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漕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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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征收〗〖漕粮〗〖类型〗〖数量〗〖政策〗〖弊端〗〖截漕〗
  漕粮是指中国封建王朝将征自东南各省并用水道运往京师或其他指定地点,供
朝廷官吏及军兵之用的税粮。漕粮起源甚早,秦代即将山东的粮食运往北河(今内
蒙古乌加河一带),以供军需。至明清时代,漕粮制度逐渐完善。实有征运漕粮者
全国共8省,山东为其中之一。
  清代漕粮,有正兑、改兑、改征、折征及白粮之分。运交北京仓的谓“正兑”,
运交通州仓的谓“改兑”,因需要或地区产粮品种不同而将征米改征麦、豆等粮的
谓“改征”,以银钱代替漕粮谓之“折征”。此外,江南“五府”专向内务府交纳
糯米每年约20余万担,此谓“白粮”。1645年(顺治二年),经户部奏请清廷核准,
每年共征漕粮400万石,其中山东37.56万石,占9.39%。运往北京仓的“正兑”
米共330万石,其中山东28万石,占8.48%;运往通州仓的“改兑”米共70万石,
其中山东9.56万石,占13.23%。此后,每年实征漕粮,有增有减。1812年(嘉
庆十七年),山东完纳漕粮12.6万石,1887年(光绪十三年)增至23.9万石,
1912年(民国元年)增至35.4万石。到抗日战争前,征收(折征)漕粮达到39万
石,超过以往任何时期征收数。
  山东漕粮,非各县皆征。有漕之县共69个,内有4县例年缓免征收,实际征收
漕粮的只有65县,这些县除征收漕粮外,仍照收地丁税,负担更重。据1936年版《
内政年鉴》第3卷所载地政学院调查资料统计,抗日战争前各县征收漕粮(实际折
征漕银)数如下:

县别   征漕米石数 县别   征漕米石数
历城   12046.01  章丘    15243.95
邹平    5149.72 淄川    1496.06
长山    4754.10 桓台    1190.97
齐河    8290.43 齐东     例缓
济阳    12919.95 长清    10118.99
泰安    7923.88 莱芜    3025.63
肥城    5129.60 定陶    1319.87
巨野    1349.79 郓城    2429.64
聊城    7314.93 堂邑    9971.39
博平    4832.66 茌平    4828.31
清平    7541.68 莘县    7688.21
冠县    14261.93 菏泽    4887.38
曹县    4458.68 单县    2705.65
成武    1224.32 馆陶    9505.83
高唐     3262.29 惠民    9482.30
阳信     6302.36 滨县    3853.92
利津     1351.41 乐陵    7621.90
蒲台     2085.30 商河    8785.77
青城     3841.26 滋阳    2263.11
曲阜     1038.28 宁阳    3133.20
邹县     968.94  滕县    908.95
泗水     1250.71 汶上    8259.18
峄县     880.49  济宁    8002.04
金乡     3188.10 嘉祥    558.31
鱼台     1273.80 恩县    9489.61
临清    14633.23  武城    6352.70
夏津    11145.12  丘县    6494.71
德县    11961.79  德平    7830.99
平原    15991.03  陵县    10283.59
禹城     7039.65 东平    4606.32
东阿     6131.98 平阴    1350.72
阳谷     6510.48 寿张     例缓
濮县     例缓   朝城    10453.31
观城     3516.21 范县     例缓
临邑     9767.35
  漕粮征收,本以米为准。因山东向产小麦、大豆较多,故多改征小麦、大豆。
1732年(雍正十年)以后,每年从山东、河南两省征解黑豆20.9万石。乾隆年间,
京师官兵养马、驼所需黑豆,主要靠山东、河南两省在应征漕米中改征供给。1751
年(乾隆十六年)又在原征额外增征5万石(山东3万石,河南2万石)。至1753年
(乾隆十八年),京仓所存黑豆已达60万石,足供3年之需,于是将两省应征黑豆
酌半数改征粟米,分运京、通2仓。
  折征,又有折漕、漕折、折色之称,其本意是将粮食折为银两征收。清初规定
一般不折征,但官吏私改折征者时有出现。 1753年(乾隆十八年),山东折征漕
粮7万石,每石折银6钱、8钱不等。1858年(咸丰八年),运河水道梗阻,漕粮一
律折银征解,山东定为每石漕粮折银1两3钱。此后,虽运河修复,漕粮仍多折银征
收。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起,山东漕粮即已悉数折征,粮户或纳粮、或纳银,
任其自定,实际纳粮者少,纳银者多。民国初,漕粮每石(包括附加税)折收京钱
1.38万文。1914年以后,山东奉财政部之命,漕粮一律按银元折征,规定每石折
银元6元,高于河南、江苏、浙江等省的折银比数。1925-1928年3月军阀张宗昌统
治山东期间,征收变化无常,每石漕粮曾折征至8元。1928年4月国民革命军进驻济
南后,再次将漕粮折征减为每石6元。至此,漕粮已有名无实,成为田赋税目之一。
  山东漕粮征收,在粮食歉收情况下,曾有缓减或蠲免。1692年(康熙三十一年)
免征8省漕粮1年,1795年(乾隆六十年)免征8省漕粮5年,山东均在免征之列。
1794年(乾隆五十九年),济南、青州、东昌府所属51州县大旱,普遍免征秋欠漕
粮。1855年(咸丰五年),因水灾免征临清、德州等54州县卫的漕粮。1868年(同
治七年),免征济南、曹州府等历年秋欠漕粮。1884年(光绪十年),黄河决口,
受灾地区的漕粮亦予缓征。缓、免政策的实施,主要是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受
益,而占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民及无地佃户受益甚微。
  除缓减蠲免之外,当地官府有时还截留漕粮用于救灾,称为“截漕”。1744年
(乾隆九年),武定府所属各地大旱,截留漕粮5万石,分储于德州、临清两仓,
以备赈济。1852年(咸丰二年)黄河下游遭灾,截留漕粮20万石备赈。1868年(同
治七年)冬,截留漕粮8万石,赈济济南、武定府所属灾民。光绪年间,漕粮截留
频仍,自1887年(光绪十三年)至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的12年中,即有7年截
留,其中1892年(光绪十八年)因黄河决口而截留了本省全部漕粮。
  在征收漕粮(正兑)的同时,尚有耗米、轻赍等类漕项(即附加税)征收,用
于漕粮运输耗费。另外,还有官军行月粮(漕运官军的行粮和月粮)、赠贴(运军
的津贴费)、红驳(运军雇船拨浅费)、席木板竹(漕船携带的工具物件)等,名
目繁多,均属漕项之列,随同漕粮一并征收。
  漕粮征收,积弊甚多。上有制定漕规的贪官污吏,下有包揽槽项的刁绅劣监,
向农民勒索浮收。农民在交纳漕粮过程中,受其层层盘剥,终年勤劳获得的粮食,
大半输于官场豪户。首先是漕务官吏层层加码浮收,从督粮道、本管道府,到丞卒
尹尉,各级都有漕项规费,并入漕粮浮收,每石漕粮浮收米或五六斗,或七八斗,
或加倍乃至几倍之多。其次是漕务人员在征收中层层剥削,节节留难。当时征收漕
粮,米色好孬并无确立标准,承办人员往往借口“正供”、“皇粮”,对农民所交
粮食寻疵索瘢,任意挑剔,“不谓米色恶劣,即为身分潮湿”,不予收受,饬令更
换。粮户无可声辩,数十里外装运到城,一经退回损失更大,不如出纳“小费”较
为合算。粮食入仓,又受仓场官吏刁难,非缴纳规费,不得过去,或以仓容不足为
借口,拒收实物,“折收钱文”,迫使农民贱价售出,借以肥私。及至粮食装船起
运,运军还要增索帮费,对缴粮的州县官吏勒索敲诈,“帮船多取一分于官,州县
即多取一分于民”。州县官吏还要借机肥私,除征收规定的加耗、水脚之外,再巧
立名目,增收各项费用。其三是征收中官吏利用职权,通同作弊,将粮户分为尊卑
悬殊的大户、小户,富豪之家为大户,平民百姓为小户。有势力的大户,即使不如
数交纳,对其也不敢侵欺,唯鱼肉平民,多取米于小户,弥补大户欠交、少交的缺
额。甚至颠倒完、欠漕粮户姓名,逼迫一部分农民交纳重份漕粮。折色征收中,大
户折价低,小户折价高,结果仍是小户多交,负担又加重一层。其四是绅士监管人
员在包揽完纳漕粮时,“其零取于小户者重,其整交于官吏者微”,中饱私囊,百
姓称其为“蝗虫”。有的则谎报灾情,呈报某区“水冲沙压宜缓”,某户“逃亡故
绝难征”。实际所谓水冲沙压者,皆为成熟收获地区;所谓逃亡故绝者,尽系如数
完纳农户。只是借此办法,从中渔利而已。上述种种弊端,积习相沿,虽有政府的
严刑峻法,亦难革除。1867年(同治六年),御史崔穆之所呈奏折内称:“山东省
有漕州县,按章征收者绝少,往往于官斗之外,倍蓰加收,并立样盘名目,纵容蠹
役格外剥削,民间视以为苦,只得折价完纳,其浮收之数,与完米增至数倍者无异。
即或经该管上司查明,减成定价,出示申禁,该州县并不张贴,浮收如故……例禁
虽严,而不肖州县仍敢视若具文,诛求无厌。以有限之脂膏,充难盈之■壑……”
(《清实录山东史料选》16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