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制度和对部分出口商品实行配额管理制度,是国家实施对外贸易统制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外贸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
一、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进出口国家控制的商品,必须按规定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查验放行。
新中国成立以后到1990年,山东对外贸易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经历了实行、取消、恢复三个阶段。1951年5月,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暂行条例》和《对外贸易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贸易部青岛对外贸易管理局开始对山东省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厂商和外商进行登记管理,明令规定对所有进出口商品全面实行许可证制度。把进出口商品分为准许进出口类、统购统销进出口类、禁止进出口类、特许进出口类等四类进行管理。这在当时为反对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封锁、禁运”和对私营进出口商和外商的管理,保持国内经济的稳定,是完全必要的。
1956年后,对私营进出口商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进出口业务全由国营外贸专业公司经营,对外贸易全部纳入国家计划管理,各外贸公司按照经营分工和国家计划开展进出口业务,许可证制度逐步为出口计划和外贸部下达的出口货单所代替。1958年,中央北戴河会议作出对外贸易必须统一对外的九条规定,明确要求对外贸易由外贸部统一办理,对外货单要报经中央批准。山东只有青岛口岸的几个外贸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1959年10月,对外贸易部发出《关于执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签发办法的综合指示》,山东省各进出口分公司进出口的货物,凭对外贸易部下达的货单或通知为进出口许可证,报关时填明细单的份数也由过去的一式六份改为一式两份。1963年又将填明细单的份数改为一份,一直延续到1980年。实际上,自1959年以后,进出口许可证失去了管理进出口贸易的作用,逐渐被取消,只是在非外贸部门进口少量急需物资时才使用进口许可证。山东省外贸局只是向对外贸易部报批和下达有关文件,没有直接审批进出口商品许可权。
1980年6月3日,国务院委托国家进出口委和外贸部联合制订公布了《关于出口许可证制度的暂行办法》,据此办法,外贸部于同年8月21日发出《关于出口申请书及其许可证格式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从10月1日正式实行。山东省外贸局根据国家对进出口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执行对外贸易许可证制度和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开始对进出口业务进行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对象是山东省的进出口企业。
(一)出口许可证管理
1980年以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大体上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性的和某些特殊的商品;第二类是国际市场容量有限,有配额限制和竞争激烈、价格比较敏感的出口商品;其余出口商品为第三类。第一类出口商品品种较少,由国家指定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或联合经营,山东涉及到化工、粮油和纺织等公司;第二类出口商品则控制在由经过批准的有该项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经营,山东大部分外贸专业公司都有经营;第三类出口商品,则由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有秩序地放开经营,除小部分商品因经营或市场的原因需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外,大部分出口商品不实行许可证管理,山东绝大部分外贸公司都能经营。对外经济贸易部青岛特派员办事处和山东省对外贸易局为山东省的发证机关。
1980年10月至1981年12月,只有皮制劳保手套、15种中药材等24种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从1982年2月起,增加11类48种紧缺物资计划外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1983年1月又增加到52种商品并把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调整为89种。
1984年3月14日,对外经贸部宣布新增加30种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并将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调整为99种,共计129种。
1985年3月18日,对外经贸部对出口许可证管理的129种商品调整为127种,对外经济贸易部签发15种,外经贸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签发40种,山东省外贸局签发72种。1985年9月20日,外经贸部又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调整为151种,其中部审批签发18种,青岛特派员办事处签发40种,山东省外贸局签发93种。
1986年1月21日,对外经贸部决定从2月15日起,增加对港、澳出口花生油等83种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至此,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235种。部核发许可证管理商品32种,特派员办事处核发42种,山东省核发161种。
1986年12月15日,对外经贸部决定调整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地区范围及发证机关,撤销43种商品许可证管理,增加22种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37种商品实行出口全球管理。至此,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212种,部核发30种,特派员办事处核发42种,山东省核发140种,从1987年1月1日执行。
1988年6月23日,对外经贸部决定,撤销对钻石等84种商品的许可证管理,从7月1日起,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调整为159种,部核发27种,特派员办事处核发41种,山东省核发91种。8月13日,对外经贸部发出《对外贸易列名商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减到107种。计划外出口报批分两级管理,一级管理商品84种,部核发;二级管理商品23种,山东省外贸局核发。国家计委平衡管理的商品26种。
1989年12月12日,对外经贸部授权青岛市外经贸委从1990年1月1日起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当年,青岛市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商品90种,部核发10种,特派员办事处核发34种,市外经贸委签发46种。
1990年2月27日,对外经贸部又决定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173种商品增加到185种,从5月1日起执行。其中部核发22种,特派员办事处核发75种,山东省核发88种。
自1980年恢复出口许可证以来,山东省外贸局严格执行许可证管理的各项规定,未发生因管理不善出现问题。1981年,山东省对外贸易业务实行自营后,经营单位增多。为了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统一对外,山东省人民政府制订了《山东省出口管理办法》,重申山东省外贸局是外经贸部授权管理全省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的行政机关,省内各外贸企业均要接受省外贸局的领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山东各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超出批准的商品范围,要凭国家正式批准的文件到省外贸局登记,并根据登记情况整理编制经营商品明细表,送海关监督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政府批准,不得经营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除外贸部签证的出口商品外,将山东货源售于或委托省外出口单位出口或联营在山东口岸出口的商品,代办单位须凭调拨计划文件或批准件到山东省外贸局请领出口许可证。凡无许可证擅自出口,外运、外代不予办理托运,海关不予放行。这一办法的实施,进一步稳定了山东的出口秩序。1985年6月,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审批签发出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山东省外贸局向全省外贸企业发出《关于我局签发出口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对省外贸局签发出口许可证商品的领证办法,作出13项规定。同时明令全省各外贸企业严禁倒卖、转让、自行涂改出口许可证以及弄虚作假、骗领出口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这一办法,对规范许可证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二)进口许可证管理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通过对进口贸易的有效管理控制,保证把有限的外汇用于国家急需物资的进口,以达到调整进口商品结构,保证外汇收支平衡,促进国内生产发展的目的。1980年全国进出口工作会议制订了《关于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对外贸易部联合颁发了《对外贸易进口管理试行办法》、《对外贸易地方进口管理试行办法》,恢复了进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1980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各种汽车、计算机、电视机、复印机等商品。
1983年,又增加天然橡胶、ABC树脂、聚碳酸脂、硫酸等商品,外经贸部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25种。
1984年1月10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对进口许可证的管理作出统一规范。规定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必须事先申领许可证,然后由经国家批准的有该商品经营权的公司对外订货,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山东省没有进口经营权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从国外购买少量急需物品,须报省外贸局或转报对外经贸部批准,领到进口许可证后由有进口经营权的公司代理进口。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及其发证机关,由对外经贸部公布。
进口许可证的领证范围是:对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进口,除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有特殊规定外,其余商品不分贸易方式、外汇来源和进口渠道,都必须事先按照国家规定该商品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凭批准文件向该商品的发证机关申领到进口许可证后,才能对外订货。对于不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属于对外贸易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不必申领进口许可证。
山东申请进口许可证的手续是:申领单位出具申领函件(内容包括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用途和外汇来源等)及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山东省或国家签证部门根据《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核,凡符合上述规定,手续完备的,给予签发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商品的分类管理,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一类是生产资料和原料性商品;另一类是机电仪器类商品;再一类是除前两类以外的其它类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一般是对进口有限制的品种,但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国内工业生产的发展和急需情况随时调整。
截止到1984年5月,国家限制进口货物全凭许可证进口的商品有28种。
1985年,国家增加进口的空调器、汽车起重机、电子显微镜、电子分色机、X射线断层检查仪(CT)、气流纺织机、钢材(含钢材、钢坯、废钢、废船)等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1986年,增加羊毛、农药、食糖等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1987年4月,外经贸部宣布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45种,同时规定对进口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即外经贸部和特派员办事处管理和签发商品14种,山东省外贸局管理和发证的商品31种。
山东省外贸局作为外经贸部授权管理和签发山东省进口许可证的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进口贸易实际,制订了山东省进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和进口订货办法。规定凡用地方外汇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都按照国家规定审查把关,坚持先领进口许可证,后办理进口订货,海关凭进口许可证和有关规定验放。凡经国家批准经营进口贸易的山东地方外贸公司,都必须将其经营进口商品的范围向山东外贸局和青岛海关办理登记,不登记的一律不准经营进口业务。
二、出口配额管理
国家对部分出口商品实行配额管理制度。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进口国家有数量限制并通过贸易谈判要求中国政府自行控制出口数量的商品。受这类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主要是向美国出口的纺织品、钢材、三氧化钨;对加拿大、瑞典、芬兰、奥地利、挪威出口的纺织品;对欧洲经济共同体12国出口的纺织品、鞋类、木薯干、红薯干、蘑菇罐头、猪鬃漆刷,其中还有对联邦德国出口的木螺丝,对英国出口的陶瓷和电视机等商品。另一种是为了维护中国出口商品市场的繁荣和稳定而主动采取的出口数量限制措施。受这类配额管理的范围主要是针对港、澳市场的一些大宗的、传统的和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的商品。以商品品种分类为粮油食品、土特产品、轻纺织品、工业原料、石油和石油制品,还有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和医药等商品。
(一)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
国家对外贸易部依照中国同有关国家达成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协定或备忘录,对配额的分配和调整进行统一管理。
山东省纺织品配额管理,是从1979年对欧洲经济共同体出口纺织品实行双边管理开始的。随后,对美国、加拿大、芬兰、瑞典、挪威、奥地利等国家出口纺织品也实行配额管理。为了管好用好纺织品出口配额,避免工作失误,山东省外贸局要求出口企业坚持六个“弄清”,即弄清协定中有关名词的定义;弄清协定中哪些品类属于配额的,哪些品种不属于配额的;弄清协定中类别号所包含的内容;弄清配额品种出何种证书,非配额出何种证书,手工制品又出何种证书等;弄清各种类别的计量单位和税则号,便于申领出口许可证、装船证书等;弄清上级规定何种贸易方式可使用配额,何种贸易方式不能使用配额。同时,还对纺织品配额使用制订了4项管理办法:一是对欧洲经济共同体和加拿大、荷兰的配额,采用事先申请办法,由企业业务员填写后交配额管理人员,初审后登记编号,分送业务、运输部门办理出运手续。二是对美国的品种,自1980年8月20日开始,出口美国的纺织品实行“签戳发票制度”。由运输部门签戳后退公司配额管理人员登记。自1987年7月1日起,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配额申请制简化为“配额使用卡制”。根据分到的配额品类,填卡一式两份,分别由配额管理人员和出口业务员掌握使用。成交后填卡交配额管理员,确认登记后即可履约。1990年起,配额由电脑管理。三是加强对纺织品出口企业的监督指导,严格管好和用足用好分配的配额。配额品种成交、出运及时登记,严格把关,防止盲目超运。四是培训提高制单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证书质量。
通过加强纺织品配额管理,用足用好配额使用率,提高单位配额品种的销售价格,山东外贸系统纺织品出口的规模和效益不断增长。
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对配额国家出口总额
占纺织品出口创汇总额情况表
表11—1 单位: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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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金额 │ 所占比重 % │ 年份 │ 金额 │ 所占比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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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10979133(含服装) │ 6.24 │ 1986 │ 70721541 │ 2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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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28661550(含服装) │ 17.50 │ 1987 │ 81587551 │ 1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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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32682947(含服装) │ 22.97 │ 1988 │ 88505494 │ 1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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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31352755(含服装) │ 19.56 │ 1989 │ 56506369 │ 1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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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48459535(含服装) │ 21.80 │ 1990 │ 39543127 │ 1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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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50966711(含服装) │ 19.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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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山东服装进出口公司于1986年从山东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划出,同年7月1日对外营业,其5年配额收汇未统计在内。
(二)对港、澳市场出口配额管理
中国内地是香港、澳门市场鲜活、冷冻商品的主要供应“基地”,香港又是中国内地转口贸易的重要市场。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内地一直是按计划均衡有序地向港、澳地区供应市场必需的商品和其它出口转口货物。根据外经贸部规定,山东省外贸局签发权限范围内的供应港澳商品许可证,汇总每年度山东有关外贸公司出口商品情况报外经贸部,并依据外经贸部下达给山东各外贸公司的年度配额计划及半年一次的调整计划,进行督促检查。山东对港、澳地区出口涉及配额管理的主要商品有棉织品、活牛、牛肉、兔肉、冻鸡、冻猪肉、蛋品、梨、苹果、市饼、板栗、果干、果脯、大蒜、土豆、大白菜、鱼类、藻类、大虾、虾米、冻小虾仁、青岛啤酒等商品。
对港、澳地区出口活牛,是山东省的大宗传统商品。主要出口品种是产于菏泽、济宁地区的鲁西黄牛及杂交牛。出口活牛是配额商品,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根据香港五丰行市场销售情况向山东下达出口配额指标,由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组织实施。从1961年开始,组织鲁西黄牛对香港出口,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每年给山东的配额是2000头。1976年秋,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首次组织济南军区军马场养殖的第一代杂交牛对港试销,每头售价400美元,轰动香港市场,香港五丰行和牛栏商普遍反映比印尼、泰国的牛好。1978年,由惠民地区组织第二代杂交牛对港试销,反映良好。在此基础上,又先后组织杂交后的鲁西黄牛由菏泽、济宁、烟台、德州、潍坊支公司试出口1353头,深受港、澳市场欢迎。1979年,山东省在青岛召开首次供港活牛座谈会,认真研究制订了山东省收购活牛的质量、规格、价格、发运、押运及奖惩办法,进一步倡导扶持全省的养牛出口事业,为80年代的供港活牛奠定了基础。80年代,围绕“优质、适量、均衡、应时”的供港货物八字方针,出口活牛持续增长。1980年供港活牛24601头,比1979年增加28.5倍。1981年至1988年,每年都出口3万多头。1988年至1990年,除青岛市对日本出口少量活牛外,山东外贸每年对港出口活牛仍在2万头以上。1986年3月,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在石家庄召开全国21省供港活牛会议,对山东省进行表彰,并颁发了“供港活牛质量优胜”锦旗。
1980年—1990年山东省供港活牛数量、收汇统计表
表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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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数量(头)│ 收汇金额(万美元) │ 年份 │ 数量(头)│ 收汇金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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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24601│ 926 │ 1986 │ 36071│ 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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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35054│ 1292 │ 1987 │ 32422│ 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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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34324│ 1219 │ 1988 │ 31827│ 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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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34939│ 1144 │ 1989 │ 26534│ 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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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39662│ 1289 │ 1990 │ 21207│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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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36120│ 1097 │ 总计 │ 359955│ 1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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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猪肉出口,也是山东省对香港、澳门市场实行配额供应的大宗骨干商品。20世纪50年代采用信用证付款。60年代改为配额制,即香港五丰行每月安排规格、数量,货到后25天~60天付款。全省35个生产厂家集中供货,对港供货海陆并举。1952年至1990年,对港、澳地区出口冻猪肉528782吨,创汇49281.30万美元。
冻鸡出口,是山东食品进出口公司经营最早的骨干商品。50年代,对港仅出口几十吨。70年代对港出口超万吨,创汇3119万美元。80年代,山东冻鸡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量的五分之二,位居全国之首,并于1986年获全国产品评比第一名。在青岛、烟台自营出口冻鸡后,山东食品公司1989年出口仍达9580吨,创汇1854万美元,创历史最高水平。山东省的冻肉食鸡,大部分按配额对港、澳市场出口。
1950年—1990年对港出口苹果等4种商品统计表
表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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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 │ 数量(吨) │ 收汇金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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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苹果 │ 376504 │ 664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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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梨 │ 295195 │ 63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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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栗 │ 72256 │ 7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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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啤酒 │ 463687 │ 1339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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