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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1940年—1945年山东解放区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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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简况与贸易政策
由于此时期内日本侵略军对山东实行大面积的占领,实行军事上的分割和经济上的封锁,使解放区比较分散,物资供给困难,加之日伪军向解放区倾销法币,抢购和掠夺物资,故当时解放区的对外贸易工作比较艰难和危险。当时制订的以货易货政策,主要是针对这一具体情况,它一方面限制法币的输入和物资的输出,一方面刺激军需品的输入,对敌人实行反封锁。但当时只是在贸易统治和封锁上做工作比较多,没有积极地组织物资输出,结果造成贸易上的极不平衡。如规定从何地输出物资一定要同时从何处输入物资,反之亦然。这样不仅封锁了敌人,也封锁了自己,致使解放区的剩余土产(如渤海的棉花、鲁中的羊毛、胶东的粉丝等)不能输出,部队又无力收买,造成损失。由于解放区被分割块块较多,形成了解放区的县与县间、区与区间甚至村与村间的互相封锁。同时由于部队、机关所设的商店单纯营利观点较多,容易出现垄断市场,与民争利的现象。
1943年秋天自滨海地区成立工商局以后,各地陆续建立了工商局,使山东解放区对外贸易工作在行动和政策上得以统一,对外贸易工作有了很大改观,在以下几点上给予确定:1.取销以货易货政策,把经济斗争同货币斗争结合起来,吸收外汇,统一组织重要物资的输出和所需物资的输入。2.在贸易管理上,本着内地贸易自由的原则,取消内地粮食统制和剩余土产品的封锁,以调节、平衡物价形式收进物资,再以高价输出。但有些贸易管理干部还容易与贸易统制混同,以致在执行上出现差错。3.在进出口物资的重要集散地设立公营商店,统一采购、输出和换回军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如吸收棉花是用花生油换回来的,但花生油价格各公营商店基本掌握一致。4.几种重要物资实行专买专卖。物资专买专卖由工商部门受政府委托执行,必须经省政府行政委员会通过,工商部门方能具体实施。
二、几种主要物资的专卖和管理
(一)食盐
山东解放区控制食盐产地较多,其中滨海地区年产约100万担,渤海地区年产约80万担,胶东年产约300万担。解放区每年输出食盐约300万担,价值法币3亿元左右。食盐一般由指定公营商店进行专卖,山东省整个解放区有统一的食盐运销计划,各专营部门共同封锁敌占区给解放区出口,先后开辟和打通了三条食盐运输线路,在全省(包括非解放区)食盐销售上掌握了主动仅。
(二)花生油
花生油是山东解放区的重要出口物资,1943年前后,山东解放区年均产花生油8000万斤,输出约5000万斤。在1945年以前,花生油输出后大部分换回棉花。
花生油管理采取三种办法:一是采用机动税率,即视情况随时规定花生油的出口税;二是实行半专卖,即输出花生油须由公营商店过称,公开规定出入价格,卖主和买主均按规定价格收、付款;买卖之间留有一定的差价,即作为政府的税收,一般入价是按当地油价制定,出价是按地区或输出目的地的价格作为参考;三是实行专卖,即公营商店在花生油旺季时大量收购贮存,淡季时高价输出。贮存办法除商店自贮存外,还委托农民或合作社贮存,待输出以后抽出盈利的30%作为红利。
(三)粮食
山东解放区的粮食除渤海、鲁南有余粮可输出外,大部分都保持自给。渤海区每年可输出5000万至1亿斤,鲁南的沂河和运河地区亦有大批余粮。当时规定除渤海、鲁南通过政策有计划地专卖部份余粮外,其他根据地禁止粮食输出,但允许输入。为了调节根据地粮食市场,解放区也有计划地进口部分粮食进行贮存,待缺粮季节使用。
(四)棉花、布匹
棉花属渤海地区产量最多,当时年产约2000万斤,除自用600万斤外,可调剂出1400万斤。其他地区则不能完全自给(尤其胶东和滨海区)。故除解放区内调剂外,棉花则不能输出解放区。输入棉花是用花生油或其他剩余土产品交换。对于布匹不管是洋布还是土布,则限制其进口,个别情况可以经批准后进口。但往往因为掌握不准,或机械的采取封锁,而产生不良影响。如1944年滨海地区禁止土布进口,结果冬季布匹供不应求,以致布价飞涨。对鲁南纺织生产曾允许进口土布,并免征税,但因外来布价格很低,以致妨碍本地纺织生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