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53-1957年粮食统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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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收购〗〖统购〗〖内容〗〖办法〗=〖措施〗〖原则〗
    〖建国后〗〖1953-1957〗〖政策〗〖数量〗
  粮食统购的基本内容,是农村生产粮食的农民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
格和计划收购量将余粮售给国家。农民在缴纳公粮(即农业税)、留足口粮、种子、
饲料和完成国家统购任务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存储和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卖给国
家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并可在农村间进行少量
互通有无的交易。具体统购办法,允许各省因地制宜。195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
华东局发出《关于当前贯彻总路线教育与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中几个重要问题的指示》
,中共中央于12月26日转发各地执行。华东局的指示中,对粮食统购的政策原则、
步骤方法及注意事项都作了详尽部署。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领导部门,均密切关注粮食统购统销的进展,并为其
顺利实施制定了若干措施。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统购粮食的宣传要点》;华东行
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于12月24日向全区各级监委发出指示,把监督检查粮食统
购统销及市场管理等作为当时监察工作的中心任务。1954年1月6日,中共中央山东
分局发出5号代电,指出了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中应注意掌握的10个问题,提出坚定
不移地贯彻“以宣传总路线为动力,带动完成生产、互助合作、粮食统购统销三位
一体的中心任务,结合进行其他各项工作”的方针,特别强调粮食统购要严格按照
政策办事,向群众进行充分地政治动员,始终贯彻采取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结合
群众的切身利益与体验,向群众反复地不厌其烦地进行总路线与统购统销政策的教
育,启发群众自觉自愿地把余粮卖给国家,任何强迫命令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要求
一切干部和党员,不得对群众摊派售粮数目;不得打人、骂人,讽刺挖苦,侮辱与
威胁群众;不得封仓号囤、挨户查粮;不得强制开会和开会“熬鹰”;不得轮番上
门“动员”;不得强迫硬逼;不得追查历史。告诫一切干部和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
党的纪律和国家法令,不得打击报复、阴谋陷害群众;不得乱打、乱抓、乱押群众;
不得抢购、囤积粮食和包庇投机粮商;不得把粮食卖给投机奸商。违者应予严惩。
  经过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广大农村中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干部和积极分
子带头向国家交售余粮。莒县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吕鸿宾,把自己500多公斤余粮卖
出后,上书毛泽东主席,表示坚决拥护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实行粮食统购的第一个
年度(1953年7月至1954年6月),全省共征购粮食21.2亿公斤,是建国后4年内征
购最多的一年。1954年夏季,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了《一九五四年小麦统购暂行办
法》,10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并颁发了《一九五四年秋
季粮食计划收购暂行办法》,规定本着对余粮多者多购、余粮少者少购、无余粮者
不购的原则,依据农户粮食产量,扣除公粮、免购额和牲畜饲料后,按每人平均余
粮数分级累进定率,依率计购,辅以民主评议。统购分级累进定率,各地执行不尽
相同,如小麦统购,荣成县免购额为每人50公斤,菏泽地区则是44.5~54.5公斤。
秋季免购额,菏泽地区除单县、梁山每人192.5公斤外,其他县均为195公斤;莱
阳专区,免购额平均每人185公斤,各县之间亦不统一,高者195公斤,低者170公
斤。这个年度,全省征购粮食30.7亿公斤,虽不到总产量四分之一,但比上年增
加9.5亿公斤,除去当年各项支出,净余粮食5.8亿公斤,充实了国家库存。
  1953、1954两个年度的粮食统购,尽管工作有了初步基础,国家已能够有效地
控制粮源,保证城乡人民、各项事业和军队的粮食供应,并使粮食流通秩序、市场
粮价趋于稳定,但统购办法尚不完善,许多地方工作比较粗糙,估定产量脱离实际,
余缺界限不清,任务分配不当,有的农民应卖的粮食未卖出,有的农民则卖了口粮。
济宁地区于1955年6月对五个有代表性的乡调查统计,估产适当的户占67%,偏高
的户占16%,偏低的户占15%;昌潍地区典型调查统计,全区余粮户占52%,自给
户占25%,缺粮户占23%。而全省各地统购面一般达到60%~80%,购“过头粮”
户约有10%~20%。统购中执行政策不当,方法简单粗暴,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现
象时有发生,引起部分农民思想紧张,情绪不稳,影响了统购顺利进行和群众生产
积极性。
  195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
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中共山东省委当即转发各地,并召开常委会议研究改进统
购办法,通知各地迅速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于春耕前将“三
定”数大体确定下来,向农民宣布。同时拟定了《粮食定产、定购、定销办法的宣
传提纲》,发至区乡,广泛宣传,并联系当地实际,针对前段统购中发生的问题,
向群众进行必要的检讨,以取信于民。此时已进入春耕农忙季节,欲于春耕前“三
定”到户,为时已晚,故定于3月份暂将“三定”数普遍分配到乡,并在824个乡进
行了“三定”到户试点。至六七月份,各地在“三定”到乡基础上集中进行小麦征
购,继续结合完成了336个乡的“三定”到户试点工作。夏季征购基本结束后,即
开始全面进行“三定”到户试点,土地、人口陈报登记,审查上年产、购基础资料
及考查当年产量等各项准备工作。9月8日,中共山东省委发出《关于执行(中共中
央关于建立制度,控制购销,改进粮食工作的指示)的决定》,要求各地按中央8
月3日指示、国务院8月23日公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省人民委员会
制定的《山东省〈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于当年秋收之后普遍
实行“三定”到户。遵照中央指示,实行1955年6月全国粮食会议所提3条原则,即
定产不超过实产的原则,按农民实需扣除农民用粮的原则和按合理比例计算购粮而
不采取累进计购的原则;在产量定实、留量留够的基础上,统购余粮的90%,全年
通算,分夏秋两季核定农户的售粮任务。省委的决定指出,定产、定购数一经确定,
在正常年景情况下自1955年起宣布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如局部地区因受灾影响
任务完成时,省以公粮中地方附加粮作为调整任务的机动数;各县如有因受灾影响
任务完成的区乡可从在市场收购的周转粮中机动调剂;如无全省性严重灾害,一般
不在丰收地区实行增购增产数40%的规定。
  全省“三定”到户工作,自9月全面部署,到12月基本结束。其间,各地均注
意总结吸取过去统购的经验教训,先行试点,继而全面展开。定产、定购的步骤方
法,因各地情况不一,实行亦不尽相同。根据试点经验,定产,多以上年统购估产
或当年春季“三定”到乡之定产数为基础,参照当年年景、种植情况及其他变化因
素,经过适当调整,核定常年产量(即定产数),作为计算余缺和定购基础,以不
超过实产量为准;定购,在合理定产基础上,扣除应交公粮,留足农户用量,然后
核定余缺及余粮统购数。无论采取什么办法,一般都经过内部匡算,群众自报公议,
张榜公布,充分协商,乡人代会通过,区政府批准等一整套民主程序。1955年度核
定全省常年产量127亿公斤,占实产量(135亿公斤)95%;定购17.64亿公斤,约
占余粮数81%;征购任务,中央最后核定为24.15亿公斤,比春季“三定”到乡征
购数减少3亿公斤,比秋季“三定”到户的征购数减少6.65亿公斤,实际征购28.
57亿公斤,约占农民商品粮总数(按实缴公粮和余粮数之和计算)的83%,占总产
量22.4%,符合中央提出的“定产定实,留量留够,统购余粮90%”的原则。农
民表示满意,思想情绪稳定,生产积极性随之高涨。无论是农业社、互助组还是单
干户,纷纷制定与修订增产计划,增加生产投资,加大增产措施,诸如调整作物种
植,扩大水浇面积,增积增施肥料等等,并向国家踊跃交售余粮。统购工作循制度
化轨道迈进。
  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化出现高潮,90%的农户加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
“三定”由原来以户为单位变为以社为单位,即成为统购工作新的转折。山东省人
民委员会于9月26日颁布了《山东省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暂行规定》,有
关统购的主要内容是,以1955年分户的定产定购数为基础,综合换算,改为以社为
单位平衡余缺,核定统购任务仍按一定三年不变的原则,至1957年一般不再变动;
农业税与统购亦统一计算;向余粮社统购的粮食,原则上由社统一交售,统一交售
有困难的,亦可由生产队或社员分别交售;国家对有粮食交售任务的农业社,春耕
前后预付一部分粮食价款,并与农业社大体约定向国家交的粮食品种;未参加农业
社的个体农民的余粮统购,仍照国务院颁布的《暂行办法》和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的
《实施细则》执行。这一年度虽粮食总产量比上年增加9.6亿多公斤,但农业合作
化以后,种子、饲料及副业用粮均呈上升趋势;亦有不少地方社内分配与国家征购
未能统筹兼顾,尤其在夏季分配中,先分后购,乃至只分不购,给国家征购带来困
难。有些农业社预分不留征购粮,事后又动员农民退粮,既引起群众不满,亦未能
完成征购任务。全省夏粮征购计划11.4亿公斤,实际仅完成9.77亿公斤,比中央
分配任务12亿公斤少购2.23亿公斤。全年征购粮食26.9亿多公斤,比上年减少1.
6亿多公斤。省内征购加省外调入,总收入粮食29.375亿公斤,支出31.745亿公
斤,年度末库存比上年同期减少2.35亿多公斤。
  进入1957年,粮食日趋紧张。是年山东遭受百年不遇的涝灾,全省被淹土地
200多万公顷,占耕地总面积近四分之一,粮食总产量比上年减少24.6亿公斤,征
购减少2亿多公斤,销售却增加3亿公斤,当年收支逆差5.6亿多公斤。如何进行粮
食统筹分配,调节产需矛盾,是当时面临的新课题。1957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
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决定在坚持粮食“三定”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
在正常情况下,对所有增产的余粮社(户)和自足社(户),一般增购40%;在特
殊情况下,应当多购一些。山东的特点是灾荒年年有,丰歉变化多,粮食产量很不
稳定。实行以丰补歉,有利于统筹兼顾,平衡余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