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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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体制
供销合作社的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供销合作社负
责传达贯彻全国供销合作社及国家教育机关所颁发的教育法规和管理规划,根据全省
供销合作社不同时期的任务和实际条件,提出教育工作的方针及指导思想,审定适用
于本省供销合作社的各类教材,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教育工作,总结经验,组织交
流,提出教育工作改进措施。
省供销合作社属全日制学校教育,由省供销合作社直接领导。招收的学生,参加
全省大专、中专统考,由省招生委员会按考试成绩及考生志愿,统一录取;学校的教
务及行政工作,受省供销合作社领导。学生毕业后的分配,按省供销合作社与省教育
委员会达成的协议,需要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分配的学生,由省供销合作社负责分
配,其余学生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分配。地(市)、县供销合作社所属学校的招生,
由当地教育机关批准;学校教务及行政工作,受所属地(市)、县供销合作社领导;
学生分配,由地、市、县供销合作社与当地教育机关协商确定。
供销合作社举办的学校培训在职人员,由省供销合作社制订计划和培训方案,实
行分级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按照计划和方案各自管理所属学校的有关事宜。
二、管理机构
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设立管理教育工作的专门机构或人员,设置形式及名称自
定。基层供销合作社由一名副主任分管教育工作,另外是否设专职人员,由基层供销
合作社自定。
全日制学校的机构、人员,由所在地(市)、县供销合作社与当地教育机关和人
事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受所属供销合作社和当地政府双重领导,校长及校务管理委员
会自主处理学校日常教学行政事务,并向所属供销合作社报告工作。
职工学校、训练班及临时培训班的机构、人员,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需要自主
确定。师资、经费如有特殊困难,上级供销合作社酌情给予支持。
经常性的干部职工教育,由各级供销合作社专职机构或人员负责,按照上一级供
销合作社的部署及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安排实施。
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教育工作,自下而上汇总向省供销合作社报告。
三、教育经费
1950年起,县以上各级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实行税后盈余提取5%作为教育基
金的制度。此项基金用途有四:(一)干校、干训班的经费;(二)在职人员的学习
费用;(三)对社员群众的宣传教育费;(四)执行对私营商业改造任务必需开支的
费用。1962年起规定,干校、干训班购置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开支,由建设基金项
下支出;在职人员参加学习、培训不满一年的,其工资、差旅费及学习费用,在商品
流通费项下支出,列入商品经营成本。
1966年起,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由向国家缴纳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实行利润留成
制度,不再提取教育基金,教育经费改由财政拨款。1983年国家对县以上供销合作社
实行利改税以后,学校的教育经费,全部由供销合作社自行承担,列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