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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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油〗〖农村〗〖统销〗〖标准〗〖办法〗〖销售〗
油料油脂实行统购统销后,山东曾一度将工作重点放在统购上,对农村食油的
供应未引起足够重视,以致出现缺油户与非缺油户区别不清,供应难以掌握。中共
中央山东分局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从1954年第二季度起,在油料计划收购的同时,
安排好农村食油统销,并发出《山东省农村食油供应办法》,规定本着有油料者不
供应、油料少者少供应、无油料者供应的原则,进行民主评议,分清缺油户和非缺
油户,然后对缺油户进行供应。缺油户的标准是:凡未种植油料作物或虽种植油料
作物但扣除种子后人均不足4公斤的农户。未种植油料的缺油户按全年每人1.5公斤
食油供应,有部分油料但不足全年留用量的,按全年每人1.5公斤的食油标准补足。
实行年度内发放购油证的供应办法,根据缺油户人口多少,按年定额1.5 公斤的标
准,填入证内作为供应依据。一般地区不限月供应,可随时购买,但有的地区采取
逐月供应办法。
1955年9月,省人民委员会批转商业厅《关于1955 年花生统购任务及食油统销
指标和统销办法的报告》,对农村食油统销标准和办法作了调整、补充。供应标准,
规定1户只有1~2人者,一律按国家暂定每人每年供应1.5公斤的标准增加半口人的
定量。供应办法,农村缺油户由乡人民委员会批准;婚丧嫁娶等临时用油,由乡或
村按需要出具证明购买;大豆芝麻产区,农民留用的大豆和芝麻适当顶一部分食油。
并改变过去凭证购油的办法,一律凭票购油,消除了凭证购油中一些供应单位售油
不填油证的混乱现象。1956年全省农村食油统销,严格依照“在统购的同时安排好
统销和有油料者自给、缺油料者凭票定量供应”的原则进行。
1960年,山东遭受自然灾害,油料减产,油脂入不敷出。是年,全省食油收购
总折油5320万公斤,销售6145万公斤,购销逆差825万公斤。 为鼓励油料产区发展
生产,促进缺油地区尽快生产自给,逐步改善油脂购销状况,中共山东省委于1961
年批转了中共山东省粮食厅党组《关于1961年花生收购政策办法的报告》,对农村
油脂统销政策做了较大调整,确定从1961年起实行国家对农村食油基本上只购不销
的政策,缺油地区必须生产自给。除对渔民、盐民、专业菜农以及不能种油料的特
种经济作物区进行必要供应外,农村一般不再供应食油。对农民缺油者,国家主要
采取鼓励种植蓖麻籽换油和深入挖掘油源的办法解决。自1961年起,每收购50公斤
蓖麻籽,奖售食油7.5公斤,1962年又将奖售标准改为12.5公斤。 这一决定促进了
农民种植蓖麻的积极性。1967年,国家收购蓖麻籽3899万公斤,国家奖售食油 975
万公斤。过去农村中用大豆喂猪和肥田等现象比较普遍,实行农村食油只购不销的
政策后,国营油厂积极开展代农加工油料业务,激发了农民种植油料作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