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四节 船务代理

档案浏览器

一、船务代理业务的发展长期以来,外贸船舶在中国港口的代理业务是由交通部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一家经营。1978年以后,对外经济贸易有了很大发展,外贸运输事业也随之扩大。外运公司自营船队、中外合资的船公司以及各省、市的地方船队应运而生,国内外运输联系也迅速增加,形势发生变化。鉴于此,国务院规定,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业务交叉进行,外运公司可以经营船舶代理业务。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下文规定,外运公司代理船舶的范围是:外运总公司名下的自营船29艘,合营船36艘,共65艘船舶,试行期为1年。1985年1月17日,中国船务代理公司宣告成立。4月15日,中国船务代理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成立。
船务代理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具有综合性服务的特点。在外贸运输“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方针指导下,省外贸运输部门牢固树立“船主至上,服务第一,统一管理,合理收费”的经营思想。山东外运公司派员参加外运总公司组织的业务座谈会和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同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是船务代理业务的各项工作按照“统一对外政策、统一港口管理、统一代理费率”的原则办理;二是抓服务质量和压缩船期;三是对长期船舶代理关系,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四是搞好与港口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协作。
1988年7月26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发出《关于改革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指出,船舶代理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和互相兼营,对船舶代理的使用,船舶公司可自主选择,任何部门都不得进行行政干预与限制。据此,山东省外运部门积极招揽船舶公司,充实业务人员。1989年,委托省外运部门代理的船舶达419艘次,比1985年的50艘次增长了7倍多;代理货量达147万吨,比1985年的54万吨增长了近两倍。
二、船务代理的业务范围
根据中国船务代理公司业务章程的规定,船务代理业务范围是以下几项:1.代理船舶进出口港口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船舶引航、泊位、扫洗舱、熏舱、检验以及燃料、淡水、伙食、物料等的供应。2.代揽货载、代订舱位,联系安排货物装卸、监装监卸、理货、熏蒸、衡量、检验、整理、改装、驳运、储存、收发,并洽办货物的联运和中转。3.办理集装箱、滚装船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集装箱拆装箱、车辆装卸、检验、修理、扫洗、储存,以及洽办集装箱联运中转。4.办理期租船交接工作。5.代签提单和有关运输文件,签发货物和集装箱交接单证。6.洽办货物理赔,船舶海事处理,联系海上救助。7.联系申请海员证,办理海员调换、遣返、就医、旅游及其他服务项目,代购代转船用备品、物料、邮件及船员信件。8.计算运费,代收代付运费及各类款项,办理船舶速遣和滞期费的结算。9.办理委托人委办的其他事项。
三、船务代理的收费项目与费率
根据中国船务代理总公司1990年9月1日的规定,船务代理的收费项目与费率如下:
(一)代理费
1.船舶委托方代理费。
按下述4种计算方法兼收:
(1)按船舶吨位或马力计收。船舶每登记净吨(拖轮每马力)0.53元,进出口各收1次,最低收费每次238元;科研船、工程船(钻井平台)及其辅助船舶,除进出口各收1次外,进口1个月以后,每月加收660元;旅游船和不装卸货物,不上下旅客的船舶,进出口合并1次计收。
(2)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散件杂货(包括非整船散货),2.11元/吨;整件散装(包括同类货物压包):1吨~30000吨,0.95元/吨;30001吨~60000吨(超过3万吨的部分),0.80元/吨;60001吨~100000吨(超过6万吨的部分),0.65元/吨;100001吨以上(超过10万吨的部分),0.40元/吨。油轮装原油或其成品油:1吨~30000吨,0.55元/吨;30001吨~60000吨,(超过3万吨的部分),0.45元/吨;60001吨~100000吨(超过6万吨的部分),0.35元/吨;100001吨以上(超过10万吨的部分),0.20元/吨。
(3)按装卸集装箱数计收。每箱26元。带有底盘车者,每箱加收11元。箱内货物,按2项计收。
(4)按旅客人数计收:客船按上下旅客人数、旅游船按旅游客人数,每人8.00元。旅游船每艘次最低收费792元。
2.第二委托方代理费。
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每吨0.20元,最高收费1980元,最低收费264元。与货物无关者,收费264元。
3.期租船船东代理费。
每艘次收费1320元。
(二)手续费
1.组织货载、洽订舱位:按运费总额(包括各类附加费)的5%计收。
2.代算、代收运费:按运费总额(包括各类附加费)的0.75%计收,由本公司揽货订舱的免收。
3.代售国际海运客票:按票价的5%计收。
4.洽办船舶买卖、交接:船舶买卖,按售价的1%向卖方计收。船舶交接,每船向委托双方各收1980元。
5.洽办租船及期租船交接:租船按租金、程租船按运费总额的5%向出租方计收。期租船交接,每次向委托双方各收费990元。
6.办理船舶滞期费与速遣费的计算与结算:按每航次滞期费或速遣费金额的5%向收方计收,最低收费66元。
7.洽办海损事故处理:按救助费用和赔偿金额2%向各委托方分别计收,最低收费264元。办理共同海损担保手续,每份提单向委托方收费13元,最低收费66元。
8.代办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申请手续:每艘次收费79元,申请后又撤销的,减半计收。
9.办理集装箱租、还箱交接:按本公司与有关公司协议规定计收。
10.洽办船舶修理:按修理费金额的1%计收,每船每港最低收费80元。
11.办理船员调换、遣送和陪同旅行、游览、就医等。办理调换、遣送手续、按船员人次,每人次26元,陪同旅行、游览、就医等,按所需陪同人数,每人每日53元,节假日加倍计收。
(三)其他
其他费收项目与费率由本公司酌定。
以上费率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按中国银行认购的外币及规定的正式比价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