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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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牌价〗〖收购〗〖销售〗〖价格〗〖倒挂〗〖亏损〗〖调整〗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本着稳定物价的方针,为生产服务、为人民服务,一方面
不断提高粮食收购牌价,逐步扭转历史上形成的粮价偏低、粮食同工业品及其他农
副产品比价不合理的状况,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粮食增产;一方面相对稳定粮食
销售牌价,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使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不因粮价变动而
降低。1950年6月至1951年新粮上市前,济南、青岛等市场小麦收购价调整8次,每
百公斤由15.1万元上调到18.18万元。
在国家牌价的指导下,市场粮食价格逐渐趋于稳定。1950年12月下旬到1951年
6月下旬,济南小麦、玉米、高粱市场价格平均下落2.73%,徐州下落5.58%, 青
岛下落7.94%。其间,曾因国家收购牌价偏低,群众惜售,形成国家收不进、售无
力的局面。特别在新粮上市时,牌价定得偏低,市价又低于牌价,挫伤农民生产积
极性。另外,粮食季节差价过大,经济作物差价较小,农民在合适的时候急于出售
经济作物,大量购储粮食,使国家粮食销售增多。
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小麦统购价按当时收购价上调2.8%, 其他粮种的
统购价按当时收购价上调不超过5%;统销价,济南、青岛、淄博、张周4市按原购
销差率5.6%另加批零差价定价,其他县市按购销差率5.6%定价。统购统销价格制
定后,由于购销差价过小,又取消了季节差价,紧缩了地区差价,造成国家亏损。
1954年全省购销差率平均为6.78%,按当年销售24.89亿公斤计算,约亏损1000 多
亿元(北海币)。1955年8月, 国务院批转了粮食部《对调整农村(集镇)及县城
粮食购销差率的意见》,决定扩大购销差率。1955年全省小麦购销差率扩大为8.84
%,5种秋粮(小米、玉米、高粱、谷子、大豆)扩大到8.59%。 调整后按当年销
售粮食23.65亿公斤计算,约减少亏损485万元。
1958年后,山东连续3年粮食产量下降,供求矛盾加大。1961年, 国务院决定
大幅度提高粮食统购价格,全国6种粮食(小麦、稻谷、玉米、谷子、高粱、大豆)
平均提高25.25%,山东平均提高19.21%。统购价上调,统销价未动,建国后山东
第一次出现粮食销售价低于收购价,亦称购销价格倒挂,全省主杂粮统销价平均每
百公斤低于统购价1.20元,1961年7月至1963年3月全省实际销售粮食32.56亿公斤,
约亏损3799万元,由国家财政补贴。1963年9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供应农村和工
商行业的粮食统销价提到统购价水平,实行购销同价。1965年4月1日,粮食部、全
国物价委员会又发出《关于提高城镇粮食统销价格的通知》,将城乡非农业人口的
粮食统销价也提到统购价水平,粮食购销同价,但国营粮食部门仍亏赔经营费用,
继续由国家财政补贴。
1966年,国务院决定再次提高粮食统购价,原粮统销价随购价同步上调,继续
保持购销同价,成品粮及大豆购销略有差价。山东于1966年夏秋两季两次提高了 6
种粮食统购价,平均每百公斤提高2.46元。按当年全省征购粮食25亿公斤计算,农
民约增加收入6150万元。这次调整基本取消了省内地区差价,大部分品种全省一价。
统销价除原粮随购价同步上调外,成品粮及大豆每百公斤比购价高0.8~2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价格处于“冻结”状态,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后“解冻”。1979年,大幅度提高了粮油统购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全国6 种粮食
统购价平均每百公斤由21.28元提到25.72元,上调幅度20.86%;山东6种粮食由26
元提到31.70元,上调幅度21.92%。并在统购价调高的基础上,将超购加价比例由
30%提高到50%。是年全省收购粮食36.5亿公斤,农民约增加收入2.08亿元。这次
统购价上调,统销价未动,第二次出现粮食购销价格倒挂。
由于粮食生产发展不平衡,按征购基数计算超购加价所带来的不合理现象益渐
突出,征购基数偏高者,卖粮虽多而收入增加不多,征购基数偏低者,卖粮虽少而
收入增加不少。1983年,新商品粮产区菏泽,征购基数(即包购任务)5200万公斤,
实际征购3.255亿公斤,超征购基数2.815亿公斤,每征购粮食100公斤, 农民得加
价款12.94元。老商品粮产区潍坊,当年征购基数3.085亿公斤,实际征购5.02亿公
斤,超包购任务2.215亿公斤,每征购粮食100公斤,农民只得加价款6.60元,比菏
泽地区少近一半(6.34元)。
1985年4月1日,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主要粮食(小麦、玉米、稻谷)价格
改为“倒三七”比例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山东中等质量的
小麦、玉米、粳稻价格每百公斤分别为45.20元、31.20元和38.40元,比1979 年的
统购价分别提高了35.3%、33.3%和41.2%。为衔接好毗邻地区粮价,与河北省接
壤的2市9县(德州、临清市,乐陵、庆云、宁津、夏津、武城、陵县、莘县、冠县、
无棣县)每百公斤小麦收购价格定为45.80元。定购以外的粮食品种全部放开, 实
行自由购销价格。
粮食收购改为“倒三七”比例价格后,消除了超购加价带来的农民收入不合理
的弊端,简化了粮食部门收粮结算、付款等手续。但由于粮价改革是在1984年度粮
食丰收、超购增多的基础上进行的,合同定购的小麦、玉米收购价格,比上年统购、
超购混合平均价格分别下降了3%和4.4%,不利于调动农民售粮积极性。另外,这
次粮价改革与农用生产资料提价尚不协调,种粮成本提高,在价值规律和社会供求
关系的作用下,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逐渐转移到效益较好的经济作物上,给发展粮食
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和交售粮食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从1987
年7月1日起,对部分粮食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玉米每百公斤提高2元,粳稻提高3.
50元,其他粮食品种如籼稻、谷子等也做了相应调整。1988年4月1日,根据国家物
价局、商业部《关于1988年调整部分粮食、油料收购价格的通知》,将小麦收购价
格提到每百公斤48.26元,提高幅度6.6%。统销价格仍然未动。购销倒挂差价率小
麦由1985年的39.73%扩大到43.47%,玉米由38.59%扩大到4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