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拨作价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0&rec=96&run=13

    〖调拔〗〖作价〗〖价格〗〖粮油〗〖中转〗〖进口〗〖出口〗〖固定〗
  新中国成立初期,粮油调拨作价由调出、调入双方协商,没有统一规定。1950
年12月,财政部、贸易部发出《关于财政粮拨交贸易粮交接办法协议》以后,统一
规定了省间粮油调拨作价。省内粮油调拨作价由省参照省间调拨作价办法确定。随
着粮油购销价格调整和经营情况变化,粮油调拨作价办法也作过多次修改。
  1950年12月至1953年10月,以粮食部门在当地市场的实际收购价为准作价。如
确定实际购价有困难,即按当地销售牌价减购销差价5.6%(面粉减去3.3%)作为
调拨价。运费由发粮单位负担。
  1953年10月至1954年,除面粉以最后发货地统销价作为调拨价外,其他粮食一
律按调出方最后发货地同等质量粮食的统销价减去营业税2.5%作为调拨价。运费
改由收粮方负担。
  1955-1958年,按调出方最后发货地同等质量粮食统销价减去销售税金的4%作
为调拨价。
  1959-1960年,按调出方最后发货地同等质量粮食统销价减去销售税金、加该
品种调出省统购价加权平均提高数作为调拨价。
  1961-1962年,按调出方最后发货地同等质量粮食统购价加经营费用和粮食征
购奖励作为调拨价。
  1963-1966年,按发粮省最后发货地同等质量粮食统购价加经营费用作价。
  1967-1985年,按发货省会所在地统购价加规定的经营费用作价。其间,实行
过三次固定调拨价。第一次是1967年,凡同一等级粮油,不分地点,全省按一个价
格作价。原粮分上、中、下三个等级价格,其中小麦、玉米、谷子中等价格分别是
每50公斤14.95元、10.85元、10.75元。油料分上、中两个等级价格,其中花生仁、
油菜籽的中等价格分别是每50公斤32.25元、26.25元。油品和成品粮只核一个固定
价,其中花生油和标准粉的价格每50公斤分别是83元、17.50元。等级标准按粮食
部颁发的《省间调拨粮油品质检验暂行标准》执行。固定调拨价格中已包括粮食部
核定的固定经营费。最后发货地装车、船后的运费由调入方负担。第二次是1971年,
省内外执行一个固定调拨价。原粮与油料分不同等级固定调拨价,油品与成品粮仍
为一个固定价。所定小麦、玉米、谷子、花生仁、油菜籽的中等价格及花生油、标
准粉的固定价与原来相同。第三次是1979年5月,粮油购价调整,省内和省间粮油
调拨也按照提高后的统购价格加经营费作价。其中,小麦、玉米、谷子、花生仁、
油菜籽调拨价格每50公斤分别为17.95元、12.95元、12.85元、49.25元、37.25元
(均含经营费用1.25元),花生油调拨价格每50公斤124.20元(含经营费用9.20元)
,标准粉调拨价格每50公斤21.80元(含经营费用1.50元)。9月,又根据粮食、油
料、油脂国家标准,确定了省内粮油调拨品质等级差价标准。稻谷、小麦、大豆、
玉米、花生果每一个等级间的差价为3%;大米以标二为中等标准,每一个等级差
价为3%;花生仁等级差价为2%;油脂按二级油为准,调拨一级油上论4%;小麦
以花麦为中等标准,凡同质量白色小麦占70%以上者上论2%,红色小麦占70%以
上者下论2%。
  1986年9月,为统一面粉调拨价格,便于各地结算,确定粮食系统内计划调出
省外的平价面粉,按统销价加购价提价补贴的原则作价。标准粉省间调拨价格改为
每50公斤25.40元(含经营费用3.90元)。
  1987年4月1日起,粮食系统内部粮油调拨价格又作了调整。调整后除面粉之外,
原粮、成品粮、油脂油料省内市地间调拨价格和省间调拨价格仍相同,其中中等标
准调拨价格每50公斤小麦20.40元(省内调拨不含德州等11县市),玉米16元,谷
子16元(以上均含经营费用3.70元),花生仁64.79元(含经营费用9.41元),油
菜籽42.12元(含经营费用6.12元),花生油155.25元(含经营费用22.56元)。标
准粉的调拨价格,省内市地间每50公斤24.20元(含经营费用3.90元),省间调拨
仍执行原价格。
  1988年小麦、油菜籽收购价格调整后,从当年4月1日起,调高了粮食系统内部
计划内小麦、面粉、油菜籽、菜籽油调拨价格。调整后,中等标准调拨价格小麦每
50公斤21.50元(省内调拨不含德州等11县市),油菜籽45.40元,菜籽油133.61元;
标准粉省间调拨每50公斤26.90元,省内市地间调拨25.50元(以上价格均含经营费
用)。
  中转粮油调拨作价,山东均按二次调拨处理。转运站调入粮油,视为收货单位;
调出粮油,视为发货单位。经转运站中转出口粮油一律按出口价格结算,转运站按
原价转出,并按规定向外贸部门结算运费。中转粮油,转运站按规定加收经营费或
中转费。
  进口粮油调拨,实行统一作价。外贸部门拨交给粮食系统各口岸粮食接运站的
进口粮油,按各口岸所在地粮油统购价平均计算的统一拨交价作价。1979年,国内
粮食统购价调高了20%,进口粮食的拨交价按全国9个进口口岸平均统购价加粮食
部核定的中转费用作价,装车、船后的运费由收货方负担。1981年省内青岛等港进
口粮油的结算价格每吨小麦326元,玉米232元,大米353元,花生仁967元,花生油
2300元。1987年4月1日调整部分进口粮油结算价格时,又将玉米、大米、花生仁、
花生油的价格分别调为每吨241元、377元、1115元、2654元。
  出口粮油调拨作价,按粮食部统一规定的粮食系统内部粮油调拨作价办法计算
出调拨价,然后再加因对出口粮油要求不同而增加的合理成本及3%利润作为供应
出口拨交价。1987年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之前,计划内拨交出口的玉米、大花生
仁、花生油价格分别为每吨361元、1729元、2784元;1987年购价调整后,玉米、
大花生仁、花生油出口拨交价格分别调至373元、1930元、3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