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田赋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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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赋〗〖征收〗〖粮食〗〖标准〗〖办法〗=〖方法〗
    〖规定〗〖名目〗〖实物〗
  清代,田赋以征银为主,很少征收粮食。辛亥革命后,山东同全国一样,将漕
粮、芦课、官田租课等均并入田赋,以征钱为准。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财政支出骤增,通货膨胀,粮价猛增,部分粮商囤
积居奇,以致军公用粮及一般民食用粮皆不能保证供给。1941年4月国民党召开五
届八中全会,正式决定实行田赋征实,并将各地田赋收归中央统管。6月,第三次
全国财政会议上制定了《战时各省征收实物暂行通则》。7月,行政院公布《战时
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办法》,对征实标准、办法作了具体部署。山东为沦陷区,
国民党山东省政府辗转流离,只能在所及范围内执行此项规定。自1941年8月开始,
按中央颁行的征粮标准征收粮食。征收品种,规定稻谷为主,实收小麦居多。征收
标准,按照1941年度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或小麦2斗(后于1944年改为每元
折征稻谷4斗或小麦2斗8升)。征收分三期,每年上半年一期,下半年两期。而
1941年度则是合并一次征收,征收日期定为10月1日至11月底,两个月完成。各地
军公用粮,即大部由征实中取得。但因当时山东全境沦为战区,征粮极度困难,截
至1942年4月30日,实征粮食1.82万石,仅占应征81. 27万石(按征收标准计算)
的2.24%。1943年底,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呈准国民政府将本省田赋征实半数留归
地方。不久,又以筹措困难、影响抗战为名,呈准将中央应得全部划拨地方。
  1944年9月30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向山东省政府发布《行政院令》,并附发已
于9月19日公布的《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其中第16条规定:“田赋征收实物
应于农产物收获后1个月内开征,自开征之日起,满3个月收齐,逾期尚未缴纳者,
依左(下)列规定处罚,(1)缴纳逾期未满1个月者,照应完粮额加征5%;(2)
缴纳逾期1个月以上未满2个月者,照应完粮额加征10%;(3)逾期2个月以上尚未
缴纳者,由县市田赋管理机关开列欠赋名单,送请县市政府专察追缴,并照欠额加
征20%。”第17条规定:“欠户经专案追缴仍不缴纳者,由市县田赋管理机关声请
司法机关强制提取其收益或其他资金抵偿欠赋。”
  抗日战争结束后,山东1945年度田赋及沦陷时期历年旧欠,南京国民政府明令
一律豁免,但绝大部分县市实际并未执行,呈报免征者仅济南、齐河等17市县。
1946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又以粮源枯竭、民困未苏等理由,上报中央行政院及财、
粮两部,经核准再豁免1946年度田赋。1947年度的田赋征收,仍按行政院颁发的《
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第25条的规定,拟定《山东省三十六年度田赋征实征借实
施办法》。《办法》规定,除按原赋额征收实物(粮食)外,并随赋借征五成,带
征省县级公粮三成。所征粮食全系小麦。征率每赋银1两按4元计算,每元征粮:斗
(另带征省县级公粮3升,借征5升),核定征赋粮12万石,并随赋借征(交中央)
6万石和带征公粮(省县两级用)3.6万石。此间,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解
放区不断扩大,国民党统治区相对缩小,实际开征的仅济南、历城、章丘、长山、
桓台、淄川、益都、昌乐、潍县、长清、泰安、宁阳、汶上、泗水、曲阜、滋阳、
邹县、滕县、济宁19县市。即使重申了行政院《条例》规定的逾期缴纳处罚条款,
实际亦多未按期征足,长山、桓台、淄川、益都、昌乐、潍县6县后期已处于停顿
状态。截至1948年6月底,全省仅征起赋粮9.33万石,占规定数51.8%;征起省
县级公粮2.8万石,占规定数77.7%。征实的粮食分配,既不同于抗战中期的全
归中央,又不同于抗战后期的全归地方,而是按“三二五”分成(不包括借征和带
征公粮),中央三成,省二成,县市五成。1948年,山东全境即将解放,其田赋征
实已为数寥寥。拟开征之19县市,除济南、历城、长清3县市尚能征收一部分外,
其他16县均难开征。济南市仅征收两个月,征得赋粮2.01万斤,公粮6031斤(不
包括代征市政府统筹粮),均只占上年度征收数的5%。截至8月31日,全省共征赋
粮(小麦)1.23万石,仅占规定数10.2%。
  山东实行田赋征实8年中,无论在形式上如何变换,农民的实际负担有增无减,
益趋沉重。1945、1946两年的田赋豁免,只是中央对省而言,征收并未停止。抗日
战争初期,除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在其占领区统一征收外,尚有散居的土顽部队,全
省计有260余股,约三四十万人,他们也打着抗日招牌,到处搜刮民财,每年都多
次向农民征收粮款。国民党直接统治下的临朐县,1942年共征收赋粮18期,每两银
子征赋粮达到5000斤。
  1938年3月日伪山东省公署(1943年8月改称山东省政府)成立后,除当年一期
田赋未征外,每月均在其统治区内征收田赋。开始征收以款为准,丁银1两征收4元,
漕米1石折征6元。随着日本侵华战争扩大,粮食日趋紧张,日伪山东省公署除加紧
粮食收购之外,还有带田赋征实性质的“征收公用食粮”与“征粮代赋”的名目。
  “公用食粮”主要用于公务员食粮津贴,分省公用食粮和县公用食粮两种,同
时征收。每年分二期进行:第一期为小麦,一般于7月1日开征;第二期为杂粮,一
般到翌年6月底截止。省公用食粮由伪省财政厅以省公署名义下达应征数;县公用
食粮由县呈报征数,经伪省财政厅核定,并按月上报征收数。具体征收标准,由各
地根据省分配的应征数和当地粮田亩数制定。
  由于战争、灾歉、苛税等原因,诸多县征粮困难。1944年度,邹平县的省公用
食粮征收,第一期应征小麦18.1万斤,仅征起1.12万斤,第二期应征杂粮24.1
万斤,仅征起7600斤,两期共征起1.88万斤,占应征数4.45%。日伪山东省政府
对征粮不足的县,均督饬催征或改征现金。据伪山东省政府当年8月的《工作概要
简编》记载,“博山、海阳、蒲台、冠县、濮县等五县呈报产麦不丰,请改以现金
缴纳,经核均属实情,先后电复照准”。后邹平县亦经伪省政府核准,对未征起之
第一期赋粮16.9万余斤小麦,按每市斤1元折价改征现金。
  “征粮代赋”,是伪政府在用行政手段实施“责任供出分摊”(见本篇第二章
第一节)的同时,于1944年试行的又一控制粮食的办法。实施“征粮代赋”的县,
如征后尚有供出能力,同时进行统制收买。      
  名目繁多的粮食征收,使农民负担不断加重。蓬莱县1944年度第一期公用食粮
本已照数征齐,伪省政府又以区域开拓为由,下令增征省用小麦3365斤,县用小麦
1. 93万斤。有些地方日伪军同国民党部队及各种土顽部队交错占领,多头向农
民征收赋粮,群众负担更为沉重。如莱阳县一区阳家河村,1943年每亩地(360弓)
向国民党顽军交纳小麦45斤,杂粮100斤,又向日伪军交纳小麦45斤,杂粮105斤,
合计每亩共交粮食295斤,全部产量所剩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