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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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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财务管理是国家主管部门和外贸企业从发展对外贸易、提高经济效益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运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对外贸企业的财务计划、财务分析、资金、成本(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进行的综合管理;是对外贸易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外贸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
外贸财务管理体制是指由外贸企业财务管理的组织形式、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所形成的管理制度体系。它的发展变化,是由外贸体制的发展变化所决定的。建国以来,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山东外贸财务管理体制大体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至1986年。这一阶段,山东外贸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特点是实行国家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外贸企业隶属于中央财政,直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其间的主要发展变化是:
1949年至1953年,山东外贸企业按照中央贸易部颁布的《全国国营贸易企业系统暂行会计制度》,通过会计报表报告会计数据,包括进出口贸易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和经营成果等,基本上属于报账型的会计核算。在财务管理上,则按照国家统一的收支计划进行管理。
1954年至1957年,山东外贸企业实行对外贸易部统一规定的经济核算制度,通过对经济指标的考核,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效果。其经济指标包括:利润(或亏损)、费用水平、资金周转次数(主要考核指标);收购、出口、进口(只作为流转计划指标考核)。在财务管理上,要求企业都编制财务计划,按财务隶属关系报上级批准后实施,并做到及时进行检查分析。
1958年至1965年,山东外贸企业实行国家新颁发的财务管理制度。新财务管理制度下放了部分财务管理权限,对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出现了大搞“简化”、破除必要的规章制度、导致出现财务管理混乱等方面的问题。之后,通过贯彻对外贸易部《关于财务管理的两点通知》,逐步得以纠正。
“文化大革命”期间,山东外贸企业财务管理受到冲击和破坏,造成“进货不问成本,出口不计盈亏;开支无标准,管理无制度;账实不符,家底不清;用款银行贷,亏损上级报;消耗无定额,成本无核算”等诸多问题。1971年9月,山东省外贸系统开展以“清查财产、核定资金、建设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清产核资工作,累计清出呆滞积压物资2012万元。1972年,山东省对外贸易局根据对外贸易部修改后的《外贸企业会计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外贸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制定了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计划管理的措施,确定了对企业考核的四项财务指标:收支盈亏、换汇成本、费用水平和资金占用。1973年提出《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做好财会基础工作的几点意见》。1975年传达贯彻对外贸易部重新修定的《对外贸易企业会计制度》,召开了“全省外贸系统经营管理和加强财务管理经验交流会”。1976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扫仓库工作的通知》,对库存商品、原材物料和包装材料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初步摸清了家底,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推销了一部分库存(当年推销库存出口成交8000万美元,转内销8400万元)。这一系列工作对遏制外贸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现象,改善经营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1977年之后,山东外贸企业财务管理不断加强和完善。1977年,省外贸局研究制定了《改进商品收购工作的意见》和《物价管理办法》。1978年和1979年,省外贸局召开“全省外贸扭亏增盈座谈会”和“全省外贸经营管理会”,提出扭亏增盈的八项措施;制定了《关于贯彻实行资金分口管理,进行科组核算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外贸企业经济核算制的试行办法》;确定了实行经济核算的八项指标(主要指标四项:商品流转额、利润(亏损)率、费用水平、资金周转次数;辅助指标四项:劳动生产率、合同履约率、收购商品合格率、商品运输和储存损耗率)和各项指标的审批权限以及检查考核办法。由此,山东外贸基层单位的独立核算和企业内部的科组核算逐步开展起来。1978年省外经贸系统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整肃财经纪律。1979年,进行以“清仓查库、清产、清账”为主要内容的清产核资工作。经过清查,至当年年底,省外贸系统实有固定资产净值18308万元,不需用的固定资产52.6万元;家具用具2181.5万元;悬账悬案2001笔2327.4万元,查清解决1476笔1173.8万元,待处理的525笔1153.6万元。1980年,开展以压缩库存为重点的清仓利库工作,提出推销库存出口成交指标5937万美元,内销指标2亿元。
1981年底,省外贸局根据对外贸易部颁发的《对外贸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本系统实际,对《财务计划制度》、《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口、出口商品成本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盈亏缴拨办法》、《职工福利基金管理办法》、《财产损失处理办法》和简易建筑、扶持生产费用、中短期贷款管理等13个方面,作出具体详细的补充规定,与对外贸易部制定的管理办法一并下发贯彻执行,使山东外贸企业财务管理逐步走上了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1984年,山东省外贸系统通过对企业全面整顿,建立健全企业领导制度,整顿和完善经济责任制;成立经济核算领导小组,逐级分解、落实四项经济指标(利润额、销售额、费用水平、资金周转次数),切实加强经济核算;进一步健全计划管理制度和各项物料管理制度,发挥财会工作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使省外贸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又有了明显改进。当年,山东省外贸系统还开展了一次与企业整顿相结合的清仓利库工作。参加该项工作的业务员、会计员、计划员、储运员、保管员共1230多人。至年末,省外贸库存商品总值降到149000万元,较年初压缩了29790万元。同时,建立健全了商品质量检验、保管养护、出入库手续和记账、盘点、对账等制度。
第二阶段,1987年至1990年。这一阶段,山东外贸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特点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进行自负盈亏试点。在财务隶属关系上,全省外工贸企业,除少数经营国家统一经营商品的企业外,绝大部分企业与中央工贸总公司脱钩,与省财政挂钩,由省外贸局主管,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监督。少数由中央总公司实行垂直领导的外工贸企业,仍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监督。其间的主要发展变化是:
1987年2月,外经贸部开始在粮油、土畜、纺织、轻工、工艺、丝绸、医药、五金矿产、化工、机械十大类专业外贸公司实行以出口创汇、出口成本和盈亏总额三项指标为内容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外经贸部发包,总公司总承包后再分包到省分公司。这是以“条条”为主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财务隶属关系保持不变。
1988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山东外工贸企业,除粮油、化工、抽纱、丝绸、基地、包装、外运7家省外贸公司和部分省工贸公司外,其余全部在财务上与总公司脱钩,与省财政挂钩。1988年—1990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实行了第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制,由省政府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外汇额度基数、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补贴数、外汇额度挂账数额;超基数外汇收入实行分成,自负盈亏,一定三年不变。省外贸局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对省外工贸企业下达出口额、收汇额(率)、出口成本、费用水平、资金周转次数等经济指标,并负责监督考核。各外工贸企业将经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科组,并将出口收汇和成本落实到具体商品,实行责任管理,兑现奖惩措施。在全面推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根据外经贸部的部署,山东省外贸轻工业品、工艺品、服装三个行业,参加了全国统一进行的自负盈亏试点。
1989年5月,省外贸局召开全省外贸财务工作会议,针对承包第一年出现的问题,提出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经济指标责任管理等6项措施,并把推行经理负责制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结合起来,推动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顺利实施,为企业深化改革、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新机制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二、成本按算
山东外贸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其主要内容包括出口和进口两个方面的成本核算和管理。
(一)出口成本核算
出口成本核算的项目包括商品进价、商品流通费和税金。具体考核指标是每美元出口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二)进口成本核算
进口成本计划管理目标是进口销售盈亏额,考核指标为进口每美元盈亏额和进口费用水平。其计算公式为:

(三)成本管理
山东省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行责任制。企业经理(厂长)对成本管理负完全责任;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经理(副厂长)协助经理(厂长)领导企业的成本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制度,组织成本核算,编制和落实成本计划,并进行考核、控制、预测和分析。各外贸企业必须按年度编制成本、费用计划,报外贸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计划控制和管理成本,保证计划的完成。省级外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按期汇审企业报表,提出审核意见,及时制止和调查处理违反成本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利润分配
新中国成立后至1987年,山东外贸企业基本属于中央财政,因此,在利润分配方面主要是执行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有关规定。其间的主要发展变化是:
1953年至1957年,实行企业奖励金和超额利润分成办法。企业奖励金制度规定,凡完成商品流转计划、利润计划和利润上缴计划的外贸企业,以总公司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奖励金;因客观原因没有完成计划的企业,可按完成计划的企业对待;由于经营管理原因未完成计划的企业,为奖励其中先进的小组和个人,可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3%提取。奖励金的45%用于职工福利,45%用于发放职工奖金,10%由对外贸易部用于全国性奖励。企业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规定,超计划利润40%留归各主管部门用于发展生产,如弥补基建资金、流动资金、技术组织措施费和生产试制费等资金的不足。
1958年至1977年,实行利润留成和企业奖励金制度。1958年开始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主要是将企业奖励金和生产发展基金由分别提取改为一律与实现利润挂钩,按规定比例留成。1961年,又恢复企业奖励金制度和超计划企业基金制度,规定超额完成利润计划的企业,可以按超利润的10%提取。“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首先取消了超计划企业基金,后来,有的企业自动取消了企业奖励金制度。1970年,为了简化管理,合并资金渠道,将企业奖励金、福利金和医药补助费合并成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
1978年至1990年,对利润分配进行了逐步改革。
1978年起,试行企业基金办法,凡属独立核算的外贸企业,全面完成销售额、进货额、费用水平和资金周转次数等五项计划指标,按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的,相应扣减。外贸部作为主管部门,还提取超计划利润5%的企业基金,并给省外贸局返还一部分。
1980年开始,对不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逐步试行基数利润留成(比例为17%)加增长利润留成(比例为3%)的办法。
1982年开始,在外贸运输系统试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留成资金可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职工福利和奖励支出。
1983年起,对地县外贸企业(包括加工厂、饲养场和车队)试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以利润额、调拨销售额、资金周转次数和费用水平为考核指标,各企业的留成比例,按系统由上级专业公司核定;与此同时,还对外贸直属仓库实行了全额利润留成办法,留成比例为60%,用于“以仓养仓”,辅助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1984年至1986年,对直接经营出口的外贸企业,逐步实行增盈减亏分成、减盈(超亏)自理和出口奖励金的办法。增盈(减亏)的50%用于发展生产,30%用于职工福利,20%用于职工奖励。
1985年,省外贸局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要求全省外贸系统各单位认真核定企业税后留成利润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井分别管理、分别使用、加强监督和检查。同时,结合山东省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外贸企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暂不划分为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可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1987年之后,外贸企业实行出口承包经营责任制,利润分配相应改为增盈(减亏)全留、减盈(超亏)自补的办法,但增盈(减亏)资金只用于“以丰补歉”和发展生产。同时实行外贸出口奖励金办法,企业出口每收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奖励外汇额度1美分。奖励金的70%用于发展生产,3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1988年山东外贸企业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增盈(减亏)资金的使用范围又有扩大,经批准可将不超过25%的金额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四、盈亏缴拨
新中国成立后至1987年,山东外贸企业隶属中央财政,各级外贸企业实现的利润或亏损,盈亏相抵后的净盈或净亏,按财务隶属关系向有关总公司办理缴拨。各总公司向外贸部办理缴拨。外贸部统一向财政部办理缴拨。
实际亏损数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亏损计划指标时,应说明超计划的原因,经上级审查核实批准后才能弥补。企业实现的利润,除经国家批准留成的部分以外,都要全部上缴,不准擅自截留。
1982年,省外贸局根据外贸部《对外贸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提出了《关于〈盈亏缴拨办法〉的几点补充意见》,强调全省各级外贸企业都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按月上缴利润或弥补亏损;凡执行收购、调拨任务的企业,以及加工企业,原则上不得发生亏损;要严格控制亏损单位,要求全省各级外贸企业千方百计做到“除政策性亏损外,都必须盈利,不能赔钱”;对政策性亏损要压缩到最低限度。《补充意见》还对政策性亏损以及地(市)县外贸企业拨补亏损的审批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1.外贸企业出口商品发生的亏损,除因国内外市场价格差异而形成的亏损和国家规定给予政策性补贴范围内形成的亏损外,其它均不属于政策性亏损。经批准出口转内销所发生的亏损,按外贸部的规定办理。各单位都不得扩大政策性亏损的范围。2.各地(市)县外贸企业发生亏损,必须查明原因,填报《山东外贸企业亏损报告表》,按规定权限审批:县外贸企业发生亏损,由地(市)外贸公司初审后,报地(市)外贸局审批;地(市)外贸企业自身发生亏损或汇总全区所属企业亏损,经地(市)外贸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外贸分公司审批;省外贸分公司直属独立核算的厂、库、队发生亏损,报省分公司审批。3.各级外贸企业,凡以外贸的资金、财产,由外贸职工开办的转内销门市部,其盈亏都要纳入企业的会计帐内统一核算,不得扣缴截留利润。
1988年,国家对外贸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山东外贸企业开始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盈亏缴拨关系随之发生变化。中央财政对省财政按基数内上缴的外汇额进行补贴和清算;省对企业按出口收汇额进行补贴和清算;机电产品出口补贴按中央核定数专项拨付,年终按上交外汇数单独清算。省财政根据承包的出口补贴基数和与之相对应的收汇额,计算出每收汇1美元应给予的补贴额,以此对外贸企业实行按出口收汇定额拨补。鉴于外贸企业取得外汇管理局的收汇证明与实际出口有时间差,为保证企业出口业务的正常进行,省财政对外贸企业出口补贴的拨补,根据每季度前两个月发生的出口额及亏损额,采取补贴预拨的办法,季末按实际出口收汇进行清算。
按定额补贴办法对外贸企业进行补贴后,外贸企业再发生的超亏,全部由其自有资金解决;减亏留用资金,原则上全部留作“以丰补歉”使用,但一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部分用于发展出口商品生产。为适应国际市场变化,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将企业减亏超收资金集中一部分用于建立“出口风险基金”。对企业调剂外汇所得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主要用于弥补出口亏损;弥补后仍有剩余的,可留作以后年度“以丰补歉”。
五、流动资金
外贸企业流动资金是为保证完成业务经营和生产任务而拥有和使用的周转资金;主要用于商品流转和包装材料、原辅材料、物料、扶持生产物资、低值易耗品等的购置,以及按制度规定的费用支出和其它开支。
(一)流动资金来源及占用
外贸企业流动资金的来源,一小部分是国家财政拨给的流动资金,大部分是国家银行贷款,还有一小部分是因结算关系而形成的暂时对外欠款。另外,总公司临时下拨的周转金、尚未上交的利润、公私合营过来的资金、待决应付款项等也是流动资金的一个来源。外贸企业流动资金主要分布在商品资金、非商品资金、货币资金和结算资金四个方面。
(二)流动资金管理
外贸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主要是按照外贸部颁发的《对外贸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的,其主要内容是:
1.加强资金的计划管理。各级外贸企业要编报、核定年度流动资金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益,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做到有效、合理使用资金。企业信贷资金实行计划供应,由企业根据商品流转计划按季编制季度借款计划,报送当地开户银行和外贸主管部门共同核定下达指标;追加计划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银行申请批准。企业要加强商品资金管理,搞好各级核算,抓好商品进销调存综合平衡,大力推销库存,防止积压浪费;加强进出口结汇管理,重合同守信用,及时准确安全结汇;加强国内结算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结算纪律,坚持起运托收,单货同行,钱货两清的原则,及时办理结算;加强非商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计划和批核手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励行节约,反对浪费,合理使用资金。
2.严格执行流动资产转移的处理规定。企业流动资产非经外贸主管部门或上级公司批准不得转移。企业机构撤销、合并、移交或改变经营范围,必须转移商品和财产时,属于移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须根据上级文件批示精神办理流动资产转移手续;属于移交给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必须以质论价,有偿转让。
3.不准抽调、挪用流动资金。企业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都要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制度,不许挪用、拖延、截留应当上缴的利润,不许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支付职工福利、奖金和其它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开支。
1982年,山东省外贸局根据对外贸易部的管理办法制定了《关于〈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规定:
1.对信贷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借款按计划、追加按程序,继续试行定额管理办法。省外贸分公司的信贷计划,已实行定额管理的,可按年度计划进行贷款,年度计划应先报省外贸局审查平衡后,转送银行核定下达,据以执行。各地(市)县外贸企业的季度信贷计划,应经地(市)外贸局审查后,报当地银行核批下达。
2.流动资金转移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在全省范围内,属于专业公司系统内的流动资金转移,由省分公司审批;各专业公司之间的流动资金转移,必须经省外贸局批准;转移到省外贸系统以外的流动资金和关、停、并、转及机构变动需转移流动资金,必须根据外贸部和省外贸局的有关通知规定执行。
1988年,外贸企业全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省外贸局根据外经贸部重新修定的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对省外贸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其要点是:把资金的合理运用和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果;坚持流动资金的使用与物资运动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资金加快循环、正常周转,坚持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方针,及时、足额地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内部银行,划分责任单位,落实内部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实行定额管理。
六、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物质资料。外贸企业构成固定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金额(含规定金额)以上。但土地、房屋建筑物(包括简易仓棚、油池),不论价值多少,电脑(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不论使用年限长短,均属于固定资产。
外贸企业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
山东省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和归口管理。省、地(市)外贸局和各级外贸企业之间,企业与内部使用部门之间,都有明确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按照外贸部的规定,外贸企业对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正确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增加,必须编制购置计划,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减少,要进行技术鉴定,写出报告和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必须按国家规定提取、使用折旧和大修理基金,企业编制的大修理基金使用计划或大修理计划(适用不实行提存大修理基金的企业),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1982年,山东省外贸局根据外贸部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与外贸部的管理办法一并下发执行。其要点是:
1.固定资产的建设和购置。
凡上级正式下达的基本建设和简易建筑项目,必须按计划执行;凡利用各项贷款搞基本建设或设备购置的,必须按程序报经省外贸局批准后进行;企业利用专项资金搞设备购置的,按规定权限审批(详见“专用基金”中“更新改造资金”审批权限)。
2.固定资产的调拨。
固定资产属于在本地区外贸企业之间调剂、调拨的,须经地(市)外贸局批准;属于本专业公司系统在全省范围内调剂、调拨的,须经省分公司批准;属于省外贸各分公司之间、地区外贸系统之间的调剂、调拨以及有偿调往外贸系统以外者,一律经省外贸局批准,否则不得调出。
3.固定资产的清理。
对不需用或毁损、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要随发生随清理。企业对应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批准。地(市)县外贸企业,由地(市)外贸局审批;省外贸分公司,由省外贸局审批。对运输车辆的报废、淘汰,都必须报省外贸局审批。
4.大修理基金的提取。
凡实行独立核算的加工厂、饲养场、车船队、储运站和仓库,均实行大修理基金提取办法。大修理基金的提取比率,按外贸部的统一规定执行;在外贸部没有统一规定前,参照有关部门各类固定资产大修理的折旧率执行。
5.固定资产的维修。
固定资产维修或大修理必须编报计划,经批准后进行。每一单项修理费用,县外贸系统企业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下同)、地(市)外贸企业在8000元以内、省外贸分公司在3万元以内,由本企业办公会议研究,领导批准;地(市)县外贸企业超过上述权限,但在3万元以内的,由地(市)外贸局审批;地(市)外贸局和省分公司超过权限的,一律报省外贸局审批。
七、专用基金
外贸企业专用基金根据国家规定,按一定比例从费用、成本、利润分配中提取,或从其它途径取得,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新中国建立后至1990年,山东外贸企业专用基金管理总的原则是:严格按国家规定提存;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先提后用、不得超支”;实行计划管理、集中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办法;促进企业发展生产、扩大商品流转、改善职工劳动和生活条件。
根据外贸部(外经贸部)的规定,山东外贸企业专用基金按资金的专门用途和特定来源,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核算。主要项目有:
(一)更新改造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以及固定资产有偿转让的收入。主要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技术组织措施、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建设。在管理上,除执行国家规定外,1982年,省外贸局规定,全省各级外贸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一律实行综合折旧率的提取办法。其中,省外贸分公司(包括直属单位)留用70%,上缴省外贸局30%;地(市),县外贸企业留用70%,上缴地(市)外贸局30%;地(市)外贸局汇总全区上缴的折旧基金,留用三分之二,上缴省外贸局三分之一。各企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省和地(市)外贸局上收的折旧基金,在所属单位内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各级外贸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要制定使用计划,安排项目需经企业办公会议研究,领导批准,并报主管局备案。土建工程项目,列入基建计划审批;贷款搞基建或购置设备的,必须报省外贸局审批。利用专项资金搞设备购置的,其单项购置,省、地(市)、县三级外贸企业内部审批权限分别为3万元、1万元和5000元之内;县级外贸企业超过5000元,不超过3万元的,报地(市)外贸局审批;地(市)外贸局及省外贸分公司超出规定权限的,一律报省外贸局审批。
(二)大修理基金。来源于企业按大修理基金管理办法从成本中提取的资金和上级拨入的专门用于企业固定资产修理的资金。主要用于修理范围大、支出费用多、修理次数少、间隔时间长的固定资产大修理。在管理上,省外贸局规定,凡实行独立核算的加工厂、饲养场、车船队、储运站和仓库,都实行大修理基金提取办法;提取比率,按外贸部的规定执行(外贸部没有统一规定前,参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或大修理,都必须编报计划,经批准后进行。每一单项修理费用,省、地(市)、县外贸企业分别在3万元、8000元、3000元之内的,由企业办公会议研究,领导批准;地(市)、县外贸企业超过上述范围,但在3万元之内的,报地(市)外贸局审批;超过省外贸分公司和地(市)外贸局审批权限的,一律报省外贸局审批。
(三)生产发展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从利润留成中按上级规定比例提存的资金、出口企业按实际收汇额提存的出口奖励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存的资金和上级拨入的生产发展基金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其它特定来源的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开展联营、合营投资;固定资产改造和技术进步;生产设备购置和改造厂房、仓库的条件等。在管理上,除坚持企业专用基金管理的各项原则外,对企业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四)职工福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按工资总额规定比例从商品流通费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从各种留成中按规定比例提存的职工福利基金、上级拨入的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医药费开支、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和国家允许用于职工福利的其它开支。在管理上,省外贸局规定: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由各单位自行掌握使用,但必须按外贸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巧立名目、私分福利基金;企业医药费不足时,可由福利基金予以调剂,医药费、福利费都不足时,可由企业基金予以调剂,但只能顺调,不能逆调。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情况,须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要集体福利支出项目,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职工奖励基金。主要来源于实行利润留成企业按上级核定的比例,从利润留成中提存的资金;出口企业从实际收汇额提存的出口奖励金中,按上级核定的比例提存的资金;上级拨给的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对企业职工奖励。在管理上,超过发放奖金免税限额的,要依照税法规定按章缴纳奖金税;结余的资金可用于增加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购建职工宿舍和弥补职工福利基金的超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还可用作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的部分来源。职工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须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工奖惩制度和办法,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六)茶叶、蚕茧改进费。主要来源于为改进茶叶、蚕茧生产,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经费。主要用于提高茶叶质量、开发和扩大新茶区的专项开支和修建茧灶及引进良种、扩大生产的专项开支。
(七)企业基金。1978年开始在省外贸系统试行。企业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全面完成销售额、利润额、费用水平和资金周转次数四项经济指标,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企业基金和外贸部拨给的超计划利润奖金。主要用于企业劳动竞赛、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1979年11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对外贸易局根据《对外贸易部关于改进外贸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制定了贯彻意见,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的外贸企业,均为提取企业基金的单位,由业务隶属上级统一提取;实行分口核算的地(市)、县外贸企业,综合检查、提取企业基金,按挂钩的关系汇总上报;没有考核指标的单位,不能提取企业基金。年终,企业根据经济指标执行情况提出提取意见,编报“企业基金计算表,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后提取:地(市)县外贸企业报地(市)外贸局审批;省外贸分公司报省外贸局审批;省外贸分公司直属单位报省外贸分公司审批。企业基金中用于职工奖励的部分,则分别由省、地(市)外贸局审批。1980年后,随着利润留成办法的逐步推行,凡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不再提取企业基金。
除以上7项专用基金外,1990年前,省外贸企业还有加工装配收入(加工补偿收入)、调剂外汇收入、代销国外商品留成收入(分成收入)、速遣费收入、海外保险佣金收入等专用基金项目;1990年后,随着外贸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这些专用基金逐步分解合并入上述有关专用基金的项目之中。
八、财产损失
外贸企业的财产损失是指外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责任事故所造成的各种流动资产损失。
新中国建立以来,山东外贸企业财产损失管理按照外贸部的规定掌握以下原则:一是严格界定外贸企业财产损失的范围;二是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三是对由于责任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查清原因后追究责任;四是库存商品和物资发生的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982年,省外贸局根据外贸部的规定,提出《关于〈财产损失处理办法〉的几点补充意见》,与外贸部的规定一并印发执行。其主要内容有:
1.财产损失的范围。(1)因洪水、飓风摧毁、失火燃烧、自然爆炸等造成的损失;(2)因车船运输失事造成的损失;(3)因贪污、舞弊、盗窃国家资财和其它破坏事故造成的损失;(4)商品物资在挑选、整理、仓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损耗;(5)商品、物资在流转、储备过程中,由于死亡、变质、霉烂、损坏、破碎等造成的损失;(6)不属于贪污、盗窃、破坏造成的商品、物资短缺的损失;(7)在进出口业务中发生的对国内外理赔损失;(8)在经营活动中造成错发、错运、错算、错付而无法挽回的损失;(9)应收、预付、暂存等账款确实无法收回所发生的损失;(10)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外运输、保险费、佣金等超过出口销售价款发生倒贴外汇损失,包括该笔销售的人民币毛亏损;(11)其它不能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流动资产损失。
2.财产损失的批销权限。企业对财产损失,必须查清原因,明确责任,总结经验,接受教训,采取措施,杜绝漏洞,在此前提下按下列程序报批:(1)属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每项每次损失,县外贸企业在5000元以内、地(市)外贸企业在8000元以内、省外贸分公司在3万元以内的,由本企业办公会议研究,领导审批;地(市)、县外贸企业超过上述权限,但在3万元以内的,由地(市)外贸局审批;地(市)外贸局和省外贸分公司超过上述权限的,一律报省外贸局审批。(2)属于责任事故发生的损失,每项每次损失,县外贸企业在800元以内、地(市)外贸企业在1000元以内、省外贸分公司在5000元以内的,由本企业办公会议研究,领导审批;地(市)、县外贸企业超过上述权限,但在5000元以内的,由地(市)外贸局审批;地(市)外贸局和省外贸分公司超过上述权限的,一律报省外贸局审批。(3)属于对外理赔损失,经业务上级批准赔偿外汇后即可列财产损失,不再办理人民币损失的审批手续。(4)属于现金短少、丢失,县外贸企业在50元以内、地(市)外贸企业在100元以内、省外贸分公司在200元以内的,由本企业办公会议研究,领导审批;地(市)、县外贸企业超过上述权限,但在500元以内的,由地(市)外贸局审批;地(市)外贸局和省外贸分公司超过上述权限的,一律报省外贸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