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省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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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7月,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合作社工作的指
示, 要求把加强合作社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建设中的一项迫切任务。1950年6月,山东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合作社发展情况,决定成立山东省合作总社,下设办公室、财务
处、组织指导处、经济计划处、供销部。11月,省合作总社召开了全省第一次合作社
工作者代表会议。会上,讨论了全省合作社工作,选举产生了省合作总社临时理事会
和临时监事会, 负责领导全省合作社的各项工作。1951年5月,省人民政府成立合作
事业管理局,同省合作总社一套机构,负责全省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渔业合作
社、信用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的行政领导工作。省合作总社内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室、
财务会计处、 经济计划处、组织指导处、干部处、生产合作处、推销处、供应处8个
处室和总会计科、运输科两个直属科;设渔业合作社联合社筹备委员会,代行山东省
渔业合作社联合社职能。1952年12月,省人民政府决定撤销省合作事业管理局,其职
责由省合作总社承担。1953年12月,省合作总社管理机构进行调整,设办公室、财务
会计处、经济计划处、粮食处、工业原料处、合作工业处、手工业合作处、干部处。
1954年4月,国家决定消费合作社移交给国营商业。7月,省人民政府决定手工业合作
社建立全省独立的管理机构。 1955年6月起根据中华全国合作总社第一次代表会议决
定,山东省合作总社改称山东省供销合作社。1955年撤销省渔业合作社联合社筹备委
员会,省供销合作社设立渔业供销处。同时,为了加强对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
造工作, 省政府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供销合作社。7月,省供销合
作社管理机构调整为:办公室、农村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办公室、干部处、财务会
计处、生产企业处、组织检查处、经济计划处、渔业供销处、供应处、采购处、工业
原料处和青岛办事处、 烟台办事处等13个处室。9月,又增设物价处、教育处、工资
编制处、经济保卫处。12月,设济南办事处,共18个处室。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省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规定,省供销
合作社为全省各县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联合组织,对全省供销合作社实行经济上和组织
上的领导。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的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其监察机构。为了完善民主程序,报经中共山东省
委、 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于1956年4月召开了全省供销合作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
与会代表333人, 会期10天,按规定程序民主选举产生了省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
并通过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章程》。会议还通过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暂行
工作规程》,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是:通过对本社理事会及其所属企业各项活动的监督、
检查,保证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社指示的贯彻执行;保证本社正确执行国家政策
法令;保护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受侵犯。
1957年1月, 省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调整为:办公室、计划统计处、干部处、财
务会计处、物价处、教育处、农村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办公室、基层工作处、生产
企业处等9个处室。7月,增设基本建设处。
1958年3月,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省服务厅并入省供销合作社。管理机构调整为:
秘书室、干部处、经济计划处、财务会计处、物价处、基层工作处、饮食福利处、监
察处,并建立机关工会。7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4月份的决定,省供销合作社并入省
商业厅,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合一,仍保留省供销合作社名称。
1961年5月,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供销合作社。8月,省供销合作社恢复1957年的管
理体制,组织机构设办公室、监察室、人事处、计划统计处、财务会计处、业务处、
商政物价处、 组织技术处、生产企业处9个处室。关于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与
分设问题, 1962年9月中共中央八届十中全会《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中指出,
我国存在着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和集体所有制的手工业,同这种制度相适应,应该存在
着合作社商业。这是国营商业以外的社会主义商业的另一种形式。合作社商业是社会
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营商业的有力助手。否认合作社商业的必要性,不充分发
挥合作社商业的应有作用,是错误的。同年12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在向一届
四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中也指出,从1958年3月到1961年3月,把供销合作社同国营商
业合并,把供销合作社这种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经济改为全民所有制。这种在所有制方
面前进过快,取消供销合作社的做法,是一种认识上的错误。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应该牢牢记取。但在“左”的错误影响下,此种错误在“文化大革命”中,又重复出
现。
1963年1月, 省人民委员会为加强棉花生产的领导,决定成立省棉花工作领导小
组,办事机构设在省供销合作社。1964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
关于撤销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的报告,省供销合作社监事机构撤销,改由中共山东
省委监察委员会派驻省供销合作社监察组。11月,省供销合作社设立政治部,下设干
部处(原人事处)、中共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党委直属机关工作处、宣传处、组织处。
1965年10月,省供销合作社机构调整,撤销生产企业处、商政物价处、组织技术处。
生产企业处职责交省棉麻公司,物价、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交计划统计处;农
村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层网点建设等工作交业务处;另成立副业生产指导处。
“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省供销合作社管理机构陷于瘫痪。1969年1月,省供销
合作社管理机构撤销,人员下放劳动。1970年1月,省供销合作社并入省商业局。
19 7 5年初,周恩来总理指出:“中国农村大,农民多,农民问题是我们党始终
要注意的问题。我们过去犯错误,在农民问题上的较多,要加强农村商业工作,恢复
供销合作社。”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再次恢复供销合作社。7月,山东省供销
合作社再次恢复。机构设置有:办公室、政治工作处、计划统计处、财务物价处、基
层工作处5个处室。1976年2月,山东省多种经营领导小组成立,办公室设在省供销合
作社。 1977年12月,建立科学技术处。1979年5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所;10月,成
立教育处、物价处。1980年1月,成立饮食服务管理处。1982年3月,多种经营办公室
撤销,成立副业处。
1982年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将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纳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要求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组织。 省供销合作社于1982年3月,在诸
城、 日照两县进行了县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1983年4月,省人民
政府对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提出了8项要求:(一)在清理原有社员股金、兑现分红、
换发股金证的基础上,积极扩大吸收农民入股;(二)制定社章,恢复社员代表大会
制度,建立理事会、监事会;(三)冲破用行政手段固定区域、固定渠道、固定层次
的条条框框, 尽量减少经营环节; (四)基层供销合作社不负担国家政策性亏损;
(五)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联营,扩大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六)全面推行经营
承包责任制;(七)办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帮助指导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八)
调整和改革劳动人事制度。 1984年5月,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供销
合作社改革的要求,又作出10项具体规定:(一)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最根本的目的
是变“官办”为“民办”;(二)对社员入股数量不限,实行保息分红,提高分红比
例;(三)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突破现有经营范围的限制;(四)坚持为
农民服务的宗旨,农民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服务;(五)社员代表大会是同级供销
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它选举产生的理事会、 监事会是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
(六)供销合作社企业可以实行不同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并相应实行按劳分配和劳动
分红制度;(七)扩大基层供销合作社自有财产的支配权;(八)供销合作社要真正
按经济区域设置经营机构;(九)要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全
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职工队伍;(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领
导。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在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总
体部署不断深入发展。1984年起不列入政府序列,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1987年
7月,经向省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了经济法人资格。1988年5月,召开了山东
省供销合作社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选举
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宣告成立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向民办方向转变中迈出
了重要的一步。体制改革后,其任务一方面承担国家计划产品的购销任务,一方面为
农民推销产品,供应生产和生活资料,提供生产前和生产后的服务。同年,山东省供
销合作社联合社派员参加中国合作社代表团出席了国际合作联盟第24届年会。内部机
构设置,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多次调整,到1990年底,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
管理机构有: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劳动人事处、政治工作处、计划信息处、财务会
计处、企业管理处、业务处、科技工业处、外经外贸处、审计处、教育处、行政处、
老干部工作处、史志办公室和社员代表联络处。
1949年新中国建立前, 省合作社行政领导机构及负责人为:1940年8月起,合作
社行政领导隶属于省战工会财政经济组,组长艾楚南,副组长耿光波;1941年5月起,
隶属于省战工会经济建设处, 处长耿光波,副处长王子文;1943年8月起,隶属于省
战工会工商管理处, 处长黎玉(兼),副处长耿光波,监察委员薛暮桥;1945年8月
起,隶属于省政府实业厅,厅长薛暮桥,副厅长耿光波、石英;1948年12月起,由实
业厅合作局领导,局长李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