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管理
新中国成立至1990年,山东省外经贸系统根据干部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不同工作性质,和各级、各类干部管理权限,在人事管理工作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的办法。
(一)机关干部管理
1.行政干部管理
新中国成立至1951年初,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部管理,由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后改由华东军政委员会贸易部,下同)和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双重领导。其中,局和处级职务均经华东财经委员会同意后,由省政府任免。
1951年3月下旬至1953年,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部管理,改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1952年9月改由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省政府双重领导,由部(省)、局两级进行管理。其中,局(特派员)级职务,经中央贸易部(对外贸易部)征得省政府同意后,由中央贸易部(对外贸易部)任免;处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中央贸易部(对外贸易部)批准,由中央贸易部(对外贸易部)任免;科及科以下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决定任免,报中央贸易部(对外贸易部)备案。
1954年1月至“文化大革命”前,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部管理,由国务院、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委,1955年3月前为省政府)两级领导,由国务院、省人委和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三级管理。其中,局级职务经中共山东省委(以下简称省委)研究同意并经省人委通过,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任免;处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人委批准,由省人委任免(1954年1月至1955年3月,曾由中共青岛市外贸委员会报中共青岛市委同意后,再报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任免);科及科以下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决定任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文化大革命”中,干部管理工作受到严重破坏。前期,各级领导班子相继瘫痪,干部管理陷于混乱;后期,情况有所改变。从1972年至1976年,省外贸主管部门的局级职务由省委直接决定任免;处级职务(当时称组长、副组长,1975年恢复称处长、副处长)由省外贸主管部门党的核心小组提出意见,报省委批准,由省委任免;科及科以下职务仍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决定任免。
1977年至1982年4月,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部管理逐步恢复到两级领导和三级管理的体制上来。其中,局级领导职务,由省委研究任免意见,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任免;非领导职务,由省委直接决定并任免。处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省财办党组(1980年5月改报省进出口委党组)研究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批准;由省委组织部将批准的任免意见通知省财办(省进出口委)党组并转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不再办理其它任免手续。
1982年5月至1990年,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1957年《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以及1982年《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实行省委(省政府)和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两级管理的体制,并规范了干部任免的程序和手续。其中,厅局级职务,由省委决定任免意见,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由省政府任免;处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研究提出任免意见,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任免,报省委组织部备案(人事部门负责人须事先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后任免,武装部门负责人报驻在市人武部批准并任免);科及科以下干部,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确定任免意见后,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任免。
2.党务干部管理
机关党务干部管理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的。
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省委决定任免(“文化大革命”期间,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的核心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1970年6月至1972年1月,由省革委党的核心小组决定任免;1972年2月至1976年11月,由省委决定任免)。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纪检组的组长、副组长、成员,经省纪委研究同意,由省委组织部通知批准任免。
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机关党委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机关党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省级机关党委批准任免,或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研究意见,报省级机关党委批准任免。
3.群、团组织专职干部管理
山东省外经贸系统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所管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专职干部管理,是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群团和社团组织各自的章程,并按照专职干部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分类分级进行的。这些组织的领导职务,在选举或委派前,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报请相应一级党政组织同意或由相应一级党政组织提名推荐。其中,工会的主任、副主任,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在1965年之前,报青岛市委同意;“文化大革命”期间,报省财办核心组同意;“文化大革命”后至1990年,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团委的书记、副书记,在1965年之前,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研究提出意见,报青岛市委财委(1963年曾报青岛市委)批准;“文化大革命”后,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批准,其中,配备处级团委书记,需经省委组织部批准。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所管学会、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属于配备厅(局)级干部的,报省政府研究同意;配备处级干部的,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研究同意。这些组织的领导职务,经征得相应一级党政组织同意或由相应一级党政组织提名推荐后,再根据这些组织各自的章程和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井报各自的上一级组织批准任免或由上一级组织直接委派;任免或委派后,报相应一级党政组织备案。
(二)企、事业单位干部管理
1.行政干部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至1990年,由于政企和政事不分,山东省外经贸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干部管理基本实行国家机关干部管理的办法。
(1)企业行政干部管理
山东省外经贸企业的行政干部管理,是指对直接隶属于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省级外经贸企业的行政干部的管理。
1949年6月青岛解放至1949年12月,省外经贸企业经理级职务,由省工商部进出口管理局报华东财经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免。
1949年12月至1953年3月,省外经贸企业的经理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华东财经委员会(后改报华东贸易部)和省政府批准任免。
1953年4月至1953年9月,省外经贸企业的行政干部管理,由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以下简称外贸部)和省政府双重领导,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管理。由于当时省外贸企业大部分都设在青岛市,所以在省外贸企业干部管理中,青岛市委和青岛市政府也是一级管理组织。在此期间,企业经理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青岛市政府和省政府同意后,报外贸部批准,由外贸部任免;企业中层(科级)及以下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青岛市委批准任免。
1953年10月至1955年2月,省外经贸企业经理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青岛市委同意后,报中共山东分局批准任免;企业中层(科级)职务及中层以下(科员、办事员)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青岛市委批准任免。
1955年3月至1958年8月,省外经贸企业经理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青岛市委同意后,报省委批准任免;企业中层(科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青岛市委批准后,由青岛市人委任免。
1958年9月至1959年12月,省外经贸企业经理级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省委批准任免。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在1959年12月之前,仍实行原来的办法;之后,改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直接批准任免。
1960年至1966年,省外经贸企业经理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省委批准后,由省人委任免;企业中层(科级)职务,由企业党组织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批准后,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任免。
“文化大革命”期间,省外经贸企业行政干部管理陷于混乱。期间,1969年7月,省革委和济南军区决定,对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实施军事管制。1970年青岛市革委会任免过省外经贸企业的革委会主任。1971年至1976年,省外经贸企业的革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均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心小组报省革委财办核心小组批准任免;企业中层(科级)职务,由企业核心小组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心小组批准任免。
1977年至1981年,省外经贸企业经理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省财办党组(1980年开始,先后改为报省财委党组和省进出口委党组同意后,再报省委组织部)批准任免;企业中层(科级)职务,由企业党委(1977年11月前为核心小组)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批准任免。
1982年至1983年,省外经贸企业经理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任免。1983年11月,在机构改革中,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厅处级干部调整配备的通知》,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报请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对省外经贸企业的经理级职务全部进行了重新任命。企业中层(科级)职务,则由企业党委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批准后由企业任免;中层(科级)以下干部的职务,由企业自行决定任免。
1984年,在外贸体制改革中,按照政企分开、简政放权的要求,省外经贸企业的行政干部管理权限开始下放。省外经贸企业经理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任免;企业中层(科级)以下职务,则与1982年以后的管理办法相同。
1988年至1990年,省外经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省外经贸企业的行政干部管理也相应进行了一些改革。其中,厅级建制企业的经理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省委批准后,由省政府任免;处级建制企业的经理级职务和厅级建制企业的中层(处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任免;处级建制企业的副经理职务,由企业经理提名,经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任免;处级建制企业的中层职务,由企业征得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企业任免;厅级建制和处级建制企业的中层以下职务,均由企业自行决定任免。
(2)事业单位行政干部管理
山东省外经贸事业单位的行政干部管理,是指对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干部的管理。从1964年省外经贸主管部门设立直属事业单位开始,处级建制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在1964年至1966年,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报省人委批准,由省人委任免;1972年至1976年,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心小组同意后,报省委批准,由省委任免;1977年至1981年,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省委组织部和省财办党组(1980年改报省财委党组,1981年改报省进出口委党组)同意后,由省委组织部批准任免;1982年至1990年,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任免,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处级建制事业单位的中层(科级)职务和科级建制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决定并任免。
2.党务干部管理
省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党务干部的管理,是根据党章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在党内领导职务(党委和纪委的成员、书记、副书记,下同)任免上,按照党章规定,经所在单位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党委批准;特殊情况下,由上级党委直接决定任免。在管理权限上,厅级建制企业党内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同意后,报省委批准任免,或由省委直接决定任免。处级建制企事业单位党内领导职务,新中国成立后至1958年8月,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报青岛外贸党委同意后,报青岛市委批准任免。1958年9月至1965年12月,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报青岛市外贸党委同意后,报青岛市委财贸政治部征得市委同意后批准任免,或由青岛市外贸党委征得市委财贸政治部同意后批准任免。“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单位党的核心小组成立后,核心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由所在单位党的核心小组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的核心小组同意后,报省财办党的核心小组批准任免。1977年至1982年,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同意后,报省财办党组(1980年改报省财委党组和省委组织部),由省财办党组(1980年改为由省委组织部)批准任免。1982年至1990年,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经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批准任免。
3.群、团组织专职干部管理
省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专职干部管理,是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这些组织各自的章程,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的。这些组织领导职务的任免,在选举或任免前,要征得相应一级党组织同意。其中,对纳入相当于本单位行政副职级干部管理的工会主席和相当于本单位中层正职级干部管理的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主管这一级干部的党组织同意,或由这一级党组织提名推荐;然后,按这些组织各自的章程规定选举产生,报各自的上一级组织批准任免,并报主管这一级干部的党组织备案。
(三)干部吸收录用和调配
新中国成立后至1990年,山东省外经贸系统干部的吸收、录用和调配,是在上级批准的编制名额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省外经贸系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需要补充干部,首先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配解决;解决不了时,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局,由省人事局从本省现有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中调配解决;如果还不能满足需要,经省人事局批准,可以从本单位工人中吸收录用,或者从社会上招收录用。1988年,省外经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的规定》,省外经贸企业开始推行干部聘用制,包括从工人中选拔干部实行聘用制。
省外经贸系统干部调动,一般由干部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决定和进行调动。属于省外经贸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调动,在1984年7月之前,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决定,或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1984年以后,除处级干部调动仍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决定或根据有关单位申请进行审批外,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调动,由单位间自行洽商办理,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属于跨系统、跨地区调动干部,除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干部主管部门批准外,还要报相应的省或市(地)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手续。
二、劳动工资管理
山东省外经贸系统劳动工资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劳动部门的领导与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全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统计和劳动用工、劳动组织、劳动定额、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职工福利以及技工培训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一)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国家对外经贸管理体制的改革发展,山东省对外经贸系统劳动工资管理体制也经过了由地方主管到中央主管,再由中央主管到地方主管的几次变化。其中,新中国成立后到1951年,省外经贸系统的劳动工资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由于当时外经贸主管部门设在青岛,省级外贸企业也绝大部分设在青岛,所以,省外经贸系统的劳动用工的招收、调配、调资等工作,主要是由青岛市劳动部门主管。1952年国家对外贸易部成立后至1957年,省外经贸系统的劳动工资改由对外贸易部主管,但其中劳动用工的招收和调配仍由省、市(地)劳动部门主管。1958年7月到1965年6月,根据对外贸易部关于外贸企业劳动工资移交和权限下放的规定,山东省外经贸系统的劳动工资又改由省劳动部门主管。1965年,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对外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计划和机构设置收归对外贸易部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从当年7月1日起,省外经贸系统劳动工资计划和机构设置收归对外贸易部主管;其它工作以及山东省地方周转贸易企业的劳动工资,仍由省劳动部门主管。1969年,对外贸易部请示国务院领导批准,又将劳动工资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从1969年到1983年,省外经贸系统劳动工资全部由省劳动部门主管。1984年1月,根据国务院1983年7月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将对外经贸系统劳动工资收归我部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省外经贸系统的部属企、事业单位(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收归对外经济贸易部主管,但少数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仍由省劳动部门主管。1985年9月,山东省对外贸易局转发了《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并征得省劳动局同意,就劳动工资计划和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险以及职工福利,提出了八条补充意见,印发到省外经贸各单位贯彻执行。1988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央在山东省的外贸、工贸进出口分(支)企业、市、(地)县外贸企业和外贸自属生产企业(经营国家统一经营出口商品的有关企业除外)下放到省一级管理,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也改由省劳动部门主管。这次改革中未下放的部属驻鲁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方面,仍归口对外经济贸易部领导,按照垂直领导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二)劳动工资计划
山东省外经贸系统的劳动工资计划制度始建于1954年。在此之前,1951年建立了劳动工资统计制度。从1954年至1990年,省外经贸系统每年都要在上级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全省对外经贸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按照劳动工资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并作为进行劳动工资管理的主要手段和基本依据。
山东省外经贸系统劳动工资计划的主要内容有两项:一、职工人数(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和其它用工);二、工资总额。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的基本程序是,先由本系统各企、事业单位根据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编制本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方案),然后按以下途径上报审核;各市(地)支公司在征得省(分)公司同意后,报所在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由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分)公司在征得中央总公司同意后,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省属地方公司和省外贸局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各市(地)、各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方案)进行汇总审核后,编制全省外经贸系统的劳动工资计划,并按不同时期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确定的隶属关系,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省劳动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下达计划后,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再将计划分别下达给各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省(分)公司和直属事业单位,然后,由他们逐级下达给各自的基层单位。劳动工资计划上报审批时,要同时抄送同级计划管理部门;下达时,要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银行和基层单位开户银行。省外经贸系统的劳动工资计划属于指令性计划,各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追加劳动工资计划时,要按原编制计划的程序进行审批。省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各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执行劳动工资计划的情况进行控制和监督。
三、劳动用工管理
山东省外经贸系统的劳动用工管理,是对本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的招收、使用、调配进行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接收、安置由省、市(地)劳动部门统一分配的统配人员,包括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军转干部,由干部部门负责接收、安置);汇总并拟定本系统年度或一定时期内的招工指标和招工计划,报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省劳动部门审批;协助省、市(地)劳动部门,指导、监督用工单位,按照招工计划招收录用职工;审批系统内各企、事业单位不同用工的人员数量,指导各单位改革用工制度;负责本系统劳动力的平衡调剂,按规定进行劳动力调配。
新中国成立以来,除国家统配人员之外,省外经贸系统招收职工都是在上级核准的编制和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新增人员指标范围内,按照省、市劳动部门批准的招工计划进行的。其基本审批程序是,先由各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省(分)公司、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在上级核定的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范围内,向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提报年度或专项招工计划;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提出全系统的招工计划,报省劳动部门审批;招工计划批准后,由省劳动部门下达给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地)劳动部门;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再分别通知各有关单位,并配合有关市(地)劳动部门,按招工计划确定的招工地区、对象和条件办理招工手续。
省外经贸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基本用工制度,在1986年之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固定工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固定职工;另一种是临时工制度,适用范围包括计划内和计划外临时工以及亦工亦农用工等。1986年之后,省外经贸系统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省外经贸系统各企、事业单位的各种劳动用工统一纳入本系统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范围之内,根据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季度计划执行;用工制度改革,亦根据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经过试点之后再逐步推开。据统计,1959年至1986年,省外经贸系统企、事业单位固定工和临时工的比例大体在4∶1和3∶1之间;1986年之后,合同制职工逐步增加,到1989年末,已达10756人,占职工总数的20.6%。
省外经贸系统工人调配是在核定的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范围内,按照以下审批程序进行的:属于跨省、跨地区、跨系统调动,由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司)、省(分)公司和同级单位,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市(地)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属于省外经贸系统各单位之间在同一地区内的调动,1984年7月之前,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1984年8月开始,由调入、调出单位自行洽商办理,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资管理
山东省外经贸系统工资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和工资制度;负责本系统工资计划的审核、申报和下达、调控;组织实施对本系统职工的转正定级、调资升级以及劳动奖励和工资性津贴工作;组织指导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改革。
省外经贸系统的工资管理是通过计划管理和政策管理实现的。
在计划管理方面,通过每年编制的劳动工资计划和核定的工资基金进行控制。全系统年度劳动工资计划下达后,各单位每季度都要再编制分项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定(1985年9月改为由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省〈分〉公司核定),抄送同级劳动人事部门、计划部门和开户银行。银行据此进行监督支付。需要调剂追加计划时,先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在系统内平衡调剂;不足时,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报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审批。
在政策管理方面,通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等级、工资标准、转正定级、调资升级和劳动奖励、工资性津贴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把国家的工资政策落实到全系统的每个单位和职工。在贯彻执行政策中,除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外,还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其中职工转正定级,1985年9月之前,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之后,由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司)、省(分)公司和同级单位审批。职工调资升级,首先要报批升级方案。各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省属外经贸企、事业单位的升级方案,都要经过群众讨论或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劳动部门批准(部属驻鲁企、事业单位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外贸部批准)。升级方案批准下达后,市(地)外经贸企、事业系统职工升级,由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省属外经贸企、事业单位职工升级,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干部升级还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干部主管部门审批。
职工奖金纳入全系统年度劳动工资计划进行管理。奖金计划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下达,提奖比例由各级按规定权限审批。其中,省(分)公司的提奖比例,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市(地)支公司和县公司的提奖比例,分别由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职工奖励浮动升级,由省(分)公司和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部门审批。省(分)公司经理级和科级干部的奖励,在1984年7月之前,一律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1984年8月之后,经理级干部的奖励,仍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科及科以下干部的奖励,由各单位自行审批,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1988年,山东省外经贸系统对省属(不含部属)外经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不含各种奖金)包干办法,并层层包干到基层企业。包干办法实行后,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
1989年开始,山东省省属外经贸企业在工资制度改革中,普遍试行了工资总额与出口收汇额挂钩的“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以上办法对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一节 管理权限
一、人事管理
新中国成立至1990年,山东省外经贸系统根据干部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不同工作性质,和各级、各类干部管理权限,在人事管理工作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的办法。
(一)机关干部管理
1.行政干部管理
新中国成立至1951年初,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部管理,由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后改由华东军政委员会贸易部,下同)和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双重领导。其中,局和处级职务均经华东财经委员会同意后,由省政府任免。
1951年3月下旬至1953年,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部管理,改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1952年9月改由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省政府双重领导,由部(省)、局两级进行管理。其中,局(特派员)级职务,经中央贸易部(对外贸易部)征得省政府同意后,由中央贸易部(对外贸易部)任免;处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中央贸易部(对外贸易部)批准,由中央贸易部(对外贸易部)任免;科及科以下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决定任免,报中央贸易部(对外贸易部)备案。
1954年1月至“文化大革命”前,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部管理,由国务院、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委,1955年3月前为省政府)两级领导,由国务院、省人委和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三级管理。其中,局级职务经中共山东省委(以下简称省委)研究同意并经省人委通过,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任免;处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人委批准,由省人委任免(1954年1月至1955年3月,曾由中共青岛市外贸委员会报中共青岛市委同意后,再报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任免);科及科以下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决定任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文化大革命”中,干部管理工作受到严重破坏。前期,各级领导班子相继瘫痪,干部管理陷于混乱;后期,情况有所改变。从1972年至1976年,省外贸主管部门的局级职务由省委直接决定任免;处级职务(当时称组长、副组长,1975年恢复称处长、副处长)由省外贸主管部门党的核心小组提出意见,报省委批准,由省委任免;科及科以下职务仍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决定任免。
1977年至1982年4月,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部管理逐步恢复到两级领导和三级管理的体制上来。其中,局级领导职务,由省委研究任免意见,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任免;非领导职务,由省委直接决定并任免。处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省财办党组(1980年5月改报省进出口委党组)研究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批准;由省委组织部将批准的任免意见通知省财办(省进出口委)党组并转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不再办理其它任免手续。
1982年5月至1990年,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1957年《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以及1982年《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实行省委(省政府)和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两级管理的体制,并规范了干部任免的程序和手续。其中,厅局级职务,由省委决定任免意见,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由省政府任免;处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研究提出任免意见,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任免,报省委组织部备案(人事部门负责人须事先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后任免,武装部门负责人报驻在市人武部批准并任免);科及科以下干部,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确定任免意见后,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任免。
2.党务干部管理
机关党务干部管理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的。
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省委决定任免(“文化大革命”期间,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的核心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1970年6月至1972年1月,由省革委党的核心小组决定任免;1972年2月至1976年11月,由省委决定任免)。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纪检组的组长、副组长、成员,经省纪委研究同意,由省委组织部通知批准任免。
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机关党委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机关党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省级机关党委批准任免,或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研究意见,报省级机关党委批准任免。
3.群、团组织专职干部管理
山东省外经贸系统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所管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专职干部管理,是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群团和社团组织各自的章程,并按照专职干部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分类分级进行的。这些组织的领导职务,在选举或委派前,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报请相应一级党政组织同意或由相应一级党政组织提名推荐。其中,工会的主任、副主任,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在1965年之前,报青岛市委同意;“文化大革命”期间,报省财办核心组同意;“文化大革命”后至1990年,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团委的书记、副书记,在1965年之前,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研究提出意见,报青岛市委财委(1963年曾报青岛市委)批准;“文化大革命”后,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批准,其中,配备处级团委书记,需经省委组织部批准。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所管学会、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属于配备厅(局)级干部的,报省政府研究同意;配备处级干部的,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研究同意。这些组织的领导职务,经征得相应一级党政组织同意或由相应一级党政组织提名推荐后,再根据这些组织各自的章程和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井报各自的上一级组织批准任免或由上一级组织直接委派;任免或委派后,报相应一级党政组织备案。
(二)企、事业单位干部管理
1.行政干部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至1990年,由于政企和政事不分,山东省外经贸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干部管理基本实行国家机关干部管理的办法。
(1)企业行政干部管理
山东省外经贸企业的行政干部管理,是指对直接隶属于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省级外经贸企业的行政干部的管理。
1949年6月青岛解放至1949年12月,省外经贸企业经理级职务,由省工商部进出口管理局报华东财经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免。
1949年12月至1953年3月,省外经贸企业的经理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华东财经委员会(后改报华东贸易部)和省政府批准任免。
1953年4月至1953年9月,省外经贸企业的行政干部管理,由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以下简称外贸部)和省政府双重领导,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管理。由于当时省外贸企业大部分都设在青岛市,所以在省外贸企业干部管理中,青岛市委和青岛市政府也是一级管理组织。在此期间,企业经理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青岛市政府和省政府同意后,报外贸部批准,由外贸部任免;企业中层(科级)及以下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青岛市委批准任免。
1953年10月至1955年2月,省外经贸企业经理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青岛市委同意后,报中共山东分局批准任免;企业中层(科级)职务及中层以下(科员、办事员)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青岛市委批准任免。
1955年3月至1958年8月,省外经贸企业经理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青岛市委同意后,报省委批准任免;企业中层(科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青岛市委批准后,由青岛市人委任免。
1958年9月至1959年12月,省外经贸企业经理级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省委批准任免。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在1959年12月之前,仍实行原来的办法;之后,改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直接批准任免。
1960年至1966年,省外经贸企业经理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省委批准后,由省人委任免;企业中层(科级)职务,由企业党组织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批准后,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任免。
“文化大革命”期间,省外经贸企业行政干部管理陷于混乱。期间,1969年7月,省革委和济南军区决定,对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实施军事管制。1970年青岛市革委会任免过省外经贸企业的革委会主任。1971年至1976年,省外经贸企业的革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均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心小组报省革委财办核心小组批准任免;企业中层(科级)职务,由企业核心小组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心小组批准任免。
1977年至1981年,省外经贸企业经理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省财办党组(1980年开始,先后改为报省财委党组和省进出口委党组同意后,再报省委组织部)批准任免;企业中层(科级)职务,由企业党委(1977年11月前为核心小组)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批准任免。
1982年至1983年,省外经贸企业经理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任免。1983年11月,在机构改革中,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厅处级干部调整配备的通知》,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报请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对省外经贸企业的经理级职务全部进行了重新任命。企业中层(科级)职务,则由企业党委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批准后由企业任免;中层(科级)以下干部的职务,由企业自行决定任免。
1984年,在外贸体制改革中,按照政企分开、简政放权的要求,省外经贸企业的行政干部管理权限开始下放。省外经贸企业经理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任免;企业中层(科级)以下职务,则与1982年以后的管理办法相同。
1988年至1990年,省外经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省外经贸企业的行政干部管理也相应进行了一些改革。其中,厅级建制企业的经理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省委批准后,由省政府任免;处级建制企业的经理级职务和厅级建制企业的中层(处级)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任免;处级建制企业的副经理职务,由企业经理提名,经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任免;处级建制企业的中层职务,由企业征得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企业任免;厅级建制和处级建制企业的中层以下职务,均由企业自行决定任免。
(2)事业单位行政干部管理
山东省外经贸事业单位的行政干部管理,是指对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干部的管理。从1964年省外经贸主管部门设立直属事业单位开始,处级建制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在1964年至1966年,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报省人委批准,由省人委任免;1972年至1976年,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心小组同意后,报省委批准,由省委任免;1977年至1981年,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省委组织部和省财办党组(1980年改报省财委党组,1981年改报省进出口委党组)同意后,由省委组织部批准任免;1982年至1990年,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任免,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处级建制事业单位的中层(科级)职务和科级建制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决定并任免。
2.党务干部管理
省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党务干部的管理,是根据党章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在党内领导职务(党委和纪委的成员、书记、副书记,下同)任免上,按照党章规定,经所在单位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党委批准;特殊情况下,由上级党委直接决定任免。在管理权限上,厅级建制企业党内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同意后,报省委批准任免,或由省委直接决定任免。处级建制企事业单位党内领导职务,新中国成立后至1958年8月,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报青岛外贸党委同意后,报青岛市委批准任免。1958年9月至1965年12月,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报青岛市外贸党委同意后,报青岛市委财贸政治部征得市委同意后批准任免,或由青岛市外贸党委征得市委财贸政治部同意后批准任免。“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单位党的核心小组成立后,核心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由所在单位党的核心小组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的核心小组同意后,报省财办党的核心小组批准任免。1977年至1982年,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同意后,报省财办党组(1980年改报省财委党组和省委组织部),由省财办党组(1980年改为由省委组织部)批准任免。1982年至1990年,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经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党组织批准任免。
3.群、团组织专职干部管理
省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专职干部管理,是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这些组织各自的章程,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的。这些组织领导职务的任免,在选举或任免前,要征得相应一级党组织同意。其中,对纳入相当于本单位行政副职级干部管理的工会主席和相当于本单位中层正职级干部管理的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主管这一级干部的党组织同意,或由这一级党组织提名推荐;然后,按这些组织各自的章程规定选举产生,报各自的上一级组织批准任免,并报主管这一级干部的党组织备案。
(三)干部吸收录用和调配
新中国成立后至1990年,山东省外经贸系统干部的吸收、录用和调配,是在上级批准的编制名额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省外经贸系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需要补充干部,首先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配解决;解决不了时,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局,由省人事局从本省现有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中调配解决;如果还不能满足需要,经省人事局批准,可以从本单位工人中吸收录用,或者从社会上招收录用。1988年,省外经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的规定》,省外经贸企业开始推行干部聘用制,包括从工人中选拔干部实行聘用制。
省外经贸系统干部调动,一般由干部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决定和进行调动。属于省外经贸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调动,在1984年7月之前,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决定,或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1984年以后,除处级干部调动仍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决定或根据有关单位申请进行审批外,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调动,由单位间自行洽商办理,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属于跨系统、跨地区调动干部,除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干部主管部门批准外,还要报相应的省或市(地)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手续。
二、劳动工资管理
山东省外经贸系统劳动工资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劳动部门的领导与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全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统计和劳动用工、劳动组织、劳动定额、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职工福利以及技工培训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一)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国家对外经贸管理体制的改革发展,山东省对外经贸系统劳动工资管理体制也经过了由地方主管到中央主管,再由中央主管到地方主管的几次变化。其中,新中国成立后到1951年,省外经贸系统的劳动工资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由于当时外经贸主管部门设在青岛,省级外贸企业也绝大部分设在青岛,所以,省外经贸系统的劳动用工的招收、调配、调资等工作,主要是由青岛市劳动部门主管。1952年国家对外贸易部成立后至1957年,省外经贸系统的劳动工资改由对外贸易部主管,但其中劳动用工的招收和调配仍由省、市(地)劳动部门主管。1958年7月到1965年6月,根据对外贸易部关于外贸企业劳动工资移交和权限下放的规定,山东省外经贸系统的劳动工资又改由省劳动部门主管。1965年,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对外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计划和机构设置收归对外贸易部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从当年7月1日起,省外经贸系统劳动工资计划和机构设置收归对外贸易部主管;其它工作以及山东省地方周转贸易企业的劳动工资,仍由省劳动部门主管。1969年,对外贸易部请示国务院领导批准,又将劳动工资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从1969年到1983年,省外经贸系统劳动工资全部由省劳动部门主管。1984年1月,根据国务院1983年7月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将对外经贸系统劳动工资收归我部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省外经贸系统的部属企、事业单位(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收归对外经济贸易部主管,但少数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仍由省劳动部门主管。1985年9月,山东省对外贸易局转发了《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并征得省劳动局同意,就劳动工资计划和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险以及职工福利,提出了八条补充意见,印发到省外经贸各单位贯彻执行。1988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央在山东省的外贸、工贸进出口分(支)企业、市、(地)县外贸企业和外贸自属生产企业(经营国家统一经营出口商品的有关企业除外)下放到省一级管理,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也改由省劳动部门主管。这次改革中未下放的部属驻鲁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方面,仍归口对外经济贸易部领导,按照垂直领导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二)劳动工资计划
山东省外经贸系统的劳动工资计划制度始建于1954年。在此之前,1951年建立了劳动工资统计制度。从1954年至1990年,省外经贸系统每年都要在上级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全省对外经贸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按照劳动工资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并作为进行劳动工资管理的主要手段和基本依据。
山东省外经贸系统劳动工资计划的主要内容有两项:一、职工人数(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和其它用工);二、工资总额。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的基本程序是,先由本系统各企、事业单位根据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编制本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方案),然后按以下途径上报审核;各市(地)支公司在征得省(分)公司同意后,报所在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由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分)公司在征得中央总公司同意后,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省属地方公司和省外贸局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各市(地)、各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方案)进行汇总审核后,编制全省外经贸系统的劳动工资计划,并按不同时期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确定的隶属关系,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省劳动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下达计划后,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再将计划分别下达给各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省(分)公司和直属事业单位,然后,由他们逐级下达给各自的基层单位。劳动工资计划上报审批时,要同时抄送同级计划管理部门;下达时,要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银行和基层单位开户银行。省外经贸系统的劳动工资计划属于指令性计划,各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追加劳动工资计划时,要按原编制计划的程序进行审批。省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各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执行劳动工资计划的情况进行控制和监督。
三、劳动用工管理
山东省外经贸系统的劳动用工管理,是对本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的招收、使用、调配进行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接收、安置由省、市(地)劳动部门统一分配的统配人员,包括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军转干部,由干部部门负责接收、安置);汇总并拟定本系统年度或一定时期内的招工指标和招工计划,报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省劳动部门审批;协助省、市(地)劳动部门,指导、监督用工单位,按照招工计划招收录用职工;审批系统内各企、事业单位不同用工的人员数量,指导各单位改革用工制度;负责本系统劳动力的平衡调剂,按规定进行劳动力调配。
新中国成立以来,除国家统配人员之外,省外经贸系统招收职工都是在上级核准的编制和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新增人员指标范围内,按照省、市劳动部门批准的招工计划进行的。其基本审批程序是,先由各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省(分)公司、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在上级核定的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范围内,向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提报年度或专项招工计划;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提出全系统的招工计划,报省劳动部门审批;招工计划批准后,由省劳动部门下达给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地)劳动部门;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再分别通知各有关单位,并配合有关市(地)劳动部门,按招工计划确定的招工地区、对象和条件办理招工手续。
省外经贸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基本用工制度,在1986年之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固定工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固定职工;另一种是临时工制度,适用范围包括计划内和计划外临时工以及亦工亦农用工等。1986年之后,省外经贸系统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省外经贸系统各企、事业单位的各种劳动用工统一纳入本系统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范围之内,根据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季度计划执行;用工制度改革,亦根据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经过试点之后再逐步推开。据统计,1959年至1986年,省外经贸系统企、事业单位固定工和临时工的比例大体在4∶1和3∶1之间;1986年之后,合同制职工逐步增加,到1989年末,已达10756人,占职工总数的20.6%。
省外经贸系统工人调配是在核定的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范围内,按照以下审批程序进行的:属于跨省、跨地区、跨系统调动,由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司)、省(分)公司和同级单位,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市(地)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属于省外经贸系统各单位之间在同一地区内的调动,1984年7月之前,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1984年8月开始,由调入、调出单位自行洽商办理,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资管理
山东省外经贸系统工资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和工资制度;负责本系统工资计划的审核、申报和下达、调控;组织实施对本系统职工的转正定级、调资升级以及劳动奖励和工资性津贴工作;组织指导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改革。
省外经贸系统的工资管理是通过计划管理和政策管理实现的。
在计划管理方面,通过每年编制的劳动工资计划和核定的工资基金进行控制。全系统年度劳动工资计划下达后,各单位每季度都要再编制分项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定(1985年9月改为由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省〈分〉公司核定),抄送同级劳动人事部门、计划部门和开户银行。银行据此进行监督支付。需要调剂追加计划时,先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在系统内平衡调剂;不足时,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报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审批。
在政策管理方面,通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等级、工资标准、转正定级、调资升级和劳动奖励、工资性津贴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把国家的工资政策落实到全系统的每个单位和职工。在贯彻执行政策中,除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外,还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其中职工转正定级,1985年9月之前,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之后,由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司)、省(分)公司和同级单位审批。职工调资升级,首先要报批升级方案。各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省属外经贸企、事业单位的升级方案,都要经过群众讨论或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劳动部门批准(部属驻鲁企、事业单位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外贸部批准)。升级方案批准下达后,市(地)外经贸企、事业系统职工升级,由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省属外经贸企、事业单位职工升级,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干部升级还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干部主管部门审批。
职工奖金纳入全系统年度劳动工资计划进行管理。奖金计划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下达,提奖比例由各级按规定权限审批。其中,省(分)公司的提奖比例,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市(地)支公司和县公司的提奖比例,分别由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职工奖励浮动升级,由省(分)公司和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部门审批。省(分)公司经理级和科级干部的奖励,在1984年7月之前,一律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1984年8月之后,经理级干部的奖励,仍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科及科以下干部的奖励,由各单位自行审批,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1988年,山东省外经贸系统对省属(不含部属)外经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不含各种奖金)包干办法,并层层包干到基层企业。包干办法实行后,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
1989年开始,山东省省属外经贸企业在工资制度改革中,普遍试行了工资总额与出口收汇额挂钩的“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以上办法对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