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拨经营费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0&rec=95&run=13

    〖粮油〗〖调拔〗〖经营费〗〖中转费〗〖标准〗〖价格〗
  山东与外省的粮油调拨经营费,由中央统一规定,调入方付给调出方。1966年
从山东调粮的经营费每50公斤原粮(油料)1.25元,成品粮1.50元;粮食副产品、
混合饲料和鲜薯按原粮调拨经营费50%计算;油品按购价(无税价格)8%计算,
非食用油品另加应纳税金。1980年4月1日,粮食部又将省间调拨食用油料(不含大
豆)的经营费改按食用油料统购价8%计算。
  省内粮油调拨经营费,由省粮食主管部门规定。1971年前,调拨经营费按费用
总额和县市粮油销售、调出总量(不含县市内调拨)平均计算,费用率时有变化。
1966年前后每50公斤调拨费用最高1.40元,最低0.80元。为合理运输,1966年省内
粮油调拨实行运费定额包干,将原调入方负担运费改为调出方负担。调出方在计算
平均费用基础上,每50公斤再加运费0.40元。临沂、烟台两地区调往聊城、德州地
区的粮油,按0.60元加计运费。1971年,省内粮油调拨经营费改按省间调拨经营费
标准执行,每50公斤原粮1.25元,成品粮1.50元,油脂按购价8%计算。油料从
1980年也改按购价8%计算,运费仍按包干定额加计,由调出方负担。1985年5月,
将调拨运费改由调入方负担。最后发货地车船开动前的运杂费由调出方负担,车船
开动后的运费由调入方负担。调出方不再加计固定运费。1985年12月,省粮食局、
财政厅依据商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及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本着调出粮油不亏赔并略有利润的原则,决定从1986年1月1日起同步调高省内市
地间和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原粮调出由每50公斤1.25元调到2.40元,成品粮调出
由每50公斤1.50元调到2.60元,食用植物油和油料调出由按原统购价8%调到12%
计算。此后不久,商业部、财政部又决定从4月1日起再次调整省间调拨经营费,原
粮调出调为每50公斤3.70元,成品粮调出调为每50公斤3.90元,食用植物油和油料
调出调为按原统购价17%计算。省内市地间调拨粮油经营费,于当年10月1日起又
统一到省间标准上来。
  中转粮油经营费和中转费也几次变动。1978年前,省内中转经营费按全省最高
额执行。1978年5月,对中转经营费作了调整。经公路转出的粮油,每50公斤收取
经营费0.60元。经铁路或水路转出的粮油,各地收费标准不一,淄博、惠民、泰安
3地市转运站,中转50公斤粮油收取经营费0.20元,烟台地区转运站0.40元,其他
地区转运站0.30元。中转本县调出粮油,不收中转费。1980年4月,公路转出的粮
油经营费改为每50公斤1元。1985年5月,省内粮油调拨中转费改为粮食、油料每50
公斤向调入方收取0.30元,油品每50公斤收取0.50元。中转装具,按麻袋1000条、
面袋1万条、铁桶100只各收中转费5元。因运费改为调入方负担,原定公路转出的
经营费取消。省间粮油调拨,在江苏省境内车站转出的,每50公斤收中转费1.35元;
在河南、安徽省境内转出的收中转费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