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 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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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票证〗〖种类〗〖支粮票〗〖面额〗〖对象〗
〖颜色〗〖标准〗〖建国前〗
自1941年,山东革命根据地开始有统一的粮票和使用办法。1月, 省战工会决
定建立统一收发的粮票制度,不论食用多少粮食,均凭票发粮,月终汇报,无粮票
者不准领用,各地一律实行。6月15日, 由省战工会颁发的支粮票使用办法正式施
行。规定支粮票的票面额种类计有1斤、1斤2两、1斤4两、2斤、2斤4两、2斤半、4
斤半、5斤、10斤、20斤、50斤、100斤、200斤、500斤、1000斤。但支粮票并非由
省统一印发。初始,支粮票暂在沂蒙、泰山、滨海、胶东、清河、鲁南6 个地区施
行,由各行政公暑或授权专暑按辖区内的党政军民用粮数,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发。
10月份起,鲁中区(包括沂蒙、泰山等地区)的支粮票,改由省粮食管理总局印发,
分军用、民用两种。支粮票流通,不限定区域。各机关团体部队所需用公粮,持加
盖公章的支粮票向有关县区政权机构指定的发粮单位领取。因公出发人员,也可携
带支粮票临时向乡村政权机构或民间换取熟食。跨地区流通的支粮票,由专署之间
协商结算。
抗日战争胜利后,山东省政府于1946年6月决定粮票发行权归省粮食总局, 并
责成鲁中、鲁南、滨海3个分库代印代发,但发行需凭省粮食总局的支拨书, 不得
擅自发行。鲁中发行的票面上记有“厉行节约”字样,鲁南发行的有“严格制度”
字样,滨海发行的有“减轻负担”字样,粮食总局发行的有“保障供给”字样。
1947年底1948年初,山东省粮食总局发行新粮、料、草票(民国36年度版),
分麦粮票、秋粮票、马料票、柴草票、马草票5种。麦粮票为蓝色,分一餐、两餐、
10斤、50斤、100斤、500斤6种面额;秋粮票为红色,面额种类同麦粮票; 马料票
为紫色,分1斤、10斤、50斤、100斤、300斤5种面额;柴草票为黑色,分10斤、50
斤、100斤、300斤4种面额;马草票为草绿色,面额种类同柴草票。
新粮、料、草票只限于非从事农业生产的部队机关等人员使用,未脱离生产的
村干部、民兵、民工、商人等一律不准使用。部队机关使用粮票与其流动性相适应,
流动性小的单位主要以支付书(支票)形式支粮。各级机关与部队的粮票与支付书
发放比例如下:部队,基干兵团粮票占40%,支付书占60%;县区武装各占50%(
野战军与民兵民工另订)。机关,省、行署、专署级粮票占40%,支付书占60%;
县、区、乡级粮票占60%,支付书占40%。在发放的粮票中,部队的餐票比例较小,
仅占3%~4%;机关的餐票比例较大,省、行署级50%,专署、县级60%,区、乡
级全部发餐票。部队机关使用新粮票的斤票时,必须有证明文件说明准确人数,餐
票使用可不用证明。使用斤票兑拨粮草,须直接向区粮库兑拨;行军移防实在找不
到粮库时,可持证明向村兑一顿饭的粮食和柴草。
新粮、料、草票发行使用后,旧粮票于1948年2月1日废止。新粮票不仅各区通
用,而且支粮标准亦逐步统一起来。新粮草票支拨粮草的标准是:麦粮票按票面斤
顶斤支拨,秋粮票谷子、高粱按票面斤顶斤支拨,玉米、大豆按85%支拨(大豆不
单独开支,配合玉米按比例支拨)。马料票支拨高粱、麸皮(或豆饼),均按票面
额斤顶斤。柴草票以支拨烧草为主,每百斤票支草100斤或干木柴71斤,支拨松柴、
■椤柴各折80斤。马草票以谷草斤顶斤支拨。
新粮票的麦、秋粮餐票支粮标准,在使用中曾有几次变更。1948年2月1日起,
新餐票每餐按1斤2两(市秤,下同)支粮,以前各种规定一律作废。3月1日起,麦、
秋粮餐票又一律按1斤4两支粮。自4月1日起,麦、秋粮餐票再次改为每餐按1斤6两
支粮,并强调餐票只限出发人员使用,机关部队集体不准以餐票到粮库兑换现粮(
如遇特殊情况,可持证明向粮库兑一顿饭的粮食)。
进入1949年,不仅支前民兵民工大批使用粮票,而且后方建设也多以粮票开支
工资。以粮票做货币流通,使粮票制度陷入混乱状态,不法分子乘机收购渔利者时
有出现。特别是部队南下之后,在某些交通沿线和接近前方的地区粮票泛滥,有的
商贩一次收买数万斤。为不影响山东粮食供应,山东省政府决定自7月1日起,停用
除麦粮餐票以外的所有省粮食总局发行的民国36年度粮草票,同时启用山东省粮食
局新发行的竖版(1949年版)粮、料、草(柴)票,并要求紧缩粮票开支,减少粮
票使用比例,多以支粮书拨现粮;各事业部门开支工资不得再用粮票,以免粮票大
量流入群众手中,造成粮票制度混乱。
竖版粮、料、草票分餐票与斤票。餐票,有麦粮餐票与秋粮餐票2种。 斤票,
麦粮票和秋粮票均分10斤、50斤、100斤、500斤4种,马料票分1斤、10斤、50斤、
100斤、500斤5种,柴草票与马草票均分5斤、10斤、50斤、100斤、500斤5种。
山东革命根据地内除省粮、料、草票外,还有地区粮秣票。地区粮秣票早在抗
日战争时期就已出现,有些地区比省发行时间还早。胶东区在1940年已有饭证流通
使用。1941年4月,胶东粮秣管理委员会已印成的粮票2894万斤,马干票103万斤,
木柴票2292万斤,谷草票126万斤。
1941年6月,省战工会颁发支粮票统一使用办法后, 很多地区仍有本区的粮秣
票发行流通。1942年胶东粮食局印发的粮秣票计有饭证、粮票、柴草票、马干票、
谷草票和细粮证等。滨海区印有本区流通的支粮票、柴草票等。1944年鲁中区也印
发了秋季饭券等票证。
抗日战争胜利后,山东各地区仍有粮秣票流通发行,如胶东区印发的1946年版
与1947年版粮秣票,渤海区印发的1947年版餐票,莒南县印发的1948年版餐票等。
胶东区为了辅助粮秣票周转,1947年3月还印制了粮秣本票发行使用。
1948年后,尽管各地仍有地区粮秣票发行流通,但种类、数量都不断减少。自
1948年5月后,省内的地区粮秣票已基本停用。1949年竖版省粮秣票发行后, 全省
各地皆统一使用省粮秣票,不再使用地区粮秣票。

〖建国后〗〖粮食〗〖票证〗〖种类〗〖范围〗〖凭证〗
〖食油〗〖流通〗〖数量〗〖管理〗〖印制〗
新中国成立至1953年,山东使用的粮票仍为1949年版的省粮票,发放范围主要
是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机关团体外出工作人员和部队,1年更换1次,发新收旧,使用
办法与旧票基本相同。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逐步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
有价的粮票已不适用。
1955年国务院发布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规定市镇熟食业出售的
米饭、面食和复制业出售的挂面、切面、米饭、年糕等,居民和流动人员要凭地方
粮票或全国通用粮票购买。为此,山东又陆续印制发行了新的粮油票证。
山东省粮(油、料)票,由省粮食厅统一印制,其种类与使用范围是:
粮票,分1两、2两、4两、0.5斤、1斤、3斤、5斤、10斤8种。在全省范围内流
通使用,出省无效;外省粮票不准在山东使用和兑换。
料票,分1斤、2斤、5斤、10斤、50斤、100斤6种,专供有关部门到外省、 外
地购买牲畜、承办运输以及马戏、训兽、杂技团购买饲料之用。根据粮食部规定,
各省料票可以在有效期内,持县以上政府部门的有关证明互相通用。
食油票,分1两、4两、0.5斤、1斤、2斤5种(1966年后印制),作为定量人口
购油凭证。
与山东省粮票流通的同时,全国通用粮票亦在省内流通使用,票面额有0.5斤、
1斤、3斤、5斤4种(1965年版)。凡出省的流动人口,一律持全国通用粮票在省外
各地购粮或就餐。
以上粮、油、料票均系无价证券,长期循环流通使用。
省内个别市、县曾印制在当地范围内流通使用的大豆票、香油票、工种粮票、
粗细粮票等。
山东除粮、油、料票以外,尚有粮油计划供应的其他凭证,其种类与使用范围
如下:
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系城镇非农业居民及机关、团体、医院、学校、厂矿企
业等伙食单位的购粮凭证,只限在指定的粮店使用。1984年为方便群众购粮,曾一
度打破定点供应办法,居民持粮食供应证可在全市或全区(县)范围内通用。后因
不便于控制和检查,粮证丢失不易查找,1988年各市、地又陆续恢复了定点供应办
法。
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系以粮食作原料或辅助材料的工业、手工业、酿造业、
熟食业、复制业、食品业、副食品业等工商行业的购粮凭证。只限在指定的粮食分
局直属店、供应站或粮店使用。
城镇饲料供应证,系城镇饲养畜禽业的购买饲料凭证(后为饲养场和有观赏动
物的公园购买饲料专用)。只限在指定的购粮点使用。
粮食供应转移证,用于城镇居民迁居及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医院、学校等
单位职工调动或学生升学办理粮食转移供应关系。迁移人在迁出地向发证机关缴回
原领取的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或退减本人口粮计划后,开具粮食供应转移证,凭此
证到迁入地指定的粮食部门换领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购粮。
临时供应转移证,系为了减少粮票发放,1970年根据商业部通知,对跨省(市、
区)临时调动职工(包括代培训学徒、生产实习人员),时间超过3 个月者所办理
的一种临时粮食供应转移凭证。凭此证由到达地供应粮食,食油定量和粮食补助也
均由到达地按标准供应和补助。返回时,由当地县、市粮食部门出具供应截止日期
证明,以便衔接供应。对省内跨县临时供应转移手续,1979年改为时间超过3个月、
人数在50人以上的方可办理临时迁移手续。
另外,1958年还曾使用临时用粮供应证,1959年到1962年使用过粮票代用凭证,
1976年至1979年使用过社来社去学生粮油供应转移证,1976年到1985年使用过煤矿
亦工亦农轮换工粮油供应临时转移证。
山东粮油票均为多次印制。1955年至1988年,山东省粮票共印制了8次, 情况
见表1-19。
山东省食油票1966年后共印制了5次,情况见表1-20。
山东省料票,于1955年、1958年两次共印制2740.48万公斤。
山东省粮票的发放流通量,随着社会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而增加,1965年社会
流通量仅有4588万公斤,到1988年增加到59170.5万公斤,增长11.9倍。 粮票历年
流通量见表1-21。
1955年,省粮食厅根据《全国通用粮票暂行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市镇粮食
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了《山东省粮票(料票)管理暂行制度(草
案)》(以下简称《暂行制度》),明确了县以上单位要设立粮票专管人员,粮票
拨付抵顶粮食销售指标实行差额结算;规定了粮票的收付手续,粮票的长短损失处
理权限,粮票的清点、整理和包装要求;强调了粮票使用为一次性,每次收回后加
盖印章封存,粮票发放数量一般掌握在供应计划数的20%~30%之间。
《暂行制度》的制定实施,使粮票管理有章可循,但有些规定过于简单。尤其
经过六七年后,粮票流通情况发生很大变化。许多业务问题的处理无所遵循,收发
手续也不统一,以致有些单位粮票管理放松,库存数字不清和贪污盗窃等时有发生。
1961年3月,济南市历下区粮食局曾报案被盗粮票1.95万公斤,但因库存不实, 以
后两次检查结果,一次短少3.5万公斤,一次短少4.5万公斤。1961、1962年经济困
难时期,由于粮食紧张,贩卖粮票的现象普遍存在,0.5公斤粮票卖到2.5元。
1963年,省粮食厅根据粮食部1962年颁发的《关于加强市镇粮食供应管理工作
若干暂行规定》,重新制定了《山东省粮(料)票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了粮票仅
系保证流动人口据以购买粮食和粮食制成品的无价证券,严禁买卖;要求各级粮食
部门的库存粮票,严禁任何人擅自挪用、外借,对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买卖粮票
等违法行为,除将粮票全部追回或没收外,并酌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规定了集体
单位、饮食行业、军队出差、市镇居民和农业人口提取、兑换、收回粮票的办法;
统一了粮票登记、统计、领取、解缴、调拨、整理、保管等项业务手续以及单据、
帐表格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改革、开放、搞活,人民对熟食品
和粮食复制品的需求量增加,粮票使用亦由过去以流动人口购粮为主转变为以城镇
居民购买食品为主,粮票发放量和流通量逐年增加。1978年全省共收发粮票9.1 亿
公斤,到1988年达到18.41亿公斤,10年增加9.31亿公斤。 全省粮票社会流通量,
1978年2.88亿公斤,1988年增加到5.92亿公斤。在粮票需求量与发行流通量巨增的
情况下,1963年颁行的粮票管理暂行办法已不适用。为此,山东省粮食厅制定了新
的《山东省粮(油、料)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1982年底开
始施行。
《管理办法》强调了各级粮食部门的粮票收付由粮票出纳员办理,会计负责粮
票的结报、记帐与统计工作。粮(油、料)票在收付、整理、解缴、保管过程中发
生的长短,一律不准相互抵销。长短粮、料票每次在250公斤、油票50公斤以内者,
由县级粮食局核销,报地市粮食局备案;长短粮、料票每次在1500公斤、油票 250
公斤以内者,由地市粮食局核销,报省厅备案;超过以上数额者,由地市粮食局报
省厅核销。
《管理办法》还强调了粮票发放原则,本着既方便群众、保证合理需要,又严
格控制、加强管理的精神办理。国家供应粮食的集体单位所需粮食,要确定适当比
例,按月发放。饮食、糕点行业和会议、招待所、医院用粮,要按规定收回粮票。
军队出差人员所用粮票,需向粮食部门提出计划,凭“军用价购粮票”斤顶斤兑换;
复退军人所需全国通用粮票,根据中央和省下达的指标兑换。城镇居民领取粮票,
相应地扣减口粮计划。农业人口需用粮票,均应按规定或有关证明以现粮兑换。
《管理办法》对粮(油、料)票的安全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但仍有部分单位
执行不严。1987年济南市天桥区粮食分局一次被盗粮票9万公斤。 随着粮票需用量
的加大和粮食平、议价格的差异,套购粮票的现象时有发生。1988年在济南务工经
商的农民约有10万人,他们一般都不带口粮进城,而是购买粮票就餐,一年购买量
约在2400万公斤左右。也有些饮食单位将计划供应的平价粮油以议价售出,再到市
场购买粮票到粮食部门以平价买粮,从中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