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节录)》中决定,进一步开放包括山东省青岛、烟台在内的14个沿海港口城市,这些城市享有特殊政策和措施。
1988年11月29日,国务院在《关于威海市继续享受有关对外开放政策待遇的批复》中,明确了威海市升为地级市归省直辖后,其老市区继续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4]1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
山东省对以上城市给予的政策和措施主要有:
1.放宽利用外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
生产性项目:利用外资进行老企业技术改造和建设新厂,凡属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不要国家包销,出口不涉及配额,又能自己偿还的,青岛、烟台、威海的审批权限放宽到500万美元以下。
非生产性项目:凡属主要靠利用外资、自筹和进口器材建设、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不论其投资额多少,均由各市自行审批。
凡按照上述规定权限,由这几个城市自行审批的利用外资项目,与其有关的设备进口、组团出国考察、对外洽谈成交等,均自行审批办理,但应按规定上报备案。
各市要把有关部门组织起来,由一个部门统抓利用外资项目的协调和审批,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2.增加外汇使用额度和外汇贷款。
外汇使用额度,青岛、烟台、威海为每年5000万美元。由各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以引进先进技术,进口必需的关键设备、仪表仪器。使用中国银行的外汇资金,其政策待遇与利用外资“一视同仁”。中国银行要改进服务,扩大业务,并应联合外资银行组成投资财团,支持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建设。
3.积极支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改造老企业。
抓紧老企业的技术改造,上一批对建设有重要作用的中小型项目特别是那些利用现有基础,引进一些新工艺、新技术,更新若干关键设备,就可以增加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得到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优先安排。对这类项目,从以下几方面给以扶植:进口国内一时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表仪器和技术改造必需的其他器材,不论外汇来源,1990年以前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因技术改造新增的利润,先还账后缴利,利改税的企业先还帐再缴企业所得税;对主要是提高产品质量而生产能力不增加或增加不多的项目,经济效益虽好但缺乏创汇能力的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好而企业收益不明显的项目,各市可以在保证完成财政、外汇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在该行业或地方财政收入中统筹还帐;对技术改造期间有影响原有生产能力和经济收益的项目,各市在不影响全市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相应调整该企业的生产计划和利税上缴任务。
4.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给以若干优惠待遇。
主要选择那些确实能够引进先进技术,推动全行业技术改造,产品能开拓外销市场和替代进口,以及投资较大的开发项目,积极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允许外商办独资企业。这类生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报经财政部批准,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税的收取标准,由各市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灵活掌握。但是,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税后利润,仍应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生产和管理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等;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的物品和自用的交通工具(限合理数量),均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这类企业的产品出口(不含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和工业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但是,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内销时应照章补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得到切实、全面的执行,保障中外合资企业行使法定的自主权,示信于外。建议制定公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投资法,同有关国家谈判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
5.逐步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岛、烟台等沿海城市,有些可以划定一个明确地域界限的区域,兴办新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大力引进国内急需的先进技术,集中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的科研机构,发展合作生产、合作研究设计,开发新技术,研制高档产品,增加出口创汇,向内地提供新型材料和关键零部件,传播新工艺、新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还要发展为国际转口贸易的基地。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可以进一步放宽,大体上比照经济特区的规定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中外合资、合作办的及外商独资办的生产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中方税后利润仍按规定上缴);对外商所得合法利润汇出时免征汇出税。区本身和区内企业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内销,也执行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包括内销产品要补税)。经济技术开发区本身的进出口贸易,可以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也可以委托外贸公司代理,但应自负盈亏。
国家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必要的监管措施,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规划和建设中提供必要的监管条件。
6.大力发展进料加工出口。
沿海港口城市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选择有生产能力、有可靠的原料来源、有长期稳定的外销市场、算总帐对国家有利的商品,大力发展进料加工再出口。还可以同外商合营或合作生产,利用他们的资金和销售渠道,引进我们需要的先进技术。在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的办法:生产一条龙,工贸结合,进出结合,用外汇按国际价格结算,自负盈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经营试点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规定,免征所有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增值税),有盈利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7.调整几个城市的开放类别。
为适应进一步开放的需要,这些城市属于乙类以下开放城市,原则上都逐步调整为甲类。考虑到这些城市多属重点设防地区,在具体实施上则必须处理好对外开放发展经济同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关系。关于国外人员入境出境的管理,国内人员因公出国的审批及办理护照、签证手续等问题,在具备条件后,报经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办批准,可以陆续实行经济特区的办法,简化手续,给以方便。
8.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这些城市及其要兴办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都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吸引外商投资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国家已在建设计划中安排的港口、邮电、铁路、航空、供电、供水等项目,要抓紧工作,加快进度,并根据可能情况再增加些必要的建设项目。各市要挖掘内部潜力和采取内联的办法筹措资金,加强这方面的建设。还要积极筹措和利用外资,包括经过批准对外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码头、旅游宾馆、国外人员生活区等有创汇能力的项目,自借自还。此外,由国家提供些低息长期贷款。经济技术开发区(指批准划定的范围内)新增加的财政收入,从批准兴办时起5年内免除上缴上借任务。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不分外汇来源,1990年前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第一节 沿海开放城市
1984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节录)》中决定,进一步开放包括山东省青岛、烟台在内的14个沿海港口城市,这些城市享有特殊政策和措施。
1988年11月29日,国务院在《关于威海市继续享受有关对外开放政策待遇的批复》中,明确了威海市升为地级市归省直辖后,其老市区继续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4]1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
山东省对以上城市给予的政策和措施主要有:
1.放宽利用外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
生产性项目:利用外资进行老企业技术改造和建设新厂,凡属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不要国家包销,出口不涉及配额,又能自己偿还的,青岛、烟台、威海的审批权限放宽到500万美元以下。
非生产性项目:凡属主要靠利用外资、自筹和进口器材建设、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不论其投资额多少,均由各市自行审批。
凡按照上述规定权限,由这几个城市自行审批的利用外资项目,与其有关的设备进口、组团出国考察、对外洽谈成交等,均自行审批办理,但应按规定上报备案。
各市要把有关部门组织起来,由一个部门统抓利用外资项目的协调和审批,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2.增加外汇使用额度和外汇贷款。
外汇使用额度,青岛、烟台、威海为每年5000万美元。由各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以引进先进技术,进口必需的关键设备、仪表仪器。使用中国银行的外汇资金,其政策待遇与利用外资“一视同仁”。中国银行要改进服务,扩大业务,并应联合外资银行组成投资财团,支持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建设。
3.积极支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改造老企业。
抓紧老企业的技术改造,上一批对建设有重要作用的中小型项目特别是那些利用现有基础,引进一些新工艺、新技术,更新若干关键设备,就可以增加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得到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优先安排。对这类项目,从以下几方面给以扶植:进口国内一时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表仪器和技术改造必需的其他器材,不论外汇来源,1990年以前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因技术改造新增的利润,先还账后缴利,利改税的企业先还帐再缴企业所得税;对主要是提高产品质量而生产能力不增加或增加不多的项目,经济效益虽好但缺乏创汇能力的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好而企业收益不明显的项目,各市可以在保证完成财政、外汇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在该行业或地方财政收入中统筹还帐;对技术改造期间有影响原有生产能力和经济收益的项目,各市在不影响全市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相应调整该企业的生产计划和利税上缴任务。
4.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给以若干优惠待遇。
主要选择那些确实能够引进先进技术,推动全行业技术改造,产品能开拓外销市场和替代进口,以及投资较大的开发项目,积极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允许外商办独资企业。这类生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报经财政部批准,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税的收取标准,由各市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灵活掌握。但是,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税后利润,仍应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生产和管理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等;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的物品和自用的交通工具(限合理数量),均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这类企业的产品出口(不含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和工业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但是,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内销时应照章补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得到切实、全面的执行,保障中外合资企业行使法定的自主权,示信于外。建议制定公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投资法,同有关国家谈判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
5.逐步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岛、烟台等沿海城市,有些可以划定一个明确地域界限的区域,兴办新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大力引进国内急需的先进技术,集中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的科研机构,发展合作生产、合作研究设计,开发新技术,研制高档产品,增加出口创汇,向内地提供新型材料和关键零部件,传播新工艺、新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还要发展为国际转口贸易的基地。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可以进一步放宽,大体上比照经济特区的规定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中外合资、合作办的及外商独资办的生产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中方税后利润仍按规定上缴);对外商所得合法利润汇出时免征汇出税。区本身和区内企业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内销,也执行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包括内销产品要补税)。经济技术开发区本身的进出口贸易,可以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也可以委托外贸公司代理,但应自负盈亏。
国家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必要的监管措施,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规划和建设中提供必要的监管条件。
6.大力发展进料加工出口。
沿海港口城市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选择有生产能力、有可靠的原料来源、有长期稳定的外销市场、算总帐对国家有利的商品,大力发展进料加工再出口。还可以同外商合营或合作生产,利用他们的资金和销售渠道,引进我们需要的先进技术。在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的办法:生产一条龙,工贸结合,进出结合,用外汇按国际价格结算,自负盈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经营试点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规定,免征所有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增值税),有盈利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7.调整几个城市的开放类别。
为适应进一步开放的需要,这些城市属于乙类以下开放城市,原则上都逐步调整为甲类。考虑到这些城市多属重点设防地区,在具体实施上则必须处理好对外开放发展经济同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关系。关于国外人员入境出境的管理,国内人员因公出国的审批及办理护照、签证手续等问题,在具备条件后,报经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办批准,可以陆续实行经济特区的办法,简化手续,给以方便。
8.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这些城市及其要兴办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都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吸引外商投资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国家已在建设计划中安排的港口、邮电、铁路、航空、供电、供水等项目,要抓紧工作,加快进度,并根据可能情况再增加些必要的建设项目。各市要挖掘内部潜力和采取内联的办法筹措资金,加强这方面的建设。还要积极筹措和利用外资,包括经过批准对外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码头、旅游宾馆、国外人员生活区等有创汇能力的项目,自借自还。此外,由国家提供些低息长期贷款。经济技术开发区(指批准划定的范围内)新增加的财政收入,从批准兴办时起5年内免除上缴上借任务。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不分外汇来源,1990年前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