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伪统治区推行的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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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略军进犯山东后,1938年伪山东省公署发布了《农村合作社设立、指导要
纲》,规定合作社以乡为单位设立,村设分社,县、省设联合社,道设省联合社分社。
同时设省合作社辅导委员会,以伪省长为委员长。伪建设厅长、伪新民会指导部次长
为副委员长,县设合作社辅导委员会,在其侵占区内强制推行合作社。1940年 3月,
伪山东省公署又公布了 《山东省合作社辅导委员会暂行章程》 , 4月又拟订发布了
《山东省合作社联合社筹备处暂行章程》 、 《县(市)合作社联合会暂行章程》及
《乡(镇)合作社暂行章程》,并划定历城、长清、章丘、齐河、济阳、泰安、济宁、
滋阳、滕县、峄县、益都、博山、淄川、长山、临淄、桓台、潍县、福山、德县、临
清等20个县为重点推行区,将招收的50名人员经培训后分配到这20个县做推行合作社
工作。 到1942年, 上述重点推行区共组织合作社 444处, 社员 173719人, 出资
232200股,股额 464832元(伪币),已交股金 301745元(伪币)。另外,在青岛地
区的胶州、即墨及市区也强制推行合作社。据不完全统计,日伪政权在山东沦陷区共
组织合作社1083处,社员292538人,出资342880股,股额696992元(伪币)。
日伪当局强制推行的合作社主要分布在铁路沿线、主要城市郊区和经济作物产区,
其目的是倾销日货、掠夺资源、进行奴化教育。如由伪新民会办的安丘县渠城镇合作
社, 即强迫群众入股,每户至少一股(伪币2元)。主要活动是倾销日货,掠夺当地
的农副产品。 办社3年多只“配售”过一次煤油,倒闭时每股只分到一尺半白布,引
起群众强烈不满。随着日军侵华战争的彻底失败,其强制推行的合作社也全部垮台。