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调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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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调拔〗〖方法〗〖管理〗〖体制〗〖包干〗〖计划〗〖合同制〗
  新中国成立后,山东根据政务院1950年3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
作的决定》,本着所收公粮,除地方附加粮外,全部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
度使用的精神,进行粮食调拨工作。
  1958年,中央对省实行购销差额管理和调拨包干的粮食管理体制。包干部分由
中央集中掌握、统一调度;完成包干以外的粮食,由省机动使用。1959年粮食发生
困难后,中央在包干差额以外增加了省区的粮食调出量。
  1962年9月,开始实行中央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粮食管理体制(即统一征购、
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的管理体制)。粮食调拨计划由中央统一安排;省里征购超额
和少销结余的粮食,由省支配使用;地区间粮食数量、品种、季节余缺平衡,按分
级管理原则由上而下安排调拨,中央有权随时调用库存。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山东于1981年度恢复了购销差额管理和调拨包
干的粮食管理体制。调拨包干一定三年,丰歉年度有增有减,但三年统算时,调出
总数必须如数完成,调入总数不得突破。
  1986年,粮食调拨包干改为一年一定。调拨计划一经确定,除因遭受严重自然
灾害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经省批准调减计划外,必须保证完成。如完不成调出计划,
欠调部分找补平议价差额;如调入地区要求计划外增加调入粮食,调给议价粮或自
购解决。
  为有利于粮食综合平衡和各地安排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粮食生产,1988年,粮
食调拨包干实行一定三年。三年的调拨数量参照三年包干的收支差额确定。食油调
拨计划仍一年一定。
  无论是粮油统一调拨,还是调拨包干,调拨计划都先由省粮食主管部门根据粮
油购、销、存情况,提出年度调拨方案,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后,按期向国家粮食主
管部门提报年度粮油调拨计划。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审查平衡后,分品类向省下达年
度粮油调拨指标,省据此分季、月编制调拨计划。国家粮食主管部门亦经常分季或
分月召开调拨计划汇编例会,平衡省间调拨计划。
  自1984年10月1日开始,根据《国家粮食计划调拨合同试行规定》和《油脂调
拨合同实施办法》,实行调拨合同制。在编制粮油调拨计划时,调出、调入双方签
订调拨合同;粮食年度结束后,省与中央核实年度调拨计划执行情况,结转调拨差
额。省对市地安排粮油调拨计划,也照此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