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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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价格〗〖议价〗〖经营〗〖幅度〗〖调整〗
1963年粮食部门开始经营议价粮食,议购议销价格由省粮食厅统一掌握。总的
要求是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保本微利,有赚有赔。议购价一般低于市场价,在
市场价格低于邻区的地方,按市价收购,防止谷贱伤农。1964年小麦和玉米的议购
最高限价每百公斤70元和57元。议销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每年调整数次。
1966年开始,全省的粮食议价经营基本停止,部分地市少量的议购议销,价格
由其自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粮食议价经营得到恢复发展。议购议销价格仍由省粮
食厅统一掌握,总的原则是高进高出,稍有利润。为稳定市场粮价,议购最高价不
得超过统购牌价一倍。1980年,玉米统购牌价每百公斤23.44元,议购价格33 元,
市场价格36.66元。议销价格由各地市根据购价和低于市价的水平自行确定。
1981年,省粮食厅制定了议销粮食季节差价调整办法,规定以收获季节确定的
议购议销价格为基础,随着季节变化议购价格变动幅度不超过5%时, 议销价格不
作调整;议购价格变动幅度超过5%时,议销价格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个别品
种议销价格调整如超过10%,报省粮食厅批准后执行。
1983年,粮食实行多渠道经营,议购议销价格也全面放开,省不再制定粮食议
购最高限价,由各级经营单位自行定价;上级公司组织联合经营的,由组织者牵头
协商定价。省粮油贸易公司在不同时期向各地提供价格参考资料,具体价格仍由经
营单位本着随行就市、有升有降、以质论价、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定。
1988年,粮食生产下降,市场粮价上涨,大米、小麦、玉米3 种粮食每百公斤
价格,由1987年的100元、66.5元和42.5元,上涨到202元、123.5元和73元, 分别
上涨101%、85.7%和72.2%。1988年11月, 山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
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精神,规定了部分粮食议购指导价格,每百公斤大米120 元、
小麦76元、玉米50元。各地本着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的原则确定议购价格。在市
价偏高、收购困难的地方,限价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10%,高于10%时即
停止收购。指导价格需要调整时,由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