行,得由进出口商到青岛办理。
贯彻执行新结汇办法后,私营进出口商扩大了农副产品等次要物资的出口,增加了工农业生产必需物资的进口,扩大了对外贸易联系的渠道,对山东省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行新结汇办法后,1950年青岛口岸出口总值2392万美元,超过本口岸历史出口最高年份的80.54%;而且由于农副产品出口增加,改变了过去长期进出口入超的局面。
三、进出口厂商登记
新结汇办法实施后,1949年底和1950年初,山东省国外贸易管理局青岛分局(以下简称青岛国外贸易管理分局)根据华东区进出口厂商登记办法,对本口岸的进出口厂商进行了登记。其基本办法是,由进出口厂商按规定内容要求填写登记申请表,由青岛国外贸易管理分局负责审核。审核中对申请表所填内容详细调查核对,提出初步意见,再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厂商,由青岛国外贸易管理分局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由于当时对外贸易初步恢复,急待发展,所以在登记条件上从宽掌握。申请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厂商,只要有一定的国外关系,内部组织健全,营业地址固定,有一定的经营资本,即批准发照。另外,由于当时上海遭受国民党部队封锁,天津冬季封港,所以沪、津进出口商人接踵来青岛经营。登记时,对来青岛设立分支机构的,只要条件具备,也即发给营业执照;对非独立经营的办事处性质的组织,则暂不发营业执照,仍在沪、津办理进出口手续,凭证在青岛办理转口,以符合全国对外贸易管理一致的原则。
此次申请登记的进出口厂商共160家(华商139家,洋商21家)。经审核批准经营的123家(华商106家,洋商17家),不合格的33家,属生产企业应向工商局申请的4家。在批准经营的106家华商中,专营出口的4家,兼营进出口的102家;17家洋商中,苏联籍3家,英国籍6家,美国籍4家,朝鲜籍1家,德国籍1家,无国籍1家,专营进出口的13家。1949年12月30日,青岛国外贸易管理分局对批准经营进出口的123家厂商全部予以公布,并发给营业执照。之后,又不断有新户申请登记,对此,仍然采取上述办法,只要审核具备条件的,即发照准予经营。
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青岛对外贸易管理局根据中央贸易部关于进出口厂商申请营业登记办法,对进出口厂商重新登记,属于过去已经登记的,进行复查审核,属于新申请登记的,按中央贸易部规定的办法审批。此次获准重新登记的私营进出口厂商121家。其中,华商113家,洋商8家。
四、出口商品管理
易货阶段 山东出口物资大部分是土产品,主要输往香港,由于市场狭窄,往往货到价跌,所以,商人多以进口的赢利弥补出口的亏损。新结汇办法推行初期,汇率不太稳定,商人经营情绪不高,他们在国际贸易中尚未树立普遍信誉,采用信用证汇兑有困难。出口物资国内价格提高,国外价格低落,不利于出口结汇。以上因素影响到口岸对外贸易的发展。
为鼓励出口,顺利贯彻新的结汇办法,青岛国外贸易管理分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原则上采取结汇方式,酌情批准其它代收方式,给予出口商经营便利。对某些出口确有亏损,国内急需推销,又不能取得国外信用证的商品,如海产品、草帽辫、花边、中药材、水果、蔬菜等,准予仍按易货手续办理出口。执行中对先进后出者,先自备外汇出口,然后再交换等值物资出口;先出后进者,以连锁结汇方式并通过银行办理手续,以求管理上的严密。对易货阶段列为统销品、管制品,而新结汇办法列为特许出口品的物资,针对管理尺度放宽后申请出口者较多的实际,综合考虑国外市场销路、价格,以及本省特许出口物资的产销情况和出口计划,进行如下掌握和管理:1.大豆统由国营公司经营出口,私商如申请出口,可说明道理,介绍至国营公司接洽出口,列入公司计划之内。2.纱布主要由国营公司经营,私商经营如价格适宜,也可酌情批准。3.生米、粉丝按计划掌握出口,私营宁少勿多。4.花生油如私商国外价格适宜,可依照花生米出口计划,以换外汇数额掌握数量出口。5.矿砂等特许物资,以国内生产情况和市场情况为依据批准。
出口审价是新中国建立初期对资本主义国家进行贸易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当时加强对外贸易管理的重要环节。易货贸易阶段,由于对审价工作重视不够,造成了一定外汇损失。新结汇办法推行后,青岛国外贸易管理分局拟定了审价方案及审价细则,并参照华东、华北地区出口物资的价格和国外行情,编制了标准单价表及限价表,在审价中予以掌握。其中,对特许出口物资审价掌握得更加严格。在出口数量上,可以依照计划批准;在价格上,私商不能低于国营公司的出口价格,不迁就,不让步;在原则掌握上,私商要协助国营公司争取高价出口,以期控制市场,争取外汇。此外,还与华东、华北两区在某些物资的出口价格上取得一致,以加强对出口物资管理的统一步调。
五、进口商品管理
进口商品管理是根据新结汇办法,结合山东省主要城市调查情况进行掌握的,因此,新中国建立初期在批准进口物资方面,尚能符合国内生产的需要,保证了山东及邻区各地的工业原材料供给。从批准进口的物资看,开始以纤维、化工原料为最多,后来以化工原料、五金器材为最多。如1950年进口物资中,化工原料占53%,五金器材占18.75%,纤维类占18.55%,生产器材占5.4%,其它日用品占4.35%。
对进口物资实行计划管理,是新中国建立初期对进口物资管理的重要手段。1950年初,为制定进口计划,山东国外贸易管理局曾对山东主要城镇进行过一次全面调查,但由于当时私营工业所报的数普遍超过实际需要,又加上后来各行各业都发生了变化,故在拟定1950年下半年计划前,青岛国外贸易管理局又派员分赴青岛、济南、潍坊等地调查,并根据三市调查情况推算出全省其它市镇工业所需原材料及民用物资所需数量等,以此作为核批进口数量及申请进口用汇的依据。同时,青岛国外贸易管理局还规定,属于工厂自用物资,如愿自行采购,可分行业按集体或个别采购方式申请用汇办理进口;属于调剂市场及民用物资,则由进口商申请外汇办理进口。但在实行中,由于大部分工厂本身活动能力不足,又缺乏国外联系,故多数工厂放弃了用汇权利,所剩的外汇不得不批给进口商使用;而进口商又往往从赢利目的出发,只办理便于经营、利润丰厚的物资进口,所以必然影响进口计划的执行。为此,青岛国外贸易管理局决定,由部门牵头,利用行业联营组织进行联合检查和审价,确定重点进口物资的数量,保证市场供应;同时,限制非急需品的进口,保证进口计划的执行。
自备外汇管理是进口计划管理的关键环节。新结汇办法实行后,自备外汇申请进口者颇多,大致有4种情况:
1.正当侨汇,借购货形式汇款,不受汇率高低的影响。
2.海外商人不能迅速全部了解新结汇办法,仍以易货阶段货物到埠后再申请许可的办法进口;新办法实施后,货已到埠,不得已改作自备外汇进口。
3.逃港资金回流。解放前,商人对形势认识不清,将资金外移;解放后,形势转变,商人借来货将资金调回。也有的在易货阶段出口超额,将外汇存在国外银行,见进口有利可图,即购成货物运回。
4.少数投机商见进口利润优厚,将贷款投入黑市购买金银外币走私出口,套成外汇,购货进口。
为加强自备外汇管理,青岛国外贸易管理分局采取了不同措施:对第一和第三种情况持鼓励态度,批准进口,并从政策上说明应通过侨汇汇入。对第四种情况严格管理,予以取缔。对第二种情况,由于申请者最多,则采取以下审批办法:(1)严格审查其自备外汇来源,并令申请人将货款用途申报备查。(2)进口物资必须适合进口需要,并不因自备外汇放宽尺度。(3)为照顾其不了解新结汇办法的实施,对已到埠物资略为放宽。对准入品可补证进口。对特许及禁止品,如属需要者,准予补证进口;非属需要者,退回国外。奢侈品一律由海关没收。
六、扶持私商,鼓励出口
1.汇率步入合理。在易货贸易阶段,外汇牌价与国际贸易脱节。汇率的确定偏重于收兑外币及稳定金融市场,没能根据国内外贸易的发展与进出口物资国内外供求的价格以及沪津牌价的一致来确定外汇牌价,而且也很少调整。但由于以货易货与汇率关系很大,所以对实际输出没有太大影响。进入结汇阶段后,出口贸易取决于外汇牌价订定得是否合理,因此,国家在新结汇办法实施后,对汇率不断进行调整,使其逐渐接近合理水平。
2.银行扶持出口。1949年下半年,大力扶持出口贸易已列为国家银行在城市中的主要任务。新结汇办法贯彻执行后,银行外汇业务与出口贸易发生密切联系。为扶持出口,银行对有信誉、经营中资金困难的出口商,以出口押汇、打包放款、预购信用证及出口透支等方式,接济与协助私商解决困难,积极扶持出口工作。
3.宣传解释扶持出口的政策。1950年2月,山东国外贸易管理局青岛分局召集全体合格出口商座谈,询查出口存在的困难;说明贯彻与推广出口政策的基本精神,解释保留易货办法的内容,讲明结汇办法是基本的,易货办法是临时的,只是针对某些出口物资出口无利才予保留;使广大私商对易货办法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密切了管理机关与出口商的关系。另外还分别召开经营草帽辫、发网等商人的小型座谈会,具体研究如何组织出口,使扶持出口的政策落实到实际业务中去。
4.通报国外行情,指导商人经营。由于进出口商基础极为薄弱,经营能力有限,对国外行情缺乏正确了解,所以经营方向不够明确。对此,外贸管理部门经常通报行情,在可能范围内尽量予以指导,使商人经营有所依据。
5.简化出口手续。新结汇办法实施初期,商人对一些手续不太明了。对此,外贸管理部门在具体执行中随时进行解释、指导,在不违背政策的原则下,尽量做到便利商人,减少不必要的手续,使出口商感到经营出口贸易简便容易。
6.灵活管理形式。实行新结汇办法后,除个别较有活动能力的进出口商外,一般多难于进行经营,主要原因是他们缺乏国外信誉,买主非见货不开信用证,给结汇贸易带来很大束缚。为了推广输出,外贸管理部门允准商人对次要物资,如中药材、蔬菜、水果、海产品、绣花、花边、草帽辫等,在一定时期内仍可易货出口;某些销路狭窄的物资,也允许商人按寄售或其它方式出口,以开辟国外市场。
7.减低出口成本。(1)指导商人集体采购。在生产地区设立分庄或收购小组,通过农业合作社等机构,直接向生产者购买,并指导就地加工。对关系尚未充分沟通的个别地区,则由外贸管理部门发给商人证明文件进行收购。(2)改进运输办法。通过商人会议传达中央贸易部及铁道部联合颁布的出口物资特价运输办法,并发给出口货物特许托运证明,以减低出口成本。(3)制定包装桶皮管理办法。新中国建立初期,出口缺乏散装舱位,花生油等物资多用桶装。当时国内不能制造这种桶皮,全靠进口;所需数量大,价格昂贵,且运到国外几成废物,价值极微。为减低成本,商人多以散装谈判,以桶装出口,货物到达后,再将桶皮运回,供国内包装用。为严密管理,外贸管理部门特别制订了出口货物包装桶皮复运回国暂行管理办法,商人普遍感到满意。
七、“反封锁、反禁运”,实行中央制定的易货管理办法
1950年12月和1951年5月,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国家相继对中国实行“冻结”、“封锁”和“禁运”等敌对措施。1951年1月,中央贸易部决定采取“以易货为主,不放弃结汇”的贸易方针,展开“反封锁、反禁运”斗争。青岛对外贸易管理局接到中央指示后,即会同银行、海关等部门,研究制定了易货贸易办法,其内容是:(1)准以先进后出或对开船方式易货,拒收一切外汇。(2)在“控制出口物资,争取进口物资”的原则下,限硬货对硬货,软货对软货。(3)交换期限。先进后出者,港澳不超过2个月,其它地区不超过3个月;对开船,港澳不超过1个月,其它地区不超过50天。(4)申请手续。进出口仍分别领证,在进口申请书上加一联对结单代替3份副本。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均须先完成进口手续后始准办理出口手续。外贸局发证时,予以冲销清算。(5)贸易方向。对美国、日本、加拿大断然停止往来,对其它资本主义国家则以上述易货方式进行贸易。1951年3月14日,中央贸易部制定的易货贸易办法及附件在报纸上公布后,青岛对外贸易管理局立即多次召开商人小型会议,进行宣传贯彻,并根据易货贸易实施细则制定了核准单制度,使易货贸易逐趋正规。
1951年5月,帝国主义国家对中国实行“禁运”,青岛对外贸易管理局根据中央指示,确定以下办法:(1)立即停止对欧洲国家直接结汇,对旧案区别情况处理。(2)对香港仍不放弃结汇,进口物资运到深圳后准许电汇付款。(3)放宽掌握尺度。在争取主要物资进口的原则下,放宽数量限制;对价格审核充分考虑时间因素及承认其必须支付的特别费用;放宽出口结汇尺度,许可证期限略加紧缩。(4)协助进口商解决进口货销路问题。6月下旬又公布急待进口物资名单,特准采取先进口后领证的变通办法。
在对私营进出口商的管理方面,1951年2月,青岛对外贸易管理局对私营进出口厂商全面重新登记。之后,按照自愿原则,组织私营厂商建立6个联营组织,整顿专业小组,成立由各联营、专业小组、工会委员及国营公司代表参加的中心小组,稳定了进出口厂商的经营情绪,使进出口贸易得以继续扩大。1951年,全省进出口总额比1950年增长46.32%,取得了“反封锁”、 “反禁运”斗争的初步胜利。
八、“五反”斗争及多种贸易方式的运用
在1952年上半年开展的“五反”斗争中,通过资方坦白、劳方揭发,查出了口岸进出口中普遍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如假造证据,骗取许可证;逃汇套汇,骗取银行贷款;在价格上以低报高或以高报低;在货物上以劣充优,以多报少,欺骗检验机关;走私漏税;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结案时,全行业核定基本守法户42家,守法户11家,半守法户15家,严重违法户13家,完全违法户1家,共82家(当时经营户数共87家,3家机关生产单位未参加“五反”,另有2家私商由法院处理,未列在内);检查出退财补税核定总额为119万元,逃汇套汇在国外存汇27万美元,亏汇15万美元。以上款项中,退财补税部分,由节约检查委员会追缴;逃汇套汇部分,由节约检查委员会定案,移交中国银行处理,处理原则是:(1)将外汇调回结售银行;(2)以自备外汇办理物资进口;(3)准以多汇抵补亏汇;(4)以原币移存中国银行,供日后支付正常用途之需。1952年6月底,“五反”斗争基本结束。
“五反”斗争结束后,为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调动私商经营的积极性,针对当时进出口利润不平衡,国内出口物资积存,香港市场时有波动,远洋贸易亟待开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规定的贸易政策,以易货贸易为主,综合运用了直接易货、记账易货、联锁易货、双边结汇等贸易方式。在付款条件上,由进口信用证改为保证书;出口信用证D/P、D/A改为T/T,并充分利用转口市场,争取禁运物资进口和扩大出口。同时,为活跃市场、繁荣经济,各地都召开了城乡物资交流大会,银行也放宽了贷款条件,促使这一时期对外贸易迅速发展。1952年,全省进出口总额比1950年增长115.99%。
九、加强领导,严格管制
1953年,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后,私营进出口商的经营情况发生了明显变化。在国内市场上,资本主义经济和农村的联系被割断,国家掌握了全部货源,自由市场消失;在对外贸易方面,国家计划建设要求更集中地使用外汇,紧缩易贷,扩大结汇,减少对私商的批准。在此形势下,私营进出口商的营业额逐步缩减;但当时一些物资还需要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一些土特产品出口还不能完全由国营公司经营,因此,私营进出口商还继续发挥作用。1953年10月,中央明确指示:“必须进一步加强国营贸易经济对他们的领导,严格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并采取逐渐地、稳步地代替的方针。”同时,对外贸易部也规定,根据私商对国计民生利益的大小,分别先后代替。代替时,先进口,后出口;先内地,后口岸。对私商的经营范围不加划定,但国营企业还不经营的商品,可暂划给私商经营。缩小私商自营部分,由国家委托进口。国营企业要加强领导,推行国家资本主义,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这些政策规定实施后,山东省在贯彻执行上对私商排挤速度较快,同时,出口货源发生紧张情况,致使1954年第一季度私商经营额比上年同期下降87.5%。针对这一情况,1954年4月,省外贸局决定对私商采取委托代购,委托代销的办法,公私联营、公私合营的方式,适当安排公、私业务比重,供给私商出口货源,使私商营业额下降比较稳定,国营委托营业额则大大增加。在进口方面,主要采取扩大委托代理和转让外汇,公进私出的形式,逐步停止私商进口。1954年第三季度,进口已全部由国营企业代替。在出口方面,主要通过公私联营形式,将有经营能力的私商全部包括在联营组织之内,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为过渡到公私合营打下基础。1955年2月,省外贸局作出新的规定,在各国营专业公司的领导控制下,把私商的业务活动完全纳入国家的外贸计划之内。1956年1月,山东省进出口全行业实行公私合营。由此,进出口业务全部由国营专业公司经营。
第二节 对私商进出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一、开展“以货易货”,恢复对外贸易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后,6月15日即开放了对外贸易。当时还处于战争时期,全国尚未统一;青岛口岸贸易萧条,国际邮运不通,银行汇兑中断;全省仅有的40余家私营进出口商几乎全部聚集在青岛,他们对党和政府心存疑虑,业务经营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在此情况下,为迅速发展生产,繁荣经济,青岛地区军事管制委员会工商部决定开展“以货易货”,恢复对外贸易,并本着“推广输出,管理进口,扶持生产”的原则,颁布了以货易货暂行规定:1.所有物资收入、经营商,均须先向工商部对外贸易处办理申请,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始得持向关税机关办理出入手续。2.当前解放区对外汇兑关系尚未正式建立,故一切物资出口必须有等值的物资输入,方可申请输出;否则,概不准出口。3.海关一切报结关手续及税则、税率仍旧不变。6月30日又公布:“觅具妥保也可先出后入”。
由于当时管理办法较宽,经营进出口利润丰厚,加以对解放前旧案的妥善处理和国营企业的积极推动及宣传教育,对外贸易逐步恢复开展起来;私营进出口商迅速增加,贸易额逐月上升。1949年11月,私商户数已由解放前的40余户增加到80余户;其进出口额在口岸进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也由6月份的27.69%上升到11月份的44.32%。对外贸易的恢复开展,支持了工农业生产,促进了城乡物资交流,为以后对外贸易的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二、贯彻执行新结汇办法
1949年12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指示,公布实行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结汇办法),以结汇代替易货,依照附表管理进出口物资。为贯彻实施新结汇办法,山东结合本省实际,报经华东财经委员会批准,作出了三项补充规定:
1.猪鬃为输出统销品,由国营对外贸易公司申请特许出口许可证出口,凡从海上转运出境者亦同;生油、生米、大豆、粉丝列入特许出口类,得由国营对外贸易公司和私营进出口商申请特许出口;苞米、小米、高粱、豆饼、生饼列入禁止出口类,禁止出口;花边与绣花用布、线,列入准许进口类,从价征税7.5%。
2.在一定期间内,除统销品和禁止出口、特许出口品外,上海进出口商得持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局手续,在青岛办理进出口事宜,但进出口关税及其它有关进出口应付的税费,一律在青岛缴纳。
3.山东国外贸易暂定由山东国外贸易管理局青岛分局与烟台分局、石岛办事处具体管理。连云港、龙口、威海及其它海口,除准许办理国内贸易进出口外,不得办理国外贸易。烟台、石岛两地之进出口结汇,因两地均无外汇指定银行,得由进出口商到青岛办理。
贯彻执行新结汇办法后,私营进出口商扩大了农副产品等次要物资的出口,增加了工农业生产必需物资的进口,扩大了对外贸易联系的渠道,对山东省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行新结汇办法后,1950年青岛口岸出口总值2392万美元,超过本口岸历史出口最高年份的80.54%;而且由于农副产品出口增加,改变了过去长期进出口入超的局面。
三、进出口厂商登记
新结汇办法实施后,1949年底和1950年初,山东省国外贸易管理局青岛分局(以下简称青岛国外贸易管理分局)根据华东区进出口厂商登记办法,对本口岸的进出口厂商进行了登记。其基本办法是,由进出口厂商按规定内容要求填写登记申请表,由青岛国外贸易管理分局负责审核。审核中对申请表所填内容详细调查核对,提出初步意见,再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厂商,由青岛国外贸易管理分局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由于当时对外贸易初步恢复,急待发展,所以在登记条件上从宽掌握。申请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厂商,只要有一定的国外关系,内部组织健全,营业地址固定,有一定的经营资本,即批准发照。另外,由于当时上海遭受国民党部队封锁,天津冬季封港,所以沪、津进出口商人接踵来青岛经营。登记时,对来青岛设立分支机构的,只要条件具备,也即发给营业执照;对非独立经营的办事处性质的组织,则暂不发营业执照,仍在沪、津办理进出口手续,凭证在青岛办理转口,以符合全国对外贸易管理一致的原则。
此次申请登记的进出口厂商共160家(华商139家,洋商21家)。经审核批准经营的123家(华商106家,洋商17家),不合格的33家,属生产企业应向工商局申请的4家。在批准经营的106家华商中,专营出口的4家,兼营进出口的102家;17家洋商中,苏联籍3家,英国籍6家,美国籍4家,朝鲜籍1家,德国籍1家,无国籍1家,专营进出口的13家。1949年12月30日,青岛国外贸易管理分局对批准经营进出口的123家厂商全部予以公布,并发给营业执照。之后,又不断有新户申请登记,对此,仍然采取上述办法,只要审核具备条件的,即发照准予经营。
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青岛对外贸易管理局根据中央贸易部关于进出口厂商申请营业登记办法,对进出口厂商重新登记,属于过去已经登记的,进行复查审核,属于新申请登记的,按中央贸易部规定的办法审批。此次获准重新登记的私营进出口厂商121家。其中,华商113家,洋商8家。
四、出口商品管理
易货阶段 山东出口物资大部分是土产品,主要输往香港,由于市场狭窄,往往货到价跌,所以,商人多以进口的赢利弥补出口的亏损。新结汇办法推行初期,汇率不太稳定,商人经营情绪不高,他们在国际贸易中尚未树立普遍信誉,采用信用证汇兑有困难。出口物资国内价格提高,国外价格低落,不利于出口结汇。以上因素影响到口岸对外贸易的发展。
为鼓励出口,顺利贯彻新的结汇办法,青岛国外贸易管理分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原则上采取结汇方式,酌情批准其它代收方式,给予出口商经营便利。对某些出口确有亏损,国内急需推销,又不能取得国外信用证的商品,如海产品、草帽辫、花边、中药材、水果、蔬菜等,准予仍按易货手续办理出口。执行中对先进后出者,先自备外汇出口,然后再交换等值物资出口;先出后进者,以连锁结汇方式并通过银行办理手续,以求管理上的严密。对易货阶段列为统销品、管制品,而新结汇办法列为特许出口品的物资,针对管理尺度放宽后申请出口者较多的实际,综合考虑国外市场销路、价格,以及本省特许出口物资的产销情况和出口计划,进行如下掌握和管理:1.大豆统由国营公司经营出口,私商如申请出口,可说明道理,介绍至国营公司接洽出口,列入公司计划之内。2.纱布主要由国营公司经营,私商经营如价格适宜,也可酌情批准。3.生米、粉丝按计划掌握出口,私营宁少勿多。4.花生油如私商国外价格适宜,可依照花生米出口计划,以换外汇数额掌握数量出口。5.矿砂等特许物资,以国内生产情况和市场情况为依据批准。
出口审价是新中国建立初期对资本主义国家进行贸易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当时加强对外贸易管理的重要环节。易货贸易阶段,由于对审价工作重视不够,造成了一定外汇损失。新结汇办法推行后,青岛国外贸易管理分局拟定了审价方案及审价细则,并参照华东、华北地区出口物资的价格和国外行情,编制了标准单价表及限价表,在审价中予以掌握。其中,对特许出口物资审价掌握得更加严格。在出口数量上,可以依照计划批准;在价格上,私商不能低于国营公司的出口价格,不迁就,不让步;在原则掌握上,私商要协助国营公司争取高价出口,以期控制市场,争取外汇。此外,还与华东、华北两区在某些物资的出口价格上取得一致,以加强对出口物资管理的统一步调。
五、进口商品管理
进口商品管理是根据新结汇办法,结合山东省主要城市调查情况进行掌握的,因此,新中国建立初期在批准进口物资方面,尚能符合国内生产的需要,保证了山东及邻区各地的工业原材料供给。从批准进口的物资看,开始以纤维、化工原料为最多,后来以化工原料、五金器材为最多。如1950年进口物资中,化工原料占53%,五金器材占18.75%,纤维类占18.55%,生产器材占5.4%,其它日用品占4.35%。
对进口物资实行计划管理,是新中国建立初期对进口物资管理的重要手段。1950年初,为制定进口计划,山东国外贸易管理局曾对山东主要城镇进行过一次全面调查,但由于当时私营工业所报的数普遍超过实际需要,又加上后来各行各业都发生了变化,故在拟定1950年下半年计划前,青岛国外贸易管理局又派员分赴青岛、济南、潍坊等地调查,并根据三市调查情况推算出全省其它市镇工业所需原材料及民用物资所需数量等,以此作为核批进口数量及申请进口用汇的依据。同时,青岛国外贸易管理局还规定,属于工厂自用物资,如愿自行采购,可分行业按集体或个别采购方式申请用汇办理进口;属于调剂市场及民用物资,则由进口商申请外汇办理进口。但在实行中,由于大部分工厂本身活动能力不足,又缺乏国外联系,故多数工厂放弃了用汇权利,所剩的外汇不得不批给进口商使用;而进口商又往往从赢利目的出发,只办理便于经营、利润丰厚的物资进口,所以必然影响进口计划的执行。为此,青岛国外贸易管理局决定,由部门牵头,利用行业联营组织进行联合检查和审价,确定重点进口物资的数量,保证市场供应;同时,限制非急需品的进口,保证进口计划的执行。
自备外汇管理是进口计划管理的关键环节。新结汇办法实行后,自备外汇申请进口者颇多,大致有4种情况:
1.正当侨汇,借购货形式汇款,不受汇率高低的影响。
2.海外商人不能迅速全部了解新结汇办法,仍以易货阶段货物到埠后再申请许可的办法进口;新办法实施后,货已到埠,不得已改作自备外汇进口。
3.逃港资金回流。解放前,商人对形势认识不清,将资金外移;解放后,形势转变,商人借来货将资金调回。也有的在易货阶段出口超额,将外汇存在国外银行,见进口有利可图,即购成货物运回。
4.少数投机商见进口利润优厚,将贷款投入黑市购买金银外币走私出口,套成外汇,购货进口。
为加强自备外汇管理,青岛国外贸易管理分局采取了不同措施:对第一和第三种情况持鼓励态度,批准进口,并从政策上说明应通过侨汇汇入。对第四种情况严格管理,予以取缔。对第二种情况,由于申请者最多,则采取以下审批办法:(1)严格审查其自备外汇来源,并令申请人将货款用途申报备查。(2)进口物资必须适合进口需要,并不因自备外汇放宽尺度。(3)为照顾其不了解新结汇办法的实施,对已到埠物资略为放宽。对准入品可补证进口。对特许及禁止品,如属需要者,准予补证进口;非属需要者,退回国外。奢侈品一律由海关没收。
六、扶持私商,鼓励出口
1.汇率步入合理。在易货贸易阶段,外汇牌价与国际贸易脱节。汇率的确定偏重于收兑外币及稳定金融市场,没能根据国内外贸易的发展与进出口物资国内外供求的价格以及沪津牌价的一致来确定外汇牌价,而且也很少调整。但由于以货易货与汇率关系很大,所以对实际输出没有太大影响。进入结汇阶段后,出口贸易取决于外汇牌价订定得是否合理,因此,国家在新结汇办法实施后,对汇率不断进行调整,使其逐渐接近合理水平。
2.银行扶持出口。1949年下半年,大力扶持出口贸易已列为国家银行在城市中的主要任务。新结汇办法贯彻执行后,银行外汇业务与出口贸易发生密切联系。为扶持出口,银行对有信誉、经营中资金困难的出口商,以出口押汇、打包放款、预购信用证及出口透支等方式,接济与协助私商解决困难,积极扶持出口工作。
3.宣传解释扶持出口的政策。1950年2月,山东国外贸易管理局青岛分局召集全体合格出口商座谈,询查出口存在的困难;说明贯彻与推广出口政策的基本精神,解释保留易货办法的内容,讲明结汇办法是基本的,易货办法是临时的,只是针对某些出口物资出口无利才予保留;使广大私商对易货办法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密切了管理机关与出口商的关系。另外还分别召开经营草帽辫、发网等商人的小型座谈会,具体研究如何组织出口,使扶持出口的政策落实到实际业务中去。
4.通报国外行情,指导商人经营。由于进出口商基础极为薄弱,经营能力有限,对国外行情缺乏正确了解,所以经营方向不够明确。对此,外贸管理部门经常通报行情,在可能范围内尽量予以指导,使商人经营有所依据。
5.简化出口手续。新结汇办法实施初期,商人对一些手续不太明了。对此,外贸管理部门在具体执行中随时进行解释、指导,在不违背政策的原则下,尽量做到便利商人,减少不必要的手续,使出口商感到经营出口贸易简便容易。
6.灵活管理形式。实行新结汇办法后,除个别较有活动能力的进出口商外,一般多难于进行经营,主要原因是他们缺乏国外信誉,买主非见货不开信用证,给结汇贸易带来很大束缚。为了推广输出,外贸管理部门允准商人对次要物资,如中药材、蔬菜、水果、海产品、绣花、花边、草帽辫等,在一定时期内仍可易货出口;某些销路狭窄的物资,也允许商人按寄售或其它方式出口,以开辟国外市场。
7.减低出口成本。(1)指导商人集体采购。在生产地区设立分庄或收购小组,通过农业合作社等机构,直接向生产者购买,并指导就地加工。对关系尚未充分沟通的个别地区,则由外贸管理部门发给商人证明文件进行收购。(2)改进运输办法。通过商人会议传达中央贸易部及铁道部联合颁布的出口物资特价运输办法,并发给出口货物特许托运证明,以减低出口成本。(3)制定包装桶皮管理办法。新中国建立初期,出口缺乏散装舱位,花生油等物资多用桶装。当时国内不能制造这种桶皮,全靠进口;所需数量大,价格昂贵,且运到国外几成废物,价值极微。为减低成本,商人多以散装谈判,以桶装出口,货物到达后,再将桶皮运回,供国内包装用。为严密管理,外贸管理部门特别制订了出口货物包装桶皮复运回国暂行管理办法,商人普遍感到满意。
七、“反封锁、反禁运”,实行中央制定的易货管理办法
1950年12月和1951年5月,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国家相继对中国实行“冻结”、“封锁”和“禁运”等敌对措施。1951年1月,中央贸易部决定采取“以易货为主,不放弃结汇”的贸易方针,展开“反封锁、反禁运”斗争。青岛对外贸易管理局接到中央指示后,即会同银行、海关等部门,研究制定了易货贸易办法,其内容是:(1)准以先进后出或对开船方式易货,拒收一切外汇。(2)在“控制出口物资,争取进口物资”的原则下,限硬货对硬货,软货对软货。(3)交换期限。先进后出者,港澳不超过2个月,其它地区不超过3个月;对开船,港澳不超过1个月,其它地区不超过50天。(4)申请手续。进出口仍分别领证,在进口申请书上加一联对结单代替3份副本。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均须先完成进口手续后始准办理出口手续。外贸局发证时,予以冲销清算。(5)贸易方向。对美国、日本、加拿大断然停止往来,对其它资本主义国家则以上述易货方式进行贸易。1951年3月14日,中央贸易部制定的易货贸易办法及附件在报纸上公布后,青岛对外贸易管理局立即多次召开商人小型会议,进行宣传贯彻,并根据易货贸易实施细则制定了核准单制度,使易货贸易逐趋正规。
1951年5月,帝国主义国家对中国实行“禁运”,青岛对外贸易管理局根据中央指示,确定以下办法:(1)立即停止对欧洲国家直接结汇,对旧案区别情况处理。(2)对香港仍不放弃结汇,进口物资运到深圳后准许电汇付款。(3)放宽掌握尺度。在争取主要物资进口的原则下,放宽数量限制;对价格审核充分考虑时间因素及承认其必须支付的特别费用;放宽出口结汇尺度,许可证期限略加紧缩。(4)协助进口商解决进口货销路问题。6月下旬又公布急待进口物资名单,特准采取先进口后领证的变通办法。
在对私营进出口商的管理方面,1951年2月,青岛对外贸易管理局对私营进出口厂商全面重新登记。之后,按照自愿原则,组织私营厂商建立6个联营组织,整顿专业小组,成立由各联营、专业小组、工会委员及国营公司代表参加的中心小组,稳定了进出口厂商的经营情绪,使进出口贸易得以继续扩大。1951年,全省进出口总额比1950年增长46.32%,取得了“反封锁”、 “反禁运”斗争的初步胜利。
八、“五反”斗争及多种贸易方式的运用
在1952年上半年开展的“五反”斗争中,通过资方坦白、劳方揭发,查出了口岸进出口中普遍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如假造证据,骗取许可证;逃汇套汇,骗取银行贷款;在价格上以低报高或以高报低;在货物上以劣充优,以多报少,欺骗检验机关;走私漏税;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结案时,全行业核定基本守法户42家,守法户11家,半守法户15家,严重违法户13家,完全违法户1家,共82家(当时经营户数共87家,3家机关生产单位未参加“五反”,另有2家私商由法院处理,未列在内);检查出退财补税核定总额为119万元,逃汇套汇在国外存汇27万美元,亏汇15万美元。以上款项中,退财补税部分,由节约检查委员会追缴;逃汇套汇部分,由节约检查委员会定案,移交中国银行处理,处理原则是:(1)将外汇调回结售银行;(2)以自备外汇办理物资进口;(3)准以多汇抵补亏汇;(4)以原币移存中国银行,供日后支付正常用途之需。1952年6月底,“五反”斗争基本结束。
“五反”斗争结束后,为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调动私商经营的积极性,针对当时进出口利润不平衡,国内出口物资积存,香港市场时有波动,远洋贸易亟待开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规定的贸易政策,以易货贸易为主,综合运用了直接易货、记账易货、联锁易货、双边结汇等贸易方式。在付款条件上,由进口信用证改为保证书;出口信用证D/P、D/A改为T/T,并充分利用转口市场,争取禁运物资进口和扩大出口。同时,为活跃市场、繁荣经济,各地都召开了城乡物资交流大会,银行也放宽了贷款条件,促使这一时期对外贸易迅速发展。1952年,全省进出口总额比1950年增长115.99%。
九、加强领导,严格管制
1953年,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后,私营进出口商的经营情况发生了明显变化。在国内市场上,资本主义经济和农村的联系被割断,国家掌握了全部货源,自由市场消失;在对外贸易方面,国家计划建设要求更集中地使用外汇,紧缩易贷,扩大结汇,减少对私商的批准。在此形势下,私营进出口商的营业额逐步缩减;但当时一些物资还需要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一些土特产品出口还不能完全由国营公司经营,因此,私营进出口商还继续发挥作用。1953年10月,中央明确指示:“必须进一步加强国营贸易经济对他们的领导,严格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并采取逐渐地、稳步地代替的方针。”同时,对外贸易部也规定,根据私商对国计民生利益的大小,分别先后代替。代替时,先进口,后出口;先内地,后口岸。对私商的经营范围不加划定,但国营企业还不经营的商品,可暂划给私商经营。缩小私商自营部分,由国家委托进口。国营企业要加强领导,推行国家资本主义,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这些政策规定实施后,山东省在贯彻执行上对私商排挤速度较快,同时,出口货源发生紧张情况,致使1954年第一季度私商经营额比上年同期下降87.5%。针对这一情况,1954年4月,省外贸局决定对私商采取委托代购,委托代销的办法,公私联营、公私合营的方式,适当安排公、私业务比重,供给私商出口货源,使私商营业额下降比较稳定,国营委托营业额则大大增加。在进口方面,主要采取扩大委托代理和转让外汇,公进私出的形式,逐步停止私商进口。1954年第三季度,进口已全部由国营企业代替。在出口方面,主要通过公私联营形式,将有经营能力的私商全部包括在联营组织之内,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为过渡到公私合营打下基础。1955年2月,省外贸局作出新的规定,在各国营专业公司的领导控制下,把私商的业务活动完全纳入国家的外贸计划之内。1956年1月,山东省进出口全行业实行公私合营。由此,进出口业务全部由国营专业公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