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粮油计划供应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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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食油〗〖城镇〗〖粮油〗〖计划〗〖供应〗〖标准〗
〖办法〗〖管理〗〖定量〗〖补助〗〖项目〗〖问题〗〖1950-1970〗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山东
分局的部署,自1953年11月上旬开始,在省内部分地区(济南、青岛及济宁、兖州、
滕县、邹县、曲阜、薛城等部分城镇),试行粮食计划供应。11月23日,政务院发
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之后,全省普遍实行粮食计划供
应。实施过程中,首先解决供应网点问题,即以当时的国营零售公司、合作社和改
造后的私营粮店为粮食计划供应点;其次解决供应标准问题。山东向以面粉、杂粮
为主食,供应标准、品种和办法与以大米为主食地区有所不同。鉴于全国小麦产量
不足以供消费需要,山东的小麦要调出一部分支援外地,即在掌握足够数量杂粮的
基础上,适当限制和缩减小麦供应量,以不超过京津与河北邻区为原则,内部掌握
供应最高限额,有领导地组织群众自报、评议,经所在单位(街道)审查批准,凭
户口簿供应。典型试验结果,济南市每人每月平均供应粮食15公斤左右,其中面粉
约占1/3;青岛市每人每月供应14公斤,其中面粉、大米6~6.5公斤。上述供应标
准,与各阶层人民的实需量大体接近。对饮食、糕点等行业用粮及旅馆、火车、轮
船等项用粮,参照过去一定时期的平均需要量,实行定额供应。上述供应办法的实
施,对打击粮食投机、稳定市场粮价和保证社会各方面粮食供应起了很大作用,但
因工作经验不足,管理制度不严,未能杜绝粮食浪费和有效地控制粮食销售,销大
于购的紧张状况未能得到根本扭转。
1955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紧整顿粮食统销工作的指示》,8月国务院
发布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9月5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了《山东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决定在2000人以上、非
农业人口占半数以上的市镇,分批实行粮食定量供应。济南、青岛、烟台、淄博、
潍坊、济宁、德州、威海、临清等9市及泰安县城,自9月实行;其他各县人民委员
会(人民政府)驻地集镇,自10月1日实行;居民2000人以上, 非农业人口(不含
机关工作人员)占半数以上的集镇,自11月1日实行。全省共有156个市、 县、 镇
314.8万人,先后实行了粮食定量供应。与此同时, 工商行业用粮按户定量供应,
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供应。此后,城镇粮食计划供应逐步趋向制度化。
城镇居民口粮定量供应标准,主要依据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和地区间不同的粮
食消费习惯,本着“吃饱不浪费”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经过调查研究,将每人每月
定量分为9类21个等级。即:特重体力劳动者,分3个等级,一等30公斤,二等27公
斤,三等25公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27.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分3个等级, 一等
24.5公斤,二等22公斤,三等20公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22公斤;轻体力劳动者,
分3个等级,一等19.5公斤,二等17公斤,三等14.5公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17. 5
公斤;机关团体工作人员、企业职员、店员和其他劳动者,分4个等级,一等16 公
斤,二等15.5公斤,三等15公斤,四等13.5公斤,平均数不得超过15.5公斤;大、
中学生,分4个等级,一等18公斤,二等17公斤,三等16公斤,四等14.5公斤, 平
均数不得超过17.5公斤;一般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12~14.25公斤, 平均数不
得超过13.5公斤;6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儿童,9~11.5公斤,平均数不得超过11公
斤;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儿童,6~8.5公斤,平均数不得超过7公斤;不满3周岁的
儿童,3~5.5公斤,平均数不得超过4公斤。
城镇粮食定量供应方法,一般居民口粮,以户为单位,经居民小组或居民委员
会核实人口,评议定量,填写供应申请单,连同户口簿送当地粮食部门或指定机关。
核发《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凭证供应粮食。集体起伙的私营工商企业,由所在
单位按实有人口和规定的供应标准,评议定量,编造名册,填写供应申请单,经行
业组织审查后,连同户口簿送当地粮食部门,核发《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凭证
供应。对集体伙食单位、非常驻户口及其他人员的粮食供应,也都参照上述规定,
制定了相应的供应办法。工商行业用粮,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供应方法,工业、
手工业用粮食作原料或辅助材料者,由生产单位按消耗定额编造用粮计划,报送当
地人民政府或其他指定机关,核发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凭证按月供应;酿造用粮,
由省工业厅按批准的生产计划,编造用粮计划,送交省粮食厅核批供应;挂面、生
面条等粮食复制品,自《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行之日起,凭粮票购买。
城镇畜禽饲料用粮,也实行定量供应。供应标准见表1-16。
猪饲料,在不超过附近农村饲料用量范围内,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酌量审批
供应。
科学研究试验或展览、表演、配种动物所需饲料,由各饲养户编制计划,当地
人民政府或其他指定机关核定数量,并发给饲料供应证。
食油计划供应,自1954年5月开始,首先在济南、青岛、烟台、潍坊、 济宁、
淄博、德州等7个城市实行(早者济南于5月7日、晚者青岛于6月17日实行),下半
年在其他城镇陆续实行。各类人口供应标准,大体分为50万人以上城市、10万人以
上城市和2万人以上城市3种类型。具体规定:国防部队,不论驻城市或农村,每人
每月供应750克;地方武装部队,一般按每人每月469克供应。机关、团体、学校、
企业职工,不分城乡,每人每月供应最高375克,最低250克。城市居民,50万人以
上者,每人每月供应250克;10万人以上者,每人每月供应187~203克;2万人以上
者,每人每月供应最高187克。城市郊区居民,分别不同条件,每人每月供应125~
187克。托儿所、医院病员、国际友人、专家等,均按实需供应。机关家属, 在机
关食堂就餐者,按机关人员标准供应;住街道自行起伙者,按市民标准供应。渔民、
果农,依其不同生活条件,每人每月供应最高500克,最低187克。
食油供应方法,大体分凭证、凭票两种,即所有机关、学校、工厂、企业、部
队及10万人以上城市的私营商店人员,均由本单位按实有人数和供应标准编造计划,
填写购油证,由国营油脂公司审核供应;城市居民,均由当地派出所按规定标准发
给购油券(后改由粮食部门核发),凭券到国营零售店、合作社或私营食油代销店
购买。工商行业用油,均由各单位逐月编造计划,经油脂公司审批后供应。
在定量之外某些特殊性需用粮油,根据粮食部颁发的《关于实行市镇粮食定量
供应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实行补助,并规定了补助标准、办法。
粮食补助,规定农村干部、居民到县级以上机关开会、接洽工作及来访等所需
粮食,由国家补给;农民参加基建工程、修河、筑路、防汛及政府组织的运输等,
凡在工地食宿并集体起伙,时间在15天以内者,所需粮食由国家补给,超过15天的,
由本人自带分配口粮或粮票,差额部分由国家补助,其口粮总数以不超过同等体力
工人定量标准为限;工矿、企业、医院等因夜间加班较多,自行解决粮食有困难者,
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按每人每次不超过125克成品粮的标准予以补助。
食油补助,婚丧嫁娶用油,每次补助不超过1500克;产妇,每次补助500 克;
国际友人、外国专家、外侨、外国留学生及归国华侨,按其实际需要予以供应;少
数民族节日(开斋节、古尔邦节、圣忌节)用油,每人补助不超过750克。
市镇粮油定量供应制度,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后,很快显示出科学分配、合理供
应、控制销售和节约粮食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新的矛盾和漏洞,粮食尤为突出。
在初次确定工种、分等定量的过程中,有指导思想上“宁严勿宽”、“就低不就高”
的偏向,也有实际工作中调查不周、分等定量不确的误差,还有某些工种机械化程
度和劳动强度变更的客观因素,致使一部分人定量不足,一部分人定量有余;另在
执行中人口、工种、定量不实,虚报冒领粮食者也不乏其数,浪费粮食的现象仍有
发生。后经多次核实、修订、整顿,不断发现和堵塞漏洞,进行计划用粮、节约用
粮的宣传、教育,才使供应制度日臻健全,定量标准达到相对合理的程度,大多数
人可以满足食需,少部分人略有节余,更少的人定量不足。
1958年“大跃进”,城市粮食定量供应人口及原有的工种定量标准失去控制,
“放开肚皮吃饭”,用粮不要计划,使全省实际口粮水平达到每人月平均19.1公斤,
比1957年增加4.15公斤;1958年吃商品粮的人口,上半年409万,下半年猛增到586
万。因户口不实而造成的粮食供应漏洞很大,集体户口冒领粮食比较普遍,定量标
准内外两本帐、虚报人口、冒名顶替、轻工种报重工种定量等都有发生。街道居民
中,采取涂改购粮证、人走和死亡不注销户口、以小报大、双重户口等手段,多购
粮食的现象亦较严重。按省公安厅1960年人口普查资料统计,全省多报定量供应人
口152万。
中共山东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极为重视粮食供应的紧张状况,把扭转困难局面,
保证城市人民的粮食合理供应视为当务之急,从加强组织领导、改善计划管理和健
全供应制度等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在中共山东省委直接领导下,成立了核实城
市人口和粮食供应领导小组,下设核实人口和粮食定量办公室为专门办事机构;还
成立了中共山东省委劳动办公室,专事控制和缩减非农业人口工作。各地、市也都
建立了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省、地(市)、县分别派出大批干部到各地督
促检查,协助基层单位整顿粮食供应、安排群众生活和开展生产救灾。1959年4月,
中共山东省委曾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切实压缩粮食销量的指示”的
紧急指示》,1960年8月、9月、10月又连续发出《关于城镇节约备荒压缩粮食销量
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压缩和整顿非农业人口的口粮定量和各项事业用粮的指示》
、《关于进一步压缩非农业、人口定量和安排城镇人民生活的指示》,公布了省劳
动厅、省粮食厅拟定的《工种等级划分标准试行办法(草案)》,对控制粮食销售、
核实人口工种和压缩定量标准,作了具体规定,逐渐将山东城镇口粮供应标准降到
了全国较低水平。从这一年开始,将全省各地的工种和定量标准划分为甲、乙两类,
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5市为甲类地区,其他为乙类地区, 后者比前者定
量标准低500克。同时,采取减少城镇人口和精简职工的措施,以增加农村劳动力,
恢复发展农业生产,缓解粮食供应压力。1960年9月,中共山东省委提出压缩60 万
城镇吃商品粮的非农业人口,社办企事业人员由56万压缩到20万,削减36万回到农
业战线。1961年7月, 在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
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的计划》中,再次提出两年内全省压缩85万人、每
年1亿多公斤的城镇粮食销售(其中减少57万城镇人口充实农业战线,另有28 万人
不再由国家供应口粮)。同时,对各项补助粮进行整顿。7月25日, 中共山东省委
将省粮食厅党组提出的整顿各项补助粮的意见批转各地,经过这次整顿,继续保留
了18项粮食补助,取消、紧缩和调整了7项粮食补助,一年节约粮食2700多万公斤。
至1962年,全省统一规定的粮食补助项目、标准如下:
(一)脑力劳动者、职工因公出差,每人每天补助50克。
(二)县以上机关干部,因公加班至夜间零点以后者,每人每次补助125克。
(三)干部临时参加工业生产劳动,每人每天补助100克;煤矿干部下井, 每
人每天补助250克。
(四)不足16.5公斤定量的人员参加农业劳动,每人每天补助100克。
(五)非脱产人员参加三级干部会议,带足本人口粮后每人每天不到500克者,
补助到500克。
(六)经劳动部门批准雇用的合同工,按同工种定量补助差额。
(七)沿海渔民中参加农业分配者,在捕鱼季节,按本人分配口粮同国家供应
渔民最低定量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助。
(八)住院病人,农民自带基本口粮,国家补助差额;特殊病人如“甲亢”病,
按实际需要补助。
(九)非脱产的人民来访者,每人每天补助不超过500克。
(十)灾区家属探亲在3~5天内,每人每天补助250克。
(十一)下放农村的干部,按县社干部口粮标准补齐供应。
(十二)医务人员每人每月定量不足15公斤的,补助到15公斤。部分城市施行
大型手术的医师、护士,每人每次补给饼干150~250克。
(十三)工业、基建、交通部门的补助,按其生产情况酌情补助。
(十四)来自外省的实习人员,按实习地同工种定量标准,不足部分给予补助。
(十五)复员回乡的老红军、重残荣军,口腔、肠胃负伤的二、三等残废军人
和复员回乡的重慢性病军人,口粮分配不足16公斤的,补助差额。
(十)华侨归国观光、省亲期间,每人每月供应口粮15~20公斤。
(十七)少数民族节日、斋日和婚丧等,分别给予不同的定额补助。
(十八)高级知识分子和高级干部,每月补助大豆1.5~2.5公斤。
对工商行业和各项事业用粮,也进行了压缩、整顿,实行“归口包干”管理使
用办法。水利、交通用粮(包括大运河、黄河、铁路、公路),将原定每年2.5 亿
公斤压缩到0.7亿公斤;社办企事业用粮,由原定1.5亿公斤压缩到0.6亿公斤; 饲
料用粮,由1.38亿公斤压缩到8250万公斤;酿造用粮,由原定 7500 万公斤压缩到
2500万公斤。
1962年9月, 省粮食厅根据粮食部《关于加强市镇粮食供应管理工作的若干规
定》,制定下达了《关于加强市镇粮食供应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着重从计
划管理、供应管理、粮票管理和粮店管理等4个方面制定出具体规定、办法和措施。
同年11月中共山东省委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的决
定》,特别强调“不论在城市或乡村,都要继续开展瞻前顾后,细水长流,计划用
粮,节约备荒的教育,切实把人民生活安排好”。
诸项措施实施后,粮食供应状况渐趋好转。到1962年底,全省吃商品粮的非农
业人口417万,比1958年减少169万;每人每月的口粮定量平均13.55公斤,比 1958
年降低5.55公斤;当年城镇粮食销售7.8亿公斤,比1958年减少6.6亿公斤。
1959-1962年,食油供应定量标准也是几经整顿。到1962年7月,省辖市、 专
署驻地机关、团体、学校、企业职工每人每月供应标准压缩到150克,一般居民100
克;县城以下城镇职工100克,一般居民75克。
自1964年开始,食油定量标准逐步回升。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11月3 日《
关于提高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定量标准的通知》,于当年12月1日起, 将省辖市、
专署驻地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职工食油定量由每人每月150克增加到200克,
居民由100克增加到200克;县城以下职工由100克增加到150克,居民由75克增加到
150克。1965年7月12日,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再次发出《关于提高
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定量标准的通知》,将省辖市和专署驻地非农业人口食油定量
由200克增加到250克;县城和农村非农业人口由150克增加到200克。此后,食油定
量供应标准一直未变。
1966年,城市人口流动量、社会粮票流通量和城镇粮食消费量大量增加。食品
行业用粮成倍增长,1965年0.26亿公斤,1966年0.29亿公斤,1967年猛增到0.78亿
公斤,至1970年已达到1.46亿公斤,为1965年销量的5.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