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966-1980年粮食统购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0&rec=23&run=13

    〖粮食〗〖收购〗〖统购〗〖数量〗〖办法〗〖政策〗
    〖建国后〗〖1966-1980〗〖改革〗
  按照中共中央规定,征购任务一定三年的时间为1965-1967年,安排山东征购
计划贸易粮20.5亿公斤,另加超产超购0.75亿公斤,合计21.25亿公斤,折原粮
23.55亿公斤。鉴于中央部署此项工作时,1965年度全省23亿公斤的包购计划早已
落实到队,实际征购亦将结束,不宜再作改动,故中共山东省委确定自1966年至
1967年两个年度按中央分配计划每年安排全省包购任务23.765亿公斤。两年实际
完成分别为23.64亿公斤、23.54亿公斤,征购占产量比例为16.1%。
  1967年7月11日,粮食部发出《关于调查研究下一个粮食征购一定三年问题的
通知》,并附有《关于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调查研究参考提纲》。据此,山东重
点对如何合理核定和适当调整征购任务,把农民粮食负担稳定在合理的基础上,避
免出现征购任务畸轻畸重、购过头粮和在同一个售粮单位国家既购又销等,进行了
调查研究。调查结果表明,征购任务一定三年的政策,利于稳定农民负担,便于同
农业生产计划衔接,很受群众欢迎。但在许多地方,由于原征购任务分配不当或年
景丰歉变化等因素,一定三年的征购任务定而有变,仍有不同程度的局部调整。
1966年,全省共有征购任务的生产队34.77万个,调增的10.66万个,占总数30.
6%,调减的11.79万个,占总数33.9%,两者合计调整面为64.5%。如此调整
之后,还有一些地方购过头粮和购后返销。全省共有9.5万多个生产队社员全年口
粮每人平均不足150公斤,购粮3.625亿公斤,其中在不足100公斤口粮的生产队中
购粮0.805亿公斤。
  1968-1970年,继续贯彻执行一定三年的粮食征购政策。 1968年1月27日,国
务院发出《关于稳定农民负担一定三年政策在1968年继续延用一年的通知》,决定
中央对各省、市、自治区原来核定的一定三年粮食征购基数(包括超产超购超奖部
分,山东征购基数为贸易粮20.5亿公斤),1968年继续延用一年,不予变动。各
地根据当年丰歉情况,在丰收地区,仍然实行超产超购超奖办法;在重灾地区,适
当调减任务。超产超购粮食奖售化肥的标准,比1967年适当降低(国务院于6月19
日通知规定,超产超购的粮食,仍一半加价奖励,一半奖售化肥,其标准为每超卖
1公斤贸易粮奖售化肥0.5公斤)。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于1968年2月17日
将国务院《通知》转发各地贯彻执行,全省包购任务仍安排原粮23.765亿公斤不
予变动,地区之间亦未作调整。此时正值“文化大革命”时期,粮食工作秩序处于
非正常状态。自1968年粮食因灾减产后,三年均未完成包购计划,实际征购分别为
20.64亿公斤、21.1亿公斤、21.37亿公斤,其中1968、1970两年销大于购,购
销逆差近4亿公斤。
  1971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指
出:“自1965年开始,已连续6年实行了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的政策。实践证明,实
行这项政策,对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支援工业建设和增加集体、社员的粮食储备,
起了积极的作用,受到广大农民的热烈欢迎”,“决定从1971年起,改为一定五年
的政策”。《通知》规定的几项政策是:(一)调整和稳定农民粮食负担,落实一
定五年的征购任务,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增产基础上,国家征购适
当增加,集体储备逐步增多,社员生活有所改善;合理负担,绝对不可以购过头粮,
避免在同一个基本核算单位,除品种调剂外,出现购后又销的现象。(二)适当调
整征购基数,各省向下分配任务时,在中央确定的征购基数基础上,增加5%机动
数,用以调剂受灾减免,保证完成中央计划,省以下各级不得层层加码。(三)为
保证国家建设和增加储备的需要,在丰收地区适当超购一部分粮食,超购的粮食继
续实行加价奖励办法,加价幅度不高于统购牌价30%。中共山东省委根据中央《通
知》精神和核定山东19亿公斤(贸易粮)的征购计划,考虑到山东已将21亿公斤(
原粮)的包购任务安排落实,故决定自1972年开始,包购任务连同5%机动数调整
为22.05亿公斤,作为一定五年的包购基数;并注意解决丰歉不平衡同征购任务基
数的矛盾,及时合理地调整当年征购任务,避免出现社队之间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
从而使购过头粮和购后返销面不断缩小。1973年,聊城地区实现农村粮食只购不销
和基本只购不销的公社已有40个,比1972年增加21%。其中有的公社连续几年只购
不销。 1973年8月16日,省粮食局召开了农村基本只购不销粮食经验交流会议。
至1976年9月召开全省粮食征购分配工作会议时,已有38个县、区(占县、区总数
33%)、914个公社(占公社总数48.5%)实现了农村基本只购不销,其中烟台地
区已连续8年只购不销。
  1976年开始,规定社员分配口粮标准全年由150公斤提高到165公斤,夏季由25
公斤提高到30~35公斤,达不到这个标准的坚决不购。棉区农民的分配口粮不足
180公斤的,国家不统购粮食。
  自1971年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省粮食
总产量稳中有增,征购亦随之增加。1978年粮食总产量达到228.8亿公斤,比1970
年的146.5亿公斤增加82.3亿公斤;征购29. 46亿公斤,比1970年的21.37亿
公斤增加8.09亿公斤,征购占产量的比例由1970年的14.6%降为12.9%。粮食
征购中,超购部分占了相当比重。1972-1977年,6年平均每年超购粮食8.85亿公
斤,占6年平均年征购量的31%。在丰收的1976年,夏季交售小麦0.5亿公斤以上
的县、区即有11个,烟台、昌潍两地区一季交售小麦都在5亿公斤以上。对提供商
品粮0.5亿公斤以上或每人贡献粮食90公斤以上的商品粮基地县,自1975年起给予
奖售化肥200万公斤(1983年省人民政府曾以鲁政发[1983]26号文改为500万公斤,
不久又以鲁政发[1983]61号文改为200万公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农村经济体制变革,对粮食统购政策也作了若
干调整。1979年3月1日国务院决定,自1979年夏粮上市起,随同粮食统购价格提高,
超购加价幅度由原来的30%调整为50%。在1979年春季召开的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上,
调整了各省粮食征购基数,山东由原来的贸易粮19亿公斤,调减为18. 25亿公斤,
省对下包购基数亦作了相应调整。省革命委员会确定,全省粮食包购基数以原粮计
算,由原定22. 045亿公斤调整为20亿公斤。这次调减粮食包购基数,重点是照
顾国家征用占地、菜农占地、棉花等经济作物播种面积增加以及多年完不成包购任
务的困难队。
  粮食征购起点(即农民口粮),全省统一规定平均每人全年182.5公斤。夏季
征购粮食之后,全年统算缺粮者,即予退库(先退议价部分,再退加价部分,后退
平价部分)。一些征购任务完成好的地方,征购起点已超过182.5公斤。如烟台地
区,对社员口粮最高标准未作统一规定,只将最低标准定为200公斤,不足200公斤
者不购;昌潍地区,凡有征购任务的单位,社员口粮都在190公斤以上。
  为扶持棉花生产,1979年对棉农的粮食征购和口粮标准也作了新的规定。凡棉
花种植面积占总耕地20%以上、平均每人半亩棉田的生产队,粮食包购基数不变,
不分配当年粮食征购任务。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向国家提供皮棉5公斤以上的,
口粮不低于182.5公斤;每人提供皮棉10公斤的,口粮保证190公斤;超过10公斤
的,每多交售0.5公斤,加口粮2公斤或化肥1公斤。棉农所需口粮,本队自产不足
的,由国家按政策供应。
  新调整的粮食征购政策,激发了农民多卖余粮的积极性。1979年,昌潍地区夏
季一次完成全年包购任务的就有寿光、昌邑、潍坊3个县(市);一年完成2年以上
包购任务的有2个县(市)、53个公社;完成3年以上包购任务的有26个公社。全区
超包购约2.9亿公斤,国家付出的提价加价款约9259万元,每个农业人口平均增加
收入11.30元。这一年全省共征购粮食36.56亿公斤(含零散收购),比上年增加
7.1亿公斤。
  由于粮食生产发展不平衡和某些人为的因素,在部分地区、单位之间,原有的
包购基数显得畸轻畸重,以致超购数量急剧增加,而包购基数完成比例则渐趋缩小。
1974年度,征购粮食22.56亿公斤,其中超购4.74亿公斤,占征购总数21%,完
成包购基数17.9亿公斤,占包购任务数81.4%。1978年度,征购29.46亿公斤,
其中超购12.56亿公斤,占征购总数42.7%,完成包购基数15.07亿公斤,占包
购任务数68.5%。1979年度,征购36.56亿公斤,其中超购21.64亿公斤,占征
购总数59.2%,完成包购基数13.42亿公斤,占包购任务数67.3%。
  1980年,粮食总产量由上年的247.2亿公斤减为238.4亿公斤,征购由上年36.
56亿公斤减为29.15亿公斤,而各方面的粮食需求量则有增无减,当年购销逆差10.
08亿公斤。此后3年(1981-1983年)连续出现购销逆差16.74亿公斤、21.38亿
公斤、7.62亿公斤(销售包括棉奖粮,征购包括棉奖粮顶征购),粮食又趋向紧
张。为缓和产需矛盾,国家不断调整政策,尽可能增加农民收益,以调动群众生产
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