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贸活动中的外汇管理是国家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对外经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建立以来,随着国家外汇管理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变化,山东省外经贸系统在外汇管理方面的任务和作用,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
1949年至1952年。根据新中国着手创立独立自主外汇管理制度的要求,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及《附表》,以结汇代替易货,按《附表》管理进出口物资,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审价制度,组织、监督一切进出口企业在国家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争取增加国家外汇收入,严格控制国家外汇支出。1950年至1952年,山东省出口金额合计1.4亿美元,地方进口到货(山东省各进出口公司经营的地方外汇进口到货,不包括使用地方外汇由各总公司统一经营的进口到货,下同)金额合计2809万美元。
1953年至1978年。根据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计划管理的要求,贯彻执行外汇“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按照外贸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对进出口贸易实行由国营外贸公司“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管理体制;对进出口贸易活动中的一切外汇收支,实行全面的计划管理与控制。同时,用进出口报关单制度取代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和银行签证制度。全省出口金额合计57.34亿美元,地方进口到货金额合计2.42亿美元。
1979年至1990年。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要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的各项政策、规定,在继续坚持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原则的同时,结合山东实际,逐步推行外贸体制改革,扩大省外经贸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实行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和“三来一补”、“以进养出”以及其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调动了各方面扩大出口创汇的积极性。
一、收汇用汇
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对进出口贸易实行统制,同时对外汇实行统一管理、集中经营。这一时期,山东省外贸公司的出口创汇一律结缴国家,由国家特许的专业银行统一经营;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进口所需外汇,由国家根据用汇计划,统一拨付。
为解决地方进口用汇需要,从1953年起,国家每年都拨给各省、市、自治区一部分地方外汇(额度,下同)进口地方急需物资。其数额由国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供应出口货源情况及进口需要确定和增加(外汇额度不是逐年增加,而是若干年才增加一些)。1962年至1981年国家共拨付给山东地方外汇17560.80万美元。
根据国家规定,从1958年起,在山东省的地方外汇收支,国家按照提供出口货源、完成出口任务、黄金产量和侨汇收入实际数量,每年以一定比例给地方少量外汇留成。
1979年以后,国家为鼓励地方超额完成出口任务,实行贸易外汇留成和“三项贸易”(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外汇分成。1980年以后,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山东省地方外汇收入不断增加。1979年以来,平均每年增长39%。山东省地方外汇收入由省和地、市计划部门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进口紧缺材料和先进设备。1981至1983年,山东省共收入地方外汇5.06亿美元,平均每年收入1.7亿美元;共支用外汇2.46亿美元,平均每年支用0.82亿美元。
1984年12月,根据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精神,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山东省对供应外贸出口商品总值和出口收汇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省级各项外汇的使用实行指令性计划,均由省计委统筹安排。对地、市、部门分成的地方外汇的使用实行指导性计划。对利用外资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其中,全省总额度上报国家计委核定,地、市和省直部门总额度报省计委核定。对利用外资扶持的生产建设项目,凡属资金、建设条件、生产条件能够自行平衡,产品有销路,又不涉及出口配额,且能自己偿还的,对每个项目的审批权限是,青岛、烟台和济南市,放宽到500万美元以内;其它地、市,放宽到300万美元以内。非生产建设项目,凡属主要靠利用外资、自筹材料和进口器材建设,自借自还,不需要省平衡的,不论投资额多少,由各地、市审批。但利用外资建设项目,需报省计委备案。
1985年,山东省制订了鼓励出口的政策,由省对地、市和出口产品企业实行外汇分成、紧缺物资供应、外汇使用指标、省级外汇补助与项目安排四挂钩。对地方外汇实行严格的计划控制和额度管理,全省各项外汇的使用,均由省计委统一编制用汇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1986年,为了有秩序地开展进口贸易,根据经贸部关于地方进口必须在中央统一的外贸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进行的要求,山东省制订了《关于加强我省地方进口工作的管理意见》,规定:
1.地方进口实行归口领导和集中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外汇使用的计划性,按地方外汇管理归属,归口编制进口货单和填制进口订货卡片。进口货单(包括地方外汇、贸易或非贸易留成外汇、自筹外汇、专项外汇、调剂外汇、贷款外汇、周转外汇、以进养出外汇、进料加工外汇、基地外汇、从属外汇等)经主管部门(厅局、市、地)批准,并在订货卡片上盖章,但事先须由省外贸局向有该项商品进口经营权的公司布置订货事宜,由省外贸局下达进口订货通知单,并在订货卡片上加盖“省外贸局地方进口订货专用章”,同时,将货单及订货卡片抄送海关、外汇管理局,以办理拨汇、开证付汇和进口货物报关放行手续。
2.经营地方进口业务的企业单位必须是经贸部批准、具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具有经营进口业务能力的国营进口公司。
3.地方进口全部实行代理制。外贸公司接受委托订货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以人民币计算,不能收取外汇),进口商品盈亏由订货单位自负。
4.订货单位委托外贸公司订货时,应事先按规定办妥各项批准手续。
5.地方进口货单中凡属国家统一对外订购的商品,接到货单后,应转给经贸部指定的公司办理订货。对朝鲜、苏联、东欧等协定国家的货单,由经贸部进出口局统一办理。地方货单集中送省外贸局转报经贸部统一组织对外谈判。
6.凡是接受地方进口订货任务的外贸公司,必须认真完成进口任务,在坚持统一计划、统一政策、联合对外的前提下抓紧对外成交。严格执行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对数量和金额实行两头控制。为加速订货,省级地方外汇货单允许有15%的机动幅度,超过幅度须报省计委审批。
7.留成外汇,地方外汇及出口业务经营费外汇等使用前应办理用汇控制指标,不具备用汇控制指标的不予批汇。
8.地方进口货单每年年终进行一次清理。地方进口货单及卡片原则上允许跨至下一年度底有效,逾期自动失效,外汇管理局不再保留额度;遇特殊情况时,应在货单到期前3个月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延期,延期批件通知外汇管理局驻青岛办事处及外贸公司。货单同意延期后,外汇额度结转下一年度,用汇指标则应重新办理申请。
9.对有不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挪用、倒卖外汇及不按批准货单订货,不执行经贸部规定的国别政策,不遵守商品分工等行为的外(工)贸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处罚条例严肃处理,同时追究个人责任。
1986年,省外贸局还制订了《关于加强我局系统自有外汇用汇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有外汇额度及用汇指标管理的通知》以及贯彻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出口收汇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实行鼓励出口收汇奖励的办法:1.省各外(工)贸公司,在提取出口收汇奖励金时,不分基数内外,均以提取期的实际收汇数,按每美元3分计提,列入出口商品成本。2.各外(工)贸公司,对生产企业和供货单位支付的奖励金,采取半年预付(按上半年的收汇额计提拨付),年终清算。预付时省外贸局不予审批,但必须填报(省补充表)报省外贸局备案。年终结算时,填表(省补充表)上报,经省外贸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拨付生产企业和供货单位。3.省各外(工)贸公司对1985年收汇基数的计算,一律以1985年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的收汇额为基数,其收汇额,不得多报或少报。省内货源销省外出口的,凡按规定拨给本省留成外汇的,也应计入提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和供货单位的1985年收汇基数。属省外生产企业和供货单位的1985年收汇数(指省外货源本省出口的),应分省单列,不得汇总。以上均应在9月25日前报送省外贸局。4.青纺联基数内奖励3分,超基数奖励1角,均计入当年出口成本。
1986年底,山东外汇管理局对外汇管理办法和账务核算程序进行改革,下放了外汇额度管理权限,调动了各地、市管好外汇的积极性;认真贯彻了国务院“坚持谁创汇、谁用汇”的原则,核拨全省留成外汇4.5亿美元;为调动各方面扩大出口创汇的积极性,开展了外汇调剂业务,对多余不用的分成外汇或自有外汇,进口商品有缺口时,可通过国家外汇调剂市场进行买卖调剂。1986年,全省共调剂外汇6573万美元,实际用汇3843万美元。
1987年,山东省为了保持出口创汇持续增长,从抓好生产体系建设入手,建立并扩大棉花、花生、果品、畜产品等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外贸出口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努力降低出口换汇成本,继续大力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扩大创汇率高的深加工产品和制成品出口。在外汇使用方面,继续严格控制进口,特别是控制耐用消费品和一般机电设备的进口,把有限的外汇用在引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短缺原材料进口上。省级外汇主要用于保全省重点建设和重点技术改造,保省里必须安排的指令性计划所需要的重要物资进口,保按期偿还省里承担的外债,适当支持贫困地区和外汇少的地方和部门。属于国家下放给地方进口的原材料和市场物资用汇,原则上如数放给地、市、部门和企业。与此同时,继续加大外汇调剂力度,搞活外汇调剂市场,当年全省共办理调剂外汇金额2.56亿美元,比1986年增长2.8倍,占当年核拨留成外汇的56.8%,占全国外汇调剂总额的8%。全省进口共享汇5.07亿美元,其中地方使用中央外汇进口9795万美元。
1988年,山东省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按照国际市场需求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以沿海带动内地,做到东西部优势互补;重点抓好贸工农结合的出口生产基地,建立以出口企业为龙头的企业集团,使出口产品形成群体优势;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发挥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多搞“三来一补”;积极发展旅游事业和对外劳务合作,增加非贸易外汇收入。年内全省外汇收入有较大增长,仅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收入已达10.5亿美元,支出8.2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89.7%和24%。
1989年,山东省贯彻中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坚持出口规模和经济效益一起抓。充分利用省内原料,发展深度加工,逐步调减高亏产品出口;积极发展以进养出和“三来一补”业务;吸引外商多办独资企业和利用原有厂房、设备作为投资,嫁接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努力发展两头在外,不消耗国内紧缺资源的外向型经济。同时加强外汇收支的宏观管理和人民币资金的调控。对外汇的使用,贯穿以发展外向型经济为目标,坚持统一计划,分级平衡,创汇与用汇挂钩,借、用、还相结合。年内的外汇调剂,用于进口农用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占41%,用于工业紧缺原材料的占51%,用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占7%,逐步放开了调剂价格,进一步活跃了调剂市场,加速了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周转。
1990年,山东省从更新观念、改善服务、强化宏观调控入手,努力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在外汇收入管理上,采取分清主次、区别对待、明确重点的办法,针对年初逾期收汇大量增加,收汇率一度降到72.6%的情况,加强了同外资专业银行的联系与协调,通过重点调查,共同分析、监督和催收,促进了及时收汇,同时清理逾期收汇1600万美元。年底,出口收汇率回升到84%。在外汇支出管理方面,贯彻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方针,按照国家进口政策,严格用汇审批,促使用汇效益进一步提高。全年挤出7000万美元额度弥补往年透支,解决部分挂帐遗留问题。根据山东半岛加快对外开放的需要,对外汇管理政策适时微调。对外商投资、外汇调剂市场、企业归还外汇贷款等几个问题,做了必要的改进,使外汇市场具有运筹补亏、调节外汇动向的功能。全省当年调剂外汇成交6.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6.5%,其中用于农用物资、人民生活必需品、工农业生产急需材料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占调剂外汇的83.9%。在调剂市场汇源出现相对多余的情况下,帮助外资企业调出外汇额度3亿美元,收入人民币2.7亿元;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调出外汇0.9亿美元,调入外汇0.21亿美元。
不同历史时期外汇收支表
表11—4 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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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贸易外汇 │ 非贸易外汇 ┃
┃时期 ├────┬────┼─────┬────┨
┃ │ 收入 │ 支出 │ 收入 │ 支出 ┃
┠────────┬───┼────┼────┼─────┼────┨
┃"四五"时期 │ 总额 │ 155658 │ 7988 │ 4525 │ 185 ┃
┃ ├───┼────┼────┼─────┼────┨
┃ │ 年均 │ 31132 │ 1598 │ 905 │ 37 ┃
┠────────┼───┼────┼────┼─────┼────┨
┃"五五"时期 │ 总额 │ 449791 │ 34075 │ 17794 │ 193 ┃
┃ ├───┼────┼────┼─────┼────┨
┃ │ 年均 │ 89958 │ 6815 │ 3559 │ 39 ┃
┠────────┼───┼────┼────┼─────┼────┨
┃"六五"时期 │1981年│ 176944 │ 7659 │ 8056 │ 405 ┃
┃ ├───┼────┼────┼─────┼────┨
┃ │1982年│ 151798 │ 10142 │ 7706 │ 876 ┃
┃ ├───┼────┼────┼─────┼────┨
┃ │1983年│ 153662 │ 11463 │ 8358 │ 1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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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历史时期地方外汇收支表
表11—5 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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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 │ 项目│ 收入 │ 支出 ┃
┠─────────┼──────┼─────┼──────┨
┃ "四五"时期 │ 总额 │ 3345 │ 3747 ┃
┃ ├──────┼─────┼──────┨
┃ │ 年均 │ 1115 │ 937 ┃
┠─────────┼──────┼─────┼──────┨
┃ "五五"时期 │ 总额 │ 13249 │ 19789 ┃
┃ ├──────┼─────┼──────┨
┃ │ 年均 │ 2650 │ 3958 ┃
┠─────────┼──────┼─────┼──────┨
┃ "六五"时期 │ 1981年 │ 19192 │ 4773 ┃
┃ ├──────┼─────┼──────┨
┃ │ 1982年 │ 16162 │ 8658 ┃
┃ ├──────┼─────┼──────┨
┃ │ 1983年 │ 15290 │ 1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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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缴外汇
新中国建立以来,山东省外经贸系统按照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上缴外汇规定的不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上缴外汇工作。
1949年至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主要是建立供汇与结汇制度。1949年12月,根据《华东区对外贸易及外汇管理办法》,山东省对外贸易方式逐步由原来的“以货易货”办法转向结汇方式。对出口推行打包放款,承做出口押汇,调动了出口厂商的经营积极性。1950年,贯彻执行全国进出口会议提出的大进大出的对外贸易方针。在进口方面,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开放了进口贷款,放宽了贷款折扣、期限及押品条件,允许进口商分批开证,分批结汇,外汇牌价逐步转低,增加了进口的利润;在出口方面,对远期出口业务,实行预结汇的办法,消除因汇价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顾虑,保护了出口商的正当利益。这期间,国家对各种外汇收入都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统一掌握分配使用,分配原则为:先中央,后地方;先工业,后商业;先公后私。
1953年至1978年实行全面计划经济时期,对外贸易开始由国营外贸进出口公司统一经营;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外汇收支由国家计委负责,采取以收定支,外汇收支两条线的做法,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交售给国家,需用外汇由国家按计划分配或批给。
1979年至1990年实行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国务院于1979年3月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赋予其管理全国外汇的职能;1980年12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使国家有了正式公开统一的外汇管理办法,特别是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制度以后,使上缴国家和地方的外汇有了更明确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外汇留成制度不断创新和完善。其中,出口代理制和出口外汇承包是实现上缴外汇的重要措施:
1.出口代理制上缴外汇的管理。主要办法是:(1)代理出口的外贸单位必须按出口净收汇扣除地方核定的上缴外汇基数后,才能计提留成外汇;(2)对直接承担出口净收汇指标和上缴外汇指标的有出口经营权企业,系由外贸公司将出口收入外汇划拨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向银行结汇、办理上缴外汇指标和外汇留成;(3)不直接承担出口收汇指标和上缴外汇指标的出口企业,由外贸公司结兑人民币,办理外汇留成,再由外贸公司将出口企业应得的外汇留成划入出口企业外汇留成账户。
2.出口外汇承包上缴外汇的管理。主要办法是:地方和各外贸公司出口的外汇,由过去上缴中央一部分和额度留成分配改为地方对中央、地方各外贸公司对地方,以出口净收汇指标、出口上缴中央计划指标和出口亏损指标进行承包。地方对中央的承包指标为:中央在地方1988年出口计划的基础上核定地方1988年的出口净收汇指标;又按照出口计划不同商品的留成比例,核定地方计划内出口收汇应上缴中央的指标;同时对计划内出口商品核定亏损指标,如地方出口收汇超过净收汇指标,超额部分上缴中央20%,地方留成80%;超计划亏损由地方承担,以超计划所得的留成外汇弥补,上缴中央外汇指标和亏损指标一定三年不变。地方各外贸公司也根据1988年出口计划,由地方政府核定净出口收汇指标、上缴中央外汇指标、出口商品亏损指标,对地方政府承包。地方外贸公司对地方政府的承包分为二种形式:(1)自负盈亏的外贸企业。承包上缴外汇指标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出口超过出口净收汇指标的部分,上缴中央20%、外贸公司80%。(2)外贸承包企业。承包上缴外汇指标和出口亏损指标:承包企业只有完成规定的上缴指标,才能得到拨补亏损。出口商品不同,上缴外汇指标比例也不同。机电产品在计划内出口净收汇上缴35%,一般出口商品在计划内的出口净收汇上缴75%;超过出口净收汇指标部分,都上缴20%;亏损指标由不同商品的换汇成本核定,超过计划亏损由外贸公司自行弥补。
1988到1990年,山东省共上缴国家外汇19亿美元。其中1988年为6.2亿美元,1989年为6.07亿美元,1990年为6.73亿美元。
三、留成外汇
山东省外经贸系统实行外汇留成办法始于195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直到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制订了《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后,恢复完善外汇留成办法。
1958年,全国开始实行外汇分成制度。外汇分成的比例是,出口、侨汇和部分非贸易外汇收入,属于完成计划内部分,给予地方2%;超过计划部分,地方分成50%。后来国家取消了计划内和计划外的区别,按实际外汇金额统一分成6%,并规定外汇分成只给地方,不给企业。分成外汇按季核拨,当年有效。
1979年到1981年,依据《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中央对山东省的贸易外汇留成比例是:中央商品出口留成20%,分给中央主管部门、生产企业和地方各三分之一;地方商品出口外汇留成40%,全给地方;“以进养出”(即进料加工复出口商品)外汇留成15%,分给中央主管部门4.5%,地方10.5%。这期间,全省以上年外贸实际收购数为基数,以增长的部分为依据,按单项商品出口的平均价格计算外汇金额;按国家规定分不同留成比例,计算出留成外汇数。出口商品的外汇留成,由外贸部统一结算,一年结算一次,于下年一季度结清。由省外贸局统一组织各外贸公司,在下年2月5日前计算出上年度外汇留成的结算统计资料,由各外贸公司分别报送各总公司。省外贸局于2月底前报外贸部。外贸部会同国家计委于3月底前审定外汇留成数额,由外贸部办理拨汇。由省进出口委会同省计委、省外贸局,根据省外贸局提供的各地、市供出口的收购数分配给各地、市生产加工企业、供货单位。
1982年到1984年,国家对出口商品留成比例进行了多次修订,具体办法是:1982年修订为一般出口商品留成比例为7%,机电产品为43%;1983年一般出口商品留成比例为6.98%,机电产品为35.7%;1984年一般出口商品留成比例为6.5%,并实行代理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国家对省实行三七分成,即代理出口部分上交国家30%,省留成70%。这期间,国家改变过去以外贸收购额为计算外汇留成的依据的办法,实行以当年实现的出口商品外汇金额为依据,并且按明确、统一的比例计算留成的办法。当年留成外汇,一律在下年一季度拨付使用,由省外贸局统一组织外贸公司、企业与银行核实出口收汇数额,并计算留成外汇额度,于下年2月10日前统一汇总上报外贸部。外贸部会同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山东省根据外贸部下拨的留成外汇数额,按1982年以前的分配与拨汇手续分到各地、市与生产企业。
1985年,国家颁布《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对留成范围、留成比例以及留成外汇的分配使用等,都作出新的规定。山东省根据国务院规定,于1985年制订了《关于山东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86年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通知〉的通知》和《关于〈山东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根据以上规定,从1985年至1987年,山东省均根据出口收汇金额,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计算外汇留成:
1.机电产品。按净创汇额留成50%,其中:分给提供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30%,分给外贸出口企业10%,上缴给外经贸部5%,其余留山东省使用。出口机电产品使用进口材料的净创汇额按70%计算,来料加工出口的机电产品,按出口净创汇留成30%。
2.中央部管商品。属于国家计划内的部分,按规定外汇留成20%,由省外汇管理局划拨外经贸部,其余部分按省政府确定的比例分配。
3.进料加工出口商品。按出口净创汇金额(即扣除进口原料、材料、辅料、设备等用汇)留成30%。
4.石油出口。属于国家计划统一分配的出口原油、成品油、按出口收汇留成3%。其中原油应分外汇留成的20%缴给中央,其余部分留省。成品油的留成外汇按一般出口商品分配比例分拨。
5.一般出口商品。除上述机电产品、石油、进料加工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均按一般出口商品核留外汇留成。即按实际出口收汇金额留成25%。一般出口商品、进料加工出口商品、成品油留成外汇的分配,除中央部管商品国家计划分配供应部分划拨中央20%外,其余按下列比例分配:分给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50%;省留40%;有关地、市或省直部门10%(按企业隶属关系,属省直部门的企业分配给主管部门;属地、市的企业分配给地、市)。
6.对代理出口、省外货源(不包括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全部分给委托代理出口单位或供货单位和经营出口的外贸公司,分配比例由双方商定。代理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应于每笔出口合同执行结束后,由经营出口的外贸公司进行计算,经中国银行青岛分行核对盖章后,连同代理出口批件、出口合同报省外贸局、省外汇管理局各一份,经审查后,按规定统一计拨。
1988年到1990年,国家对外贸体制进行重大改革。1988年开始,山东省外贸企业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出口收汇、上缴外汇、财务盈亏三项指标核定基数,实行承包经营,三年不变。为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省政府授权省外贸局负责组织承包,主要采取双向承包的方式,将三项基数承包给省外(工)贸公司,将货源供应计划承包到各地、市政府。实行计划分配与市场调剂相结合,外贸出口创汇按国家、地方政府、生产企业和外贸经营单位等几个方面,实行按比例分成的办法分配。其承包基数内地方留成外汇仍按原规定比例分配,超基数出口收汇实行“倒二八”分成。省外贸轻工、工艺、服装3个试点公司,除中央统一经营的商品外,地方商品均由出口企业自负盈亏,基数内出口按“倒三七”分成。为适应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新形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的有关规定,1988年4月,省外贸局、省计委、省外经贸委、省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五部门联合制订了《山东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实施细则》。按照这一实施细则,山东省出口商品外汇分配比例和外汇核拨程序实行以下办法:
全省各项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均按出口经营单位与中国银行及有关专业银行核实后的《出口收汇实绩通知书》,由出口经营单位按月填制《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核算表》,经省外贸局审核盖章后,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中国银行(及有关专业银行)每旬提供的各出口经营单位的结汇水单,按分成比例核拨。其中:
1.各出口经营单位应提取的1%出口商品经营费用外汇留成,按各单位当月出口商品收汇总额核拨。对各出口经营单位的出口收汇每一美元奖励外汇额度一美分,奖励金按各单位当月净创汇核拨,年终结算。
2.上缴中央的基数内出口外汇,每月按出口经营单位承包的全年上缴中央外汇基数的月平均额上划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月出口收汇不足时,由省外汇管理局从地方留成外汇中补足。
3.各项地方留成外汇均按月核留,其中:实行试点的外贸公司应分得的留成外汇,由省外汇管理局青岛办事处按旬核拨,按月结算;省留成外汇和分给其它出口经营单位的留成外汇按月计拨;分给生产企业、供货单位、市地、省各供货主管部门的留成外汇按季进行计拨。每季预拨60%,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由出口经营单位和各市地外贸局分别计算,于季后20日上报,经省外贸局审核后,由外汇管理部门核拨。其中:出口生产企业、供货单位分得留成外汇,由市、地外汇管理分局如数兑现到生产企业、供货单位;分给生产企业、供货单位的留成外汇,每季预拨额不足500美元的(含500美元),可由外汇管理部门按外汇调剂中心调剂价格拨给相应的人民币补偿。分得外汇的生产企业、供货单位要求出口经营单位用人民币补偿的,由工贸双方商定,将所签协议报省外贸局、外汇管理局同意后,将留成外汇额度拨至出口经营单位账户。
4.出口农副产品应分给供货单位的留成外汇,原则上谁供货,留成外汇按规定兑现给谁。县以上的供货单位,留成外汇直接兑现给这些单位;县以下的供货单位应分得的留成外汇,统一计拨给组织收购的支县外贸公司,由市地外贸局(公司)组织支县公司按有关规定计算、审核后,会同市地外汇管理分局拨到各供货单位。
5.由出口经营单位直接收购后交付生产企业加工成品出口的原材辅料及半成品,应从出口成品中拿出一定比例的留成外汇,分给原材料及半成品的生产、供货单位。
6.对机电产品30%的进口料、件用汇,由省外贸局会同外汇管理局按月拨入出口经营单位的机电产品料、件外汇额度专户。
7.省外货源出口外汇留成,按季计拨。出口经营单位在报上述材料时,应附报与供货方的协议、合同。经省外贸局、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将留成外汇拨给出口经营单位和省外供货单位,并通知其所在省、市外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
8.超基数出口外汇,由外汇管理局按月划入超基数出口外汇专户,除上缴中央的外汇按季收入中央外汇账户外,地方留成的外汇额度,每季预拨60%,年终多退少补。其中:各出口经营单位的外汇留成,按每季超基数出口收汇比例进行分配;各市地的外汇留成,按市地每季超额完成承包计划的比例进行分配;省主管部门的留成外汇按其直属企业的超基数情况进行分配。由省外贸局组织各出口经营单位进行计算,省外汇管理局核拨。这部分留成外汇按谁用汇,谁负担人民币亏损的原则,用汇单位应按分配通知书要求,将应负担的人民币金额按期如数划到省外贸局指定的人民币账户,再拨付外汇额度。逾期不缴拨人民币的,其留成外汇由省另行安排。
9.代理出口外汇留成实行逐笔核拨,由代理出口的外工贸公司在代理出口合同执行终了、结汇后,连同代理协议一并报省外贸局审核,由外汇管理局核拨。
10.基数内和超基数记账贸易出口地方留成外汇中,40%按现汇额度核留。其中:实行试点的单位基数内留成部分,全部留给出口单位,其余出口单位的外汇留成按5∶4∶1的比例分拨;超基数的外汇留成按留成数43.75%给外贸公司,43.75%留市地和省主管供货部门,12.5%留省按比例分拨;地方留成的记账外汇额度,均按月划入省记账外汇账户,不再进行计拨。
11.省内出口商品通过外省分得的留成外汇,均由省外贸局、省外汇管理局统一按规定进行分配。
12.“三来一补”出口净创汇外汇留成,由外汇管理局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及中国银行的“三项贸易留成通知单”按月办理留成。
1990年3月,山东省外贸局在《关于一九八八年全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及有关情况的通报》中,根据有的市地和出口生产供货企业反映分得留成外汇比自行测算金额少,个别生产企业未分到留成外汇的问题,指出了存在问题的三个主要原因:
1.政策变动因素。1988年起实行承包经营出口,中央核给地方94.6%的收汇率过高,影响地方留成外汇;对苏联东欧十一国记账贸易项下出口的地方外汇留成,由不分基数内、外全面兑现现汇额度,改为基数内40%兑现现汇额度,60%作为记账外汇;外、工贸公司1%出口商品经营费和1美分出口奖励金,由从上缴中央外汇中提取改为从地方外汇中提取;省内超计划留成外汇分配,由按照市地50%、外工贸企业30%、省直主管供货厅局20%的比例分配,改为按照金额计算市地43.75%、外工贸企业43.75%、省计委省级留成外汇12.5%的比例分配。1988年,以上四项共影响地方外汇留成约2.61亿美元。
2.测算方法与实际分成办法的差异。计算外汇留成的原始依据是外工贸公司的实际出口收汇(出口净收汇),并应按有关规定从地方外汇留成中提取4个专项留成外汇、剔除记账贸易留成的记账外汇额度,而市、地和出口生产供货企业测算外汇留成的依据是,按供应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出口单价(或出口成本)计算出口额,并按2.5%(市地)、12.5%或21%(企业)的比例测算外汇留成;另外,市地、企业测算外汇留成时,由于在出口时间、供货与出口数量等方面与本期实际出口不一致。由此造成测算与实际留成相差很大。
3.按国家规定,1986年全省留成外汇余额全部上划挂账,1988年应分给生产供货企业的留成外汇有8个市地没有按规定兑现。
针对以上问题,山东省外贸局制定了改进留成外汇计拨兑现的办法:1.每季兑现一次留成外汇,由各出口经营企业填制《供货企业(单位)出口留成外汇计拨通知单》,经省外贸局、外汇管理局青岛口岸业务部审核盖章后,直接寄送各有关出口供货企业、市地外管分局和市地外贸局。2.每季通报一次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计拨兑现情况。3.每季通报一次按市地和出口商品大类计算的供货实际与出口创汇比率、供货每百元外汇留成率、出口每百美元外汇留成率,以方便市地和企业测算、核对外汇留成。4.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及时解决问题;举办外汇留成讲座,宣传有关政策,讲解计算、分拨、兑现的具体办法。
1988到1990年,根据国家外汇留成政策范围、比例,山东省共分得留成外汇215621万美元额度(不含青岛市自营),其中:1988年62396万美元,1989年67975万美元,1990年8525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