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节 出口货源与物价管理

档案浏览器

一、货源组织出口货源是出口贸易的物质基础,没有货源就没有出口,所以,出口货源管理是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山东外贸组织货源出口,主要靠部门供货、地区供货和基地供货。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山东省先后建立5个出口商品生产综合基地和25个出口商品生产单项基地,基地生产的产品,通过地区供货或直接收购出口。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山东省出口商品收购,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收购计划和有关政策,由工业部门、商业部门、供销部门供应或代购,也有些是通过专业外贸公司直接收购出口。国家的年度外贸收购计划一经下达,山东省计委即下达给全省各市、地,各市、地计委安排落实到各区、县执行。各地、市外贸局根据山东省外贸局下达的出口商品年、季度收购计划,与县外贸局、省专业外贸公司支公司和有关单位衔接,综合汇编出地区出口商品收购分类计划,经地、市计委核准,上报山东省外贸局和有关省专业外贸公司同意后,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和有关生产单位及供货部门。县外贸局根据地、市下达的收购计划,按照县计委安排,将出口收购任务具体下达给有关乡(社)、镇和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同时对县外贸收购站下达计划控制指标。如有超计划收购,由地、市外贸局报山东省外贸局批准后执行。出口商品调拨计划,由省专业外贸公司安排,支、县公司具体执行。
外贸收购计划的执行,主要是通过工(农)贸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即外贸收购合同)的形式。支公司接到省公司和地市外贸局下达的正式收购计划后,逐个与供货单位和部门衔接落实,协商签订供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实行奖售政策,采取扶持措施,形成完成外贸收购计划的凝聚力和约束力。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各级外贸部门和专业外贸公司都十分重视监督检查,除会计、统计部门以旬、月、季、年报表形式定期检查外,山东省外贸局和地、市外贸局定期召开调度分析会,检查计划进度,供货状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对策措施,加强合同双方的协调工作,保证出口收购计划的完成。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30多年里,山东省外贸收购渠道一般是通过门市、生产企业、商业、供销社、粮食系统、旧货委托商等多条渠道。在收购方式上,一是门市收购。如山东畜产进出口公司地区支公司,在地(市)、县设立门市部,组织收购兔毛、羊毛、山羊板皮、水貂皮、肠衣等各类原料性畜产品出口。二是委托代购。如对粮油等统购派购物资,一般是按照国家计划,外贸部门与粮食部门签订合同,由粮食部门代购,外贸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直发口岸或中转站;货源旺季,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支公司委托供销社收购畜产原料商品,供销部门提取3%~10%的手续费;山东土产、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支公司,委托基层供销社收购零星分散的土特产品、农村手工艺品,委托旧货商代购珠宝玉器,委托县(区)果品公司代购干果等产品,支公司支付委托单位5%~10%的手续费,并负担包装、运输费用。1984年以后,县外贸公司先后设立门市部和外贸收购站(组),原来由支公司委托代购的部分出口商品转由县外贸部门经营,支公司付给县外贸部门1.5%的经营管理费或执行交货差价办法。三是异地收购。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山东畜产、化工等进出口公司及其地区支公司,曾多次到外地收购本省紧缺的出口商品。四是提货制。为解决经营数量大、运输难以保障的实际问题,有些省公司及地区支公司,采用从厂、矿提货的办法。五是送货制。这是主要的收购方式,一些大宗的工业品、冷冻肉食品等多数采取此种方式。六是直接收购。出口工业品、手工艺品等商品,均由有关省进出口公司地区支公司下达计划和货单,组织有关厂家按质量标准生产,直接送青岛口岸仓库交货结算。这期间,山东省机械进出口公司出口的电机、电器、磨料、磨具等产品,多数由支公司直接收购出口,个别产品代理出口。自80年代中期,直接收购出口的商品越来越多。
山东省在出口货源收购中,严格执行以下原则:(1)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有计划地组织出口;山东省有丰富的资源性产品,有的国际市场价格较高,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外销;(2)内外销都需要,资源较紧的商品,在积极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挤出一部分出口;(3)国内和省内可多可少的商品,优先供应出口;(4)由出口专厂专矿专车间和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用外贸专款或外贸扶植的出口商品,要保证出口需要,剩余的移作内销;(5)面向国际市场、参加国际竞争、每年新增产的工业品,特别是创出品牌的中高档商品,主要供应出口。为了做好外贸收购工作,在全省出口供货单位实行“五优先”的原则,即对出口商品实行安排在先,生产在先,原材料、燃料动力和包装材料供应在先,收购在先,运输在先的原则,全面保证出口货源的供应。
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外贸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从1984年起,国家外贸收购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同时下达的办法,除保留部分指令性计划仍由省直部门统筹拨交货源外,山东省的出口货源大部分改为按照指导性计划进行收购。这一时期,外贸部门采取多渠道、少环节从市场直购的方式进货,通过各地市外贸公司、供销社、贸易货栈、产区收购点以及个体和乡镇经济实体等,实行口岸交货直接结算。收购渠道的重大变化,改变了以往由各外贸直属部门独家经营的局面。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和发展,保证出口货源的质量,山东外贸严格执行出口商品的国内作价原则,做到在核实成本的基础上合理定价。同时,也坚持了“两个照顾”,即在价格上,既要随行就市,又要照顾到农民的收入和厂家的利益;在货源分布上,既要抓住重点,又要照顾到原有地区供货的数量和基础,从而取得了内外经营上的主动权。
山东省的出口货源发展在20世纪70年代前是较慢的,70年代升幅较大,80年代突飞猛进。50年代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出口货源不足;60年代由于受国内整个经济形势的影响,出口货源发展缓慢;进入70年代,尤其是1979年以后,出口货源保持了较快增长。1953年收购出口商品总值为2.8亿元人民币,1960年收购总值仅有3.6亿元人民币,1970年上升为5.6亿元人民币,1973年首次突破10亿元人民币。从1975年起,除个别年度略减外,每年都有递增或大幅递增。1979年收购总值为23.3亿元人民币,1981年至1984年每年均保持在30多亿元人民币,1987年为89.3亿元人民币,1989年首次突破100亿元人民币,1990年全省出口商品收购增加到114.5亿元人民币。“七五”期间,全省出口商品收购累计达464.3亿元人民币,比“六五”期间的190亿元人民币增加274.3亿元人民币,在全国居第四位。1990年,山东省出口商品品种供应发展到1500多种,年创汇千万美元以上的大宗骨干商品有54个品种。山东出口的粮油、食品、轻工、纺织、服装、土产、畜产、丝绸、工艺、化工、五金、矿产、机械、设备、技术、医药、抽纱、电子、陶瓷、建材、水产品等商品中,98%是本省产品。
山东省在组织出口货源的整个过程中,不但重视出口商品品种和数量的增加,而且更注重致力于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省各级外贸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配合工业部门搞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出口商品结构在“七五”期间得到明显地改善和优化,工业制成品比重不断提高,原料性商品出口比重趋向下降。1985年,全省工业制成品出口比重首次超过原料性商品的出口。1990年,山东省工业制成品出口17.2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上升为65%,原料性商品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下降为35%。
二、出口商品生产基地
1960年,中央决定在全国外贸系统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7月,山东省提出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的初步意见。11月,根据中央关于全党大搞对外贸易的指示精神,重新研究并拟定了山东省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规划。1961年,经省商检局、省外贸局批准,正式建立了山东省第一个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崂山县出口蔬菜基地。
1973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出《关于建立出口工业品专厂、专车间和出口农副土特产品生产基地的通知》后,山东省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逐步推进,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1979年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贸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生产出口工业品专厂专矿专车间试行管理办法》;同年7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农林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出口农副土特产品生产基地的试行办法》;在1980年2月召开的全省外贸和多种经营工作会议上,公布了《关于建立多种经营商品生产基地的试行办法》,全省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逐步走上规范管理。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契机,山东省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截止到1990年,国家和省共投入9.7亿元人民币和外汇6200万美元,先后建成了烟台、潍坊、临沂、青岛、菏泽5个出口商品综合基地和山羊板皮、青猾皮、长毛兔、肉食兔、肉食鸡、菜牛、小国光苹果、红星苹果、莱阳梨、洋梨、葡萄、大樱桃、小红枣、蔬菜、大蒜、香菜籽、鲜山药、芦笋、椒干、芡实米、红麻、大麻、烤烟、棉花、大花生等25个单项农副土特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及一个优质桐木育苗基地,分布在全省13个市地的60多个县(市),形成了山东省出口商品的生产体系。这些基地,有不少产品是根据国际市场的需要,充分利用山东的自然条件和工业基础,加大资金和物资的扶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优良品种发展起来的,生产出一批出口的拳头商品。生产基地为山东的出口提供了稳定的货源,出口收购额逐步增长。1985年,由基地提供的出口商品总额达27亿元人民币,占全省当年外贸收购总额的55.3%;当年基地出口商品创汇22.9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收汇总额的86%。出口收汇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商品达35种,占全省出口商品种类的5%。1990年,基地提供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24.5亿元,占当年全省农副土特产品收购总额的72.7%。
出口商品生产综合基地,是在地区和省辖市的范围内建立的既有农副土特产品又有工业品的综合性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1976年1月,第一次经外贸部批准,山东省建立了烟台、潍坊两个综合性基地;1978年1月,建立了临沂综合基地;1979年10月,建立了青岛综合基地;1980年10月,建立了菏泽综合基地。5个综合基地,构成了山东省出口商品的骨干力量。基地从实际出发,发挥优势,发展成一大批具有本地特色、在国际市场上享有一定声誉的出口骨干产品。如旭日花生、花生制品、龙口粉丝、冻兔、冻鸡、菜牛、芦笋、山羊板皮、青猾皮、水貂皮、鳞片石墨、大理石、抽纱、草柳制品、北极星牌钟表、青岛啤酒、崂山矿泉水、海鸥牌地毯、各式宽幅布等畅销产品。1983年,5个综合基地收购总额25亿元人民币,占全省收购总额的67%,占全国28个综合基地当年收购总额的25%,其中,收购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宗骨干商品就有53种,收购值12.7亿元人民币,占全省收购总额的34%。
出口商品生产单项基地,是以县、乡、村或农场为单位,定点种植、养殖或加工生产的具有地方特色、经济价值较高而又适销对路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单项基地的组建形式不一,其基本形式是由外贸部门帮助引进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指导生产,在种子、饲料、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帮助建立必要的设施,解决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上存在的问题,使商品质量达到出口要求,做到按质、按量、按时供货。25个单项基地的组建和发展,为山东省对外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1983年,单项基地的收购额2亿元人民币,占全省同类出口商品收购额的66.9%。单项基地的芦笋、烤烟、冻鸡等产品,成为山东省出口的大宗骨干商品。其中,诸城县外贸公司1985年建立的肉食鸡出口生产基地,从饲料、肉食鸡孵化、饲养、宰杀、分割到包装,形成了一条龙生产,成为全国的先进典型。从1985年到1990年,该基地共提供出口肉食鸡2.48万吨。
在抓好全省出口商品生产的同时,许多省级外贸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相继兴办了一批自属生产(加工)企业,形成了提供出口货源的重要基地。截止到1990年底,各省属外贸专业公司兴办自属企业243个,拥有固定资产8.9亿元人民币,吸纳3万多人就业,年创汇额4.9亿美元,占当年全省出口创汇额的14.1%。有些自属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狠抓产品质量,成为本行业出口商品的质量标兵。山东食品进出口公司所属的青岛冷藏厂,年创汇额过百万美元,其出口的模拟蟹肉,曾荣获1989年国家产品质量金质奖。该公司所属的城阳食品加工厂的3大类50多个品种的面食品,远销20多个国家和地区。1990年创汇160多万美元,占全国同类产品出口量的60%。该厂的三大系列产品,均获得省优或部优产品称号,其春卷产品,曾获得法国第十四届国际食品博览会金奖。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的莱阳裘革厂,发展成为中国裘皮出口商品的主要基地,该厂生产的佛来伲牌水貂皮女式大衣,曾荣获全国出口裘皮服装质量评比一等奖和北欧皮革世家金奖;该厂的拔针水貂皮,荣获外贸部科技进步一等奖。
三、以进养出
“以进养出”,是在中央外汇和地方自有外汇额度中专门拨出一定的数额,用于进口原材料、辅料加工出口商品;进口主件、配件、关键零件加工装配出口商品;进口饲料、肥料、种子种畜或国内短缺的生产资料,调换适销对路的农副产品、工业品、矿产品,以达到增加出口货源、扩大创收外汇的目的。这部分外汇额度就是“以进养出”周转外汇。按拨汇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以进养出周转外汇”和“地方以进养出周转外汇”两大类。
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曾一度出现出口货源紧张的状况,外贸部采用进口部分棉花,加工棉布和针棉织品出口的做法。从1957年起,由国家拨给少量外汇周转资金有计划地开展“以进养出”业务,重点放在有进出口经营权、工业发达的沿海地区。山东省从1980年起开始加大“以进养出”业务量,当年,外贸部拨给山东“中央以进养出周转外汇”1000万美元,并预拨1981年1000万美元。山东外贸局用这部分外汇安排了计划外以进养出商品26种,按计划价计算增加收购额8141万元人民币,出口收汇3753万美元,进口物资用汇1594万美元,平均换汇率135%。1985年,外经贸部拨给山东4000万美元用于以进养出。山东省外贸局根据省各外贸公司所报项目,当年安排2000万美元开展以进养出业务,对保证完成全年出口计划起了重要作用。其余2000万美元,安排进口部分国内紧缺物资:彩电2万台,用汇620万美元;汽车300辆,用汇400万美元;钢材4万吨,用汇1000万美元。这些进口物资,一部分用于换购紧俏的出口产品,如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换购大虾、干果等商品出口,增加外汇1600万美元;另一部分用于扶持和奖励对外贸易贡献大的生产出口产品的厂矿企业及专业户、重点户,如山东省土产进出口公司通过换购和奖励,收购计划比原计划超额65%。
根据国务院改革外贸体制的指示,山东省从1981年1月1日起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了扩大出口创汇,除充分利用“中央以进养出周转外汇”外,省里又陆续拨出地方自有外汇用于“以进养出”。1986年,省里拨出地方自有外汇2000万美元,省外贸各公司和省外贸总公司从自有外汇中安排用汇5000万美元,连同中央以进养出周转外汇1.95亿美元,共计2.65亿美元,用于以进养出,出口创汇4.48亿美元,净创汇1.83亿美元。1987年,利用以进养出安排出口,比上年出口创汇增加2300万美元,增长12.5%。1988年,山东省的以进养出业务有较大发展,全省用汇4亿美元,出口创汇8亿美元。其中用于进料加工外汇2.73亿美元,出口收汇3.62亿美元,约占全省承包自营出口创汇的三分之一,从事进料加工的企业约800家,职工80多万人,每年实现产值16亿元人民币,实现利税2亿元人民币;通过换购和扶持生产,增加出口货源18亿多元人民币,创汇近4亿美元。1989年,以进养出用汇2.7亿美元,出口创汇5.5亿美元,占地方承包出口创汇总额的28.6%。
山东省对以进养出周转外汇的使用管理是严格的。1979年3月,国务院批准的《以进养出试行办法》,对以进养出外汇的使用原则、范围和用汇、收汇、还汇程序等都有明确规定。山东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以进养出业务试行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国务院和外贸部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了“以进养出”业务在山东健康有序的发展。
对外贸部拨给的“中央以进养出周转外汇”的使用投向,山东省坚持进口快、周期短、创汇高、成本低、效益好的原则。坚决执行中央拨交外汇的使用范围,不用于中、长线投资项目和一年内不能回收的项目,不用于扩大基建规模,不进口或“以出顶进”生活消费品换购出口商品,不使用外汇额度换购出口商品。在使用中央外汇的程序上,由山东省外贸局编制“以进养出”计划,报外贸部审批;外贸部批准后,山东省外贸局凭外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拨汇批文,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开立中央以进养出周转外汇专项帐户。在落实中央外汇的用汇单位上,山东省只限于出口收汇全部上缴国家的外贸企业。在申请使用时,先经山东省外贸局审核批准,并在批准文件及进口单据上加盖中央以进养出周转外汇专用章,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恢复该单位周转外汇额度,并将其转入周转外汇专项帐户。对这部分中央外汇,坚持当年使用,年终结算,不跨年度使用,最后一次使用该项外汇加工出口的商品,出口收汇当年结汇全部上缴,不再返还周转帐户。
山东省对从本省自有外汇中拨出的一定额度的以进养出周转外汇,在使用投向上坚持净创汇多、周转快、效益高的原则,一年周转两次以上,每次周转都能增值,年底全部收回结算,做到总出口收汇大于总进口用汇。山东省对地方以进养出周转外汇的使用,执行以下程序和规定:(一)地方以进养出周转外汇额度,按外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数额,从本省自有外汇中拨出,由山东省外贸局统一控制、平衡、安排使用,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执行;(二)外汇管理部门凭拨汇部门的正式公文开立地方以进养出周转外汇帐户;(三)经批准可使用地方以进养出周转外汇的单位,须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进出口合同、提单等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凭批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有关进口用汇业务;(四)使用地方以进养出周转外汇的单位在办理出口结汇的同时,提交还汇通知单并加盖地方以进养出项下出口专用章,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归还地方以进养出周转外汇额度;(五)地方以进养出周转外汇的使用,从进口原材辅料到成品出口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完成出口收汇后,周转外汇本金部分不计留成,增值部分即净创汇按有关规定办理留成,无增值者不计留成,无力归还本金者从其自有外汇额度中扣还;(六)地方以进养出周转外汇的使用期限到当年年底为止,最后周转的一次,不再划转回周转外汇专用帐户,当年结清,第二年重新安排。
四、物价
对外贸易物价,包括进出口商品的对外作价和国内作价两个方面。
新中国建立以后,出口商品的对外作价发生了重大变化。20世纪50年代,中国对东西方贸易作价有很大不同。中国同苏联、东欧各国、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的贸易,主要是根据双方签定的贸易协定,按照1950年的合同价格,采取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办法。1958年,中国、苏联等12个国家共产党代表会议作出决定,明确规定以12个国家间多年来已经形成的价格作为双方贸易作价的基础,以卢布为计算单位。1970年,改变单独以卢布为计算单位的做法,采用以本国货币作为各自的计算单位。从1975年起,改变了以1958年价格为基础的作价办法,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作价,以第三国货币作为结算单位。50年代,中国同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作价,一般是按照资本主义国际市场价格水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当时对私营进出口公司,建立价格管理体制,对出口商品采取限价政策。国营外贸公司对资本主义国家出口商品作价,根据不同商品的性质,分别由国家外贸部、各进出口总公司和口岸外贸局三级管理。60年代,随着对西方贸易的扩大,中国出口商品采取稳价多销的办法。出口商品价格不是大起大落,而是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在较小的幅度内适当掌握。1973年1月,山东省按照国家规定,重新确定了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即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水平,本着平等互利精神,结合国别地区政策和销售意图作价。从此,山东省出口商品对外作价,不分东西方贸易,一律采取上述作价原则。
山东的进口商品对外作价,是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结合国别地区政策和购进意图,在经过“货比三家”后,择优购进。
进出口商品的国内价格,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党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严格管理,保持了物价的基本稳定。在计划经济时期,山东出口商品的国内作价,是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的统一价格进行物价管理的。涉及到山东外贸部门的价格,主要有计划价、收购价、调拨价和内销价。计划价是外贸的不变价格,只作为外贸部门内部编制收购计划和进行计划执行统计、检查之用,不能用于财务结算。外贸收购计划价格,由国家外贸部统一制定和调整,下达各省、市严格执行,不能任意更改。如1980年5月,外贸部下发对外贸易收购计划价格的通知,将1974年以来现行的十大类商品中的1821种中央商品、1813种地方商品计3634种商品的收购计划价格进行了较大调整,要求各省市外贸局从编制1981年外贸收购计划时开始执行。外贸收购价格,贯彻以内销价格为基础,按质论价的原则,即同质同价、优质优价、次质次价。凡出口商品的规格、质量、包装等项要求高于内销标准的,在内销价格的基础上另外加价;反之,低于内销标准的,相应减价。山东外贸出口商品收购作价,大体有以下情况:由工业部门直接供应出口的工业品,按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作价;国营农场供应出口的农产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购牌价作价;由商业、供销部门供货的农副产品,外贸部门收购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外贸部门委托供销杜、乡镇企业等单位代购的出口商品,在规定的价格和其它费用外再加代购手续费;外贸部门直接收购的农副土特产品、畜产原料品等商品,按国家规定的统一牌价执行,没有规定牌价的按当地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购;出口新产品的供应作价,按国家有关新产品的价格制定原则办理;外贸部门以销定产的商品,按对外合同要求,对比国家标准,实行合理的加价或减价。外贸调拨价格的制订,贯彻既要有利收购和调运出口,又要有利于经济核算,节约费用,减少货损的原则,以支公司收购价为基础,加上直接费用、税金和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试算出调拨价格,报省外贸专业公司审核。支公司以省公司批准的调拨价为基点,扣除支公司的经营管理费,核定出支公司对县(区)外贸部门的调拨价,将出口商品调拨给省公司。出口商品在外贸系统实行固定调拨价和非固定调拨价,执行固定调拨差率。直接经营的外贸公司,在商品调拨时,凡有固定调拨价格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固定调拨价格的,1978年12月27日,山东省外贸局规定:农副产品按1.5%~3.5%计算,工业品按1%~2%计算,零星土特小商品按省公司临时规定执行。凡经过支公司调拨结算的商品(工农业产品),支公司加收1%的管理费,由县公司直接发运的商品,支公司收取0.5%的管理费。外贸内销价格,基本执行同质同价、按质论价原则。出口转内销商品,凡符合内销要求的,工业品按出厂价定价,农产品以调拨价作价;不适合内销需要削价处理的商品,商贸双方协商定价。计划内销的畜产品,按省公司核定价格和调拨方向销售。包装物料、原材料、扶持生产物资等内销价格,按低进低出、高进高出,稍加管理费(3%~5%),不赔不挣,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
进口商品拨交国内有关部门的价格,按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作价。国内同类产品的规格、质量与进口商品有差异的,以按质论价原则,适当加价或减价。
山东省出口商品国内作价的基本原则和办法,是按照1965年国务院文件规定执行的。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出口商品的价格逐步放开,中央和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随着出口商品结构不断变化,工矿产品的出口比重日益增大,为此,1979年国务院对出口工业品国内作价办法做了若干补充规定。1980年12月,国家物价总局以“特急”件发出《关于进口商品国内作价问题的通知》。1981年,国家物价总局、外贸部等8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试行《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文件,规定了出口商品全国平均先进成本。1984年4月,针对出口商品国内作价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征求改革出口商品国内作价办法意见的通知》。国家对物价管理体制的改革,改变了过去山东外贸物价管理权限过分集中,价格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局面,价格体系发生了变化。农副产品议价收购占居主导地位,执行非计划价格(集市贸易价),出口商品收购随行就市,灵活掌握。为避免抬价争购,对有些商品省专业外贸公司还制定了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调动了工(农)贸双方出口收购的积极性。1989年12月,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汇率调整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对计划内进口的商品、实行代理作价的进口商品、出口商品国内收购价格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990年2月,山东省外贸局、山东省物价局联合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汇率调整后出口商品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就如何运用汇率调整的有利条件扩大出口;如何保持现行收购价格的稳定,严防出口商品收购价格追逐汇率上升;如何加强放开商品的价格管理;如何执行出口商品最高限价;如何加强出口商品的协调和监督检查等问题,要求各市地和省直部门严格贯彻执行。
山东外贸物价严格执行以下审批程序:凡中央统一经营商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遵照国家物价总局、有关部和外贸部规定执行;凡属省管价商品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下达。属于山东省外贸局管理的商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外贸局下达各地、市外贸局和省公司执行。属于山东省各进出口公司管理的商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公司下达地市支公司执行,报省外贸局备案,并抄送各地、市外贸局。属于全面性调整或调整幅度较大的商品价格,各地、市外贸管理的商品报请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省公司管理的商品,报请省外贸局审查同意。各地、市对于省管商品价格,认为需要调整时,主动提出调整建议,并连同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意见一并上报省外贸局。对试制新产品价格的制定,按照同类产品作价办法和比质比价的原则,由地、市外贸局提出暂定价格意见,先征得有关省公司同意后,再报请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执行;成批投产后,再报请山东省外贸局明确分工管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