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军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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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军队〗〖粮食〗〖供应〗〖标准〗〖加工〗〖质量〗〖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军粮供应任务仍很繁重,继续沿用战争时期的军粮供应办法。
1953年1月,根据粮食部、华东军政委员会粮食局的指示, 对现行粮食供应办
法作了部分修改,即部队按所需粮食50%改发代金(马料改发10%的代金),粮食
折款均以粗粮价计算。部队后勤机关按规定向粮食部门编送用粮计划,分别凭“支
拨书”领取和用代金购买。
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部队所需粮食也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
统一调度。
1955年,粮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颁发了《一九五五年度部队粮
食供应暂行办法》,战士实行“拨证”供应,机关人员实行“价购”供应。部队“
拨证”供应的米、面比数,由粮食部直接掌握签拨,各县按照省粮食厅转签的粮种
付粮;部队“价购”的粮食,凭“军用价购粮证”购粮,按当地当时的统销价售给。
1957年到1960年期间,根据粮食部、总后勤部的指示,对部队又先后实行了供
给粮票和价购粮票制度。部队领购粮(料)凭计划持军用粮票、“军用粮油豆供应
证”定点供应。此后的20多年,军粮供应办法无大变动。
新中国成立后,山东在军粮供应上始终坚持先前方后后方、先军队后地方的供
应原则,对部队给予特殊照顾。50年代初,野战军特种部队(空军的空地勤、海军
的舰艇人员、机械化部队的驾驶员和其他技术人员等)及医院伤病员等,全部供应
细粮,其余野战部队和地方部队分别按60%和55%的比例供应细粮。粗粮供应部分,
根据库存情况与部队吃粮习惯拨小米或玉米,并搭配供应10%~20%大豆。有条件
的还供应部分小杂粮,对有吃大米习惯的单位酌情多供应部分大米。马料供应,有
豆饼、麸皮的地区,冬春季供应豆饼75%,麸皮25%;无豆饼、麸皮的地区,供应
高粱、玉米。
1955年,粮食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一九五五年度部队粮食供应暂行办法》,
对供应标准作了统一规定。凭“拨证”供应的粮食,陆军为小米40%,面粉60%,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面粉拨证数内配发六分之一大米;海军、空军、伤病员为大米
40%,面粉60%;豆类供应在拨证数内不超过5%。供应马料的品种为豆饼30 %,
麸皮35%,杂粮35%。“价购”供应的粮食,军官及技术人员面粉70%,大米10%,
豆类10%,粗粮10%;部队医院、疗养院的伤病员、休养员用粮品种比数,按实际
需要供给;部队招待所的临时人员,供应面粉70%,大米10%,豆类10%,粗粮10
%;国际友人、专家等,按实际需要尽量供应好粮食。
1960-1962年山东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期间,尽管国家困难很大,城市居民的细
粮比例已压得很低,薯类供应占50%~60%,但对部队供应仍给予特殊照顾。士兵
的粮种比例,粗粮30%,面粉35%,大米35%;空军地勤等人员,大米40%,面粉
50%,粗粮10%。副食大豆,军官按实购粮食总数5%供应,海、 空勤人员按实际
需要供应。在不影响训练、施工和作战的原则下搭配供应薯类10%。
1982年,粮食部、总后勤部对军粮供应标准作了调整,士兵为面粉45%,大米
30%,粗粮25%;军队干部、在编职工及招待所临时人员为面粉65%,大米20%,
粗粮15%。
军供粮油质量,一向从严要求,好粮食优先供应部队。50年代,山东粮食加工
设备落后,为确保军粮质量,凡有机器加工能力的,均先保军供。当时济南、徐州、
潍县、周村、济宁、城阳等地,部队都供应机制粉。无机器设备的地区,由粮食局
通过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加工面粉供应,并规定每50公斤小麦出40. 5 公斤标准粉。
1954年,粮食部及华东军区后勤部、华东粮食局联合通知规定:米,山东为小米;
面粉,即当地统销之标准粉。1971年,省粮食局规定,平时供应部队的面粉必须按
标准加工,供应部队的大米,不论省内生产或省外调入,都应做到质量好、纯度高,
每公斤大米含稻谷不得超过8粒、稗子40粒,含沙杂不得超过0.04%。供应海勤灶、
空勤灶、伤病员灶优质米面,对其中的空军驾驶员、海军潜艇人员,供应优质米面
以特二粳米和特制粉为标准。供应其他部队的面粉为标准粉,粗粮为小米、小米面、
玉米面。
1987年,省粮食局与济南军区后勤部联合发出《关于〈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
的补充规定》,要求供应部队的粮油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面粉按国
家标准粉供应,大米按二等以上(含二等)质量标准供应,粗粮供应玉米面(其中
搭配供应5%大豆面或大豆)。还强调一律供应成品粮,不准折原粮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