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新中国建立前的动物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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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生动物资源保护
春秋战国时期,今山东地区的名人学者已有不少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论述。孔子
告诫大家不要猎捕生殖产卵期的鱼、鳖、鸟、兽。管仲相齐,极力主张保护自然资源,
他认识到自然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的,为了子孙后代的长远生计,船、网必须有规定,
要采取不同的规格。孟轲主张禁止密网,具体规定捕鱼的网目和捕鱼的规格。荀子进
一步主张在鱼鳖繁殖时期完全禁渔;鱼、鳖、鼋、鳅类及鲟鱼等都要保护,并且说这
是从国家和群众的长远利益出发的。
有些诸侯国,还制订了保护条例,并有专职官员负责执行。如《左传》记载,齐
国“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泽之萑蒲,舟鲛守之;薮之薪蒸,虞侯守之;海之盐蜃,
祈望守之。”《国语》说:鲁国设有专职官员叫水虞的,“掌川泽之禁令。”其职责
就是管理渔业生产和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措施是掌握时禁和限制密网。
这些规章不仅制约群众,统治者也必须遵守。《国语·鲁语》中有“里革断罟匡
君”的记载:鲁宣公在禁渔期中在泗河撒网捕鱼,被他的臣子里革看见,里革毫不客
气地把宣公的鱼网割断扔掉,并严厉批评他:不遵守先王规定,在鱼类繁育季节滥肆
网捕,破坏资源,真是贪得无厌! 宣公立即接受批评,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感谢里革
为国家维护了法纪。这件事说明保护条例是“先王”规定,严格执行,已非一时;就
是国君,也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不能例外。
民国时期,中央由农商部,省由实业厅负责水产行政管理。1924年,山东省实业
厅发布《山东省管理渔业章程》,对保护渔权、发展渔业、保护水产资源都作了一些
规定。1924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渔业法》,这是近代中国第一部较为详细的渔业
法规。

二、陆生动物资源保护
山东是经济与文化开发最早的地区之一,由于开发早,古人大量利用自然生物资
源。至春秋战国时期,山东农业、牧业已有相当发展,同时野生动物资源相对减少,
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性。
西周王朝统一全国后才有了全面制订法规的条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法规
也在山东地区执行,许多禁令至今尚有其积极意义。
据《孟子》记载:“文王之囿方七十里”。《诗经》中描写:“王在灵囿, 鹿
攸优。 鹿濯濯,白鸟洁白肥泽”。说明周文王的苑囿中动物生活得很好,客观上保
护了野生动物。
秦统一全国后,也有保护陆栖野生动物的法规《田律》,其主要内容是保护幼鸟
幼兽,规定禁猎区及禁用的猎具,违者要被惩罚。当时还设立了禁苑 (相当于自然保
护区)和呵禁所(狩猎管理机构)。
宋代曾颁布对陆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令,宋代主要的政治经济活动中心是黄
河流域,山东是中心区之一。宋太祖诏令:“民二月至九月,无得采捕虫鱼,弹射飞
鸟,有司岁申明之”。(《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太宗时又加上“违者重 其罪”一
条。宋代在适时狩猎、收禁有关猎具、禁止买卖毒杀动物药品、禁止用珍贵动物为原
料做服饰方面规定很具体,有时执行也很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