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革命根据地的粮食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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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据地〗〖粮食〗〖供给〗〖配给〗〖制度〗〖管理〗〖措施〗
山东革命根据地的粮食供应采取供给制。1940年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
以下简称战工会)成立前,抗日武装力量与敌后工作者的粮食供应基本是当地自筹,
没有全省统一的办法。1940年省战工会和各地抗日民主政权相继建立后,具体的粮
食供应制度开始出现,并不断完善。冀鲁边区实行的三联单制度,使用时将收据联
交村,存查联由用粮单位保存,存根联交专署粮秣科或县粮秣科,事后由粮秣科负
责与村核对,然后找用粮单位结算。这种制度虽改变了以前粮食供应上的混乱状况,
但仍属“自筹粮”范畴。1940年11月省战工会发布了《关于各机关部队团体口粮标
准及领取食用办法的通令》,这是革命根据地内最早的全省性粮食供给令。《通令》
规定粮食供给实行预算制度,粮食发放由供给机关负责。此后,在一般情况下,机
关部队用粮不再是自筹自用,正式改由政府粮秣机构供给。
1941年1月,省战工会在《关于粮秣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了建立预决算制度、
会计制度、检举制度、粮票制度、会议制度、报告制度等,粮食供给的各种制度建
设渐趋完善。5月,全省粮食会议作出《关于粮食与征收救国公粮的决议》, 对粮
食预决算制度作了规定,脱产人员每人每天按2.5斤编造预算; 凡浮报食粮人数和
将剩余粮食自行贮藏、出卖的,都作贪污论处,凡以生换熟和以粗换细,都视为浪
费;贪污与浪费均照章治罪。对粮食供应种类比例也作了原则规定。按吃细粮多少
为序,首先是医院伤病员和军需工厂工人,其次是主力部队,再次是学校,最后是
机关和地方武装。同月,省战工会还作出《关于支粮票使用办法的规定》,自6 月
15日起实行。这是粮食供给中使用票证管理的最初尝试。
1942年7月,省战工会在《关于村政人员粮食津贴的决定》中, 对脱离生产或
半脱离生产的村长、副村长等人,按月发给粮食津贴30~60斤。首次将粮食供给对
象扩大到村级干部。
在实行粮食供给制期间,贪污浪费现象有所发生。为节约粮食,严肃纪律,省
战工会发布了《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自1943年8月1日实行。《条例》
规定,凡盗卖侵吞、浮报浮支、伪造帐簿、涂改粮票、以票换物等贪污粮食者,分
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1943年10月,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在《关于粮食工作的训令》中,不仅重申了严
格执行粮食供给中的预决算制度,而且强调了建立检查制度,规定了各单位在预算
中只准造30%预备粮;若审查发现有多报或重报者,不但不予批发,还要追究领导
人的责任。还明确了吃公粮人员外出时,必须携带预算中应领粮数的粮票,要求各
接待单位坚决执行粮票制度,概不得额外报销客饭。11月,中共山东分局财委会检
查了胶东的粮食工作后,发出《关于胶东粮食工作的指示》,其中特别强调严格执
行粮食供给制度,指出了胶东尚存在的派饭制度应立即制止,部队机关转移,要求
一律自带自运食粮,禁止支差。
革命根据地内开展的生产节约运动,是保证粮食供给的积极措施。1943年前重
点提倡节约,1943年起生产与节约并重。省内除鲁南地区外,八路军各部队1943年
即生产粮食48万多斤,节约粮食280多万斤。1944年1月,山东军区、山东省战时行
政委员会发出了《关于生产节约联合训令》,要求1944年各部队要生产节约10天至
半月的粮食,各机关、群众团体要生产节约5至10天的粮食。
〖山东解放区〗〖粮食〗〖配给〗〖供给〗〖制度〗〖标准〗
抗日战争胜利后,革命根据地的粮食供给制度已较为成熟和相对稳定。1946年
6月以后,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山东解放区,使粮食供给渐趋紧张。 特别是华东主
战场转移到山东,华中野战军、苏皖边区政府及后方机关人员大批进入山东后,粮
食供给压力增大。1947年2月底,山东主战场的鲁中南地区,滨海、 鲁南两区已基
本无公粮库存,鲁中亦存粮有限。6月, 山东省政府建立了军粮管理区制度和随军
特派员制度,这是在特殊环境下采取的一种特殊粮食管理制度。1948年后的济南、
淮海、渡江等战役,各级政府部门主要采取了后方运输、当地收购和就地预借等办
法来保证粮食供给。
粮食供给标准,1940年前,尚无统一规定。自1940年12月起,省战工会规定部
队、学员每人每天发粗粮(高粱、小麦、谷子)2斤4两(16两秤,下同)或细粮(
小米、绿豆、白面、大米)1斤半;各机关、团体人员发粗粮2斤,或细粮1斤4两。
但各地在执行省颁标准时,很多都根据本区具体情况作了适当调整。
胶东区1942年4月颁布的粮食供给标准是,部队每人每天2斤4两,机关人员2斤,
病员2斤4两,妇女产前产后各1个月2斤4两。9月又将标准核减为部队2斤, 机关人
员及学校职员1斤12两,中学生1斤半,病员2斤,妇女产前产后各1个月1斤12 两(
小麦),民工出差2斤。
清河区1942年2月颁布的粮食供给标准是,部队战士及机关长途交通员, 每人
每天2斤5两小麦,或2斤小米,或2斤4两高粱、大豆;机关人员2斤4两小麦,或1斤
12两小米,或2斤高粱、大豆。
冀鲁边区1943年颁布的粮食供给标准是,党政军民统一为每人每天1斤14 两小
米。
1945年6月以前,各地区或因年景丰歉, 或因战争形势变化而不断调整供给标
准。1945年6月,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发布通令,要求纠正供给制度上的偏向, 并重
新规定了全省统一的粮食供给标准。党政民各机关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和学生,
后方军事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供给小麦2斤4两,或高粱、谷子、玉米2斤; 部
队指战员、军事学校教官和学员、各工厂工人、邮务工人、机关通讯员,每人每天
供给小麦2斤8两,或高粱、谷子、玉米2斤4两;医院伤病员、休养员及荣誉军人,
每人每天小麦2斤6两,或高粱、谷子、玉米2斤2两;6周岁以下儿童, 根据年龄每
人每天供给6两、1斤、1斤4两、1斤10两小麦。
解放战争期间,山东省政府曾对粮食供给标准多次调整。1946年3月, 供给标
准调整为政府团体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学员、住院伤病号、荣誉军人,每人每天小
麦2斤4两,或秋粮2斤;区级干部、勤杂人员、工人、邮务人员,每人每天小麦2斤
半,或秋粮2斤4两。9月规定的供给标准,学校学员每人每天小麦2斤半,或秋粮 2
斤4两。1947年1月,为克服财政困难,贯彻节衣缩食的方针,除住院伤病员外,都
适当降低了供给标准。其中,政府团体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每人每天降到小麦 2
斤,或秋粮1斤13两;区级干部、勤杂人员、工人、邮务人员、 学校学员每人每天
降到小麦2斤2两,或秋粮2斤。
1947年9月,山东省党政民等各级机关团体学校的粮食供给, 开始执行中共中
央华东局与山东省政府联合制订的标准,以前颁布的标准作废。新标准规定普通人
员(区公所以上干部、教职员、学员)每人每天小麦2斤,或秋粮1斤13两;伤病员
小麦2斤2两;警卫队员小麦2斤4两,或秋粮2斤2两;勤杂人员及县以下武装人员小
麦2斤2两,或秋粮2斤;长期民工小麦2斤8两,或秋粮2斤4两;兵团每人小麦2斤 6
两,或秋粮2斤3两;短期民工小麦2斤10两,或秋粮2斤8两;工人小麦2斤4两, 或
秋粮2斤2两。
1948年1月,华东财政经济办事处重新制定了山东解放区的粮食供给标准,即:
每人每天供给量,地方军区机关、县区武装、区以下机关、轻工工人均为1斤15两,
基干兵团、重工工人2斤1两,地方党政民各机关1斤13两,伤员2斤2两,民工2斤 4
两。4月, 华东财贸办公室对山东境内的华东野战部队也制定了供给标准(见第五
节军供)。
1949年4月,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了经过修订的统一供应标准。 其中机关
干部每人每天小麦2斤2两,或秋粮1斤15两;勤杂人员小麦2斤5两,或秋粮2斤2两;
伤病员小麦2斤6两;轻工工人小麦2斤5两,或秋粮2斤2两;重工工人小麦2斤7两,
或秋粮2斤3两;民兵小麦3斤,或秋粮2斤11两;民工小麦3斤3两,或秋粮2斤14两。
此标准于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