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油脂油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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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油料〗〖价格〗〖牌价〗〖差价〗〖比例〗〖收购〗〖销售〗
新中国成立初期,山东省油脂油料价格是按照商业部规定的固定差比价安排的。
1953年花生仁与玉米比价大体是1:2.2到1:2.6。1953年新油上市季节,花生仁收
购每百公斤34.18万元(北海币),季节差价控制在7%~10%。花生果、花生油收
购价格均参照花生仁价格适当安排。
统购统销后取消了季节差价,实行全年一价。地区差价仍按统购统销前以销地
价倒扣产地价的办法执行。如1955年花生仁每百公斤统购价青岛38.60 元(新人民
币),莱阳34.60元,烟台36.60元,文登34.60元。
根据全国物价会议精神,自1958年10月1日起, 山东花生仁统购价平均每百公
斤由34.48元调到36.22元,上调幅度5.04%。是年收购花生仁1.73亿公斤,农民约
增加收入300万元。花生油统购价全省平均每百公斤上调到76.33元。这次调整购价,
对边、山、老(根据地)、少(少数民族)、穷五类地区适当照顾,调价幅度大于
其他地区。产地提价幅度大于销地,地区差价相对缩小。青岛与临沂的地区差价由
22.15%缩小到10.29%。为稳定市场物价,不增加消费者负担,花生仁、油销价未
动。
1959年,为促进花生生产,根据国务院指示,将省掌握的87个市场花生仁统购
价由平均每百公斤36.18元调到42.76元,上调18.17%, 花生油统购价每百公斤调
到99.37元。全省统购花生仁2.16亿公斤,农民约增加收入1424万元。 为不增加国
家亏损,花生油统销价适当上调,平均每百公斤由94.52元上调到113元,调高 19.
55%。花生油的购销差率由7.2%扩大为13.7%。豆油也同时作了调整, 统购价平
均每百公斤由88.20元上调到97.37元,统销价平均每百公斤由95.75元上调到111元,
购销差率由8.56%扩大到13.99%。
在1960-1961年油料减产的情况下,全省油脂油料价格再次大幅度调整。花生
仁统购价平均每百公斤提到60元,统销价提到71.46元,分别比1959年上调39.6 %
和40.67%;花生油统购价平均每百公斤提到144元,统销价提到 150 元, 分别比
1959年上调44.93%和32.7%。豆油、芝麻(油)、 菜籽(油)统购统销价格也同
时上调。油脂油料统购价的调整,使农民增加收入1800多万元。调价后花生油购销
差价率缩小到4.3%,全省粮食部门经营食油每年亏损200~300万元, 这种状况直
到1964年提高食用植物油统销价格后才得到转变。是年5月1日,山东将花生油、豆
油的统销价平均每百公斤由150.08元和148.08元均上调到160元,上调幅度分别为6.
61%和8.05%;芝麻油、卫生油分别上调5.51%和2.84%。全省销售食油3500万公
斤,约减少国家亏损300万元。
1966年1月1日,花生油无税统购改为带税统购,平均每百公斤价格定为152.30
元(其中税率和地方附加税8.08%),其他食用油也参照花生油价格作了相应调整。
调整后邻省的价格高于山东,如河北、江苏花生油统购价每百公斤均为156元, 山
东边缘地区仅150元。为与邻省价格衔接,1966年9月1日, 将花生油统购价上调到
154元(其它食油统购价有的相应上调,有的原价未动)。
1971年,为尽快发展油料生产,全国再次提高部分油脂油料统购价格,山东 5
种油料(花生仁、芝麻、油菜籽、蓖麻籽等)购价平均提高22.53%,6种油脂(花
生油、芝麻油、豆油、菜籽油、卫生油、蓖麻油)购价平均提高16.4%。油脂油料
统购价上调后,统销价未动,出现购销价格倒挂。1972年,根据国家计委、商业部
《关于统一油料超购加价幅度的通知》,山东省开始对完成国家花生油、油菜籽收
购任务的生产队,实行超交部分加价30%奖励。
1979年,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国6种食用植物油(花生油、 芝麻
油、毛棉油、菜籽油、豆油、茶油)统购价平均上调24.97%, 油料统购价按照售
油与售料收益基本相等的原则作了安排,超购加价幅度也由30%扩大到50%。油脂
油料统购价提高以后,统销价仍未动,购销价格倒挂进一步扩大,花生油由1978年
的每百公斤20元扩大到50元。1980年全省实际销售食油8500 万公斤, 国家约亏损
4250万元。
因油料包购任务长期不变,超购加价幅度扩大调动了农民交售积极性,国家发
放的超购加价款逐年增加。1979年全省开支油脂油料加价款9834万元,1982年达1
.45亿多元,增加了47.69%。为控制油料加价款支出,1983年1月省人民政府决定,
从当年新油上市开始,实行比例收购价格,收购花生(包括花生果、花生仁、花生
油)和芝麻(包括芝麻油)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加价计价;收购棉油(包括
卫生油、棉籽)60%按统购价、40%按超购加价计价。
实行比例价格后,国家油脂油料收购量有所减少。为有利于花生和棉籽(油)
收购,根据国家物价局和商业部的要求,山东从1987年4月1日起,将花生仁(油、
果)收购价从“倒四六”比例价提到超购价,棉籽(油)收购价从“正四六”比例
价提到超购价。即油脂油料收购价每百公斤花生果由81.12元提到93.60元,花生仁
由124.80元提到144元,花生油由299元提到345元;原棉油由每百公斤172.80 元提
到216元,二等棉籽由每百公斤25.20元提到31.50元。花生仁(油、 果)平均提高
15.4%,棉籽(油)平均提高25%。1988年4月1日,山东对油菜籽合同定购价格(
比例价)进行了调整,每百公斤由93.60元提到100.80元,提高7.69%; 菜籽油的
合同定购价格由每百公斤275.60元提到296.80元。统销价格一直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