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财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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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财务〗〖管理〗〖体制〗〖弊端〗〖改革〗〖办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家为稳定市场物价,制止通货膨胀,平衡财政收
支,对财经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此间,粮食部门的财务收支权同粮食管理权一
样,都集中在中央。山东各级粮食(油脂)部门实行统收统支的贸易金库制,经营
利润全部上缴国家贸易部。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 为适应集中资金保证国民经济建设需要,
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包括流动资金、基本建设拨款和盈亏缴拨等,均由粮食部统
一管理。1953-1954年间,全省各级粮食部门及所属企业普遍进行了一次清产估价,
为实行经济核算奠定了基础。自1953年起,山东实行盈亏、折旧、变价收入等总额
结算办法。收大于支部分,上缴粮食部;支大于收部分,由粮食部拨补。1954年下
半年开始,粮食部将统一管理的信贷资金下放到省,以省为经济核算单位,县级粮
食局独立核算损益。1955年开始,信贷资金下放到县,企业财务收支由“全收全支”
过渡到“收支净额缴拨”。1954年后,粮食部还下放了一部分财务管理权限,主要
将统一留用的部分财力作为企业奖励基金,核定全年总额一次拨给各省,但为数不
大,山东一般在300多万元; 其次是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低值易耗品购置权下放
到省,山东于1958年下放到各地(市)、县。
山东粮油加工企业,于1956年由工业部门交粮食部门管理,其财务体制与粮食
商业企业大致相同。区别在于财务成果与地方适当挂钩,即其生产经营利润、折旧
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由地方财政分成20%,列地方财政预算;80%逐级上缴至
粮食部,列中央财政预算。粮油加工企业的奖励基金,自1956年起改为利润留成办
法提取,计划利润,企业留成2%;超计划利润,企业留成12%。
1958年,中央决定把一部分经营管理权下放给地方,以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
性,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进企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基本精神是扩大地方和企业
管理权限。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于1959年全国统一下放到省管理后,山东放到地、
市管理。财务体制下放后,有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浪费损失严重。粮食部与财政
部遂于1959年7月发出联合通知,决定粮食财务体制停止下放, 已下放的收归省统
一管理。据此精神,山东又将粮食企业财务管理权收回,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
统一管理。
自1962年起,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山东
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收归粮食部统一管理,列入中央财政预算。有关财务管理的职
责、权限和财务缴拨关系等,基本上又恢复到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高度集中的体制,
只在某些方面作了调整。调整重点,一是盈亏缴拨集中到粮食部以后,对企业亏损
加强了计划管理,按核定年度亏损指标80%分月预拨,年终结算,差额找补。二是
留给企业部分财力,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变价收入,不再上缴粮食部;准许企
业以费用项目添置部分简易设施;企业奖励基金中的基本奖金,由县(市)粮食局
按工资总额3.5%比例提取使用。
“文化大革命”前期,粮食财务管理体制未变,继续由中央集中统一管理。至
1971年,财务管理实行包干下放,粮食财务收支管理下放到省,粮油超购加价款随
之下放。当时,山东粮食主管部门曾设想将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下放到地市管理,
由于各地不肯接受,加上在昌潍地区试点失败,结果下放未成,继续由省统一管理。
对具体管理办法,作了如下改变:一、将粮食商业企业和粮油加工企业的财务渠道
合并,并将一部分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厂作为粮食商业的附属企业管理。二、改进
福利基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企业奖励基金。三、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少部分由省集
中使用,大部分放给各地提取使用。四、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由地、市粮食局统一
用于工厂更新改造。五、允许粮油加工企业办理小型技术措施借款,以实现的超计
划利润抵缴。六、企业的简易建筑费,只要符合规定开支标准,即可在商品流通费
中列支。
管理办法的改变,虽然基本可行,但存有弊端。一、粮油超购加价款从中央财
政放到地方财政负担以后,对一个地方来说,多购粮食要多付出加价款,加重地方
财政负担,违背鼓励多购的精神,挫伤多购粮食的积极性。故于1974年,将粮油超
购加价款改由国家财政负担,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二、简易建筑费作为商品流通费
用开支,尽管解决了企业中一些实际问题,有利于改善生产经营设施,但因有些地
方缺乏控制措施,敞口花钱,开支不当,浪费损失现象时有发生。财政部于1978年
将这项费用改为单独拨款,专款专用,此后不再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各级粮食部门在财务管理方面进行了多
项改革。改革的重点,在于协调国家同企业的关系,解决统收统支、统负盈亏和“
吃大锅饭”等各种弊端。
一、划小核算单位。自1979年开始,由县(市)粮食局统一核算盈亏改为基层
企业独立核算。1983年,省粮食局鉴于食品、饲料和其他兼营业务发展较快,制定
印发了《粮食企业多种经营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实行了各项经营分别核
算盈亏办法。
二、将财政补贴与企业盈亏分开。自1979年起,国家对提高粮油统购价所增加
的支出和超购粮油的加价支出,改由国家财政部门补贴,不再列为企业亏损。提价
补贴列省级财政预算,超购加价支出仍列中央财政预算。
三、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自1980年起,对粮食商业企业经营平价粮油所
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即按粮油销售量和储存量分别切块计算,
并参照实际亏损情况和经营条件,分别核定补贴率,依率按量结算,销量、库存增
加,补贴相应增加(出口粮油和调出食油毛利按规定比例上缴)。上述补贴办法实
施后,即将企业从政策性亏损中解脱出来,有利于调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尽管从1982年开始省财政对粮食企业实行了财务大包干办法,但政策性亏损定额补
贴办法至1988年一直未变。
四、扩大企业财务自主权。自1980年起,在各类企业中分别实行了不同形式的
利润留成办法,使企业的财力与效益挂钩。平价粮油经营部分,凡属政策性亏损补
贴以后实现的利润,企业留成40%,上缴60%。后因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率调高一
倍,利润留成比例也相应调整,即企业留成20%,上缴80%。粮油加工、运输企业
和议价经营部分,实行全额利润留成,粮油加工和运输企业利润留成16%,上缴84
%;议价粮油经营利润留成26%,上缴74%。1981年,粮油加工企业改为基数利润
留成增长利润分成,基数利润留成16%,增长利润分成50%;完不成利润基数的,
以企业自有资金补缴50%。1982年实行财务大包干后,平价粮油经营部分的利润留
成办法和留成比例未变,其他部分作了如下调整和规定:
(一)议价粮油经营利润留成比例,调整为各地留成35%(当时规定在此项留
成中缴当地财政40%,企业自留60%,实际执行情况不一),省级企业留成5 %,
上缴60%。
(二)粮油加工企业基数利润留成增长利润分成,具体办法改为:以前三年实
现的年平均利润为基数,完成基数内的利润,各地留成16%,省级企业留成14%,
上缴70%;超基数的利润,各地分成40%,省级企业分成10%,上缴50%。
(三)运输企业全额利润留成办法,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增长利润分成,按车吨
位分类核定利润基数,基数内的利润,各地留成20%,上缴80%,超基数的利润,
各地分成40%,上缴60%。
(四)食品经营,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各地留成80%,上缴20%。
(五)饲料经营,全部利润留给各地,用以发展饲料生产。
(六)其他多种经营,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各地留成40%,上缴60%。
这些办法实施后,为企业内部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各种不同形式的经营责任
制在企业中陆续实行。如城镇粮店实行了毛利率包干利润分成;农村粮管所实行了
定额计分,以分计奖;粮油食品经营实行了联销计酬;专业性强的生产班组实行了
超定额分成;劳务性行业实行了超定额计件工资,等等。这样,就使企业的生产、
经营成果同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联系起来,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改善企
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五、实行单项补贴奖励办法。自1980年开始,为适应“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
体制,对新增国家储备粮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单独补贴。自1983年起,对多购上
调的粮食实行储存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拨给;并针对粮食储存量不断增加的新情
况,实行了多储补贴、少储交费办法;1984年9月, 省粮食局还制定了《关于鼓励
多储粮防止出现群众卖粮难的若干规定》,均收到良好效果。
六、财务管理体制下放到县。自1985年起,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由省统一管理
改为盈亏两条线,分级管理,下放到县。具体办法是:平价粮油经营,实行政策性
亏损定额补贴或计划亏损总额控制、减亏分成,两种办法各地自行选定,不求全省
统一。粮油加工、饲料加工和济南、青岛、烟台3市粮油店, 全部实行第二步利改
税;议价经营和运输企业利润,各地留成比例放宽到不高于40%;食品经营利润留
成,按粮油加工企业或饮食服务业的办法,各地自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粮油加
工企业按5.5%、粮食商业企业按4.5%的比例,全部放到企业提取使用。但简易建
筑费仍由省统一管理使用。
粮食企业财务体制下放到县以后,少数地方平价粮油经营实行政策性亏损补贴,
而多数地方则采取亏损总额包干补贴办法。实际亏损数大于包干补贴数,再加粮油
购价提高、销价不动的价差补贴不足等因素,致使许多地方出现财政欠拨补贴“挂
帐”,成年累月,积少成多,到1988年全省“挂帐”总数4.3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