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中国成立后的粮食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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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供给〗〖配给〗〖建国后〗〖取消〗〖标准〗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放军官兵和部分企业工人,仍实行根据
地时期的粮食供给制,少数新参加工作和旧政权留用人员,实行薪金购粮办法。随
着工资制度的不断改革,粮食供给对象和范围不断缩小。
1950年2月政务院颁发的《全国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草案》,4
月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发的《华东区执行中央1950年地方供给制标准具体规定》,对
享受供给制人员的粮食定量标准均定为每人每天大米0.75公斤(小米同)。山东因
主产小麦、杂粮,故省财政经济委员会规定7、8、9三个月供给细粮,其余9个月粗
细粮混合供给,比例为2:1。后于1951年7月改为全年粮色按粗细各半供给(大灶)

1950年,省内有的单位已根据中央精神,用“小包干”办法对供给制进行改革。
主要内容是将伙食费划出,以大、中、小灶三种标准按月折米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自由支配。1952年劳动工资实行工资分制度后,所发工资(津贴)仍采取包括粮食
在内的实物折算。1954年尽管已实行粮食计划供应,但粮食供给制仍存在。是年省
财政经济委员会曾规定:供给制的小灶用粮及孕妇所需细粮,由各地各机关酌情适
当照顾,但中灶每月不得超过7.5公斤面粉,粗粮均按实需数供应。至1955年8月,
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及1956
年全国工资改革以后,才完全取消了供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