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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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统销〗〖粮食〗〖标准〗〖对象〗〖办法〗〖原则〗
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和政务
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发布后,国家开始对农村实行粮
食统销政策。农村粮食统销的对象,主要是灾区缺粮农民、粮食产区常年缺粮农民
和经济作物集中产区缺粮农民。此外,还对国家招用的民工给予一定的口粮补贴,
对交售某些农副产品的集体和个人奖售一定数量的粮食。
1954年春开始,将吃粮水平低于余粮户、自足户的缺粮户按照“先吃自己粮,
后吃国家粮”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报区批准,发证到户,按户供应
的办法,由各地粮管所凭证分期供应粮食。
1955年,国务院颁发《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在实行粮食定产、
定购的同时,亦对农村缺粮户实行粮食定销办法。定销中各类缺粮户的用粮标准为:
种子粮根据实际需要供应;一般粮产区的缺粮户口粮、饲料粮应稍低于当地余粮户
的标准;按照国家计划种植经济作物的缺粮户口粮、饲料粮应不低于当地余粮户的
用粮标准。定销数字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国家根据“何时缺粮何时供应”和“
当地有什么粮食供应什么粮食”的原则保证供应。当年全省农村统销粮食8.28亿公
斤(原粮,下同)。
不少地区在开始进行粮食定销时,由于时间紧,工作简单粗糙,对产量、余缺
摸底不实,以致发生非宽即严的偏向。对此,全省普遍进行了粮食统销补课和整顿
工作。1956年,仅菏泽地区就对全区1580个缺粮乡进行了统销补课。青岛市原定农
村统销粮食35万公斤,补课后调整为129万公斤,实销达到177万公斤。1957年是农
业受灾较重的一年,全省农村统销粮食11.59亿公斤。
1958年“大跃进”,粮食高估产,导致“大购、大销”。各地普遍建立公共食
堂,实行“供给制”,造成粮食极大浪费,是扩大农村缺粮面、增加粮食统销的又
一重要原因。当年,尽管粮食丰收,农村粮食统销达到13.09亿公斤,比1957 年大
灾年还多销1.5亿公斤。 农村粮食“大销”, 使许多地方粮食库存出现危机。 到
1959年上半年,单县、巨野、郓城、梁山4县的粮食库存仅有10余天的可供量, 少
数粮点只能维持三、四天的供应,不得不一再压缩销量。
1960-1962年连续遭受自然灾害,粮食产量下降,社员生活困难。1962年全省
农村社员人均口粮只有114公斤。因粮食不丰,国家无足够的粮食安排统销。 1960
年全省粮食统销由上年的12.12亿公斤猛减至6.60亿公斤。1962年也只销到7.52 亿
公斤。有限的农村统销粮,只能保证重点。国家除对渔、盐民和集中经济作物区保
证合理供应、重灾区给予必要照顾外,对粮产区的一般缺粮队基本不供应粮食,主
要靠社会调剂解决。1961年全省农村销粮,聊城、惠民、德州3个灾区占了55.1%,
其他10个市地只占44.9%。1962年菏泽、聊城、德州、惠民4个灾区的销量占65. 7
%,其他9个地市仅占34.3%。
在此期间,各地都调减了统销标准。每人每天口粮多在0.2~0.4公斤之间。菏
泽地区1961-1963年连续3个粮食年度统销后的人均口粮在120公斤以下(119公斤、
118公斤、117公斤)。青岛市1961年对蔬菜生产队共销售粮食181万公斤, 每人每
天口粮0.4公斤;对果园生产队共销售粮食54万公斤,每人每天口粮0.3公斤。1963
年以后,对副业队的粮食供应才逐步恢复到全年180公斤的口粮标准。
经济困难时期,各地对农村粮食统销一般采取逐级开会、统一思想、摸清底子、
分类排队、内部匡算、到户协商、民主评议、张榜公布、逐户安排、定销发证、分
期供应的办法。但也有的地方采取平均分配或按劳分配的办法,真正缺粮户的困难
未得到解决。
1965年,山东粮食丰收,农村社员集体分配口粮全年每人平均154公斤。 农村
粮食统销,省要求各地严格控制,对受灾地区和单位,继续坚持生产自救为主、国
家适当帮助为辅的方针。在统销粮安排上,很多地区都推广了汶上县的经验,指标
控制在县,不层层下分,派工作组协同区社干部按照先急后缓的程序,逐队逐户摸
清情况,核定统销指标,经县审查,一次定销到麦收,发证到户,分期供应,节约
归己,超吃不补。由于人为的原因造成减产而口粮不足必须统销者,采取借销办法。
当年全省农村粮食统销降到7.04亿公斤,比上年减少5亿公斤。
1966-1978年,山东粮食生产除1968、1974年因灾歉收外,其余几年均获丰收。
农村粮食统销呈下降趋势,其中1966-1975年起伏较大,1976-1978年比较稳定(
见篇后粮食购销表)。
粮食丰收,社员集体分配口粮增加,是农村粮食统销减少的主要原因。在粮食
形势好转的情况下,1969年周恩来总理在粮食工作改革的五点指示中,要求“逐步
做到农村基本只购不销粮食”。到1972年,全省已有28个县、498 个公社实现了农
村基本只购不销。其中,烟台地区90%的生产队对国家有贡献,5 %的生产队做到
了粮食自给,吃国家统销粮的单位,包括渔民、果菜农和库区在内,仅占5%左右。
胶南县连续3年实现了农村只购不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农业生产空前发展,农村粮食
统销的有关政策也随之有所变化。
对粮产区缺粮农民的粮食统销,1979年以前,一般是以每人每天口粮0.4 公斤
为限。1979年以后,全省统一规定每人每年口粮不足150 公斤的由国家统销补足,
但各地在实际安排中,一般都超过此数,多按每人每天0.5公斤口粮标准安排。 对
棉农的粮食统销,1976年省革命委员会曾规定,棉花收获面积占集体耕地面积20%
以上、且完成种植计划的棉农,每年口粮统销到180公斤;未完成种植计划的, 口
粮统销到165公斤。1979年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向国家交售皮棉5公斤以上
的,口粮不低于182.5公斤;交售皮棉10公斤的,口粮保证190公斤;超过10公斤的,
每多交0.5公斤皮棉,增加口粮2公斤。1980年又规定,每人向国家交售皮棉5 公斤
的,口粮不低于183公斤;不足5公斤的,每少交0.5公斤,减少口粮0.75公斤; 超
过5公斤的,每多交0.5公斤皮棉,增加口粮0.75公斤。交售皮棉10公斤的,口粮保
证190公斤;超过10公斤的,每多交0.5公斤皮棉,增加口粮2公斤,直到300公斤为
止。花生集中产区农民的粮食统销,1979年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平均交售
20~25公斤花生仁的,保证口粮183公斤;超过25公斤的,每超交0.5公斤花生仁,
增加口粮1公斤,但最高不得超过250公斤;凡是自产口粮达不到这个标准的,由国
家统销补足。1981年重新规定,对种花生生产队的粮食统销,在政策上与产粮队同
样对待,取消了农民交售花生奖售粮食的规定。菜农的口粮,尽管仍按1971年规定
不低于邻近余粮队或本队种菜前的口粮水平,自产粮达不到这个标准的,由国家统
销补足,但在实际执行中,口粮标准一般在225~275公斤之间。
1983年,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确定压缩不合理的粮食销售,改变
过去的统销政策,在农村基本只购不销粮食,确需销售的,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统
销、借销和议销3种办法。对库区、城市郊区、矿区的无地少地农民和盐民, 仍然
实行统销;对余粮和自给队、户,因灾当年(季)暂时缺粮,通过调剂解决不了的,
国家给予借销,有借有还;对不按计划种植、搞其他经营或因浪费粮食等原因造成
缺粮的,由其自行解决,或由国家供应议价粮。对菜农、果农和渔民仍实行统销,
核定销售基数。
1985年,调整了农村粮食统销价格,实行购销同价。
1979年至1988年的10年间,全省粮食生产形势较好,农村粮食统销也比较稳定。
除1980年和1984年统销量较大外,其余年份均稳定在5~7亿公斤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