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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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基金〗〖资金〗〖粮食〗〖种类〗〖提取〗〖比例〗
此种资金由企业按规定提取,或由国家财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拨入及从银行
贷入等,用于特定支出。主要分下列各项:
(一)更新改造资金(亦称固定资产折旧费)。这项资金按固定资产总值提取,
用于固定资产重置。山东自1967年开始,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规定的综合折
旧率提取使用,提取办法是统一定率,分级抽取。开始规定提取率2.9%, 其中县
级主管部门和粮油加工企业提取1.5%,总额最多不超过1.5万元;市、地粮食主管
部门提取1%;余者由省粮食局提取,统一安排使用。此后, 提取比例作过几次调
整,粮油加工企业调为5.5%,粮食商业企业调为4.5%,运输企业车船部分8 %,
主管部门集中使用部分逐步缩小。1978年前,此项资金只限于生产性开支;1979年
后,改为提取的职工宿舍更新改造资金可用于建设职工住房。由于更新改造资金按
固定资产原值提取,所以,固定资产愈增,提取数额愈大。1981-1985 年“六五”
计划期间,全省共提取更新改造资金1.87亿元,平均每年提取3742万元,比1980年
增加1077万元。到1988年,提取更新改造资金总数达到7527万元,比“六五”期间
年平均提取数增加1.2倍。
(二)简易建筑费。1965年开始,根据财政部规定,粮食企业修建简易仓棚、
小油罐、简易输送设备和修桥补路等所需资金,统称为简易建筑费,在商品流通费
中列支。执行过程中,计划管理放松,支出增长很猛。自1978年起,改为国家财政
单独拨款。财政部核定山东粮食部门每年简易建筑费拨款指标2400万元。1980年,
随同财政体制改变,此项拨款改列地方财政预算。1981年因省级财政困难,拨款数
临时减为1150万元,至1988年仍未恢复到1978年水平。
(三)大修理基金。粮油加工和运输企业,历来实行提取大修理基金办法,分
别按月提取,自行掌握使用。大、小修理划分,1972年前以规定的具体修理项目为
标准;1973年改为每次修理支出额500元以上、占被修理固定资产原值5%以上者,
即为大修理,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者,即为小修理。粮食商业企业不提取大修
理基金,属于大修理性质的开支,在商品流通费内列支,数额较大者,分期摊销。
(四)福利基金。自1953年起,粮食企业福利基金一直按工资总额7.5 %比例
提取,其中医药卫生补助金5%,职工福利补助金2.5%,专款专用。1970年以后,
福利基金内增加了提取企业职工奖励基金3.5%,综合提取率改为11%。
(五)企业基金。自1953年起,根据财政部、粮食部规定,全省粮食企业实行
企业奖励基金办法,按计划利润和超计划利润的一定比例分别提取,1978年改为企
业基金。1978-1979两年,全省粮食部门共提取企业基金1799万元, 用于解决职工
集体福利设施,弥补职工福利基金超支和技术措施开支。到1980年实行利润留成办
法后,提取企业基金的办法亦即废止。
(六)利润留成基金。此项资金留成办法自1958年实行,至1969年停止。1979
年以后,企业在扩大自主权中,又恢复了利润留成办法。山东粮食部门自1980年起
实行各种形式的利润留成或分成办法,1981-1985年在财政亏损包干补贴由8000 万
元减到6500万元的情况下,企业提取留成资金3.92亿元,平均每年7845 万元。 至
1988年,留成利润达到2.5亿元。 这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生产经营设施和集体福利
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