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农业税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0&rec=9&run=13

    〖农业税〗〖征收〗〖政策〗〖办法〗〖粮食〗〖品种〗〖建国前〗
  1949年,山东解放区将公粮、田赋、柴草合并征收,统称农业税。继续坚持合
理负担和稳定负担的征收原则,实行“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
法减免,征多少是多少”的征收政策。
  农业税征收办法,以户为单位,以中亩土地为负担标准(每亩产量定为75公斤)
。每人扣除中亩地0.7亩免予负担,余者按每中亩全年负担公粮15公斤、田赋粮2.
5公斤、柴草粮2.5公斤及乡村经费粮3公斤征收。新解放区每人平均0.8亩以下者
免予负担;0.8亩征税粮2.5公斤;0.8~2亩者,每增0.2亩增征1.5公斤;2.
01~4.4亩者,每增0.4亩增征2公斤(2.01亩为12公斤);4.41~6亩者,每增
0.8亩增征2公斤(4.41亩为22公斤);6.01~8亩者,每增1亩增征2公斤(6.
01亩为26公斤);8.01~12亩者,每增2亩增征2.5公斤(8.01亩为30公斤);
12.01亩以上者征35公斤。
  农业税征收的粮食品种,以小麦、谷子、大豆、高粱、玉米等为主粮,斤顶斤
不折扣,其他农作物折主粮计征。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次征收。省政府规定,
夏季按全年负担数确定一定比数征收,可按种麦面积最多不超过退10的比例负担,
即种麦面积占40%者,征麦比例最少按全年负担30%征收,其余以此类推。但种麦
面积低于当地规定麦征比数之村户,可准予按实种麦田亩数进行登记,每亩征收小
麦12.5公斤。全年负担数减去夏季负担数,即为秋季负担数。
  1949年度夏季农业税征收,是在解放军南下,解放战争节节胜利,人民欢欣鼓
舞的气氛下进行的,进展速度快,征收数量多。截至9月26日,全省实征入库小麦3.
44亿公斤,占应征数94.27%,比1946、1947、1948三年分别多征1.77、0.92和
1.37亿公斤。渤海、胶东、鲁中南三区的入库量各占全省总数30%左右,昌潍、
淄博两特区相加尚不到10%。1949年夏季农业税各地完成情况见表1-4。
  据全省51个县的典型村户调查,平均每亩麦田负担12.05公斤,占实产量的20.
43%,平均每人负担8.64公斤。

    〖建国后〗〖农业税〗〖征收〗〖比例〗〖减免〗〖范围〗〖改革〗
    〖制度〗〖征购〗〖经济作物〗
  1949年的秋季农业税征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农业税征收。全省
的征收工作自10月1日开始,到次年1月15日结束。加上当年夏季征收部分,全年共
征收农业税粮食12.3亿公斤,占常年产量76亿公斤的16.2%(常年产量指查田定
产数,下同),占实产量87亿公斤的14.1%。
  1950年,国家开始统一农业税征收办法。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批准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根据这一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就
本省已实行和未实行土地改革的两种情况,分别制定了《山东省一九五○年老解放
区农业税暂行办法》和《关于执行中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已实行土改的老解放区,根据中央“多收入的多负担,少收入的少负担,没有收入
或收入太少的不负担”的原则,仍采用扣除免税点的比例税制。其方法是根据土地
的农业收入,每人扣除50公斤粮食后,余者每50公斤粮食按9公斤计征。未实行土
改的新解放区,实行起征点的全额累进税制,起征点为60.5公斤。
  1950年,全省农业税同上年比较,应征数减少30%左右,实征数减少11%左右。
新解放区农业税负担占全部农业收入的比例,贫农8%左右,中农13%左右,富农
20%左右,地主30%~50%,个别大地主亦不超过80%。
  1951年,全省农业税征收办法首次统一,实行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此办法与
1950年老解放区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基本相同,均以户为负担单位,以农业收入为负
担标准,扣除免征额后按比例计征。只是征收标准略有变更,即每人扣除50公斤粮
食免征额,余者每50公斤按10公斤计征,比1950年老解放区的征收标准每50公斤产
量多征1公斤。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
确定了农业税的总方针,即“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现统一
累进,并取消一切附加”。决定山东的农业税率由华东军政委员会拟定,报中央人
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执行。
  1953年,粮食歉收,农业税征收有所减少。全年共征收粮食9.83亿公斤,比
上年减少1.79亿公斤,征收占常年产量9.8%,占实产量7.5%。
  1953年底,山东实行粮食统购统销,自1954年夏季开始,农业税征收与粮食统
购合并进行,统称征购,粮食部门统一组织验收入库。其中“购”的部分,粮食部
门直接同农民结算付款;“征”的部分,价款由粮食部门向财政部门结算拨付,作
财政部门的征税收入。在征购的步骤上,一般掌握先征后购的原则,即以户为单位,
先交清农业税,再交纳统购粮,有农业税尾欠者,亦先补交农业税尾欠,再交售余
粮。
  195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公布。《条例》规定,农业税
征收实行比例税制,全国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以征收粮食为主,地
方附加一般不得超过纳税人应纳农业税税额的15%。山东当年实际征收粮食13.25
亿公斤,约占实产量11%。
  1959年人民公社化后,农业税征收对象由原来的合作社、户变为生产队。征收
政策也趋向稳定,在全省普遍执行了“增产不增税”的征收政策。1971年,全国统
一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农业税征收亦随之实行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
1978、1979年,全省平均实征农业税占常年产量的10.49%,比1956、1957两年实
征数减少48%。
  历年农业税征收在全部粮食征购中所占比例,亦呈下降趋势。具体情况见
表1-5。
  1985年5月,伴随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农业税收制度即行改革,由征粮为
主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30%统购价、70%超购价)折征代金,即由实物
征收改为货币征收。
  农业税征实期间,除以粮食为主征收之外,亦有棉花、花生仁、烤烟等经济作
物。新中国成立初期,山东实行花生征实政策,是国家掌握油源的重要措施。1954
年食油统购统销后,国家以农业税方式收入花生的比重逐渐减少,而统购则成为国
家掌握油源的主要手段。
  建国初期的花生征实,一般都订有计划,由财政税收部门(建国初期为隶属财
政厅的粮食局)和油脂经营部门(1956年6月前为油脂公司,7月后为粮食厅)联合
进行。税收部门负责宣传、动员和政策制定实施,油脂部门组织验收、保管和分配。
征收之前,双方签订协议书;征收结束后,双方按协议结算,同粮食征收情况一样,
油料作粮食(油脂)部门商品购进,价款作财政部门征税收入。征收与统购的关系,
亦是先征后购。
  花生征实,也有折征粮食的办法,折征比例,1950年曾有全省统一规定。开始
一等花生仁每公斤折秋粮2.25公斤,二等花生仁每公斤折秋粮2.0625公斤,三等
花生仁每公斤折秋粮1.8125公斤。以后,由于私商在市场上抢购,大部地区市价
高于牌价,影响国家征收任务完成,经省财委决定,改为一等花生仁每公斤折秋粮
2.4375公斤,二等花生仁每公斤折秋粮2.25公斤,三等花生仁每公斤折秋粮2.
0625公斤。自1951年起,不再统一规定折粮比例,由各专署本着优质优价、低质低
价的原则,按当地花生仁收购牌价提高4%确定折征比数(只向群众公布折粮比数)
。1985年伴随粮食折征代金,花生征实亦被取消。
  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正确执行减免政策关系到农民负担是否合理,征收任务
能否完成,群众困苦能否得到解决,以及党同农民的关系。1953年5月,中央人民
政府财政部在《关于第四次全国农业税会议向中央的报告》中,对农业税减免作了
明确规定。减免范围,按不同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灾情减免,即按自然灾害歉收
成数,给受灾农户减免负担,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灾全免;一类是社
会减免,其范围包括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而生活困难的农户,遭受意外灾害或有
其他原因而交税确有困难的农户,遭受战争创伤、敌人摧残严重而生产尚未恢复的
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而生活困难的地区,交通不便特别贫瘠的山区,以及
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加以照顾的其他地区。在一般情况下,减免税额控制在应征
税额的13%以内,其中社会减免约占4%~7%,灾情减免约占6%~9%。山东的农
业税减免,1950、1951年为数较少;1952年因增加老根据地减免和照顾减产幅度较
大的地区,减免数增加;1953年对社会减免有所紧缩,但灾情减免增多,全部减免
数额有较大幅度增加。1950-1953年全省农业税减免情况见表1-6。
  1954年,减免数较少,夏季减免仅3.68%,其中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分别为1.
55%和2.13%。执行过程中,既有掌握过严、应减未减免的偏向,也有掌握过宽、
不应减而减免的偏向。
  1955年以后,针对过去减免中出现的问题,逐步修订与完善减免办法。1979年,
根据国务院规定,山东开始执行农业税起征点(社员口粮182.5公斤,人均收入40
元)的办法。对确属自然条件差,长期低产缺粮,收入水平低,维持简单生产有困
难,1978、1979两年人均收入在起征点以下,而且改变这种状况需要较长时间的生
产队,从1980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1983年,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停止执行。对极
少数口粮和收入水平仍然很低、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纳税确有困难的队和户,
在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中酌情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