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公粮〗〖征收〗〖标准〗〖办法〗〖条例〗〖数额〗
公粮(抗日战争时期称“救国公粮”),为山东革命根据地主要税收之一。抗
日战争初期,共产党领导的山东抗日武装力量在敌后开展抗日游击战争。军政人员
吃粮,主要靠自行筹措,就地摊派募捐。由于部队在各地所驻时间不同,致使不同
县区群众的粮食负担出现较大悬殊。各地民主政权相继建立之后,部队及党政人员
用粮改由政权组织统一筹划,但此时尚无统一的征收标准,负担不均现象依然存在。
1940年8月1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简称省战工会)成立,即开始制定公
粮征收办法。当年12月15日,省战工会发出《关于公布公平负担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了甲、乙、丙3种公平负担暂行办法。甲种办法,以穷富程度划分等级,除特
别穷户无力负担和特别富户另有特别捐助者外,其余各户分10个等级,确定其不同
的负担标准。乙种办法,以每人占有土地多少划分等级,累进征收,并按土地肥瘠
情况,分为三等村,除分别每人扣除一定亩数(一等村7分,二等村1亩,三等村1
亩3分)不负担外,余者分11个等级,按累进法计算负担。丙种办法,基本是按每
人每年的收入确定征收标准。这三种办法,除丙种未见实行外,甲、乙两种首先在
滨海地区试点修订,后在各解放区逐步推行。
1942年8月,省战工会鉴于甲、乙两种办法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较多,作出修
正征粮办法决定,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征收救国公粮新办法,其基本原则是根据每人
每年的粮食收获量,按累进比例法征收。即以户为单位,按人口计算,每人每年产
量百斤以下者不负担,满101斤征收1%。以后每增加产量50斤,征率增加1%~4%,
产量达801斤以上者,均按35%征收。遇有军粮供应困难或富户负担能力特强,征
得户主同意,并经政权机关批准,再提高征收率,但最高不超过45%。夏粮与秋粮
的征收比例为3:7或4:6,每交纳1斤公粮,带交公草公柴2斤(后曾作过某些修正)
。这一新的征粮办法,1942年8月25日在《大众日报》登出,并发表了题为《抗战
为人民彻底实现征粮新办法》的社论。
经过两年多实行“合理负担”、统一征收救国公粮的结果,从总体上看,比过
去实行的摊派制有较大改进,群众负担趋向合理,并有所减少,同敌占区群众的沉
重负担适成鲜明对照。以胶东地区为例,1942年解放区、顽军占区、日军占区群众
负担比较(折合北海币为单位)见表1-1。
1943年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根据各地征收公粮的实际情况,对过去颁行的各
种征粮办法作了综合分析研究,于1943年5月10日发出《关于征收救国公粮的指示》
,在指出过去各种征收办法缺点的同时,要求仍按土地亩数累进征收。如土地尚未
登记清丈,即按收入征收,并作了修正:一、不按土地实际产量征收,而按同级土
地平均产量征收,以奖励农 民加工、增肥、增产。二、农民及经营地主的收入,
扣除20%生产成本后再计数征收,以减轻勤劳生产和苦心经营者的负担,加重不劳
而获收租者的负担。三、改变负担数额,贫农占其收入1%~8%,最多不超过10%;
中农占其收入9%~16%,最多不超过20%;富农占其收入17%~24%,最多不超
过30%;地主按其收入累进,最高征收率35%。
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的指示和省临时参议会一届二次会议上关于制定
征收公粮新办法的决议精神,修改了各自制定的征粮办法。胶东、滨海两区按产量
累进征收,鲁南区按产量折合地亩征收,清河区按户分等及每人平均收入累进征收,
鲁中区无完整统一的办法,区与区、县与县之间均不一致。各地区之间征粮负担仍
不平衡,胶东区负担最轻,其次是清河和滨海两区(清河原来最轻,后来稍重),
再次是鲁南,最重的是鲁中(实际只是鲁中的沂蒙区)。各区粮食征收的起征点是:
滨海125斤,胶东150斤,清河100斤,鲁中60斤,鲁南60斤。
此外,各地区各阶层负担也不一致,滨海、鲁南地区符合“佃农稍轻于自耕农,
自耕农稍轻于收租地主”的原则要求,胶东、清河地区则未能完全体现这一原则。
如以每户收入粮食450斤计算,其负担情况见表1-3。
1945年1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召开第二次行政会议,在进一步总结过去
公粮征收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征粮中出现的问题,重新拟定了《山东省征收公
粮条例》,于1945年4月21日公布实施。此《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征收办法,一
是按地亩数征收(未办土地登记清丈的,则按收入征收),其亩数按评定产量折合
为负担亩,根据每人平均亩数,累进征收,租种地及出租地均以2亩作1亩计算,但
收入特多或特少者酌量变通办法;二是按产量及收入征收,根据同级土地平均产量,
扣除20%生产成本,余者按每人平均收入累进征收。征收数额,按各户每人平均收
入多少(如按地亩计算,亦可按其评定产量折合收入)分为5等户,1000斤以上至
1500斤者为一等,600斤以上至1000斤者为二等,300斤以上至600斤者为三等,100
斤以上至300斤者为四等,100斤以下者为五等。各户征收率,一等户最多征35%,
二等户最多征30%,三等户最多征20%,四等户最多征10%,五等户免征。在一个
地区内,免征户不得多于该地区全部户数的20%。并实行平均每人1亩地者不负担
的原则。以上由各行署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较简易的计算办法执行。并规定,
因精耕细作而增产者,不提高地级加重负担;因耕作粗放而减产者,不降低地级减
轻负担。
这次《征收公粮条例》的发布与实施,是抗日战争期间革命根据地征收公粮政
策、办法最后一次通盘调整部署。
〖公粮〗〖征收〗〖制度〗〖解放战争〗〖政策〗
〖措施〗〖累进制〗〖办法〗〖保障〗
抗日战争结束后,全省各根据地联结成一片,改变了过去那种因敌人分割而使
各行政区分别采取不同办法征收公粮的局面。1946年5月山东省政府决定,1946年
度公粮征收统一实行累进制,将土地划分等级折合标准亩,按标准亩收入累进征收。
每一标准亩产量定为150斤,分5个等级确定征收率,即一等户每人标准亩为5.81
~10亩以上,产量为871~1500斤以上,征收26%~35%;二等户每人标准亩4.01
~5.8亩,产量为601~870斤,征收20%~25%;三等户每人标准亩2.21~4亩,
产量为331~600斤,征收11%~19%;四等户每人标准亩0.61~2.2亩,产量为
91~330斤,征收2%~10%;五等户每人标准亩6分以下者免征。按征收公粮数带
征柴草20%。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次征收,原则规定夏粮三分之一,秋粮三分
之二(具体多少由各行署自定)。此办法公布后,首先在鲁中、鲁南、滨海地区实
行,后普及于胶东、渤海。自此,全省范围的统一征收公粮步入正轨。
1947年春季之后,人民解放军逐渐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山东境内战争规
模日渐扩大,部队及支前民工等吃粮人数和粮食支出巨增。山东省政府于4月颁发
《1947年度征收公粮暂行办法》,规定贫农和富农地主的负担比数不变(分别不超
过10%和35%),中农负担增加到25%。全省公粮征收总数由1946年度的87万担,
增加到160万担。
经过土地改革与土改复查,解放区各阶层的土地关系和经济状况发生巨大变化。
省政府决定自1948年度开始,公粮征收办法由过去的累进制改为按地亩征收。即以
中亩为标准,每亩地全年征收公粮30斤(夏秋粮比例仍为1:2)。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为了减轻人民负担,尽力做到合理负担,曾多次
修改公粮征收办法,针对各地某些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征收政策。如对游击区、
新收复区和敌占区,考虑到群众遭受敌军掠夺摧残更加惨重的情况,对其公粮负担
酌量予以减轻,一般比根据地中心区减轻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乃至三分之二;对某
些有特殊困难的地区,另再减轻负担,或全部免除负担,有的还要给予救济。1944
年3月26日,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发出通令,“为体恤民难,减轻群众负担,经
第八次行政委员会决议,所有民国30年12月以前民间积欠之田赋、公粮,一律豁免”
。同年夏季,鲁南专署考虑到山区各县几年内群众负担重、生活困难大的情况,将
当季公粮减征20%~30%。
在战争环境中征收公粮,始终是在党政军民坚强团结、密切配合和部队武装保
卫下进行的。尤其在开展游击战、运动战,人民解放军与敌军“拉锯”式交错进退
地区,更未离开军队配合和武装掩护。根据地的中心区,实行军民联防,为公粮征
收创造稳定环境,并常常有部队主动外线出击,避免敌人“扫荡”抢粮,防止粮食
损失。边沿区、游击区的公粮征收,也抢在敌军行动前,先由部队包围敌军据点,
然后组织根据地人力车马,将征集的公粮送至根据地。群众基础较好的游击区,常
借“日伪军征粮”之名,公开将粮食集中起来,至夜晚配合当地游击队送往根据地。
1943年4月24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山东军区发出《保卫夏收与反蚕食战役的命
令》,要驻各地部队掩护群众收割和交送公粮,并夺回敌人抢去的大批粮食。鲁南
部队在临沂、郯城、邳县掩护70多个村庄收割小麦。根据地的武工队深入敌占区,
打击日伪征收人员和日伪军抢粮。仅鲁中区1年即减少日伪占区群众负担粮1000余
万斤,有的减少十分之三,多者十分之七。滨海区在年关期间,对280个伪村政权
进行严密监视控制,减轻群众粮食负担。鲁南的滕东、运河区,群众负担一般减少
一半,有的村庄在人民军队帮助下减少负担78%。
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实施,直接或间接地减轻了人民负担,保护了群众利益,人
民群众交纳公粮、支援前线的积极性更为高涨。在地瘠民贫、遭受日军频繁“扫荡”
摧残的沂蒙山区,群众克服种种困难,千方百计多交公粮。解放战争期间,军队大
兵团作战,大踏步行进,解放区人民提出“一切为了前线、一切为了胜利”和“解
放军打到哪里,粮食就支援到哪里”的口号,兴起了支前热潮。1947年初鲁南战役
之后,华东野战军主力部队和部分党政机关及大批民工向沂源县一带集中,多时达
20余万人,超过当时该县人口的总数,粮食供给相当困难。当地群众不惜将埋藏在
地下的种子粮扒出供给部队。仅南麻1个村,即筹集粮食5.4万斤,解决了部队粮
食急需,保证了战争胜利。华东野战军第八纵队和鲁中区党委主要领导人,赞扬了
沂源县人民节衣缩食、“砸锅卖铁”支援前线的革命精神。1948年济南战役期间,
鲁中地区的沂山专区,原计划预征公粮200万斤,实际完成1230万斤。
第三辑 公粮
视图
〖抗日战争〗〖公粮〗〖征收〗〖标准〗〖办法〗〖条例〗〖数额〗
公粮(抗日战争时期称“救国公粮”),为山东革命根据地主要税收之一。抗
日战争初期,共产党领导的山东抗日武装力量在敌后开展抗日游击战争。军政人员
吃粮,主要靠自行筹措,就地摊派募捐。由于部队在各地所驻时间不同,致使不同
县区群众的粮食负担出现较大悬殊。各地民主政权相继建立之后,部队及党政人员
用粮改由政权组织统一筹划,但此时尚无统一的征收标准,负担不均现象依然存在。
1940年8月1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简称省战工会)成立,即开始制定公
粮征收办法。当年12月15日,省战工会发出《关于公布公平负担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了甲、乙、丙3种公平负担暂行办法。甲种办法,以穷富程度划分等级,除特
别穷户无力负担和特别富户另有特别捐助者外,其余各户分10个等级,确定其不同
的负担标准。乙种办法,以每人占有土地多少划分等级,累进征收,并按土地肥瘠
情况,分为三等村,除分别每人扣除一定亩数(一等村7分,二等村1亩,三等村1
亩3分)不负担外,余者分11个等级,按累进法计算负担。丙种办法,基本是按每
人每年的收入确定征收标准。这三种办法,除丙种未见实行外,甲、乙两种首先在
滨海地区试点修订,后在各解放区逐步推行。
1942年8月,省战工会鉴于甲、乙两种办法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较多,作出修
正征粮办法决定,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征收救国公粮新办法,其基本原则是根据每人
每年的粮食收获量,按累进比例法征收。即以户为单位,按人口计算,每人每年产
量百斤以下者不负担,满101斤征收1%。以后每增加产量50斤,征率增加1%~4%,
产量达801斤以上者,均按35%征收。遇有军粮供应困难或富户负担能力特强,征
得户主同意,并经政权机关批准,再提高征收率,但最高不超过45%。夏粮与秋粮
的征收比例为3:7或4:6,每交纳1斤公粮,带交公草公柴2斤(后曾作过某些修正)
。这一新的征粮办法,1942年8月25日在《大众日报》登出,并发表了题为《抗战
为人民彻底实现征粮新办法》的社论。
经过两年多实行“合理负担”、统一征收救国公粮的结果,从总体上看,比过
去实行的摊派制有较大改进,群众负担趋向合理,并有所减少,同敌占区群众的沉
重负担适成鲜明对照。以胶东地区为例,1942年解放区、顽军占区、日军占区群众
负担比较(折合北海币为单位)见表1-1。
1943年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根据各地征收公粮的实际情况,对过去颁行的各
种征粮办法作了综合分析研究,于1943年5月10日发出《关于征收救国公粮的指示》
,在指出过去各种征收办法缺点的同时,要求仍按土地亩数累进征收。如土地尚未
登记清丈,即按收入征收,并作了修正:一、不按土地实际产量征收,而按同级土
地平均产量征收,以奖励农 民加工、增肥、增产。二、农民及经营地主的收入,
扣除20%生产成本后再计数征收,以减轻勤劳生产和苦心经营者的负担,加重不劳
而获收租者的负担。三、改变负担数额,贫农占其收入1%~8%,最多不超过10%;
中农占其收入9%~16%,最多不超过20%;富农占其收入17%~24%,最多不超
过30%;地主按其收入累进,最高征收率35%。
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的指示和省临时参议会一届二次会议上关于制定
征收公粮新办法的决议精神,修改了各自制定的征粮办法。胶东、滨海两区按产量
累进征收,鲁南区按产量折合地亩征收,清河区按户分等及每人平均收入累进征收,
鲁中区无完整统一的办法,区与区、县与县之间均不一致。各地区之间征粮负担仍
不平衡,胶东区负担最轻,其次是清河和滨海两区(清河原来最轻,后来稍重),
再次是鲁南,最重的是鲁中(实际只是鲁中的沂蒙区)。各区粮食征收的起征点是:
滨海125斤,胶东150斤,清河100斤,鲁中60斤,鲁南60斤。
此外,各地区各阶层负担也不一致,滨海、鲁南地区符合“佃农稍轻于自耕农,
自耕农稍轻于收租地主”的原则要求,胶东、清河地区则未能完全体现这一原则。
如以每户收入粮食450斤计算,其负担情况见表1-3。
1945年1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召开第二次行政会议,在进一步总结过去
公粮征收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征粮中出现的问题,重新拟定了《山东省征收公
粮条例》,于1945年4月21日公布实施。此《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征收办法,一
是按地亩数征收(未办土地登记清丈的,则按收入征收),其亩数按评定产量折合
为负担亩,根据每人平均亩数,累进征收,租种地及出租地均以2亩作1亩计算,但
收入特多或特少者酌量变通办法;二是按产量及收入征收,根据同级土地平均产量,
扣除20%生产成本,余者按每人平均收入累进征收。征收数额,按各户每人平均收
入多少(如按地亩计算,亦可按其评定产量折合收入)分为5等户,1000斤以上至
1500斤者为一等,600斤以上至1000斤者为二等,300斤以上至600斤者为三等,100
斤以上至300斤者为四等,100斤以下者为五等。各户征收率,一等户最多征35%,
二等户最多征30%,三等户最多征20%,四等户最多征10%,五等户免征。在一个
地区内,免征户不得多于该地区全部户数的20%。并实行平均每人1亩地者不负担
的原则。以上由各行署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较简易的计算办法执行。并规定,
因精耕细作而增产者,不提高地级加重负担;因耕作粗放而减产者,不降低地级减
轻负担。
这次《征收公粮条例》的发布与实施,是抗日战争期间革命根据地征收公粮政
策、办法最后一次通盘调整部署。
〖公粮〗〖征收〗〖制度〗〖解放战争〗〖政策〗
〖措施〗〖累进制〗〖办法〗〖保障〗
抗日战争结束后,全省各根据地联结成一片,改变了过去那种因敌人分割而使
各行政区分别采取不同办法征收公粮的局面。1946年5月山东省政府决定,1946年
度公粮征收统一实行累进制,将土地划分等级折合标准亩,按标准亩收入累进征收。
每一标准亩产量定为150斤,分5个等级确定征收率,即一等户每人标准亩为5.81
~10亩以上,产量为871~1500斤以上,征收26%~35%;二等户每人标准亩4.01
~5.8亩,产量为601~870斤,征收20%~25%;三等户每人标准亩2.21~4亩,
产量为331~600斤,征收11%~19%;四等户每人标准亩0.61~2.2亩,产量为
91~330斤,征收2%~10%;五等户每人标准亩6分以下者免征。按征收公粮数带
征柴草20%。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次征收,原则规定夏粮三分之一,秋粮三分
之二(具体多少由各行署自定)。此办法公布后,首先在鲁中、鲁南、滨海地区实
行,后普及于胶东、渤海。自此,全省范围的统一征收公粮步入正轨。
1947年春季之后,人民解放军逐渐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山东境内战争规
模日渐扩大,部队及支前民工等吃粮人数和粮食支出巨增。山东省政府于4月颁发
《1947年度征收公粮暂行办法》,规定贫农和富农地主的负担比数不变(分别不超
过10%和35%),中农负担增加到25%。全省公粮征收总数由1946年度的87万担,
增加到160万担。
经过土地改革与土改复查,解放区各阶层的土地关系和经济状况发生巨大变化。
省政府决定自1948年度开始,公粮征收办法由过去的累进制改为按地亩征收。即以
中亩为标准,每亩地全年征收公粮30斤(夏秋粮比例仍为1:2)。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为了减轻人民负担,尽力做到合理负担,曾多次
修改公粮征收办法,针对各地某些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征收政策。如对游击区、
新收复区和敌占区,考虑到群众遭受敌军掠夺摧残更加惨重的情况,对其公粮负担
酌量予以减轻,一般比根据地中心区减轻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乃至三分之二;对某
些有特殊困难的地区,另再减轻负担,或全部免除负担,有的还要给予救济。1944
年3月26日,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发出通令,“为体恤民难,减轻群众负担,经
第八次行政委员会决议,所有民国30年12月以前民间积欠之田赋、公粮,一律豁免”
。同年夏季,鲁南专署考虑到山区各县几年内群众负担重、生活困难大的情况,将
当季公粮减征20%~30%。
在战争环境中征收公粮,始终是在党政军民坚强团结、密切配合和部队武装保
卫下进行的。尤其在开展游击战、运动战,人民解放军与敌军“拉锯”式交错进退
地区,更未离开军队配合和武装掩护。根据地的中心区,实行军民联防,为公粮征
收创造稳定环境,并常常有部队主动外线出击,避免敌人“扫荡”抢粮,防止粮食
损失。边沿区、游击区的公粮征收,也抢在敌军行动前,先由部队包围敌军据点,
然后组织根据地人力车马,将征集的公粮送至根据地。群众基础较好的游击区,常
借“日伪军征粮”之名,公开将粮食集中起来,至夜晚配合当地游击队送往根据地。
1943年4月24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山东军区发出《保卫夏收与反蚕食战役的命
令》,要驻各地部队掩护群众收割和交送公粮,并夺回敌人抢去的大批粮食。鲁南
部队在临沂、郯城、邳县掩护70多个村庄收割小麦。根据地的武工队深入敌占区,
打击日伪征收人员和日伪军抢粮。仅鲁中区1年即减少日伪占区群众负担粮1000余
万斤,有的减少十分之三,多者十分之七。滨海区在年关期间,对280个伪村政权
进行严密监视控制,减轻群众粮食负担。鲁南的滕东、运河区,群众负担一般减少
一半,有的村庄在人民军队帮助下减少负担78%。
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实施,直接或间接地减轻了人民负担,保护了群众利益,人
民群众交纳公粮、支援前线的积极性更为高涨。在地瘠民贫、遭受日军频繁“扫荡”
摧残的沂蒙山区,群众克服种种困难,千方百计多交公粮。解放战争期间,军队大
兵团作战,大踏步行进,解放区人民提出“一切为了前线、一切为了胜利”和“解
放军打到哪里,粮食就支援到哪里”的口号,兴起了支前热潮。1947年初鲁南战役
之后,华东野战军主力部队和部分党政机关及大批民工向沂源县一带集中,多时达
20余万人,超过当时该县人口的总数,粮食供给相当困难。当地群众不惜将埋藏在
地下的种子粮扒出供给部队。仅南麻1个村,即筹集粮食5.4万斤,解决了部队粮
食急需,保证了战争胜利。华东野战军第八纵队和鲁中区党委主要领导人,赞扬了
沂源县人民节衣缩食、“砸锅卖铁”支援前线的革命精神。1948年济南战役期间,
鲁中地区的沂山专区,原计划预征公粮200万斤,实际完成1230万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