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主义统一市场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0&rec=39&run=13

〖建国后〗〖粮食〗〖措施〗〖流通〗〖管理〗〖改造〗
〖代销点〗〖原则〗
山东全境解放以前,解放区即已建立起公营粮食商业,它的活动范围,伴随解
放区的不断扩大,逐渐从农村向城市伸展。全省解放初期,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粮
食实行自由贸易。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采取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策,使解放前后
停业的部分粮油店铺陆续复业,新开张的也显著增多。济南解放前夕,私人粮油经
营业(包括面粉代销店)共有275家,至1949年5月新建店铺就有333家, 为解放前
多年创建数的1.21倍。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私营粮油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即通过
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国营经济领导和工人群众监督,利用其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
作用,限制其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逐步将资本主义所有制改造为社会主义
全民所有制,把整个粮食市场逐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发布
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国家对粮食实行统一管理,专业经营,
以保证统一财经工作决定的顺利实施。同年4月,山东省粮食公司成立, 专营粮食
购销业务。时值春季市场物价再次出现波动不久,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曾于3月 15
日发出《关于抛售物资、催收公债、回笼货币、稳定物价的指示》,贸易部也发出
电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出售物资完成货币回笼任务。山东各地粮食部门遵照上述
指示精神,以回笼货币、稳定粮价为中心开展工作。经营以销售为主,年内全省共
销售粮食3.93亿公斤,占公司经营粮食总数的76%;销售以大宗批发为主,粮食零
售主要靠零售公司和供销合作社经营;供应以城市居民消费为主,经济作物区农民
供应次之;收购以农村为主,城市次之,当年收购的粮食,农村占78%,城市占22
%。同时,又以结合其他专业公司开展彼购此销、货币投放与回笼相辅而行的购销
“连环业务”,并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作为开展经营业务的重要环节。如当
年10~12月结合花纱布公司收购棉花,共售出粮食7049.5万公斤,回笼货币占购棉
投放货币总数的13%;年内全省粮食公司系统委托合作社887处为代购代销点, 代
销粮食3190万公斤(占公司销售总数8%),既扩大了国营粮食公司经营业务, 壮
大了国营经济领导力量,又扶持与发展了合作社经济,使其成为国营经济的有力助
手。
1950年全国财经统一、物价稳定之后,社会虚假购买力消失,私营工商业呈现
呆滞萧条。国营粮食公司与合作社继续增设代销店,扩大经营范围和零售阵地。因
批零差价和地区差价偏紧,对私商管理和限制偏严,致使私营粮商经营发生困难,
不少歇业倒闭。济南市1~6月粮商歇业108户,占总户数38.3%。 全省私营粮商由
1949年的1718户、6330人,减少到1950年的1161户、3384人,分别减少32.42 %和
46.54%。为使私营粮商摆脱困境,维持正当经营, 根据国家调整工商业的统一部
署,山东于1950年6月着手进行粮食行业公私关系的调整工作。 调整了批零差价和
地区差价,并将国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和零售阵地适当紧缩,减少经营粮食的国营零
售公司代销店,使城乡粮食市场渐趋活跃,私营粮商得到恢复和发展。全省私营粮
食贩卖业(包括粮、面代理代销店)由1950年的1161户3384人,回升到 1951 年的
1322户、3702人,分别增加13.87%和9.39%。一些地方的粮商粮贩纷纷组织联营,
下乡采购粮食,扩大经销业务。1951年初,济南市组织了粮食贩卖业联营委员会和
食油业联营社,有33户粮商、112户油商参加。青岛等地也组织了私商联营社。 私
商联营之后,既扩大当地经营,也从事远地运销,对调剂供求、扩大流通起了一定
作用。但私商联营的各种弊端也渐次产生,如利用联合名义,取得政府的优惠待遇
(银行贷款、政府介绍买卖货物、承办国家委托业务等),有组织地向国营经济及
合作社进行不正当的竞争,个别地方发生代替政府进行工商管理、扰乱市场等违法
行为。1952年1月3日,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为对山东私商联营组织及经营
偏向予以矫正的通知》,各地粮商联营组织不久即先后解散。
1952年1月26日, 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在城市中展开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
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向违法的资产阶级分子开展一场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
税、反对盗窃国家资财、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斗争。2月11日,
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发出《关于在工商界中开展“五反”运动的指示》,粮食行业的
“五反”运动也随即普遍展开,至8月基本结束。这次运动, 清理了私营粮商中的
“五毒”行为,巩固了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为以后对私营粮商的社会主义改造奠
定了基础。但在运动组织指导上,过分强调对资产阶级限制、斗争的一面,忽视对
其团结、利用的一面,运动之后, 又一度出现粮食市场呆滞、 流通不畅的局面。
1952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山东继续从粮食价格政
策(主要是批零差价与地区差价)和国营粮食商业的经营范围、市场管理等方面,
采取适当放宽措施,进行了第二次公私关系的调整。
前后两次调整粮食商业公私关系,都是国家从价格政策、管理制度和经营范围
等方面采取措施,使私商营业额一般不下降并保持适当利润,缓和了公私矛盾,安
定了私商情绪,特别是调动了城乡粮食小商小贩的经营积极性,对活跃城乡经济,
保证粮食供应,稳定经济秩序起了一定作用。
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2年整个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虽然
私营粮商有一定发展,但由于国家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因而国营粮食商业得到了迅
速壮大。国营粮食商业既担负着国家机关、部队及各项建设事业用粮的供应任务,
也担负起越来越多的市场粮食销售任务,在首先控制粮食批发市场的基础上,零售
阵地也不断扩大。全部粮食公私经营比重,国营商业逐渐上升,位居优势,私营粮
商日趋下降,退居劣势。1950-1952年山东省粮食经营公私比重见表1-14。
进入1953年,国家开始大规模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也开始了对私营工商业全面
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同年11月,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取消了粮食自由贸易市场。
对原有的粮商粮贩,国家本着能利用的尽量利用,不能利用的帮助其转业的精神,
予以慎重对待,妥善处理。具体掌握和处理的原则:专营粮油批发商,动员转业;
兼营粮油批发商与粮油货栈代理商,取消其粮油经营;专营粮油零售商,绝大部分
委托其代销;兼营粮油零售商,一般不准再兼营粮油,个别以粮油经营为主的,委
托其专为国家代销;小摊商,动员和帮助其转业或暂时经营小杂粮,个别不能转业
者,组织其数户合营代销。照此原则处理结果,将所有保存下来的私营粮油零售商
改造成全行业为国营粮食商业服务的代销点,由国家粮食主管单位与其签订代销合
同,内容包括代销品种、数量,代销办法,代销手续费以及代销店必须遵循的代销
管理制度等。各地粮食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了对私营代销店的监督管理办法,并在
代销过程中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代销业务与粮油管理技术指导等一系列社
会主义改造工作,使代销店的各项业务活动按国家政策步入计划轨道。
在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取消粮油自由贸易市场后的一段时间内,尽管国家颁布
了取缔粮商粮贩私自贩运经销粮油的法令,加强了粮油市场管理,但仍有部分粮商
粮贩转入农村和黑市,采取高价收购、截购、套购,或以自产自销熟食为名用政府
的证明文件进行骗购,以及化整为零、伪装贩运等方法,继续进行投机倒把、扰乱
市场的非法活动,甚至发生破坏市场管理、抗拒检查和殴打市场管理人员等违法行
为。其间,粮油黑市成交价与国家牌价相差悬殊。德州专区1954年1月23 日向省财
委报告的部分地区粮油牌、市价格(旧币)见表1-15。

在私营粮油代销店为国家代销粮油的过程中,大部分能够遵守政府法令,履行
合同规定。但也出现一些从业人员工作消极,服务态度不好,销售短斤少两、掺砂
掺杂、私分粮食、不执行国家牌价和计划供应制度、不填或错填购粮证、跨区竞销、
超计划供应等违法和违犯粮食纪律的行为。青岛市于1954年春先后查出有违法行为
的私营粮食代销店82户,占总户数10%左右。济南市1955年夏季检查了118 户私营
代销店,有88户超计划供应,共超计划供应709户、2079.5公斤粮食。
1954年1月4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批转了省政府政法党组《关于粮食统销工作
中与奸商作斗争的几点意见的报告》,粮食部门配合工商、税务及政法部门,在群
众中进行粮食政策和有关政府法令的宣传教育。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粮商粮贩,根据
具体情况动员和帮助其转业,谋取生活出路;对严重投机倒把的奸商展开斗争。自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至1954年5月,全省政法机关共逮捕粮食奸商4154名,处理 3330
名。此间,各地对私营粮油代销店也分别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和改造工作。济
南、青岛等地先后实行私营代销店缴纳保证金制度,即将其流动资金全部存入银行,
以减少社会游资冲击粮食市场;并实行划片定点供应办法,制止争揽顾客、跨区竞
销和超计划供应;还分别制定和实施了“代销守则”,依靠职工群众检查监督,代
销店互助互查,分户建立卡片档案,以及时事政治与业务学习等管理制度,使代销
店逐步端正经营思想作风。
至1955年7月,全国工商联合会召开扩大会议, 毛泽东主席在接见工商界代表
时,要求其接受社会主义改造,掌握自己的命运。11月,全国工商联执委会举行会
议,通过了《告全国工商界书》,号召工商业者在共产党领导下积极接受社会主义
改造。同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会议,通过了《关于资本主
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提出了采用赎买和国家资本主义的方法,把私营工商
业的改造推进到全行业公私合营。1955年12月,中共山东省委召开私营工商业改造
会议,制定了规划草案(后将规划设想的分期分批改造变为一次批准实行全行业公
私合营)。此时,全省各行业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已形成高潮,
各地的私营粮油代销店先后转为国营或者公私合营粮油店。
私营粮商较多的济南市,在充分酝酿准备、各店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市粮食局
于1955年12月20日批准,全部私营粮食代销店(原有122户调整为102户)转为国营
粮店。
青岛市的私营粮油代销店,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开始也曾仿效济南市的办
法,酝酿转为国营店,并纷纷写了申请书,市粮食局于1956年1月5日向市财政经济
委员会写出《关于呈批私营粮食代销店变为国营门市部的报告》,未获批准。原有
的95户粮食代销店和37户食油代销店,遂与其它行业一起,全部转为公私合营店。
私营粮油代销店无论是一步转为国营还是公私合营,国家对其在职人员,均按
照“包下来”和“量才使用,辅以必要照顾”的原则,作了妥善处理和安排;对原
有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也都进行了清产核资,实行定息
制的赎买政策,分期付还(实行公私合营的企业再转国营,中间又经过几年不等的
过渡阶段)。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兴起,在全省粮食商品流通领域,以国营粮食商业为
主体、以粮油集市贸易为补充的社会主义统一的粮食市场随之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