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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华东财办工商部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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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字第十号
关于执行“山东解放区进出口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各种手续的具体规定
一、统销品出口手续:
商人购运统销品出口时,持有进出口公司或陆地边缘区之商店的样式发货单据,即可向进出口管理机关报验完税,(在海口应据实填入出口货物报单报验)领取出口货物报单或出口货物税票,以凭出口,不另发给证件,原发货单据留进出口管理机关存查,进出口公司收购商人免税进口货物时,必须收回商人之“免税进口货物登记证”以免商人重用。
二、管理品出口手续:
(一)商人购运管理品出口时,应事先向进出口管理机关,缴验:免税进口货物登记证”,请领“管理品出口许可证”,并凭证报验完税,(在海口并应据实填入出口货物报单报验)领取出口货物报单或出口货物税票,以凭出口。
(二)准予换购出口管理品的免税进口货物的种类,名称,由进出口管理局定期制定公布之。
三、普通出口货物出口手续:
(一)商人购运免税出口货物:
在海上出口者,应与有税出口货物分别另填“免税出口货物报单”(暂以出口货物报单〈甲〉联代用)一份,向进出口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免税出口货物登记证”以凭运出,(或充允许办理特许征税进出口货物进口手续的证明)。
在陆路出口者,应向边缘进出口管理机关报验办理登记,领取“免税出口货物登记证”以凭运出。
(二)商人购运征税出口货物:
在海上出口者,应与免税出口货物分别填具出口货物报单三份,向进出口管理机关,办理报关完税出口。
在陆路出口者,应向边缘进出口管理局机关报验完税出口。
四、征税及免税进口货物进口手续:
(一)商人购运免税进口货物:
在海上进口者,应与有税进口货物分别另填“免税进口货物报单”(暂以入口货物报单〈甲〉联代用)一份,向进出口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免税进口货物登记证”以凭运销。
在陆路进口者,应向边缘进出口管理机关报验,办理登记,领取“免税进口货物登记证”以凭运销。
(二)商人购运征税进口货物:
在海上进口者,应与免税进口货物分别填具进口货物报单三份,向进出口管理机关办理报关完税进口。
在陆路进口者,应向边缘进出口管理机关报验完税进口。
五、特许征税进口货物进口手续:
商人购运特许征税进口货物,须持有“免税出口货物登记证”,向进出口管理机关报验完税,(在海口应据实填入进口货物报单报验)领取进口货物报单或进口货物税票,以凭进口。原“免税出口货物登记证”留进出口管理机关留查,并验讫注销。
六、本规定所称之进出口管理机关,在海口为海关及其所属之事务所,在陆路为进出口管理事务所,及其所属分所,检查站。
七、商人购运免税进出口货物,均须据实报价。
八、凭出口之免税货物以进口特许货物,或凭免税进口货物以出口管理品,概以其进出口地之批发价格等值核准,如有凭证之数值多余时,可由进出口管理机关给予登记,准其继续依限额办理特许品进口或管理品出口,不够者则应核减其进口或出口数目。
九、进出口管理机关凡以本规定批发之“免税进出口货物登记证”,其他进出口管理机关应一律承认,并照办特许品之进口或管理品之出口的手续。
十、管理品出口许可证,由进出口管理机关填写批发,(在海关由验估股负责)其格式附发。
十一、免税出口货物登记证,由进出口管理机关填写批发,(在海关由验估股负责)其格式附发。
十二、进出口货物报单,由商人或代理商行填写,海关验查处理,进出口货物税票,由进出口管理机关填写批发,(在海关由验估股负责)。
报单及税票之格式暂均按各地区现行者为准,不另规定。
十三、本规定对海口之进出口货物,确定使用报单,但海口对不须委托代理商行买卖及报关的小商人所运货物和旅客行李内带货物均须使用进出口货物税票予以查验征税。
十四、本规定依“山东解放区进出口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公布执行之日起执行之。
此令
部 长 石 英
副部长 杨浩庐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