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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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市〗〖数量〗〖粮食〗〖销售〗〖商品〗〖建国前〗
农村粮食销售市场,普遍以集市形式出现。山东的定期集市多为农历每月一、
六日,二、七日,三、八日,四、九日,五、十日,五日一集。清代乾隆、嘉庆、
道光年间,农村集市已有相当发展。如曲阜县,康熙时有集市7处, 乾隆时增加到
13处;长山县(今邹平县)1716年(康熙五十五年)有集市21处,至嘉庆时增加到
37处;临邑县1713年(康熙五十二年)有集市14处,至道光时增加到19处;长清县
1672年(康熙十一年)有集市27处,至道光时增加到37处;高苑县(1948年与青城
县合并为高青县)1716年(康熙五十五年)有集市5处,至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
增加到10处;潍县康熙年间有集市19处,至乾隆时增加到24处。至清代末期1911年
(宣统三年),全省107个县共有农村集市1935处,规模甚大,交易繁盛。
进入集市的商品,粮食为大宗。农民纳税及婚丧等费用,多靠自产的米谷,将
其剩余部分投入集市出售,有些则被迫出卖必要的口粮;不少种粮农民,常常售出
小麦,购入杂粮自食,借以增加收入和维持最低生活;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的农户,
需要从集市上购买一部乃至全部口粮。这种个体农民之间余缺调剂、有无调剂和品
种调剂的粮食交易,均以谋生为目的。出租和经营地主的粮食,也有相当一部分进
入集市出售,多以谋利为目的。经营地主所产粮食,作为商品销售的比例渐趋增多,
直接消费的比例相对减少。如章丘县东矾硫村太和堂李家,清代光绪年间,直接经
营土地472亩,每年生产粮食14.8~18.5万斤,其中家内人口自食和长短工食用各1.
73万斤,兼营商店的员工食用6048 斤, 其他食用(包括流动人口及牲畜消费等)
7200斤,四项合计4.78万余斤,占总产量28%;作为商品出售的粮食10~13.8万斤,
占总产量72%。淄川县(今淄博市淄川区)栗家庄树荆堂毕家,直接经营土地 600
亩,每年生产粮食41.4万斤,用于种子、家庭成员和雇工食用及牲畜消费总共不过
10万斤,余者均作为商品粮,一般都在春、夏季粮价较高时运到王村集市出售,商
品粮占总产量75%以上。
中华民国建立以后,以粮食为大宗的农村集市贸易又有发展。据1934年南京国
民政府实业部调查,仅山东的新泰、莱芜、宁阳、临沂、清平、德县、文登等7 个
县,即有农村定期集市804处,粮食成交量每集多者达万斤以上。

〖建国后〗〖粮食〗〖集市〗〖农村〗〖交易〗〖销售〗
〖管理〗〖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粮食集市交易市场在国家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下,
逐步成为国家计划经济指导下进行市场调节的重要场所。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
购统销以后,农民的粮食除按规定卖给国家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外,还有一部分
在农民间继续进行“以有易无”的相互交换或卖给消费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
发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农
民在缴纳公粮和计划收购粮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存储和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售给
国家粮食部门或合作社,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并可在农村间进行少
量的互通有无的交易”。依照中共中央和华东局指示,山东自1954年4月开始, 广
泛建立了国家领导下、 没有私商参加的粮食交易市场(亦称国家粮食市场)。 到
1955年6月,全省共建立此种粮食市场3100余处,约占全省农村集市总数70%左右。
粮食上市量,据不完全统计,1~5月共1562万公斤,其中属于群众互相调剂884 万
公斤,占总上市量56.6%;剩市18.5万公斤,占1.18%。既便利了农民间的粮食调
剂,活跃了农村经济,又补充了国家统购统销的不足。但在开始实施过程中,也有
一些弊病,诸如政策宣传不透,交易管理过严,价格限制过死,手续过于繁琐等等,
使农民群众产生某些顾虑,有些人不愿或不敢进入市场;而黑市交易、套购囤积、
哄抬粮价的投机活动则时有发生。1956年4月,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制
发(山东省国家粮食市场试行管理办法)的令》,对国家粮食市场进行整顿,由当
地人民委员会责成粮食部门统一领导与管理,每区设管理部门1~3处,配备专职市
场管理人员2~3名,宣传国家政策,组织群众交易,办理寄存业务,并收购剩市粮
食投入市场参与群众调剂。买粮者交3%手续费;消费者一次买粮不足25 公斤者免
税,超过25公斤者由买粮人按交易额缴纳3%粮食货物税;熟食、副食、 作坊经营
者买粮,不论数量多少,均缴3%货物税。管理尺度适当放宽,农民完成征收、 收
购任务后的余粮交易,不要任何凭证,不受任何限制;缺粮户到国家粮食市场购粮,
不抵扣国家供应量;市场所在集镇的用粮行业,允许到国家粮食市场购粮,不抵扣
国家已核定的供应数量;交易价格按季节、分粮色灵活掌握;并坚持双方自愿交易,
防止和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1957年3月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又
发出《关于加强国家粮食市场的领导与管理的通知》,使市场秩序和交易活动渐趋
稳定、正规。从1957年8月开始,全省粮食市场先后被关闭。至1961年6月,中共山
东省委、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市贸易领导的指示》,
要求各地贯彻执行“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方针,从而集市贸易得以恢复发展。
1962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 规定农村集体经济单位和农
民在完成粮食征购任务以后,可以将余粮拿到集市出售,但严禁私商参与粮食集市
贸易。1963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把计划内和计划外经营的粮油实行
统一归口的指示精神,农村粮油市场在粮食部门归口管理和当地集市贸易管理委员
会的统一领导下,更广泛地恢复和发展起来。其间,允许完成粮油征购任务的生产
队和社员个人上市出售粮油,允许缺粮油的农民和职工、居民上市购买自食粮油;
但不允许生产队的“四坊”(油坊、粉坊、磨坊、豆腐坊)上市购买,也不允许机
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国营农场等单位上市出售和购买粮油。“文化大革
命”期间,大部分地区关闭了农村集市贸易。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
了“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
得乱加干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又规定,“在完成国家
征购任务后,允许社员通过集市,进行少量粮食、油料等的买卖”。到1983年,全
省共有集市4352处,比1978年增加731处,粮油成交量有较大幅度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