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购粮油加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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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购粮油加价补贴〗〖补贴〗〖调整〗〖粮油〗〖财政〗
〖资金〗〖来源〗〖管理〗〖幅度〗
此项实施办法曾有多次调整。自1960年开始,山东按国家规定,以生产队为单
位,对每人每年交售粮食超过50公斤以上的部分,在统购价基础上加价10%。1961
年粮食统购价调高以后,于1962年取消了加价补贴。1965年又恢复粮食超购加价补
贴办法,超包购任务交售的粮食,按统购价加价12%,同时给予一部分奖售物资。
1966年,在普遍提高粮食统购价同时,再次取消超购加价补贴,1971年再次恢复超
购加价,加价幅度30%。1979年,随同调高粮食统购价格,加价幅度由30%调整到
50%。自1982年开始,加价款结算实行超购基数比例包干办法,逐级核定必须完成
的基数比例,超过包干基数部分,国家财政拨给加价款。少支出部分,作地方财政
收入;多支出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至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收购价
格改为“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不再实行超购加价和补贴办法。
食用油脂油料,自1972年实行超购加价办法,加价幅度30%。1979年收购价格
提高,加价幅度同时提高到50%。自1983年开始,改为收购总数固定比例加价办法,
分别不同品种,收购花生油、花生仁、花生果、油菜籽,按“倒四六”比例加价(
40%按统购价,60%加价),收购棉籽、棉油按“正四六”比例加价(60%按统购
价,40%加价),上述两类油脂油料加价幅度均为50%。
粮油超购加价补贴数额,随着超购数量和加价幅度扩大而相应增加。 1960-
1961年两年,全省共支付粮食加价款1016万元;1971-1973年3年共支付粮油加价款
1.03亿元;1974-1978年5年共支付4.48亿元(其中粮食3.68亿多元,油脂油料7979
万元);1979年提高加价幅度后,到1983年5年内支付加价款23.08亿元(其中粮食
16.32亿元,油脂油料6.76亿元),比前5年增加4倍多;1984 年是收购粮食最多的
一年,支付加价款9.03亿元。
粮油加价补贴款,实行预决算管理办法,按季逐级编报预算,财政部门核批拨
款;年终编报决算,按核定数结算,多退少补。
粮油加价的资金渠道,曾有多次变更。1978年前,列企业亏损;1979年起,改
为中央财政单独拨款。1971年曾随同粮食企业财务收支权下放,改列省财政预算;
1974年又收归财政部,列中央财政,由商业部逐级下拨。粮食部门按实际超购量将
加价款支付农民之后,与财政部门结算,符合省财政厅规定多支付部分,由省财政
厅负担;各地自行规定多支付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用以支付加价款的粮油
转作议价经营或出口时,其加价款原属省财政列支的,交回省财政;属中央财政列
支的,交回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